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寫法
作為勞動者尤其是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應該了解、熟悉和知曉《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中隱藏的一些法律常識,因為寫好《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是啟動勞動仲裁程序的第一步,而這第一步至關重要。在平時接待的勞動者中,大多對《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不熟悉也不夠重視,普遍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有的覺得只要在網上隨便找一個參考樣式,把格式寫對了把訴求寫出來就夠了;有的過分依賴律師,認為只要找個律師代寫就好了,自己不需要懂這個;有的對勞動仲裁階段不重視,覺得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訴,在法院才叫打官司等等。文中結合勞動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實踐,列舉出一些勞動者常會遇到或出現的誤區,希望能對各位有所啟發和幫助(請各取所需,具體問題仍需具體分析)。
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收件審查要點
第一,審查仲裁主體。主要看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以申請人是勞動者為例,申請人一般應在法定的勞動年齡范圍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定的勞動年齡的下限是年滿16周歲,上限是法定的退休年齡即男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干部55周歲(按政策提前退休的除外);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應當屬于《勞動法》第2條和《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范疇,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第二,審查仲裁請求。主要審查《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中所列的每一項仲裁請求,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受案范圍;同時審查每一項仲裁請求是否明確、具體、完整,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對未明確提出的權益主張仲裁機構不會審理或不予支持。請注意,以下幾種情形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案范圍: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如補繳、漏繳、欠繳、延繳社會保險費、辦理退休手續、確認工齡等;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以及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4、如用人單位已經破產,因主體不存在不予受理;5、政府主管部門主持或主導改制企業的糾紛,屬企業制度改革中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一般應當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協調解決,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6、與企業主管部門產生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范圍;7、其他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事項。
第三,審查仲裁時效。主要審查《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每一項仲裁請求是否超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的一年的仲裁申請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時,審查是否存在仲裁時效中止或中斷的特殊情形,對于主張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應由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
第四,審查證據資料。一般情況下,申請人(勞動者)應當就其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中所列的仲裁請求和基本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如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有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裁判后果。另外,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的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起草要點
第一,要做必要的訴前調查取證。
誤區一:先遞交了勞動仲裁申請書,剩下調查和舉證的事交給仲裁機構和用人單位。
有的勞動者在發生爭議后,認為舉證責任倒置,只要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就萬事大吉了,這種想法和做法并不可取。由于對勞動法律常識的認知差異化,勞動者大多證據意識不強,不清楚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以及如果合法有效地收集證據。筆者認為,訴前的調查取證是啟動勞動仲裁程序的準備環節,非常重要。首先,未進入法律程序前,勞資糾紛還可以通過協商、和解或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等渠道進行解決,這個過程是最佳的收集證據時期;其次,勞動者在專業機構或者勞動法專業律師的指導下收集證據,取證的效率、證據的效力和被采信程度相對較高;再有,在通過訴前調查取證對爭議事實深入了解的基礎上,更易提出合法、明確、完整的仲裁請求,可少走彎路;第四,一般情況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在審查時會要求提供被申請人的企業工商登記等相關資料,申請人可到企業注冊或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取,并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章。
第二,要依法合理確定仲裁請求。
誤區二:只要有法律依據,仲裁請求就可以隨意增加或變更。
有的勞動者在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時只提了一項仲裁請求,在依法開庭審理結束后,又覺得自己提少了還應增加兩項仲裁請求,隨及又向仲裁機構提出變更申請;有的勞動者在勞動仲裁階段只提了兩項仲裁請求,不服仲裁裁決進入一審訴訟階段后又臨時增加了一項訴求。如職工李某被單位辭退但未支付經濟補償,其隨及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領到仲裁裁決書后,覺得自己在工作期間的加班費也未拿到,隨后在一審訴訟程序中新增加一項訴求即要求支付加班費用。筆者認為,上述的逾期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以及跨程序增加訴求的做法有極大的法律風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增加、變更仲裁請求超出規定期限的,則可能視為新的爭議不被審理;新增加的仲裁請求,未依法經過勞動仲裁程序的,如新增訴求與原訴求具有可分性,則可能不被審理或不予支持,如此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增加勞動者維權的時間成本。時間是勞動維權過程中最昂貴的一項成本,因為它不可再生。因此,勞動者要盡可能地避免出現仲裁請求變來變去、隨意增加變更的情形,建議在綜合評判爭議事實的基礎上一并提出可主張的全部訴求(基于勞動仲裁或訴訟策略考慮的除外)。首先,可極大地降低維權的時間成本,提高效率;其次,按照“不告不理”原則,未明確提出的訴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極有可能不予審理。
第三,要準確表述事實與理由部分。
誤區三:只要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寫清楚就好了。
有的勞動者認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中的事實部分越簡明越好,等到正式開庭時再詳細說清楚也不遲。筆者認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是勞動仲裁員接觸勞動爭議案件的第一手材料,而且整個立案審查和案件審理都是圍繞仲裁申請書展開的,因此,“第一印象”很重要。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中,勞動者往往不善于使用法言法語,因受法律知識和語言表達習慣所限,大多為“流水賬”式的.記述。按照以往的經驗來看,這個部分不僅需要說清基本事實,還應把雙方的法律關系以及基于法律關系引發爭議、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情況交代清楚。勞動爭議是基于建立、履行勞動關系過程中產生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糾紛,因此,事實與理由部分一般圍繞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事實展開,包括什么時到什么地點為什么單位提供什么工種或崗位的勞動,接受什么單位的管理,由什么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從事的工作是否屬于該單位的業務范圍等等。同時,事實與理由部分又需為各項仲裁請求的成立提供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四,要把握好遞交仲裁申請時間。
誤區四:用人單位一直說會研究給我補償的事,讓我等一等。
有的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爭議后,一般會選擇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有的用人單位也往往會以開會研究或向上級報告為由一直拖延。筆者認為,發生勞動爭議后積極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或和解是對的,但請注意協商或調解不能無限期地拖延,那樣很容易因超過勞動仲裁時效而導致無法進入法律維權渠道。實踐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爭議事項進行的協商大多是口頭方式,很難有證據保留,如一旦超過一年的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而又無法就“時效中斷或中止”進行舉證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很可能會不予受理。所以,要把握好申請仲裁的時間。首先,勞動者要在與用人單位就爭議事項進行協商的同時,在一年的時效范圍內預留出合理的仲裁申請準備時間;其次,勞動者要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以免走彎路。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參考樣式)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現住址、聯系方式等)
被申請人:(單位名稱、性質、住所地、郵編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請求事項:
1、
2、
3、
……
事實與理由:
……
此致
XXX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附:
1、本書副本 份;
2、證物 件;
3、書證 件。
申請人:(簽名按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