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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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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匯編」

  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匯編】,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匯編」

  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匯編】

  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QAEFI)

  第二條 本協會是經重慶市政府批準成立的,由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投資企業, 境外公司和機構在渝從事投資或服務的機構,以及有關社會人士自愿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照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 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的聯系、了解與合作。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民主辦會,使協會成為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梁與紐帶,會員繁榮健康發展的參謀與助手。

  第四條 本協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重慶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為重慶市江北區建新北路65號外貿大樓6樓。注冊金額為人民幣17萬元。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重慶的投資環境,及時為會員和投資者提供法律、法規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詢。

  (二)組織會員企業交流依法自主經營、加強企業管理、改善勞動保護等方面的經驗,宣傳和表彰先進,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三)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改善投資環境。

  (四)根據政府的授權和委托,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和協調會員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調解會員企業的商事糾紛。

  (五)根據會員企業需要,舉辦適應會員企業需要的培訓班、研討班、考察活動等,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六)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產品展銷活動,為會員開拓市場提供機會和其它服務。

  (七)組織多種形式的對話會以及文化、體育、娛樂、保健等等聯誼活動,促進企業會員的文化建設。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八)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政策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議,給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十)加強宣傳工作,經有關部門批準編輯出版面向會員的刊物和法規匯編等資料,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會員。

  (十一)辦理政府和會員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承認協會章程,自愿參加協會活動并按期繳納

  會費的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灣同胞、華僑投資企業、境外公司和機構在渝從事投資或服務的機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單位會員。熱心支持本協會工作并愿意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其它社會經濟組織,經自愿申請,也可以加入協會,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協會會員以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灣同胞、華僑投資企業,境外公司為其主體。

  在渝的外國商會(或聯誼會、協會等)、(區) 縣(市)和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或聯誼會)和其它相關社會團體,承認協會章程,申請加入協會,可成為單位會員。

  承認協會章程,積極支持并熱心協會工作的有關人士可成為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審核入會資格和辦理入會手續;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重大事項表決權;

  (三) 享有協會的具體權益(《會員具體權益》另定);

  (四)要求協會為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五) 符合協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支持協會開展工作;

  (四)提供協會工作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維護協會聲譽;

  (六)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七)符合協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交回會

  員證。沒有特殊原因,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的,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和退出協會,均須按照規定辦理手續。非自愿退會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取消會員資格。會員自愿退會或非自愿退會都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從會員中推選產生,其產生辦法另行制定。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協會的終止。

  (六) 通過重要決議和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經過正式注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調整和增補理事,并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批準(制定)工作報告和計劃、財務報告和計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其它形式召開。

  理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理事會,應書面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協會副會長及理事實行席位制,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協會建立《會長辦公會制度》。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商議協會有關事項,對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會長辦公會每年召開三次,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及規章;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利益;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遲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主持協會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通過的決議、工作計劃及其他事項。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主持會長辦公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本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執行會長制度。執行會長在會長的授權下開展工作。《執行會長制度》另外制定。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處為協會的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工作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為其助手。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由會長辦公會議任免。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審議并任命;

  (四)根據會長辦公會確定的人員編制,決定協會秘書處、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時,由理事會確認,其中,調整后的理事還應當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第二十九條 根據需要設立名譽職務和特邀顧問、顧問職務(《特邀顧問、顧問制度》另定),其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資產為共有財產,只能用于實現協會宗旨所確立的各項事業。協會資產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具體辦法另定);

  (二)協會有償服務收入;

  (三)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的贊助;

  (四)協會依法設立的經營實體的收益;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協會籌集的專項資金;

  (六)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的使用:

  (一)協會的會務活動;

  (二)為會員企業提供的服務活動;

  (三)協會秘書處的日常辦公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會費標準由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制定,并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協會會費的交納時間為每年3月至5月。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協會章程需要修改時,由理事會擬訂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市外經貿委審查同意后,報市民政局核準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離、合并等原因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市外經貿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市外經貿委同意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市外經貿委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六年六月九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FUJIAN ASSOCIATION OF ENTERPRE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FJAEFI)。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經依法批準設立在福建省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統稱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科研單位,以及經依法核準設立的外商在福建省境內的代表機構,有關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和企業家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省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會員企業健康持續發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為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堅持以企業為基礎、以服務為根本,創新服務機制,增強服務功能,保持與各設區市協會和企業會員的緊密聯系,共同把協會建設成為廣泛聯系外商投資企業、依法維護企業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業協會;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開展企業與政府及其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系活動,反映企業和行業的訴求,協助政府拓展行業協會職能,完善行業管理,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本協會以團體會員加入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并接受其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華林路128號屏東寫字樓16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圍繞經濟工作中心,根據國家投資導向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和外商在閩代表機構開展投資政策宣傳介紹和投資咨詢服務;受政府委托承辦或協辦招商引資活動。

  (二)組織交流會員企業在執行合同、合作共事、改善經營管理、規范企業行為、建設企業誠信、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經驗,評價企業活動,表彰優秀外商投資企業和優秀企業經營者。

  (三)發揮協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會同設區市協會經常了解會員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問題,開展會員企業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系活動,及時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以及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企業及其投資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改進工作方法,承接政府職能的委托或轉移,開展面向全省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企業的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

  (四)積極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借鑒國外行業協會的先進做法,在維護國內產業利益和支持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五)本協會已成為由省企業和企業家聯合會牽頭代表的企業雇主方的組成單位之一,共同受政府委托,會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建立了協調企業勞動關系的三方會議制度和工作機制。運用這一協調工作制度,研究分析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對外商投資企業勞動關系的影響,通報、交流會員企業的勞動關系情況及存在問題,對帶全局性、傾向性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達成共識,促進會員企業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六)舉辦適合會員企業以及其他外商投資企業需要的培訓班、法律講座、研討會等,幫助企業提高經營管理人員的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七)加強協會信息建設和信息服務工作,依照有關規定辦好協會刊物和網站。

  (八)組織團體會員和企業會員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的交流和合作,借鑒和推廣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的先進經驗。

  (九)堅持“自立、自治、自養”的辦會方針,提高協會自身建設水平和服務水平;根據行業發展和協會業務拓展需要,在本協會內逐步建立若干個行業專門工作委員會,增強本協會的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功能;加強對設區市協會(省協會團體會員)的工作指導,團結協作,共同推動協會服務工作和會務活動實現經常化和制度化。

  (十)承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托辦理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設區市協會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其所發展的企業會員也同時成為本協會的企業會員。

  本協會可以直接受理若干有一定代表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在閩代表機構、投資服務機構申請入會,成為本協會的直屬企業會員。

  本協會章程第二條所列的有關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和企業家,由本協會受理其申請入會,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設區市協會應將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及其企業會員的入會申請書(復印件)同時提交本協會會員部;本協會會員部負責收集設區市協會的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及其企業會員的入會申請書(復印件),并負責受理直屬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入會申請,定期匯總提請本協會會長常務會議審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本協會會長常務會議將匯總審核過的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名單及其入會申請書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通過之后由本協會會長簽發會員證書。

  (三)入會申請書和會員證書由本協會統一印制。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1、本協會來自于企業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一屆五年任期的會費,在當選之后兩個月內一次繳清。其標準為: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5萬元,常務理事2萬元,理事1萬元;

  2、一般企業會員原則上可以不向本協會繳納會費,但應該向所在地協會按其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會費;在企業自愿前提下也可向本協會直接繳納會費,繳納標準自定,每年繳納會費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本協會直屬企業會員和來自于企業的個人會員應當直接向本協會繳納會費,繳納標準自定,每年繳納會費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3、設區市協會應向本協會繳納團體會員費,其標準為每年5000元-10000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逾期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在本協會的會刊和網站上通報除名信息。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也可由駐會副會長兼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經換屆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或連任時間超過十五年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全面領導協會工作,并設執行副會長1名和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主持協會工作。

  本協會建立會長常務會議制度。會長常務會議由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參加,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聽取協會工作情況匯報并及時分析工作中的問題,研究決定協會工作重要事項;審核會員入會申請和會員除名事項,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討論決定有關協會辦事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的調整以及工作人員聘用事宜,其中有關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以及機構設立、撤銷等重大決定事項,還應提請常務理事會確認。會長常務會議由會長主持,也可由會長指定的執行副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

  本協會建立會長工作會議制度,由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并邀請設區市協會會長或副會長列席會議。每半年左右召開一次,通報協會工作情況,研究協會工作計劃,檢查重要工作執行情況;聽取各位副會長以及設區市協會對本協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交流協會工作經驗;評選或推薦優秀外商投資企業;研究其他重大事項。

  會長常務會議和會長工作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要利用會刊及時向理事會全體成員和各設區市協會通報。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本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助會長管理監督協會財務工作;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主持召開本協會與各設區市協會秘書長聯席會議;

  (六)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方案,交會長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后提請常務理事會確認;

  (七)會同副秘書長和有關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研究提出有關機構和工作人員調整、聘用方案,交會長常務會議決定;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協會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本協會日常工作人員的勞務費用,但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3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惠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惠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Huizhou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條 本會是由惠州市內經依法批準并在國家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自愿組成的全市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企業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系、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受惠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和惠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是惠州市南門路4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1、宣傳、貫徹國家改革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惠州市的投資環境。受惠州市人民政府和企業的委托,在境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信息、咨詢和投訴服務。

  2、組織會員交流依法自主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履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3、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托,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及境外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務。

  4、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托,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協調管理,組織協調會員企業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以及對會員之間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5、舉辦適應會員需要的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6、組織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拓展市場和各種產品展銷活動,幫助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7、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8、對市內各縣(市、區)、鎮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有業務指導、提供信息、組織參加有關活動的責任。

  9、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10、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11、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宣傳資料。

  12、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制。

  企業會員系指凡在惠州市境內依法設立、注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

  團體會員系指外國機構在華設立的分支機構,港、澳、臺企業商會、協會(聯誼會),從事外商投資貿易工作的機構,市內縣(市、區)、鎮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聯誼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和須履行的義務如下:

  1、有加入本會的意愿,承認并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2、按規定繳納會費;

  3、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4、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5、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6、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1、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制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2、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注冊文件的復印件;

  3、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4、經審查合格后,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5、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6、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并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1、失去法人資格者;

  2、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者。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并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討論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5、決定終止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或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理事會候選人。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1、3、5、6、7、8、9項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可由專職副會長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中方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并報主管部門同意,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領導辦事機構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5、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為其助手,在會長或其授權的副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行業委員會、分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成立若干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社團主管部門登記。行業委員會或分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五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章程和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由同行業企業會員組成。凡本會會員,從事某一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所開展或協調事務的活動,擁護該行業委員會或該分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委員會或該分會會員。

  第三十七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促進、協調和規范本行業企業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3、聽取和反映本行業企業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第三十八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組織與活動辦法,由本會根據本章程與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視其不同特點分別制訂。

  第三十九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員會議,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會員會議選舉的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長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人員擔任。行業委員會或分會領導人員的任期、職權和工作規范由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自行制定。

  第四十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確需另行設立的,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報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資助;

  3、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4、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5、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本會籌集的專項資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1、協會的會務活動;

  2、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員會費標準。

  1、企業會員入會時一次性繳納入會費1000元,另每年繳納年費1000元。

  2、團體會員每年繳納5000元至50,000元會費或按其所收會費30%的比例繳納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民政部門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準之日起生效。

  東莞市塘廈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東莞市塘廈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DONGGUAN CITY TANGXI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經國家授權機關批準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的東莞市塘廈鎮境內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有外商投資的對外加工裝配企業(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及海外僑胞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自愿結成的地方性、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系、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東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東莞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塘廈鎮政府九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宣傳我國改革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塘廈鎮的投資環境,為境外客商來塘廈投資提供信息、咨詢和投訴服務;

  (二)組織會員交流依法自主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三)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托,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外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務;

  (四)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托,組織協調會員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對會員之間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五)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改善投資環境和經營條件的合理化建議,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六)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七)組織外商投資企業參加國內外舉辦的各類展銷活動,幫助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八)開展與境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舉辦各種培訓班、業務講座、研討會,組織考察交流活動,出版會訊等,以利于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十)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 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制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注冊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會議和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取得本會提供的經濟信息和有關資料;

  (六)向本會提出咨詢;

  (七)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給予援助;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樹立良好的信譽;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向本會提供經營信息、工作經驗和有關資料;

  (五)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辦本會委托的事宜;

  (六)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超過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并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并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若干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會長任期最長不能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執行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會常設機構是辦公室,辦公室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其人選由理事會推選。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6年10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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