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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合作經營企業章程

時間:2024-11-01 10:33:23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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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合作經營企業章程范本

  如何制定外資合作經營企業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外資合作經營企業章程范本,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外資合作經營企業章程范本

  外資合作經營企業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作)。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為:廣東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街______號______房。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投資總額、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萬港幣,注冊資本為_______萬港幣。

  第五章 投資者姓名(或名稱)、注冊地

  第八條 公司合作者共___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公司(下稱:甲方),注冊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注冊地:__________,有權簽字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登記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第九條 合作各方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1.甲負責車輛在內地營運期間的各項有關手續等。

  2.乙方以 實物(汽車)作價出資_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上述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 作為公司注冊資本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

  第十一條 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作公司合同的約定,如期履行繳足投資、提供合作條件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限期履行;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由審查批準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于其在合作公司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合作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共三人,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換,其中甲方委派兩人,乙方委派一人。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______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_______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應當書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知。董事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參加董事會會議的,視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并在表決中棄權。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的十天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也可以用通訊的方式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

  (三)公司的解散;

  (四)公司的資產抵押;

  (五)公司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

  (六)各方約定由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解聘。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經董事會聘任,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勝任工作任務的,或者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以解聘,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乙方委派。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九章 各方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

  第二十二條 合作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除合作企業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作各方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按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公司的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根據批準入境車輛數,每臺車每月支付給甲方固定利潤。

  第十章 公司期限、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 公司合作經營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二十三條 合作期滿后,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作期限,經董事會議作出決議,并在合同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合作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解散

  (一)合期屆滿;

  (二)合作公司發生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

  (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不履行合作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作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四)合作公司合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五)合作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十六條 合作公司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公司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公司的財產的歸屬。

  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包括有關合作公司的職工招聘、培訓、勞動合同、工資、社會保險、福利、職業安全衛生等勞動管理事項及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等,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訂立。本公司章程修改應經董事會全體通過后,并投資者確認。

  合作各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萬元)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出資人

  第十四條 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 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項可以根據情況,由董事會行使相關職權)

  第十六條 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注:不超過三年)

  第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報出資人批準),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出資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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