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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科技學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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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科技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xx市xx科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二條 住所:xx市xx區xx鎮xx街15號及xx區xx廈門路1124號。
第三條 性質:學校為段緒紅等自然人與xx市xx區輕工機械總廠(以下簡稱輕工總廠)聯合出資舉辦的不以贏利為主要目的的全日制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第四條 宗旨:學校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校企聯合、產教合一,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技能、有特長、守紀律的初中級復合型、實用型人才,建設一所渝東區名符其實的職教示范學校是我們的奮斗目標。
第五條 學校的業務主管單位為xx區教委,登記管理機關為xx區民政局,學校接受xx區教委和xx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董事會章程對學校股東、董事、監事、校長具有約束力。
第七條 全體股東無擔任董事,董事會為股東會,股東會亦為董事會。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八條 學校由4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第九條 股東名稱、出資形式、出資額一覽表:
注:(1)涉及輕工總廠、原xx科技學校及各自然人在本章程生效日之前發生的債務,不得在本章程生效日之后以學校資產進行沖抵。
(2)各股東籌集的81萬元股資中,原xx科技學校xxx4年12月28日前的已置校產及無形資產以55萬元計,其中段緒紅擁有44.3萬元,謝作敘擁有7.2萬元,夏國平擁有3.5萬元。輕工總廠折舊中巴車計2萬元。其余股資全部以現金方式注入。有形資產表及無形資產說明附后。
(3)各股東新入股資金,在本章程經所有財會手續完善,所有股東簽字,相關部門同意、核準之后三個工作日內注入全部新入股資金的30%,余額在xxx5年5月20日前陸續注入。
第十條 學校享有股東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學校以其全部資產對學校的債務承擔責任。學校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后,由學校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學校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學校申報注銷,經學校董事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二條 業務范圍:
1、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與短期培訓相結合。
2、舉辦專業:計算機技術類專業、電子信息技術類專業、機械制造技術類專業、餐飲服務類專業、對外貿易類專業等。
3、骨干專業:機械制造類專業、電子信息技術類專業、計算機技術類專業。
第四章 股東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三條 股東權利
(一)出席股東大會,依據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學校獻策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監事會成員。
(四)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學校終止后,依法分得學校的剩余財產。
(七)股權優先受讓。
第十四條 股東義務
1、執行董事會決議;
2、遵守董事會章程;
3、按約定時間、方式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并以其他資額為限對學校承擔責任;
4、學校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資,違約應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第十五條 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他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轉讓后,轉讓人和愛讓人應向股東會報告,并辦理手續。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半數以上擁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股東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即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的出資,由學校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向受讓人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董事會、校長
第十六條 學校的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至少每季度召一次。
第十七條 召開董事會,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股東。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投資計劃;
2、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選舉或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3、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
4、審議批準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對學校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向股東以外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6、對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以及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對學校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教職工的薪酬方案作出決定;
8、修改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對學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學校形式、修改章程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2/3以上擁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董事會按其職權對其余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 輕工總廠董事為輕工總廠法人代表許泉。
第二十一條 學校董事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學校校長暫為學校法人代表兼任,即段緒紅任董事長兼校長。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股東成員不得干涉學校內部日常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校務會;
2、主持學校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3、定期向董事會匯報學校工作;
4、對學校教職工實施獎懲;
5、聘任或解除教職員工。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收入歸全體股東,產生的虧損或民事責任,亦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及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學校每年12月底前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對股東進行一次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校長不按照本章程以及全體股東的決議執行事務時,董事會有權更換學校校長。
第二十六條 股東不得從事有害本學校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被聘任的學校管理人員應當在校長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如超越授權范圍執行事務,或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害時,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節 財務、會計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形碼學校每年12月底前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查驗證。
第三十條 學校每年彌補虧損,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第七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資本
第三十一條 學校合作或者分立,由學校股東會議作出決議,并按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依法通知債權人并進行公告。學校增加資本時,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約定方式決定股東認繳的增資數額。
第八章 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 學校需要注銷,由全體股東決議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三十三條 學校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剩余財產按其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清算期間,不展開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20xx年12月28日全體股東會議通過,章程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字,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股東簽字:
xx市xxXX學校
二○xx年三月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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