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管理制度
為規范出差管理及差旅費開支,不少單位都會制定出差管理制度,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出差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出差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省局機關差旅費開支范圍,統一開支標準,規范差旅費管理,根據財政部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和《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結合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局機關及直屬機構、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火車
輪 船
(不包括旅游)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中央國家機關正副司(局)長,以及相當職務人員
軟席(軟座、軟臥)
二等艙
普通艙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硬席(硬座、硬臥)
三等艙
普通艙
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應遵循以下原則:
處級以下人員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需乘坐飛機的,應事先填寫《安徽省國稅局工作人員出差乘飛機審批單》,經部門負責人及分管局領導同意,由分管機關服務中心局領導批準,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一般人員與處級以上人員一起出差的,可參照處級以上人員乘坐飛機普通艙或其他同種交通工具。
出差人員能夠證明乘坐飛機票價低于按規定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票價的,可自主選擇乘坐飛機。
到北京出差的人員可乘坐特快火車軟席。
第六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七條 出差人員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不在公雜費定額包干之內。出差人員前往火車、汽車車站的交通費用,在公雜費定額包干范圍之內,不予報銷。
第八條 自帶車輛因違反交通法規被處罰款不予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廳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含處級)每人每天150元。
處級以下出差人員(含處級)為單數,或異性人員出差的,可以單人住宿,每人每天300元以內,財務部門根據出差的人數和性別的實際情況,予以報銷。
住宿費實際開支如有差異,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上限,標準以內的據實報銷。
第十條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應選擇定點飯店住宿,定點飯店因故不能接待或當地沒有定點飯店的,可選擇到非定點飯店住宿,標準同前。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票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招待費開支。
省局機關工作人員到省內或省外出差,由相關單位按標準安排接待的,出差人員應如實申報,不享受伙食補助。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培訓等的差旅費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含各類報表匯審會議、小型調研會等)或經單位批準參加各類非學歷、學位的業務學習、培訓或以會代訓等,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或培訓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視不同情況規定如下:
1.承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或培訓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憑承辦單位統一開據的會議、培訓費等憑據報銷,會議或培訓期間不享受伙食費、公雜費補助。
2.承辦單位未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七條 到不在同一城市的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十九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一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后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干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應按本辦法規定標準自覺向接待單位交納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不得轉嫁到其他單位。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定標準和伙食補助費標準予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出差人員無有效住宿發票、有效城市間交通費憑據,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及公雜費。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參加經單位批準的各類學歷學位教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有關學歷學位教育管理辦法執行,不享受伙食補助、公雜費補助。
第二十六條 非公務活動(如職工經批準外出就醫等)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不屬于差旅費開支范圍,費用自理。
第二十七條 因保管不當丟失出差期間交通票據的,必須由本人寫出書面材料,提供有效證明,經本處室負責人和分管機關服務中心局領導審批后按有關規定報銷。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出差返回單位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銷差旅費,并采取一事一單報銷制。報銷單采用省局統一格式。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局機關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關差旅費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出差管理制度2
為統一規范公司員工因公出差管理工作,加強差旅費及有關費用開支的控制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出差涉及事項均須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1條:總則
1、為了統一、規范管理員工因公奉派出差事項,特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以及所屬分公司因公出差的各級員工,出差涉及事項均須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2條:出差類型:
1、當日出差:出差當日可能往返者。
⑴當日出差之交通費憑乘車證明實數支給。
⑵當日出差人員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實際需要,事先呈報總經理核準按遠途出差辦理。
⑶當日出差一般情況下公司不派公務車且不得乘坐出租車,特殊情況需要公司派公務車或乘坐出租車的,事前須由總經理審核批準。
2、遠途出差:出差必須在外住宿者。
⑴遠程出差之交通費憑乘車證明實數支給。
⑵遠途出差在其區域有公共交通工具直達目的地的,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若因時間緊急或其他原因須經總經理批準后可乘坐出租車,或自行承擔費用。
3、自備車輛出差者,公司予以適當補貼油費,不再另外報銷交通費;
4、出差人員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本人車輛外,以利用火車、公共交通工具為原則;但因特急事情經公司總經理核準后方可利用空運交通工具。
第3條:出差簽核程序
一、個人申請出差
1、出差人員應提前2-5日辦理出差申請,填寫《出差申請單》,并按以下核決權限逐級核準后方可執行:
2、分公司經理/總部部門經理出差,報請公司總經理審批(可通過郵件報請核準);
3、分公司部門主管出差,報請分公司經理審批;
4、業務或其他人員出差,報請分公司經理/部門主管(總部業務人員出差報請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公司指派出差
1、即由公司或分公司經理、部門主管根據業務及其他工作需要,指派其單位涉及崗位人員出差;
2、指派出差均由指派人填寫《外派單》,并按照本制度執行出差費用申請、核銷事項;
三、其他規定
1、員工出差時限由綜合管理部或指派人員視情況需要事先予以核定。
2、因公務緊急,未能履行出差審批手續的,出差前可以通訊方式請示并經批準,出差后補辦手續。
3、出差員工(總經理及以上人員除外)在出差前須到綜合管理部或所屬分公司考勤執行人處辦理考勤登記。
4、出差期間因工作需要而延長出差時限的,須報請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長出差時限的,須及時通知主管領導并在出差結束后提供相關證明;經其調查確實后批準另給付出差旅費。
第4條:出差費用標準及相關規定:
一、出差時間核算:
1、出差當日12:00以前出發按1天計算;
2、出差當日12:00以后出發按半天計算;
3、出差當日12:00以前返回按半天計算;
4、出差當日12:00以后返回按1天計算;
5、此處涉及的時間以飛機、車船票等起/至時間提前/滯后2小時為準。
二、出差費用標準
公司出差費用標準
項目
職位
交通費用
油費補貼
住宿標準
(雙人標間)
出差補貼
公共交通
飛機:經濟艙
遠途出差
當日出差
遠途出差
當日出差
公司/部門經理
實支
實支
實支
80元/天
實支
50元/天
30元/天
分公司部門主管
實支
實支
實支
40元/天
20元/天
業務或其他人員
實支
實支
實支
30元/天
10元/天
備注:1、上述出差補貼標準(含餐飲、通訊等費用)均為交通費用或油費補貼以外的補貼項目;2、出差補貼標準包含路程時間
第5條:出差費用預支、核銷程序
一、出差費用預支方式
1、因公出差的員工需預支出差費用的,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單》至財務部門按規定辦理費用預支,預支金額為核準金額的80%。
2、出差人員亦可先行墊付出差費用,出差完畢后憑相關票據進行核銷;
二、出差費用核銷程序
㈠核銷規定
1、住宿費用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由對方接待或公司安排的餐飲費、交通費、交際費不得重復報支。
2、交際費用額度由總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核準,未經核準費用自理。
3、所有報銷項目均需憑發票等票據報銷;不得虛報、冒領,上述情形一經查出,除追回報銷款外,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4、當日出差者不報銷住宿費。
5、出差人員未經核準出差時間超過審批時間的',停留期間的涉及補貼、交通費按3折給付,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核準后予以全額報銷。
6、本制度中涉及報銷的費用,如遇特殊情況超支須提交書面報告經總經理審核批準后方可報銷;
7、若出差應報銷住宿費無相關憑證者,則按相應住宿費標準的50%支付。
8、員工出差期間原則上不得報支加班費;節假日出差的,經總經理批準并由綜合管理部復核后,可酌情安排補休。
㈡核銷程序
1、員工須在出差結束后3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差旅費的報銷工作。
⑴從財務部領取《報銷單》后,依財務單位規定的標準粘貼相應的正式發票(補貼部份不需發票)。
⑵填好《報銷單》的所有明細,出差人員簽字后,呈報核決權限逐級核準:
A:分公司/部門經理出差報銷單據須經公司總經理核準;
B:分公司部門主管出差報銷單據須經分公司經理核準;
C:業務或其他人員出差報銷單據須經所屬單位經理/部門主管核準;
2、財務部復核程序
⑴財務部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復核單據的規范情況,包括“出差申請單”、票據的張貼、金額核實、主管領導核準簽字、報銷時間等;
⑵經其復核確認后,予以辦理涉及人員的出差費用報銷事項;
⑶對于出差費用的超標部分不得報銷;
⑷涉及超出規定時間進行費用報銷的,出差費用按照標準的60%支付;
3、出差人員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差旅費支出、報銷說明:
⑴出差小組中須指定專人管理所有人員差旅費的支出、報銷工作,其他人員仍須簽字證明;
⑵《報銷單》中的補貼金額由報銷人根據“公司出差費用標準”中的標準分發補貼金額;
⑶出差期間發生的費用中,如有公司不予報銷項的支出額,由出差人員(除董事長、總經理外)根據“公司出差費用標準”中的標準分攤;
4、凡隨同董事長、總經理出差的所有員工,其出差補貼只能享受其標準的50%;
5、所有員工出差所發生的差旅費,均分列入項目成本;
6、借款及報銷原則為: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6條: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的擬定、修改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修改后亦同。
3、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xxx.11.1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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