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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2024-05-16 15:04:54 管理條例 我要投稿

公司管理條例(范例15篇)

公司管理條例1

  第一章 總則

公司管理條例(范例15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網站新聞宣傳、輿論引導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某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新聞網頁的管理和維護,規范網頁新聞信息的采集、制作、編輯、審核和發布,確保網頁新聞類信息及時更新并安全可靠運行,結合省公司新聞宣傳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規和《國家電網公司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公司網頁新聞類信息的維護管理以及有關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公司新聞中心負責組織新聞網頁的建設、規劃、結構設計、網站內容更新等方面工作。相關技術部門提供技術支撐,配合進行頁面、專欄方面的制作和更新。

  第五條 新聞網頁相關欄目的設立或變更及信息的審定由新聞中心負責,主網頁鏈接的各單位和各部室的主頁由相應部門負責。各單位負責人要對報送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

  第六條 新聞中心負責公司網站新聞信息的審核及發布,重要新聞信息報分管領導審核。

  第七條 各單位須選派工作認真,責任心強的人擔任新聞采集和報送工作。新聞采集和報送人員應熟悉新聞業務,能熟練操作計算機,具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八條 各單位報送稿件應當遵循“以新聞類信息為主”的原則,做到信息及時,內容準確,數據真實,能反映省公司發生的重要事件,體現省公司的文化和形象。

  第九條 新聞網頁按照以下工作流程運行:

  (一)各單位可通過省公司辦公自動化系統提交重要事件、工作動態等方面的新聞宣傳信息,信息內容可以是文字、圖片等形式。

  (二)網絡新聞編輯負責將提交到OA的信息進行審核、校定、編輯或刪除,并及時更新網頁內容。

  (三)新聞類內容更新原則一般為一天一至二次,特殊情況隨時更新,其它欄目可根據其性質在適當的時間內更新。

  第十條 對網頁上顯示的新聞信息和鏈接,新聞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控制其是否在網頁上顯示或者控制其在網頁上顯示的位置和欄目歸屬。

  第十一條 對于公司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關系重大以及職工關心的新聞類信息,提交信息的部門應嚴格把關,并及時報新聞中心。

  第十二條 為擴大新聞信息源,增加信息量,除自編信息外,還可通過互聯網、報刊、雜志、電視、廣播等多種渠道,轉載信息。轉載信息內容必須注明出處或同時做好鏈接。不允許轉載涉密信息和受版權、著作權或知識產權保護而禁止轉載的信息。

  第十三條 提交到網站的新聞圖片為jpg格式,寬高比為4:3,大小不超過800×600點陣,并按要求附文字說明;不得提交只有圖片沒有文字說明的.信息。所有以附件形式提交到網站的信息確保無病毒,否則將追究相關單位和部門責任。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識,所有報送的新聞類稿件,應經本單位主管新聞宣傳的部門負責人或領導審批,按照“誰報送,誰負責”和“實名制”的原則;建立健全新聞網絡信息安全的相應管理制度,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把好上網新聞類信息的政治安全關。

  第十五條 新聞網頁發布、轉載有關信息應該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提交到網站的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內容:

  (一) 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 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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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十)損害公司系統企業形象的。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等有關法規的要求,凡國家秘密、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相關資料及文件或暫不宜公開的事項不得上網;凡涉及到省公司商業秘密的內容不得上網。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七條 為促進省公司新聞網頁的建設工作,經新聞中心考核,對于符合以下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公司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表彰:

  (一)新聞采集、報送、管理成績突出的;

  (二)報送信息及時,主動性強,提供數據量大且保證質量優良,抓住省公司系統熱點問題,能夠引起上級領導關注的;

  (三)信息內容時效性強,有較強的實用性并產生顯著的宣傳效果,獲得評價較好的;

  (四)對公司新聞網頁建設與管理工作積極提出建議、意見,并且被采納的。

  第十八條 處罰

  (一)凡有以下情況的給予通報批評:

  (1)新聞內容虛假或有較多錯誤,新聞報送不及時或很少報送,經多次提醒仍無改進的;

  (2)不按要求報送新聞信息,產生不良影響的。

  (二)對違反規定造成失密、泄密并產生一定損失的單位及個人,將依照有關法規追究其責任。

  (三)對違反信息安全要求并造成后果的,將視后果的嚴重程度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公司新聞中心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條例2

  第一章 登記范圍

  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十條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八條、第九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核準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注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信息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咨詢服務。

  第三章 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十六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申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和住所;

  (三)經濟性質;

  (四)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八)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九)勞動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終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一)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二)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

  (四)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

  (五)主要負責人任期。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合同和章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章 登記注冊事項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住所、地址、經營場所按所在市、縣、(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注冊。

  第二十五條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法人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分配形式,核準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經濟性質。

  經濟性質可分別核準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聯營企業應注明聯合各方的經濟性質,并標明“聯營”字樣。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類型分別核準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

  第二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部門或者設立企業的單位的撥款、投資。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開業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按《條例》第十五條(一)至(七)項規定提交文件、證件。

  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資金信用證明是財政部門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資金數額的文件。

  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有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四)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職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四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三)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四)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

  (五)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

  第三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核實開辦條件,經核準后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一)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注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注明,并記入登記檔案。

  第三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經營單位憑據《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開展核準的經營范圍以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從事業務活動的合法憑證。辦事機構憑據《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從事業務活動。

  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九條 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企業法人減少注冊資金的申請時,應重新審核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四十條 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申請開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30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第五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注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開戶銀行。

  第七章 登記審批程序

  第五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登記注冊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單位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后,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規定,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

  (三)核準:經過審查和核實后,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

  (四)發照:對核準登記的申請單位,應當分別頒發有關證照,及時通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領取證照,并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公告。

  第八章 公告、年檢和證照管理

  第五十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分為開業登記公告、變更名稱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由登記主管機關通過報紙、期刊或者其他形式發布。

  開業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者企業類型、注冊資金或者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號。

  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號、注銷原因、負責清理債務的單位。

  第五十五條 年度檢驗制度是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業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和辦法辦理年檢手續。

  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合格的企業,應當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交回執照正、副本,經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后發還。

  第五十六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應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申請和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執照副本若干份。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執照復印件的,應經原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并在執照復印件上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第五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在核準登記后核發《籌建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執照正本和副本、《籌建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營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籌建登記注冊書、年檢報告表式以及其他有關登記管理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九章 監督管理與罰則

  第五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事項以及章程、合同或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四)監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六十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責令停業整頓、扣繳或者吊銷證照,只能由原發照機關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對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處罰有權予以糾正。

  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權限和程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作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收繳復印件,予以警告,處以20xx元以下的罰款。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不按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度檢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年度檢驗;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十一)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銀行予以劃撥。

  第六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查處企業違法活動時,對構成犯罪的有關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監督管理和嚴重失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七條 企業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的,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糾正的復議決定,并通知申請復議的企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六十九條 港、澳、臺企業,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參照本細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的登記管理,按專項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條例3

  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公司詳細狀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財會人員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以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壯大公司經濟實力為宗旨,制止鋪張鋪張,降低消耗,增加積累,把財務工作做好。

  其次條 財會人員要仔細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責,相互協作,照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公司各項經濟活動。

  第三條 記帳、算帳、報帳必需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精確 ,帳目清晰,按期報帳。

  第四條 財會人員在辦理睬計事務中,必需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違反財經紀律和公司財務制度的款項,應拒絕支付、并準時上報分管領導、總經理。

  第五條 建立穩定的財會人員隊伍。財會人員調動或因故辭職,應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未辦完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第六條 一切現金往來,須憑據收付。

  第七條 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報銷,必需用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辦人簽名,經分管領導、總經理、董事長簽字后方能報銷付款。

  第八條 嚴禁將公款存入私人帳戶,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管理條例4

  一、廚房人員衛生管理

  1、 公司所有的廚房工作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并定期接受體檢。

  2、所有工作人員都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具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做到“七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換工作服),使自己具有良好整潔的儀表。

  3、在工作范圍內不得隨地吐痰、吸煙、留長指甲、留長發、涂指甲油、涂口紅、戴飾物等,工作時間嚴禁談笑打鬧,不得在廚房范圍內洗廚房用具、物料以外的物品。

  4、保持良好的衛生操作習慣,上班時穿工衣,戴工帽、口罩,不得面對食品咳嗽、打噴嚏以及其它不衛生的行為,不允許用勺直接試味。

  5、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洗手:

  a、接觸食物和食品用具前。 b、使用廁所后。 c、咳嗽、打噴嚏后。

  d、接觸不潔的容器、化學劑、垃圾后。 e、接觸未煮熟的食物后。

  洗手的'正確方法:

  a、先濕手。 b、用肥皂抹手并搓洗。 c、用清水沖洗。 d、用紙巾擦干手。

  二、廚房、餐具衛生管理

  1、設立崗位責任制,實行定人、定位、定物、分工合作。

  2、餐具使用后進行嚴格消毒,并必須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刮、二沖、三浸泡、四清洗、五消毒、六保潔。

  a、刮:用塑料鏟清除餐具內的殘余物。

  b、沖:用清水沖掉油污及雜物。

  c、浸泡:用配有消毒藥品的溶液浸泡15分鐘左右。

  d、清洗:用清水洗凈。

  e、消毒:放入消毒柜內充分消毒。

  f:保潔:放在指定位置保持清潔避免污染。

  3、廚房工具用完后,按規定處理,擺放有序,刀砧板每次用完后應徹底清洗干凈后豎放,以確保底、面、邊“三面光”。

  4、冷藏柜應定期解冰、清洗,保持制冷效果及冷柜內環境清潔衛生。

  5、爐灶、配料臺、鍋頭、工作臺、洗菜池、洗碗池和一切水溝管道使用后應及時徹底清洗保持干凈、整潔。

  6、清除衛生死角,防止老鼠、蟑螂、蒼蠅等傳染性東西污染食物并定期應用有效方式進行處理。

  7、倉庫所存物品,擺放整齊,定期定人打掃整理檢查,保持空氣流通以防發霉、變質。

  三、食品衛生管理

  1、采購的原料或食品,應確保新鮮衛生。不得使用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檢驗的肉類、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的禽畜、水產品或有異味、腐爛、變質氣味、發霉、生蟲、摻假、摻雜的食品為原料,各種調味品、佐料應符合衛 生要求,采購原料要定點采購,先買先用,防 止過期變質。存放的食品與原料做到離墻、離地并分類存放,不得與雜物、藥物混放,干濕物品不得同庫貯存。

  2、操作時要分臺、分池操作,避免交叉污染。蔬菜類原料應按類別整理、鹽水浸泡、淘洗、清洗、檢查、裝筐的程序操作,肉類應注意切清除污物和雜毛,水產品應除掉內臟、魚鱗等,大米應經過篩選清洗。

  3、初加工處理過的原料應及時烹調,烹調時要掌握火候煮熟煮透,以保證食用安全,防止中毒事故發生。

  4、加工好的熟食品要妥善保管,如存放時間超過4小時,要重新回爐加熱處理,才能食用。加工好的熟食品不得隔日使用。

  5、生、熟食物要分類別放入冰箱存放,并有明顯的標志標明,不得混放,以防熟食品受到污染。

  四、餐廳衛生管理

  1、應經常保持桌面、臺凳的清潔衛生,每用餐后應及時擦試,保持干凈無灰塵、無油漬、地面無垃圾雜物天清洗一次地板,保證沒有積水,干凈、清爽。

  2、 門窗、墻壁、風扇、燈管定期清洗,確保就餐環境舒適、通風、排污設備運轉正常。

  3、 每周進行兩次大掃除,用清潔劑清洗桌椅證無異味。

  五、食物中毒及其預防

  1、每一位飲食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食品衛生法》,嚴格把好質量關,堅持做到不買入、不接收、不使用腐爛變質的原料和食品,并按照食品低溫保存的衛生質

  2、做到食品“四隔離”即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藥物隔離,食品與生冰隔離。

  3、 積極配合政府部門預防傳染病工作。

公司管理條例5

  為了進一步加強辦公室的管理,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營造一個良好的辦公室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精神以及員工守則

  (1)我們的公司精神是誠信、協作、精敏、高效。公司所有員工應遵守以下守則:H勸公司,服務客戶:

  尊重他人,誠實守信:

  用心做事,追求卓越:

  不斷進步,完善自我:

  團隊合作,堅持原則:

  (2)公司管理人員的價值取向和行為原則

  充滿理想、富有激情、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開拓創新、高度務實、誠實守信:

  不懈努力,精通本行業的知識:

  對下級善于激勵,合理授權,營造良好的溝通氛圍:

  積極培養下屬,科學管理,果斷決策:

  胸懷坦蕩,勇于批評與自我批評:

  嚴于律己,守法廉潔,堪為員工之表率:

  作風踏實,追求長遠目標和效益,不急功近利。

  二工作時間

  每周一到周六為上班時間每周日為休息時間

  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三辦公室環境衛生

  (1)辦公室值日,辦公室所有人員根據值日表安排值日。

  (2)辦公室行為規范:

  <1>公司人員進入小區,辦公室內必須著裝整潔,在辦公室內自覺講普通話,禁止喧嘩,大聲吵鬧,說粗話臟話。

  <3>不準私自動用辦公室物品,如需應向辦公室負責人員登記并做好領取記錄。

  <5>辦公設施(如電腦)不準在上班時間內從事工作以外的事情。(播放影音)

  <7>為保證會議室的正常使用會議室使用完畢后應將桌椅恢復原位及時清理桌面物品。

  四會議制度

  (1)每周三為公司列會,參會代表為公司所有員工。如需其他會議以實際情況而定。

  (2)參會時不遲到,不早退,手機應設置靜音或者關機。有病,有事的確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先向負責部門請假,同意后方能有效。

  (3)開會時各部門務必做好會議記錄,以便及時安排和布置工作。

  (4)每次會后,各部門須交書面報告和工作計劃。

  (5)各項會議應充分堅持民主,認真,廣泛聽取每位參會者的意見和建議。

  五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公司考勤管理以打卡登記為準: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先給部門主管請假,并說明請假理由,由主管批準,若主管沒批準,不能擅離職守;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員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后,按《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六公司財產安全

  因個人操作或者故意破壞公司設備,(汽車,電腦,打印機,桌椅等)造成公司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及時維修或賠償。

  七辦公室規章制度

  (1)在辦公室內抽煙,影響他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環境罰款100一次。

  (2)在辦公室內打牌等賭博行為,給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罰款200元一次。

  (3)在辦公室內亂扔垃圾,大聲喧嘩,吵鬧,破壞公共環境衛生罰款50元一次。

  (4)工作時間,辦公室設備不準從事工作以外的事情(如電腦播放影音)罰款20元一次。

  (5)上班遲到:一次20元;請假;個人一天基本工資;礦工;個人三天基本工資。

  八人才培訓

  (1)新員工入職培訓:

  為了使新員工在短時間內熟悉企業環境,盡快進入角色,在您加入公司后,您所在的部門會為您指派一位入司指引人,幫助您了解公司并順利開展工作。行政部還會組織新員工接受短期的入職培訓,讓新員工了解公司的'性質、文化、經營方針、組織構架、產品及服務、規章福利、行為規范等。

  (2)部門業務培訓:

  為保持公司人力資本存量不斷增長,公司將為員工安排與其工作相關的業務培訓。您的經理會根據部門所負責的業務或職能制定每年的培訓計劃,為您進行專業技術的培訓。

  九本條列如有未盡事宜或隨著公司的發展有些條款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交總經理辦公室研究并提請總經理批復。

  十本條列解釋權歸xx泰鑫建材有限公司辦公室。

  十一本條列從發布之日起生效。

  xx泰鑫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條例6

  為了加強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操作室的管理,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運作,充分發揮其作用,保障園區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電視監控室必需晝夜24小時由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值班。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仔細履行崗位職責,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其次條 監控人員必需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仔細負責安全監控任務,準時把握各種監控信息,對監控過程中發覺的狀況準時進行處理和上報。

  第三條 監控人員每天對監控錄像進行查看,發覺有特別現象或員工亂收費現象,準時保存錄像片段,并作好標記,以備查用。

  第四條 值班人員必需嚴格根據規定時間上下班,不準隨便離崗離位,個人需處理事務時,應征得保衛科長的同意并在有人頂崗時方可離開。

  第五條 監控人員須愛惜和管理好監控室的`各項裝配和設施,嚴格操作流程,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運作。

  第六條 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進入監控室,外來人員需到監控室查詢狀況和及觀訪者參觀,必需經保衛科長上報分管副總,同意后方可進入監控室。

  第七條 不準在監控室談天、會友、玩耍,不準隨便擺布機器設備,嚴禁在監控值班期間打盹睡覺,一經發覺,按公司規章制度嚴峻處分。

  第八條 公司領導定期到監控室查詢狀況,值班人員應準時匯報監控狀況。

  第九條 保持監控室設備的清潔衛生,堅持每月進行系統維護,確保機器設備的正常運作。

  第十條 監控設備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準時聯系修理人員進行修理,并做好登記。

  第十一條 監控人員必需保守公司監控隱秘,不得在監控室以外的場所談論有關監控錄像的內容。

  第十二條 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不得擅自關閉電視監控系統、停止系統運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管理條例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于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制度。

  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準: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愿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九條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后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業務;

  (十二)經批準,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并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未提足準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并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并且出資額不低于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3號)同時廢止。

公司管理條例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公司規章制度體系,加強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工作,促進公司管理實現制度化、流程化、規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建立簡捷、實用、高效、統一的制度管理體系,使規章制度保持合理性、適用性、有效性和執行力,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制度建設管理是指對公司各類制度的起草、審核、發布、備案、執行、修改和廢止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統一規范。

  第三條規章制度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科學、合理地規定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權利、義務、責任以及公司內部的管理秩序,是指公司系統內制定的要求各部門及職工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涉及一個以上部門的行政管理文件,均應通過規章制度進行下發。

  第四條制度制定應當從公司實際出發,認真調查研究,遵循合法、利于實施的原則。規章制度管理應堅持“誰制定誰負責、誰制定誰培訓、誰制定誰監督落實、誰制定誰改進”的制度管理原則。

  第二章制度分類

  第五條本辦法之制度按性質,分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專項制度三類:

  (一)根本制度是企業管理系統的基本框架,為加強某方面業務工作的管理而制定,是有關人員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和行動準則,用以指導某一長期性工作系統規范的規定。適用于公司層面。包括公司章程、機構設置、職責劃分、崗位設置等方面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制度是對于一項具體工作、操作步驟或對于一個具體項目的管理所做出的要求,主要是規范專項業務活動和專業管理行為,適用于部門層面。包括人力資源、行政管理、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資金管理、財務審計、法律事務、工程建設、采購、營銷、信息等方面管理的業務管理制度。

  (三)專項制度是對某專項的涉及到全公司或某一個專業系統內的工作所做出的具體要求,主要是闡明和確定技術要求方面的規定,適用于基層層面。包括風險控制、合同管理、行政辦公、檔案管理、財務及資產管理、經營管理、投融資管理、工程管理等各部門的專項管理辦法及指引。

  第六條根據管理活動的特點、性質及其范圍大小等,管理制度的文體分為以下幾種:

  “章程”是指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規范公司行為和治理結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制度”是規范某一方面經營、管理活動行為準則的管理制度。

  “辦法”是確定某一方面或特定管理對象、過程、活動的方法和要求的.管理制度。

  “細則”是指為實施法規、規章、辦法、制度而作的具體的具有操作可行性的規定。

  “指引”是對公司某一類投資管理或業務執行所作的總綱性的規則指引。

  “規則”是公司權利機構運作機制做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第三章部室職責

  第七條公司制度建設的管理部門為綜合辦公室,是公司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制度體系建設及管理工作;

  (二)組織擬定公司規章制度制定和完善的規劃和計劃;

  (三)根據規劃和計劃督促、檢查、協助職能部門實施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負責向各管理部門提出制度編寫要求;

  (四)協助董事長辦公會組織對規章制度草案論證及修改征求意見工作;

  (五)負責制度的初審與會審管理工作;

  (六)負責監督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落實情況檢查、執行效果評價;根據評價效果整理有效制度清單;及時組織制度的修訂,確保制度實施有助于防范風險,提高工作效率;

  (七)對公司職能部門起草的規章制度草案負責規范性審查,并向公司領導報告審查修改意見。

公司管理條例9

  為強化職工餐廳管理,提高餐廳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使餐廳工作細化量化,現結合福源淀粉公司實際情況制定職工餐廳管理制度如下:

  一、餐廳管理方式

  1、職工餐廳實行個人承包,隸屬于公司辦公室管理,由辦公室負責監督考核。

  2、公司提供現有的食堂設施及用具,做到水、電到位。并按規定按時收取電費。未經公司允許,承包人不得擅自改變餐廳設施。

  3、公司辦公室有權對餐廳飯菜質量、價格、成本、衛生、進貨渠道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責令餐廳整改。

  4、招待用餐由總經理簽字審核后方可到財務入賬。

  二、職工餐廳崗位設置

  職工餐廳工作人員由承包人決定,保證廣大干部職工正常用餐。

  三、餐廳管理規定

  1、保證飯菜衛生。首先要保證食品供貨來源,由辦公室對餐廳進貨貨源進行檢查監督,重要物品進行招標供貨,以保證食品的衛生可靠。所進食品如魚、肉、蛋等和蔬菜要干凈、新鮮,生熟肉食必須要分開存放,飯菜內不得有蠅蟲等物。

  2、職工用餐后,服務人員應及時對碗筷進行消毒和清洗,再次使用不得出現油污。

  3、職工餐廳應嚴格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及食堂管理辦法,保證按時開飯,做到飯熟水開,在公司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經營,如有夜間值班職工需要,十二點前應隨時為職工服務。

  4、每天飯菜要多樣,堅持頓頓有飯菜譜。早餐要有稀飯、玉米粥,各種小菜。間隔,配備豆汁、老豆腐以及各種小吃,如油條、花卷、餅類等;午、晚餐要主食花樣不少于三種,菜類要有高、中、低檔的品種,要有湯類,并配有檔次的炒菜。

  5、堅持為員工服務的宗旨,飯菜價格制定合理,公司來客招待要飯菜價格明確,每月向公司對本食堂的經營管等情況進行一次書面匯報。

  6、餐廳承包人要定期向職工代表征求有關飯菜質量、口味、服務態度、衛生等方面的意見,由辦公室負責督促實行。

  7、做好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換、洗工作服,工作時要穿戴潔凈工作衣帽,手指應無煙熏色和污漬,女員工不準濃妝艷抹,不能使用指甲油。炊事及服務人員每年由餐廳自行主動進行一次體檢,并持有健康證,不合格者不準在食堂工作。

  8、搞好室內衛生。包括工作室、廚房、餐廳(單間與大廳)、衛生間、走廊、門窗及其它所有地方的衛生,不留任何死角。

  9、搞好餐廳外環境衛生。其所屬衛生區每天必須堅持打掃,如有垃圾要及時清理,因職工用餐人多,頻繁,更要不定時的及時清掃,若衛生檢查不合格,將按規定予以處罰。

  10、節約用電,節約用水,計劃采購,嚴禁購進腐爛、劣質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11、加強自身修養,樹立全心全意為員工服務的思想,講究職業道德,認真負責,文明服務,態度和藹,主動熱情,禮貌待人。外來客人接待做到熱情禮貌,面帶微笑,端莊穩重,體現公司形象。

  12、重視安全。餐廳工作人員要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時時處處注意安全,尤其是用電安全,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伙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嚴格按規定放置,下班前關好門窗,檢查各開關、設備,督促檢查防盜。

  13、餐廳有權監督和提醒各部門負責人在用工作餐時及時簽字,但不得擅自代替領導簽字或涂劃。

  14、餐廳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業務招待用餐規定",不得違反或隨意更改。

公司管理條例10

  一、工作場所內不得玩耍打鬧、閑聊、玩手機、網絡嬉戲、網絡談天、利用公司電話打私人電話、吃食物、聽音樂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二、公司員工上下班必需嚴格根據作息時間執行,不得無故缺勤、曠工、遲到、早退;

  三、員工必需聽從上級管理人員領導,不得怠慢工作;

  四、工作期間遇到顧客訪問時,須面帶微笑并主動問好;

  五、上班要統一著工裝,佩帶工作卡,必需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和風貌;

  六、當日的工作必需在下班前結束,不得拖到其次個工作日;

  七、上下班前按《衛生輪番值日表》打掃辦公區域內衛生,保持干凈、潔凈的工作環境; 八、下班時必需關好門窗及設備電源,防止安全事故發生,值班人員做好監督檢查;

  九、喜愛本職工作,樂觀學習業務學問。

  十、同事間要團結互助、相互協作,相互支持。

公司管理條例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騰飛化工公司安全環保工作的管理,保證安全生產、環保達標排放,依據公司安全環保管理的相關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騰飛化工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安全環保科是工廠安全環保管理的歸口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公司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負責現場安全監察、廠內交通、三違的監督工作;

  (三)負責安全教育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勞動保護的配備、監督及管理;

  (五)負責全廠隱患治理工作、安保基金的使用管理;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及消防管理;

  (七)事故和工傷管理;

  (八)工業衛生的監督管理;

  (九)全廠的三廢達標排放、環保設施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清潔生產、排污費核算、危險廢物的管理;

  (十)新改擴建項目的安評、環評、安全環保三同時及安全環保驗收;

  (十一)負責全廠環保綜合統計、污染物申報、排污調查工作;

  (十二)負責全廠HSE管理體系的建設及持續運行管理。

  (十三)安全技術管理

  第四條 各車間主要職責:

  (一) 負責本車間現場安全監督、三違記分、勞動保護佩戴使用和監督、危險化學品管理、突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修訂、培訓和演練、消防、安全護設施的運行管理、隱患排查及治理和監控措施的落實;

  (二) 負責本車間的環保設施、三廢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管理和清潔生產審核;

  (三) 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本車間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及外來施工教育,組織本車間的班組安全活動;

  (四) 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本車間的工業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分析車間主要職責

  (一) 按照主管部門的監測計劃,負責工廠及各車間的廢水、廢氣塵、毒和噪聲的監測工作;

  (二)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配合進行污染源調查及排污超標的跟蹤監測;

  (三)負責監測數據的HSE信息平臺的數據錄入工作;

  (四)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儀器試劑的配備,確保自動監測數據準確,必要時負責手動傳輸數據。

  (五)負責全廠各檢維修作業現場的用火分析、有限空間作業分析;

  第六條 儀表車間主要職責

  (一)按照主管部門的監測計劃,負責各車間的可燃報警、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儀的定期檢定和維護工作;

  (二)按照主管部門的監測計劃,負責分析車間的廢水、廢氣、塵、毒和噪聲監測儀器的定期檢定工作;

  (三)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和管理,確保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確保穩定運行。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一節 現場監督管理

  第七條 工業用火、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等各類危險作業,由危險作業任務書下達單位,填寫相應票證書。

  第八條 以上各類票、證、書由計劃單位委托施工單位到作業車間作業,申請欄由計劃單位填寫。風險識別欄由計劃單位、作業車間雙方技術員(以作業車間為主)到現場識別風險后由作業車間填寫,計劃單位、作業車間各級審批人員分別在主任、安全員、值班長和監護人欄目內進行簽字確認。

  第九條 安全員休假或因其他事不在單位,票證書可由車間主任或副主任代簽,但一人不能重復簽字。

  第十條 危險作業實行一日一確認制度,主要包括二級動火、有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登高作業等,第二天繼續作業時車間領導要進行檢查確認并在作業票上簽字。

  第十一條 所有“票證書”審批必須是本人簽字,不得代簽。

  第十二條 生產車間工藝技術員要在工業用火作業票風險評價上注明動火部位可能存在的物料介質。

  第十三條《用火作業票》等級由用火單位確定,不得辦理延時手續。如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用火作業票》。

  第十四條 工業用火作業票第一聯由安全科留存,第二聯動火結束后由生產車間安全員留存。

  第二節 廠內交通管理

  第十五條 私家車司機定期參加廠內交通安全培訓、教育;

  第十六條 廠內主干道限速30公里/小時,其他道路限速20公里/小時,運輸車輛一律由廠西門出入;

  第十七條 入廠車輛停放在工廠設立的任意一個停車場內(廠辦公樓東側停車場、廠辦公樓后側停車場、丙烯酸酯(分析、凌山派出所)辦公樓西側停車場、醋酐A工段南側停車場、醋酐C工段西側停車場、食堂北側停車場)及檢維修臨時停車場;

  第十八條 各裝置區為車輛禁行區域;

  第三節 三違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工廠的各級管理人員按公司要求監督檢查三違行為;

  第二十條 組織制定“三違”記分管理實施細則,組織相關科室制定“三違”記分標準。制定員工勞動保護、危險作業票證書、道路交通等安全管理類“三違”記分標準;定期通報全廠、安全環保專業“三違”記分檢查和考核情況。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安全環保科年初編制工廠全年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第二十二條 協調其他科室在班組安全活動中有關生產工藝、設備操作、應急處理等培訓內容的安排和落實;

  第二十三條 對車間班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四條 機關科室管理人員,要按照工作分工定期參加班組安全活動,并在班組安全活動記錄上簽字;

  第二十五條 各班組在交接班會上要進行班前安全講話;

  第二十六條 安全活動和集中授課要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車間領導和車間管理人員要全部分派到各個班組按時參加班組安全活動,參加活動時要參與活動內容,利用自己掌握的安全生產和管理知識、經驗給員工講授安全環保知識,帶動廣大員工提高安全意識、安全技能。

  第五章 勞動保護的配備、監督及管理

  第二十七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做好工廠的勞動保護的配備、監督及管理工作。

  第六章 隱患治理及安保基金的使用

  第一節 隱患治理

  第二十八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做好工廠的隱患治理工作。

  第二節 安保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九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做好工廠的安保基金的使用計劃及完成情況的跟蹤,確保安保基金用于安全環保方面的資金投入上。

  第七章 危險化學品管理及應急管理

  第一節 危險化學品管理

  第三十條 負責配合國家及省市安監部門的在役裝置的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負責配合國家及省市安監部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證的取證及復查的審核及驗收;

  第三十二條 負責工廠臨界量類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負責關鍵裝置及要害部位檢查、公司領導安全聯系點的確認及檢查。

  第二節 應急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負責工廠總體應急預案、安全、環保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訂、評審及備案工作;

  第三十五條 負責工廠總體、安全及環保專項預案的培訓;

  第三十六條 負責組織工廠安全及環保專項預案的演練;

  第三十七條 負責廠級應急物資的管理、車間應急物資的檢查及考核。

  第三節 消防管理

  第三十八條 進入工廠的車輛、人員一律不得帶煙火,工廠為禁煙單位;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負責辦單位員工、本裝置轄區內、外來人員、外來車輛的禁煙管理;

  第四十條 科室負責外來辦事人員及本單位禁煙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做好工廠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八章 安全技術管理

  第四十二條組織修訂“裝置工藝規程”中的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篇章;

  第四十三條 儀表車間、電氣車間、分析車間、綜合車間需有獨立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四條 組織編制、修訂《崗位HSE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十五條 負責裝置檢維修安全方案的審核;

  第四十六條 負責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評價及“三同時”的.落實;

  第四十七條 負責年度安全環保工作計劃的編制;安全檢查表的編制;創建“安全無事故工廠”方案的編制及各類安全環保活動方案的編制;

  第四十八條 負責HSE信息系統中相關廠級數據的錄入;

  第四十九條 負責上報工廠檢維修信息。

  第九章 事故和工傷管理

  第五十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做好工廠的事故和工傷管理工作。

  第十章 工業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一節 職業衛生管理

  第五十一條 編制塵、毒、噪聲監測計劃,確立監測點及監測周期;

  第五十二條 醫學監護周期為四年,周期內應達到全員監護,醫學檢查結果記入個人健康監護卡。

  第五十三條 噪聲作業2-4年做電測聽檢查和其他噪聲危害項目的檢查。

  第五十四條 定期對職業病及職業相關疾病患者進行職業史調查,建立檔案并妥善進行保管。

  第五十五條 各種職業衛生檔案屬永久性保存資料,個人健康檔案應保存到職工離退休(職)后50年。

  第五十六條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治理工作按照隱患治理項目管理。

  第二節 有毒作業崗位員工健康療養管理

  第五十七條 安全環保科確定工廠符合有毒作業崗位員工健康療養的崗位;負責對有毒作業崗位療養人員進行審批。

  第五十八條 人力資源科負責核定符合有毒作業崗位員工健康療養崗位定員,負責對有毒作業崗位療養人員進行審批。

  第五十九條 每年由黨群工作科負責編制有毒作業崗位員工健康療養計劃;負責對有毒作業崗位療養人員進行審批。負責按計劃組織療養人員到指定療養單位進行療養。

  第六十條 車間負責合理安排每期具體療養人員,并且指派一名領導專門負責療養人員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工廠符合有毒作業的崗位員工為:

  (一)氯磺化車間接觸四氯化碳作業的崗位員工。

  (二)分析車間在氯磺化車間化驗室作業的崗位員工。

  第三節 應急沖洗設備的管理

  第六十二條 各生產車間應根據物料的理化性質,確定應急沖洗設備的位置、數量。

  第六十三條 各生產車間負責應急沖洗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洗眼設備要設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每班都要對水位、噴頭進行檢查,保證洗眼設備隨時好用;

  (二)洗眼設備要安裝合理,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以防沖洗液結冰,周圍不得堆放有其它物品,確保通道暢通,要有明顯的標志;

  (三)洗眼設備周圍要保持清潔衛生,清洗液要求至少每季度更換一次,防止洗眼液變質。

  (四)接觸強酸、強堿及易經皮膚吸收的生產性毒物時,在裝置內必須要設有洗眼器,其服務半徑小于15m;

  (五)承裝洗眼液容器的容量必須能夠承裝至少沖洗15分鐘以上的清洗液;

  第十一章 環保的運行管理

  第一節 三廢達標排放

  第六十四條 安全環保科編制“生產車間三廢排放標準及考核辦法”,編制“環境監測計劃”,每月對車間進行監督考核;

  第六十五條 水汽車間每天檢查全廠地下管網的運行情況,定期疏通,確保廠區廢水及時排出;

  第六十六條 生產車間必須嚴格控制工藝參數,確保排放總量符合工藝要求;

  第六十七條 水汽車間的463泵房、880泵房、1#泵房必須保證低水位運行,確保不發生污水串入10#線的現象。

  第三節 環保設施的運行

  第六十八條 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裝置同步運行;

  第六十九條 三級防控設施必須完好,雨季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第七十條 環保設施的運行與維護納入車間的設備管理中;

  第七十一條各車間必須建立完善的環保檔案,次月1日前生產車間必須將“車間三廢報表”上報安全環保科,并將數據錄入到HSE信息平臺里。

  第四節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

  第七十二條 安全環保科組織申報重點污染源排放口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

  第七十三條 儀表車間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及檢查記錄,定期進行比對監測,確保自動監測數據準確及有效傳輸;

  第七十四條 分析車間配備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試劑,并建立試劑配備記錄;當自動監控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進行手工傳輸數據。

  第五節 清潔生產

  第七十五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做好工廠的清潔生產的審核工作。

  第六節 危險廢物管理

  第七十六條 各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儲罐必須有危險廢物標識,必須有液位或包裝記錄;

  第七十七條 各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及時運輸出廠,不得在現場貯存;

  第七十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每月必須填寫“危險廢物交接單”,并與次月3日前送到安全環保科;

  第七十九條 危險廢物利用單位必須具有省環保局的相應資質證明,必須提供市環保局的危險廢物的轉移聯單;

  第八十條 有無利用價值的危險廢物,車間需提前一周向安全環保科提出書面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里堆埋手續,車間負責派專人押運至堆埋場,經堆埋場簽字的堆埋傳送單返至安全環保科。

  第七節 排污費核算

  第八十一條 每月中旬參加技術科組織的對駐廠單位消耗的上水、蒸汽、氮氣、下水計量表的檢查和確認;

  第八十二條 每月月末根據工廠對駐廠單位的廢水排放口的監測數據、駐廠單位消耗的上水量、下水排放量,按照公司收費標準核算排污費;

  第八十三條 根據各單位的生產狀況,確定每月各單位的排污系數;

  第八十四條 每月核算的排污費核算表、比例分配表經主管領導簽字后月末前上報駐廠財務;

  第八十五條 每月對出廠單位的排污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超標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章 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三同時及環保驗收

  第八十六條 項目可研前協助公司著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為評價單位提供工廠的排污現狀,參與項目環評報告書的審核;

  第八十七條 認真按照環評報告書批復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督促環保三同時的項目實施;

  第八十八條 項目開車前向環保局提出書面開車申請,待批復后項目方可開車運行;

  第八十九條 項目開車試生產三個月后,向環保局書面提出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環保局將對項目進行監測,給出項目驗收監測報告;

  第九十條 環保局將組織專家對項目的環保設施進行驗收,簽署驗收意見,給出項目驗收報告。

  第十二章 環保綜合統計、污染物申報、排污調查

  第九十一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建立環保污染源臺賬,次月1日、次季度3日前分別編報出工廠的環保統計月報和季度報表;

  第九十二條 每年的年度環境綜合統計報表于次年1月3日前完成,次年的1月10日前完成企業“污染物排放申報表”、“工業固體廢物排放申報表”的編報工作;

  第九十三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不定期的完成各類排污調查工作。

  第十三章 HSE管理體系管理

  第九十四條 安全環保科建立工廠的HSE管理體系,編制、修訂《HSE管理分手冊》;

  安全環保科每年組織全廠對危害因素進行辨識、評價,確定車間、工廠二級重大危險源及重要環境因素,和車間分別將危害因素錄入到HSE信息系統中;并分別對兩級重大危險源及重要環境因素進行監控和檢查;

  第九十五條 安全環保科監督檢查HSE管理體系運行質量,組織HSE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認證和復審工作。

  第十四章 違規責任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工廠按照月份經濟責任考核要求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本細則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

  第九十八條 本細則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騰飛化工公司職業衛生管理細則》、《騰飛化工公司有毒作業崗位員工健康療養管理細則》、《騰飛化工公司應急沖洗設施管理細則》、《騰飛化工公司日常班組安全環保教育管理細則》、《騰飛化工公司禁煙管理細則、《騰飛化工公司廠內交通管理細則》、《騰飛化工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細則》同時廢止。

公司管理條例12

  一、遵守公德

  第一條:公司員工必需遵紀守法、做維護社會公德的模范,公司肯定不允許違反社會公德、作奸犯科的現象存在。

  二、愛崗敬業

  第一條:愛崗敬業:喜愛生活、喜愛自己的工作,勤奮努力,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其次條:盡職盡責:要求員工必需做到“三負責”即對社會負責、對公司負責、對自己負責。全力以赴的完成工作任務和履行職責,對自己的失誤勇于擔當責任。

  第三條:聽從領導:員工必需聽從領導支配,交代的工作要樂觀完成,與領導保持全都,把工作做好,不得與領導背道行事。

  第四條:逐級上報:員工有事應向所屬直接領導匯報,除直接領導有重大失誤或特殊情形下,不得越級匯報。

  三、團結合作

  第一條:員工之間要緊密團結,精誠合作,工作中要相互協調,相互支持,建立融洽的人際關系。

  其次條:嚴以律己,寬以待人,相互關懷,相互敬重,開展批判與自我批判

  第三條:不搞小團體、小幫派,提倡同事之間親密和諧的關系。

  第四條:不搬弄是非,無中生有,挑破離間,說一些不利于公司員工團結的話。

  第五條:保持樂觀的生活態度,以樂觀包涵的心態對待公司管理中的問題,主動提出改進性的建議和看法,已成熟的方法解決問題。

  四、遵守紀律

  第一條:下級聽從上級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則,員工應自覺聽從領導的支配和工作調動,不得公開頂撞領導,不得無故拒絕、拖延、敷衍或擅自終止領導支配的工作。

  其次條: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上下班要打考勤卡。

  第三條:公司員工必需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上班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不串崗及私自外出、不的談天、大聲喧嘩、吃零食、大聲喧嘩。

  第四條:工作期間要用心工作、精神振作、緊急有序,不得在上班期間接待親友、不辦理個人私事、不在辦公區、公共區吸煙,不得看一些與工作無關的雜志書刊,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五、誠懇自律

  第一條:遵守職業道德,不貪污受賄,自覺抵制社會上的不正之風

  其次條: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取財物或為個人親友謀私利。

  第三條:不得挪用公司財務,更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財務占為己有或轉用他人。

  六、安全保密

  第一條:要隨時隨地的留意防火安全,發覺擔心全隱患要準時報告、處理。每個員工都要熟知防火設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其次條:留意公司現金和珍貴物品、財務的.安全存放。

  第三條:公司一切未經公開披露的業務信息、財務資料、人事信息、招投標資料、合同文件、客戶資料、設計方案、營銷方案、管理文件、會議記錄和內容、公司資質等,均屬公司機密,員工有保守機密的義務。當不確定某些詳細內容是否為公司機密時,應由公司鑒定其實質。

  七、儀表大方

  第一條:員工必需儀表端莊、干凈。

  其次條:上班期間不能飲酒。

  第三條:服裝要求:男、女必需著黑色正裝,例如:

  男士:白襯衫黑西褲黑皮鞋

  女士:白襯衫黑西褲黑色皮鞋

  第四條:不準打口哨

  八、環境要求

  第一條:不得隨地吐痰、丟紙屑、果皮、煙頭

  其次條:保持安靜,不要工作區域內大聲喧嘩、談天或隨便制造噪音,接打手機盡量輕聲細語,不得影響到其他人員工作。

  第三條:保持自己工作區衛生潔凈干凈。

  第四條:所使用品實行定位管理,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九、疼惜財務

  第一:不鋪張水、電、等資源和辦公易耗品。

  其次:根據相關要求使用辦公用品和公司各種設施,下班后要關好設備在離開公司。

  第三條:愛惜公司財務,不得損壞公司財務,不得隨便挪用公司財務。

  十、BP(獎罰)制度

  第一條:員工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等,依據事情的嚴峻性對其進行10—200元不等的罰款。

  其次條:依據員工的工作力量及績效考核,對工作表現突出的員工進行現金嘉獎或職位晉升。

  十一、員工的離職管理

  第一條:實習期間提出離職,須提前15天以書面上報公司,否則以15天薪水相抵,補償公司損失。

  其次條:已轉正后若須辭職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上報公司,否則以一個月薪水相抵,補償公司損失。

  第三條:工作在一年以上的員工提出離職時,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上報公司核準,未經核準而自行離職者,自愿放棄上月薪資及任何工作獎金。

  第四條:員工辦理任何請辭時,須先行填寫“書面辭職報告”,經核準后,方可離職。

  第五條:員工在自動離職或請辭期間內,因職務交接不清,或手續不全而導致公司資金及財物上有所損失,須負賠償責任,公司將依法解決。

  十二、員工請休假制度

  第一條:公司全員請假必需事先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休假,并取消全勤獎。

  其次條:非有重大事故,事假每月不得超過二天,扣除當日薪資(同時取消全勤獎)。

  第三條:一般事假應于兩天前請妥(急事經核準則例外),請假時必需填寫請假條,由部門主管簽字上交辦公室。

  第四條、請假未準而私自休假者,以曠工論處,每曠職一日扣除當日薪資外,并取消全勤獎。

  第五條:公司上班時間內,非有重要事故,不得臨時請假超過2小時以上,否則扣全日薪資。

  第六條:公司會議不定期進行,肯定會提前公告通知,全員參與。曠會按曠工論處,遲到按正常上班遲到條例懲罰。

公司管理條例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轄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 登記事項

  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公司類型;

  (六)經營范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 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的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的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九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條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的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四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五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八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 登記程序

  第五十條 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 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六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七條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發布。

  第九章 年度報告公示、 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九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二條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三條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電子營業執照標準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五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六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一條 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和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 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五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八條 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 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編制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目錄并公布。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條例14

  1.目的與適用范圍

  1.1目的

  為更好地貫徹××公司有關保密規定,保守國家、××公司以及集團公司合作伙伴的技術、商業機密,維護集團公司在海外市場的利益,保持××公司在海外市場競爭中的優勢,根據駐海外代表處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本規定所述的機密包括國家、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以及其他明確不宜公開的事項,適用于駐海外代表處所有員工。

  2.職責

  2.1××公司某部門職責

  ××公司某部門按照公司相關保密規定,負責海外代表處的保密歸口管理工作。

  2.2駐海外代表處職責

  代表處負責人或授權人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代表處各員工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擔當保密工作的執行者。

  3.主題內容

  3.1代表處員工保密守則

  3.1.1代表處員工應做到: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事項;不在私人通信、電話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話、普通郵政傳遞秘密事項;不攜帶秘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3.2保密宣傳教育制度

  3.2.1代表處負責人或授權人應及時向代表處員工明確屬于國家、企業技術、商業機密的具體事項,和其他不準公開的事宜,以及一些重要事件的對外表態口徑,要求員工凡屬此類事項一律不得泄露,并向員工明確事關技術、商業機密的文件不得擅自復印留底以及處置。

  3.2.2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失、泄密,或采用盜密、出賣等非法手段泄露秘密,以及對泄密、竊密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的員工,視其情節和后果,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公司管理條例15

  一、員工基本守則

  1、三大紀律:公私分明;團結協作;及時準確。

  2、八項注意:熟悉崗位規范;明確工作職責;遵循業務流程;遵守作業時間;注意團隊和諧;維護企業形象;保守商業機密;不斷學習進取。

  二、員工工作守則

  3、員工上班時間要始終保持飽滿的工作熱情,盡職盡責,真誠合作,高效快捷、優質為公司服務。

  4、員工要嚴格遵守公司及部門的'各項管理、操作制度,及時完成上級交付各項工作任務。

  5、在車間、生產崗位、辦公室嚴禁吸煙。吸煙到休息室、吸煙室。

  6、員工工作時間一律著工作服、佩帶上崗證。

  7、員工在工作時間、上下班途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時刻注意人身安全。

  8、員工應自覺遵守文明生產、文明辦公的有關規定,保持工作場所的整潔,維護企業的良好形象。

  三、員工紀律守則

  9、員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病假、事假要提前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方可有效。特殊情況可用電話告知,事后補辦請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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