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位交接班制度
做好交接班工作是保證連續安全生產的重要一環,為了加強運行管理,連續、穩定和長周期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各崗位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一、目的
為嚴格交接班過程管理,明確交接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推諉、扯皮現象,保證公司生產的安全穩定運行,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的交接班管理。
三、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生產技術科。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制度。
四、內容與要求
1、值班人員應按照現場交接班制度的`規定進行交接,未辦完交接手續前,不得擅離職守。
2、單位主管領導應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交接班時間,交接班時間不得隨意變動。
3、交接班的一般規定:
4、(1) 為明確職責,交接班時,雙方應履行交接手續,在按規定的項目逐項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員先在交接班記錄薄上簽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簽名,從此時起,班組的全部運行工作,由接班人員負責。交班負責人才能帶領全值人員離開崗位。
(2)交班工作由當值值長組織全值人員,事先做好交班準備工作,檢查應交的有關事項,整理各種資料、記錄薄,檢查應交的物件是否齊全,室內的整潔工作,以及為下一值做好接班后立即要執行的準備工作。填寫交接班記錄薄等待交接。
(3) 接班人員應提前10-15分鐘到達,由負責人帶領看閱交接班記錄薄,了解有關運行工作事項,然后準時開始正式進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遲時間進行交接班。
(4)值班人員必須遵照規定的輪值表值班,未經班長和部門領導同意不得私自調班。當值人員因故提前離開或遲到雖有專人代替,亦應辦理交接手續,絕對不允許不辦理交接手續而離開崗位。交接禁止使用電話等通訊方式或途中進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員未到崗位,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5)交接班手續未結束前,一切工作應由交班人員負責。如在交接班時發生事故,應由交班人員負責處理,交班人員可要求及指揮接班人員協助處理。
5、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進行交接班: (1) 正在進行崗位作業和操作及許可工作未告一段落;
(2) 在處理事故時(但可在告一段落時,得到部門同意,進行交接班);
(3) 接班人員有喝酒情況或精神不正常時;
(4)交班人員未經正式交接班手續,就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5)交接班時發生事故與異常,應停止交接班。并由交班人員處理,接班人員在交班值班長指揮下協助處理工作。
6、交接班準備工作:
(1) 交班準備工作: 由當班值長組織全體人員事先做好交班準備工作。
(2) 檢查一次系統是否正常,各設備運行顯示是否與現場相符,負荷情況如何;
(3)檢查二次信號系統是否正常,監控顯示是否與實際相符,信號是否復歸;
(4)檢查工作票收發是否準確,安全措施是否相符、妥當;
(5) 檢查操作票執行情況是否正確,交下班操作票是否已審票、已核對;
(6)檢查直流系統、蓄電池系統是否正常;
(7)檢查各種記錄是否齊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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