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生豬養殖合作社章程范本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合作社需制定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生豬養殖合作社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2016生豬養殖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增加入社社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結合建社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同志發起,于__年__月__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社名:安陸市生豬養殖合作社
本社法人:____
本社地址:xx市xx路243號
本社郵政編碼:4xxxx0
本社注冊資金:____萬元
第三條本專業合作社是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依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畜牧業生產資料的購買,畜產品的銷售以及與生豬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為本社成員有償提供生豬養殖所需的飼料、獸藥、添加劑、器械;畜產品的銷售及疫病防治、品種引進及與其相關的技術培訓、信息服務。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畜牧業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必須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并組織社員實施生豬品改,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推薦種苗、飼料及飼料原料和藥品等;
(四)統一產品銷售;
(五)逐步統一注冊商標、產品包裝和市場開拓;
(六)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畜產品、綠色畜產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法規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服務。
第二章 會費及會費籌集
第十一條本專業合作社的經費由所有發起人籌資。
第十二條本專業合作社社員年交納會費____
第十三條本專業合作社須向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第三章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十四條成員資格。
(一)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二)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三)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社員。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生豬生產者為主。
第十五條成員組成比例。本社的成員中,從事養豬業的農民至少應當占到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當成員總數在二十人以下時,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當超過二十人時,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第十六條為了更好地帶動廣大農民共同致富,本社設立名譽成員。名譽成員不出資、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按與本社交易量(交易額)參與盈余分配,具體分配方案由章程或成員大會決議規定。
第十七條合作社成員的權力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社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社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有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的權力;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八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___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____以上的成員,在本社________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社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社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嚴格本社統一的防疫、生產標準。
第二十條社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社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社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經教育不改的;
(三)3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二十二條社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社員大會通過。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3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6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2個月內(注: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社成員超過150人時,可根據本社自身實際情況,每10名成員選舉產生1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選舉、經營決策、重大事項決定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1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本社每年召開1-2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1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30%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1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2/3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理事長1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5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2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執行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的最后一個的30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七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15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九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四十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十一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1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二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三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四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五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合作社以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六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___。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注:依法不低于50?%以上,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數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本社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15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5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___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 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___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10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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