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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門小學校務公開工作制度

時間:2024-08-25 13:40:1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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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門小學校務公開工作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南門小學校務公開工作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南門小學校務公開工作制度

南門小學校務公開工作制度1

  第一條為了規范學校務公開依申請公開工作,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充分發揮校務公開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學校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學校信息,學校依法向申請人公開學校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學校信息應遵循嚴格依法、準確及時、便民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申請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學校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得的學校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第五條 學校指定校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并將校辦公室的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申請人提出學校校務公開的申請或者咨詢。

  第六條 學校在向申請人公開學校信息前,應當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學校信息不得公開。

  下列學校信息不予以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國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信息。

  (四)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五)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學校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申請公開學校信息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形式提出,由辦公室代為填寫學校信息公開申請;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請。

  學校校務公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以數據電文形式提出申請的'可以省略);

  (五)申請時間。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學校信息,應當向學校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學校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身份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辦公室接受核實,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核實。

  第九條 學校辦公室通過發放、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第十條 申請人的申請書不完備的,學校辦公室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一條 學校收到校務公開申請后,應當登記并提供受理回執。

  第十二條 對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學校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學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屬于可以公開范圍的,應當作出學校校務公開決定。

  (三)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屬于本學校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學校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學校或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書面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據以及救濟途徑。

  (五)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學校應當作出學校信息部分公開決定,書面說明部分公開的理由和依據以及救濟途徑。

  (六)對于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的學校信息公開申請,學校已經答復的,可以不再答復。

  第十三條 對于可以公開的學校信息,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學校信息內容的,應同時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要確定提供期限。

  第十四條 學校收到學校校務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和提供學校信息的,應當場答復和提供學校信息,不能當場答復和提供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并確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學校校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校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五條 學校認為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

  第三方應當在收到學校的書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出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或在規定期限內未作答復的,不得公開學校信息。但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在公開前將決定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與自身相關的學校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不相關的,可以要求學校依法予以更改,學校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學校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學校依申請公開學校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學校信息,不能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應當安排其查閱相關資料、提供打印件、復制件或者以其他適當的形式提供。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配備相應的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學校信息的檢索、查詢、復制。申請公開學校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學校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八條 學校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依申請公開學校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學校也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學校信息。

  第十九條 申請公開學校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學校領導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人屬于非盈利組織或者其他公益團體的,憑有關證明,經學校領導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學校不按規定履行學校校務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校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學校校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學校在學校校務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學校各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由學校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申請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學校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學校信息的;

  (二)未履行征求意見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本暫行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南門小學校務公開工作制度2

  為加強我校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促進學校改革和發展,根據教育部、省市區有關(校務)公開的相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 指導思想

  全面推進校務公開制度是加強學校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實全心全意依靠廣大教職工辦學方針的具體體現;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要通過推行校務公開制度,加大全校教職工對學校工作參與和監督的力度,密切黨群關系、干群關系,調動干部和教師的積極性;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改革、規范辦事行為、提高工作水平,提高廣大干部和教師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自覺性;樹立干部教師公正、高效、廉潔,服務人民,奉獻社會的良好形象,加強學校與社會各界的溝通,調動社會各界支持袁小的積極性,推動我校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

  二、 校務公開的基本原則

  1、推行校務公開,必須堅持既要維護師生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又要有利于學校領導行使依法治校的權利。

  2、堅持內容客觀真實、程序簡潔清楚、運作規范易行。

  3、注重實效,分層次、多形式、逐步推行校務公開。

  4、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三、 校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在校內不同范圍公開的事項:

  1. 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2、選拔學校中層領導干部的有關程序和決定;

  3、學校重大改革方案及實施情況;

  4、學校管理的規章制度。

  5、學校財務年度預算和決算;教育經費的收入和使用管理情況;

  6、干部和教職工的聘任、考核、晉級、獎懲等有關政策、程序及結果;

  7、教職工 “五險一金”繳納、勞動保護和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情況等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

  8、學校領導黨風廉政制度及紀律規定;

  9、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公開或學校認為有必要向校內公開的`事項。

  (二)、向社會公開的事項:

  1、學校招生計劃、政策,規程以及結果;

  2、收費的項目、標準、依據、程序;

  3、學生管理制度和辦法、學生轉學、休學辦法等;

  4、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規定必須公開或學校認為有必要向社會公開的事項。

  四、 校務公開的主要形式

  (一)教代會

  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校務公開的基本載體。

  (二)其他形式

  1、有關會議。校長會議、中層干部會議、教職工大會、家長會、家長委員會等

  2、書面公文。學校通過各種文件、公告、公示、網站、校報、通報、通知等

  3、 其他形式。公布信訪舉報電話等。

  五、校務公開的組織領導

  成立校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實施。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六、校務公開監督小組

  組長:

  成員:各教研組長

  監督小組實行全過程監督,定期檢查校務公開的落實情況。每學期綜合檢查校務公開工作,作出工作總結,提出整改意見交校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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