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托代理協議
甲方:XXX
乙方: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律師代理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XXX律師、XXX律師作為甲方的仲裁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委托事項:
作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甲方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并擬定有關甲方與XXX的糾紛案的解決方案以及提起、進行并完成甲方與XXX的仲裁活動。
三、委托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在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委托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1、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2、出庭參加仲裁;
3、參加調解工作;
4、擬定有關解決糾紛的方案;
5、查閱、復制并保留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材料。
四、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或甲方解除對乙方的委托之日止。
五、代理費的支付: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XXX元,支付方式為:XXXX。
六、甲方的`權利、義務:XXXXXXX
七、乙方的權利、義務:XXXXXXX
八、其他約定:XXXXXXX
九、爭議解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鄭州仲裁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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