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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29 21:59:27 夏杰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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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0篇)

  在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0篇)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 1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準通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使用稅務發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監制)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虛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采購;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并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因特殊情況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準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核算。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個人,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各區、縣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一九六六年頒發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改革、開放、搞活的形勢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下列各級、各類事業行政單位:

  一、各級各類教育、科研、衛生(不含醫院)、文化、體育、通訊、廣播電視、地震、海洋、民政、城建以及其他有專項事業費的事業單位;

  二、各級各類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事業單位;

  三、各級國家機關和受國家預算補助的社會團體等行政單位。

  各級各類國營企業和比照國營企業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適用各類國營企業會計制度;基本建設單位適用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均不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各類事業行政單位,按照各級單位預算同各級財政總預算的繳撥款關系,分為全額預算管理(以下簡稱全額單位)、差額預算管理(以下簡稱差額單位)和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以下簡稱自收自支單位)三種預算管理方式。

  各級各類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根據國家建制,經費領報關系或者財務隸屬關系,一般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

  一、主管會計單位。向同級財政機關領報經費或建立財務關系的各級主管部門,為主管會計單位。

  二、二級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或建立財務關系的,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

  三、基層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二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或建立財務關系,只有本單位開支,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

  以上三級統稱預算會計單位,都應建立獨立的單位預算,實行比較完整的會計核算,并負責組織管理本單位內部的全部會計工作。不成立單位預算的小單位的會計核算,一般實行單據報帳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第四條 按照國家預算編制的原則規定,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核算一般實行“收付實現制”。簡單的成本費用核算的會計事項,可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從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劃分,按照日歷月份的起止日期辦理。單位不得提前結帳。

  第五條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記帳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以外國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

  第六條 有關對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基本要求,按照財政部頒發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執行。

  第七條 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辦理。本制度規定的記帳方法,會計科目,以及會計核算管理原則,必須在全國統一執行。各級會計核算的具體處理方法,可由各地區、各部門靈活掌握,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機關可以根據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細則)或補充規定。對預算外資金部分,可結合預算外資金的特點和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地區的預算外資金部分的補充規定,并增設相應的會計科目。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制定有關的中央級事業行政單位的實施辦法(細則)或者補充規定,并可抄發本系統的地方事業行政單位參考。

  軍隊系統的預算會計制度,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原則,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另行規定。

  第二章 會計工作的組織

  第一節 基 本 任 務

  第八條 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以下簡你“單位會計”)是核算、反映和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各類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經濟活動的專業會計。它是各單位預算、財務管理工作中一項經常的、專業技術較強的基礎工作。

  單位會計的主要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參與經濟事業計劃管理。其基本任務規定如下:

  一、根據國家發展事業的方針,批準的事業行政計劃和預算,及時合理地供應資金,正確地執行單位預算計劃。貫徹艱苦創業、勤儉節約方針,堅持少花錢多辦事,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積極促進事業計劃和行政機關任務的圓滿完成。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積極培養財源、組織收入,努力提高事業經費的自給能力,及時足額地向國家或上級繳納應繳款項。

  二、根據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做好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各種專項資金、專用基金的記帳、算帳、對帳、報帳等日常會計核算工作。做到憑證合法、手續完備、帳目健全、數字準確,經常分析,如實反映情況,并及時記帳,按時結帳,如期報帳。

  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遵守國家保密制度。

  三、熟悉本單位的業務情況,參與擬訂本單位的事業行政業務計劃和單位預算計劃,定期檢查分析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促進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當好領導的參謀助手。

  四、根據國家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認真進行會計監督。堅持依法照章辦事,維護國家財經紀律;保護各項國家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的完整;監督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的各種財物管理。

  五、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的有關財務會計工作的具體規定辦法,輔導和監督所屬會計單位和報銷單位的會計工作。不斷提高財務會計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九條 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機構,應當同本單位事業規模、人員編制以及擔負的預算會計工作任務相適應。

  事業規模大、會計業務多的主管會計單位和二級會計單位應當單獨建立會計機構。大、中型事業單位和中央、省級主管部門可以設置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的總會計師。

  事業規模不大、會計業務不多的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可不單設會計機構,但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會計員和出納員辦理會計工作。

  凡是配備的兼職人員,都必須首先把會計本職工作做好,不得把會計工作擠掉。

  人員和經費都很少的縣級直屬機構,可以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性質,歸口成立聯合會計單位,單獨設立聯合會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會計員、出納員辦理聯合會計工作。

  各事業行政單位內部各職能部門的國家財物管理,必須由本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監督管理,各職能部門不得化大公為小公私設“小錢柜”。

  第十條 各事業行政單位,應當選派政治業務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擔任會計工作。并加強培訓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待遇,保證會計工作時間,及時評定技術職稱,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積極性。對會計工作有顯著成績的,應予表揚或獎勵。

  會計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搞好服務,為四化多做貢獻。

  第十一條 各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要隨意調換。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經過上級主管單位同意,一般會計人員的調動,要經過會計主管人員的同意。對不宜擔任會計工作的人員,上級主管單位有權責成所在單位予以調換。

  第十二條 各級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工作的職責劃分是:各單位行政領導人對預算會計工作負總的責任,經常督促、檢查、指導、幫助、保障會計人員依法正確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權限;會計主管人員根據各項政策、制度規定,負責具體組織領導;會計人員在會計主管人員的直接領導下,根據會計工作的基本任務和各項制度規定辦理會計工作。會計員和出納員的分工,應當貫徹“錢帳分管”的原則,各負其責;同時,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具體分工,由各單位參照財政部制定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各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主管人員和會計員、出納員,在執行財政、財務制度方面,都對國家負責。對于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都有權制止,并檢舉揭發。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 3

  一、行政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編制

  1、行政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編制要求、程序、預算報表格式(見附表)編制年度預算(包括預算說明),并按規定的報送時間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送財政部門)。同時,單位要按財政部財綜字[1997]8號文件的規定填報預算外資金(如行政性收費、基金等)收支計劃。

  2、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包括財政撥款收入、由財政專戶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經財政部門核定由單位留用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項內容;支出預算包括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等項內容,經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和其他支出等項目,專項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別編列到有關項目。

  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行政單位經批準用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行政單位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應先落實資金來源,并按審批權限,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3、行政單位在編制預算時,應按規定合理劃分不同類型的收入,將應列入預算的各項收入(其他收入按節級科目分項填列,見表三)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遺漏(沒有收入數額的項目可以空置)。

  按規定應上繳財政預算的罰沒收入和行政性收費(包括基金)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預算,不得列入單位收入預算,用于各項支出;按規定暫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按規定進行處理,除經批準由單位留用的外,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能作為單位收入,直接列入收入預算。由財政專戶撥付給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作為單位收入,列入收入預算;其他收入,包括非獨立核算后勤機構取得的各項收入以及其他服務性收入等,應列入單位收入預算,用于本單位的支出。

  單位應按照統籌兼顧、確保重點的原則安排各項支出,即在保證人員支出和開展公務活動必不可少的開支的前提下,安排其他各項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應在保證正常工作支出需要,保證正常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專項資金安排的支出,應有詳細的說明。

  二、行政單位預算的核批

  1、財政部門在收到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或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行政單位預算后,應進行審核,對符合預算編制要求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批復。對有主管部門的'行政單位預算,財政部門一般只核批到主管部門,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核批到具體單位。

  2、財政部門在批復行政單位預算時,應按照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統一核定行政單位各項收入和支出預算。

  對收入預算,應明確核定財政撥款收入、由財政專戶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核準留用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項收入指標。

  對支出預算,要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在核定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等分類支出數額情況下,必要時應核定到工資、補助工資、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等重點支出項目。

  3、財政部門在核定行政單位預算時,財政撥款標準應根據以保證行政單位基本工作任務需要,結合國家財力可能確定。

  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根據收支統管的要求,與財政預算撥款收入一并核定,統一下達。其數額應根據行政單位財政收支狀況,納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及按規定實行結余上繳專戶或按規定比例留用不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數額確定。

  財政撥款收入和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指定用途的,財政部門在核批行政單位收支預算時,應予以明確。

  三、預算執行

  行政單位預算經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核批以后,即成為預算執行的依據。行政單位應加強預算執行的管理工作。

  1、行政單位要加強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項收入要及時入帳,不得坐支。按規定應上繳財政預算的要及時足額上繳;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不能直接作為單位收入。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應繳未繳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要督促催繳。

  2、行政單位在預算執行中要嚴格控制各項支出。各項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支出規模。財政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有指定用途的,應按規定的支出項目開支。

  四、預算調整

  經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正式批復的行政單位預算,行政單位不得隨意調整。在執行過程中,確因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行政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撥款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一般不予調整。但因為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行政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調整預算。

  2、行政單位的其他各項收入預算需要調整時,可根據收支平衡的原則自行調整收支預算,但必須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3、收入預算調整后,要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五、預算報表格式

  根據以上規定,隨文附發《中央級行政單位預算表》格式。地方行政單位的預算報表格式,由地方財政部門參照該預算報表格式制定布置。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表按財政部財綜字[1997]8號通知要求,一并填報。

  六、請各部門、單位在3月31日之前將單位預算報財政部門主管財務司

  單位概算可參照預算報表格式在上年預算年度結束前(12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主管財務司。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 4

  一、考勤辦法

  1、考勤實行去向登記制度。工作日每天早上8:00前到辦公室簽到及進行去向登記,否則視為遲到,不簽到者視為曠工,不允許代簽。考勤統計以記錄為準,按月統計。

  2、實行考勤督查制度。工作日由辦公室每天負責當日考勤,紀檢組長不定時抽查機關工作人員在崗情況,查崗時人不在崗,又沒向辦公室報告去向的按曠工處理。同時,考勤人員應根據去向登記情況進行跟蹤考核,如發現與事實不符,視為曠工1天。

  3、累計遲到或早退3次計曠工1天,績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并相應扣股室分數。曠工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參照《公務員法》處理。

  4、下班后各股室的電燈、電腦、空調等設備要及時關閉。

  5、考勤公示制度。每月末,辦公室要及時把上月出勤情況進行統計,送局領導審閱。

  二、請假管理制度

  1、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填寫好請假條后由相關負責人簽字批準,并交與辦公室。其中,一天以下(含一天)的請假,各股室工作人員分管領導批準,局領導班子成員由局長批準。二天以上(含二天)的請假,由分管領導初審同意后請局長審批。

  2、按規定享受公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的,應填好請假單,安排好有關工作,由所在股室負責人核準、報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局領導批準。

  3、值班管理制度

  (1)機關內部實行輪流值班制度。

  (2)值班人員主要履行好下列職責:堅守工作崗位,主動、妥善、及時處理來電、來人、會務等日常事務,協調、安排好各項工作;

  認真如實填寫值班日志,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當日值班情況;日常事務值班人員要及時認真處理,需要其他部門協助的要及時聯絡溝通,做到當日事當日畢;遇重要、緊急情況,及時向值班領導、單位主要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

  (3)上級要求值班的'法定節假日和其他特別防護期所遇法定節假日、雙休日為值班日,值班日值班人員、負責人和帶班領導由辦公室報局長審定。

  (4)參加值班的人員請假由帶班領導審批。

  (5)干部值班值日情況納入本人年度考核內容。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 5

  一、組織領導制度

  1、建立黨組統一領導、一把手親自抓、分管負責人具體抓的領導體制。

  2、主要負責人總攬文明創建的全局工作,搞好總體決策、組織、指揮、落實工作;班子成員和領導小組成員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文明建設工作,并對主要的活動任務掛靠包干,負責落實。

  3、局文明創建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文明創建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并抓好具體任務的`貫徹落實。

  二、文明勸導工作制度

  1、黨組書記任文明勸導工作總負責人,全局干職工分兩小組,局領導班子成員每兩人為小組的帶隊領導。每次活動由帶隊領導負責安排,小組成員全員參加。

  2、如遇特殊事情需要請假,本次文明勸導必須請人代班繼續完成,并報帶隊領導知曉,(公休假人員同樣執行)

  3、勸導小組穿戴統一的志愿者紅馬甲在責任路段開展文明勸導活動,并做好衛生保潔工作。勸導人員必須按時上崗,攜帶有關工具,切實履行勸導員的工作職責,嚴禁出現抽煙、嚼檳榔,坐聊、玩手機、亂丟垃圾等不文明行為,對責任路段上發現的問題積極協調解決,杜絕不作為現象。具體工作如下:

  ①開展文明宣傳、進行文明勸導,教育市民改變不良陋習,樹立良好文明新風尚。

  ②維護責任路段的環境衛生,確保責任路段無亂堆亂放雜物,無亂貼亂畫亂掛現象,垃圾桶外觀整潔、定點擺放,道路兩邊無雜草,無衛生死角。

  ③勸導各種車輛有序停放,確保責任路段內各種車輛(汽車、摩托車、自行車)擺放有序,無亂停亂靠現象。

  ④勸導各經營門店招牌整潔、規范,無違章搭建,無店外經營、占道經營,攤擔擺放有序。

  ⑤監督檢查沿街經營門店門前“三包"責任落實情況,確保責任路段衛生整潔、秩序良好,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獎懲激勵制度

  1、文明創建與年度工作目標和年度考核掛鉤。

  2、如在文明創建中因違紀違規被通報批評的個人,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 6

  一、認真執行各項財經法規,發揚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傳統,發揮經費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嚴格財務審批制度,實行局長、辦公室、經辦人審批簽字。局內一切費用支出、貨款劃撥必須經局長批準、辦公室和經辦人簽字后,方可支付。未經簽批而私自辦理報銷、劃撥手續的,財務人員停職追回。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財會人員和當事人共同承擔。

  三、實行當周報賬制。每周的單據于周一由局長簽字報銷,確實不能簽字時,另行通知

  四、日常辦公用品統一由辦公室購置,購置時,先寫申請,報局長批準后方可購買。對于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須經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審批。購買時,需兩人以上參加,一人負責,私自購置的不予報銷。

  五、財產由辦公室負責登記,造冊存檔。實行領用簽字的管理辦法,做到購進有入庫單,領出有支出憑證。各科室領取辦公用品,科長領取并簽字。使用中,要做到人人愛護公物,誰損害誰賠償,誰丟失誰賠償。

  六、各科、室、站因工作或會議,需要打印、復印的各種材料、文件、報表,原則上由各科室自行打印。因情況特殊確需外出打印的,由分管機關的副局長審批,由辦公室出據打印憑證并登記后到指定打印部打印。不按上述程序辦理,私自隨意打印者,費用自理。

  七、各種會議,食宿等費用支出,必須經局長,分管局長簽批后方可安排,凡未經批準擅自安排的費用自理。

  八、必要的業務招待,要本著“節約、適度、從儉”的原則,由辦公室統一出據派餐單,經局長、分管局長批準并按規定標準安排。本局安排的各種報表、例會及各鄉鎮計生辦工作人員來局請示、匯報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按上述程序在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原則上每人每餐控制在十元以內)。未經批準擅自安排的不予報銷。

  九、因公出差,需在外地食宿者,用餐費每人每天控制在30元以內,住宿費控制在60元以內(特殊情況除外)。

  十、各級舉辦的'業務學習、培訓班,經局長同意后,方可參加。學習期間的培訓費、食宿費,按上級業務部門的要求和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報銷,車船費報銷往返一次。

  十一、對外使用的收支憑證一律由財務科負責,其它任何科室無權收支現金。嚴禁借支、挪用公款。因工作需要臨時借款的,必須填寫借款憑證、注明結帳還款日期,經局長審批簽字后,財會人員方可借付。對私自挪借公款的,除限期追回外,給予財會人員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有關財會人員和當事人共同承擔。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財會人員堅持日清月結,每月報表必須于下月5日前向局長提供。

  十三、群眾監督。財務人員應做到帳目清楚,手續完備,日清月結,現金收付準確無誤,并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干部職工對一切不明白的收支事項可以通過正當渠道提出,經領導批準,由財務科解釋,保證經費的正確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 7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發揮政府宏觀調控作用,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政府采購是指政府組織統一的采購活動,將政府的購買性支出通過一定的采購方式,從市場上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購買商品和勞務的行為。

  第三條

  推行政府采購的目的,是通過發揮政府的組織功能,集中統一地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提供優質的采購服務,達到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合理安排財政支出,降低采購成本,節約支出,強化支出預算控制的目的;同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加強對政府采購行為的監督,提高政府采購支出的透明度。

  第四條 政府采購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經費;

  (二)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安排的設備資金;

  (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四)政府性貸款。

  第五條

  建立xx省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協調會議制度,負責協調、指導、監督省級政府采購工作。協調會議主持人由協管財政的副省長和及其對口的副秘書長擔任,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委辦公廳、省計委、財政廳、監察廳、審計廳、工商行政管理局、技術監督局等作為協調會議的成員單位。

  第六條 政府采購協調會議的職責

  (一)領導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工作;

  (二)確定一段時期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重點,批準采購工作計劃;

  (三)負責采購立項的審批;

  (四)確定采購中標單位;

  (五)協調省級各部門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的關系;

  (六)監督、檢查政府采購中心的工作。

  第七條

  成立政府采購中心,負責政府采購的具體工作。采購中心掛靠在省財政廳。采購中心可根據需要,臨時聘請有關專家參與工作。采購中心實行無償服務。根據工作需要,由省財政核撥必要的業務經費。

  第八條 政府采購中心的職責

  (一)負責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日常工作:

  (二)負責提出一段時期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重點,擬定政府采購工作計劃;

  (三)搜集、了解有關市場動態和商品信息;

  (四)負責政府采購的立項審查;

  (五)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技術小組,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技術論證和咨詢,并組織、參與評標;

  (六)負責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指導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系統內的集中采購工作。

  第九條 政府采購的形式與范圍

  政府采購采取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

  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采購中心統一組織的采購。集中采購適用于單位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務;單位價值雖然達不到1萬元,但是屬于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和當年需要批量購買,累計價值超過10萬元的同類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務也實行集中采購。采購中心每組織一次集中采購,采購商品的總價值必須達到100萬元。

  分散采購是指由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自行組織的采購。適用于低值易耗品和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

  列入政府集中采購范圍的商品主要是列入專控的商品和設備類商品。具體商品目錄和服務項目由政府采購協調會議確定。

  第十條 集中采購的程序

  (一)采購立項。采取單位申報和采購中心指定相結合,采購中心提出采購立項方案,報政府采購協調會議審定。

  采購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1)采購項目必須在采購范圍之內。

  (2)省級財政年度支出預算中確定的項目,立項金額應控制在預算額度之內;立項金額中含單位自籌資金的,要核實自籌資金,并對立項金額實行總額控制。

  (二)組織招標。

  (1)采取公開招標與邀請有限招標相結合。

  (2)認真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確定競標單位。

  (3)通過公平競爭確定中標單位和商品。

  (三)采購中心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

  (四)采購中心通知商品使用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購買合同,并嚴格履行。

  (五)采購中心負責采購工作總結評價。

  第十一條

  采購資金由省財政廳按采購中心與中標單位簽訂的協議確定的金額下達預算,由采購中心直接向中標單位撥付,并辦理支出決算。采購資金含單位自籌的(包括政府性貸款),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自籌資金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和帳戶內。

  第十二條

  采購商品屬于專控范圍內的,由采購中心負責辦理專控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建立政府采購監督機制。省人大、省政協、省紀委,財政、審計、監察、物價等部門要對政府采購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確保政府采購行為公平、公正和公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省級黨政群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各地州市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中心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 8

  一、駕駛員及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二、車輛實行統一派車制度,司機接不到辦公室的通知不得擅自出車(如遇特殊情況,可經領導批準直接出車,事后通知辦公室)。局領導去省、市和其他縣(市、區)開會、學習或下鄉由辦公室安排車輛。其他人員去省、市和其他縣(市、區)開會、學習、下鄉需要用車時,應提前一天向分管領導申請,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區內原則上不派車,特殊情況除外。司機不按指定路線行駛或執行非領導交派任務的,期間發生事故,一切費用和后果均有司機自負。

  三、車輛實行定點加油。所有車輛一律憑所購買的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長途加油例外(300公里以上),否則,油款一律不予報銷。

  四、司機每天提前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遲到或領導安排出車而不能及時出發的扣發當天考勤費。下班后及節假日期間,要將車輛鎖好入庫,堅決杜絕私自將車輛開出。否則,期間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司機自負。

  五、堅守工作崗位,有事要請假,嚴禁無事到其他辦公室聊天。

  六、司機在執行任務期間,杜絕飲酒,杜絕酒后駕車。違者一次罰款三十元,期間若發生不良后果,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七、司機要堅持“保修并重”、“預防為主”和“保養重于維修”的原則,要有計劃地安排好自己車輛的`保修工作,禁止該修不修和以修代保、只修不保的錯誤做法。因使用不當或不按制度規定保養車輛而支出維修、罰款等一切費用由司機本人承擔。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以下簡稱)內各行政單位(以下簡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有關管理規定;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制單位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行政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行政單位預算;

  (三)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條行政單位實行單位報賬制度,由財政局會計核算中心統一負責行政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二章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六條行政單位財務預算是指行政單位根據其職責和工作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行政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財政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八條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應當首先用于彌補經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專項支出。

  第九條行政單位預算依據下列程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增減因素,編制預算內、外資金捆綁使用的綜合財政零基預算,并報送財政局;

  (二)財政局參照行政單位提出的收支預算以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結合年度計劃,審核分配單位財務預算指標;

  (三)財政局將審核后的單位財務預算指標報管委會審批,管委會審批后正式下達。

  第十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條收入是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指財政局核撥給行政單位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專戶按照規定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經財政局核準由行政單位按照計劃使用,不上繳財政專戶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三)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的項目補助資金。

  (四)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范圍以外的收入。

  第十三條行政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及時入賬,并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填報。

  第十四條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和基金,以及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屬于行政單位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支出包括:

  (一)經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維持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二)專項支出(含上級補助資金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專項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經依法批準用財政預算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支出,分別按其用途列入相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由財政局按照批準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防止多頭審批和無計劃開支。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管委會有關經費支出管理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同時制定相應的內控制度。保證人員經費和單位正常運轉必需的開支,并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項目實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的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及財政局報送專項支出情況表及文字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確需安排支出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核批后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五章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結余是指行政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的結余不提取基金,全額結轉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項目的專項經費結余,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及財政局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二十四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暫付款等。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的分類按的統一標準設置。固定資產實行計劃審批、統一采購。

  第二十六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由財政局統一建賬、核算,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行政單位應當明確責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應當由財政局統一開設和管理銀行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并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所需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根據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上報管委會統一審批。

  第三十條行政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出租收入,應當首先用于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應繳款項和暫存款項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并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等款項,包括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以及暫未納入預算管理但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等收入,應當使用合法票據。

  行政單位取得各種應繳款項,應當及時、足額上繳金庫或者同級財政專戶,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三條暫存款項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預收、代管等待結算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八章行政單位劃轉撤并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發生劃轉撤并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預算單位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劃轉撤并的行政單位應當全面清查資產,編制有關財務報表,提供資產目錄以及往來款項清單,提出資產作價依據和往來款項的處理意見,辦理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手續,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十六條劃轉撤并的行政單位的資產經上報財政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為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系的行政單位,其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調整、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后,轉作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三)撤消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由財政局及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四)合并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移交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財政局及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第九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七條財務報告是反映行政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預算外資金收支明細表、專項支出情況表等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結余、專項經費使用及資產變動的情況,說明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等。

  第四十條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開支水平、人員增減、固定資產利用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占總支出比重、人員經費占總支出的比重、人車比例等。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其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章財務監督

  第四十一條財務監督是行政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和標準進行審核、檢查;

  (三)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四)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四十三條財政局嚴格履行監督職責,切實做好行政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的重點是:行政單位依法設帳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情況;預算編制、執行情況;收支管理的規范、合法情況;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等。定期對行政單位工作進行檢查,并提出整改意見。行政單位應根據加強財務監督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認真整改。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單位黨風廉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項管理。

  第四條財務部門負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財政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的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繳入國庫,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

  第九條單位應加強對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置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單位的貨物采購、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單位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9、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結算管理

  第十三條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1、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

  2、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3、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五條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托收等形式結算的,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

  第十六條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并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并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余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七條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八條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占用不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逃避監管。

  第十九條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一條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三條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四條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六條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并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財務機構

  第二十七條財務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鑒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鑒一人管的現象。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一條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二條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及標準、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三條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3、對于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第三十六條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占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第三十七條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范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八條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適用于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

  行政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公司等行政單位管理制度

  行政單位內部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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