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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4-12-26 10:39:57 敏冰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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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通用7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三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三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通用7篇)

  三人有限公司章程 1

  總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關系,促進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A/B/C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實收資本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和股權配置

  之前一次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第六條 三位創始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十條 股東會中單個自然人具有16%以上股權的股東有資格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按照實際自然人頭數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權調整變更、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總經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

  三人有限公司章程 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作為股東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制訂并簽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9)提案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決定公司人民幣______萬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購方案;

  (12)決定公司人民幣______萬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資產處置方案。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如果達不成決議,最終將由表決權占百分之____的股東作出最終決議。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立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簽署有關的文件,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據書面報告,并應于第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份,股東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三人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北京XXX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為北京XXX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為北京市西城區趙登禹路富國街2號院3號樓4層X號。

  第四條公司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下,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維護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七條公司須制定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所有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決策及管理事項由該辦法統一規定。該辦法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前,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有關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等行為。

  第八條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

  第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

  第十條公司應當為本公司職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動條件。公司職工可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協商簽訂合同及附屬條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職工平等協商確定。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規范經營,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運營效率,以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使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資產的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托管理和處置資產,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注冊資本、股東及其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系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XXX公司等xxx家股東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仟萬元。

  第十五條公司由股東共同出資,注冊資本中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為: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XX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XX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

  第十六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如出現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并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提名董事會、監事會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候選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五)對公司新增資本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六)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七)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復制本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并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八)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維護公司的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

  (二)按時、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應認繳的出資額,并依法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

  (三)對公司的損失或其債務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五章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應當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的范圍內按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投融資方案;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審議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第二節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召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

  第二十六條臨時會議不定期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人數少于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會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監事會或者股東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提議,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會議,并闡明需要會議審議的提案內容。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后如同意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在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應當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向股東會提出提案。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用發出召開股東會通知,按全體股東協商一致的時間召開股東會,并將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非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召開股東會的時間確定后,無正當理由,股東會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東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每一項提案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權委托書由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并應加蓋股東單位印章。授權委托書還應當特別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進行表決。未注明的,視為代理人無獨立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參加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代表的表決權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股東會定期會議,根據股東會需要列席股東會臨時會議,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會做出說明。如果該事項對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轉增資本預案。

  第三節股東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第三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其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六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除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和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發行公司債券;

  (二)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選舉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審議批準公司投資、擔保、借貸、資產處置、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制度及會計政策;

  (五)根據公司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審議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六)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變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四)決定公司發展戰略和主營業務范圍。

  (五)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股東與股東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如果因所有股東回避不能形成決議的,關聯股東可以不回避,但是關聯交易事項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蓋章。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董事、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會議記錄應當與會議登記冊及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等有效資料一并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制訂《股東會議事規則》,報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四十三條公司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接受股東考評。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設立公司和/或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將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如實向監事會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四十八條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當通過股東會程序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五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二名,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在股東會定期會議上向股東匯報公司投資、擔保、借貸工作情況。

  (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以及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四)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其中第一次會議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在下半年召開。

  經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總經理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監事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力。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六十條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回避表決。該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不得對有關提案進行表決,而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經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章總經理

  第六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需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不超過聘任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任期。

  第六十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六十六條總經理應及時向董事會及各股東報告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并定期向董事會及各股東提供公司財務報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制訂《總經理工作規則》,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章監事會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

  公司設立三人監事會,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選舉產生。

  第七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托監事的權利。

  監事未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七十一條條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監事應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監事對監事會決議事項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監事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監事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二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三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財務負責人對公司的財務工作負主管責任。

  第七十四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計賬本位幣,賬目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五條公司以自然年度為會計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截止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并依法經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五日內報送各股東。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七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根據經營需要,經批準可分別開立人民幣賬戶和外幣賬戶。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十七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以及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并定期提交內部審計報告。

  第七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七十九條公司凈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

  (二)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支付股東股利。

  第九十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聘期一年,可以續聘。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九十二條公司應當每季度向股東提供財務報表及財務狀況說明書,并根據股東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十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條公司員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據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公司內部勞動、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湖北省有關政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九十五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九十六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九十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對股東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十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本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本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會決議通過的本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零二條董事會依照股東會修改本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條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內”含本數,“少于”、“低于”不含本數。

  第一百零五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三人有限公司章程 4

  為建立xxxxx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為連云港市億豪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址在連云港市新浦區海昌南路128號第三條公司股東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出資人:

  朱孔宜

  吳廣傳

  周禮燕

  第四條

  股東的合營期限為10年,即20xx年7月26日至20xx年7月26日。

  第五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為:堅持依法經營,堅持社會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為連云港市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一)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及其他企業貸款擔保;(二)投資: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四)信息咨詢服務xxxxxx

  第三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壹仟萬元。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

  朱孔宜出資4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40%;

  吳廣傳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

  周禮燕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出資方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出資額、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一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并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董事或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表;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權;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倒閉后,股東有權按比例分配補償債務后剩余的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交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

  股東會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按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般在年度終了前十天內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股東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東會議表決時,可委托其他成員投票,并出具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形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結算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期R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撤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人。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會,召集、主持董事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定實施情況;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4、在特殊隋況下不能履行職務時,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為履行;

  5、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會議決議和特別會議決議。普通會議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決議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裁決權;特別會議決定,須全體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明確授權范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出席會議的董事均應在決議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名,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三十四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長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會設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為2:1。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3年,監事任期屆滿

  連選連任,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

  第八章

  貸款擔保基金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貸款擔保基金,并制定《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與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貸款擔保基金采取托管形式,托管人為連云港市商業銀行,管理人為本公司。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本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十五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審查驗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會計師—人。

  第十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第四十八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勞動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事宜,應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章

  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屆滿確要解散的;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決定后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條第四項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

  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公司依照前條第五項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擬訂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4、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按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在清算結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公司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五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時,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第五十八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一致同意并簽名、蓋章后生效。

  三人有限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__ 萬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辦法、職權、儀事規則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準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并、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并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矛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獲取鼓利并轉讓;

  (5)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財產;

  (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于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三人有限公司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司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臺州市實行商事登記改革推動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為我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和高檔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疇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疇:____。(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條股東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證件號出資

  方式認繳額

  (萬___________元)出資期限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繳付到位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繳付到位

  股東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構成,是公司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籌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聘請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決定關于執行董事、監事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______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策;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策;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策;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請或辭退公司經理。

  第九條股東會初次會議由出資最多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暫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______日此前告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商定除外。

  定期會議應每半______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建議召開暫時會議,應當召開暫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決策,必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其他事項由代表一半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策;

  (三)審定公司經營籌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______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立;

  (九)依照經理提名決定聘請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請或者辭退。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行公司______年度經營籌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立方案;

  (四)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請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請或者辭退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請或者辭退以外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聘請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規定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建議召開暫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以為需要規定其她事項

  第二十條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某些或所有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她股東過半數批準。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告知其她股東征求批準,其她股東自接到書面告知之日起滿______日未答復,視為批準轉讓。其她股東半數以上不批準轉讓,不批準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股權;不購買,視為批準轉讓。

  經股東批準轉讓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她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協商擬定各自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尚未繳足注冊資本,清算時浮現資不抵債時股東應先繳足注冊資本。

  (一)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除外;

  (三)股東會決策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她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三人有限公司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確認公司的法人資格,增強企業自我發展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區xx路xx號。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該公司總經理。

  第五條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入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六條公司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和衛生保護。公司采用各種形式加強員工職業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第七條公司以強化現代企業管理、提高企業品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維護股東權益為企業宗旨。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餐飲業。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本公司股東以及他人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二章股東、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股東xx以xx出資,作價金額為xx萬元,占出資總額的xx%。

  股東xx以xx出資,作價金額為xx萬元,占出資總額的xx%。

  股東xx以xx出資,作價金額為xx萬元,占出資總額的xx%。

  第十二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應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銀行帳戶。以實物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公司股本總額%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簽章。

  第十六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要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均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時,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股東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全部轉讓出資額后,其在公司中失去股東地位。

  第十九條股東按其出資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條股東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并依法行使表決權;

  2、選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依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并可以優先購買其他股東的出資。

  4、按照出資比例取得紅利。

  5、公司解散時,對公司進行清算,按照出資比例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6、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

  7、在公司增資時,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8、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照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足額繳納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虧損與債務的責任;

  4、在公司登記后,股東不得抽回已投入到公司的資本;

  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和更換公司董事;

  2、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章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公司董事會成員共計xx名,由xx組成。股東代表可兼任公司董事、監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以及財務資金管理基本制度。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制定公司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9、擬訂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xxx擔任。副董事長1人,由xxx擔任,均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履行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主持董事會的日常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對外文件和內部以董事會名義下發的有關文件;

  4、由董事會授予的在董事會會議閉會期間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xx﹍擔任,并由公司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副經理1名,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將實施情況每季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決定公司員工的處分、辭退或獎懲。

  5、確定公司員工工資和福利標準、獎懲辦法以及公司的工資分配方案。

  6、總經理列席董事會。

  第三十二條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總經理辦公會研究酒店經營和落實董事會的決議等有關問題。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酒店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為公司內部的監督檢查機構。

  監事會成員3人。其中股東代表2人為xx﹍,以及職工代表1人。監事會設xx﹍為召集人。公司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一致。監事的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對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違反公司章程有關規定損害公司利益時,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要求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5、向股東會提出議案。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章董事、監事、總經理的資格和責任及義務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1、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2、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3、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4、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八條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的資金;

  2、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或者未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與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第四十條董事、監事、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公司的財務。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應當于每季度末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起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各股東實際的出資的比例予以分配。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第四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的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章公司勞動、人事、工資管理和社會保險

  第四十七條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勞動、人事、工資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公司依法享有獨立的用工自主權。公司全面實行員工勞動合同制,與全體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年,合同到期經考核合格,可續簽。公司建立與員工雙向選擇、競爭上崗、能進能出的用人用工制度。

  第四十九條公司員工依法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性統籌保險,其保險實行地方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方式。

  第八章公司結算和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

  第五十一條公司存在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全體股東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第五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應當對章程進行修改:

  1、公司變更名稱和住所;

  2、變更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4、法定代表人變更;

  5、公司章程其他條款的變更及章程條款的增減;

  6、國家規定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五條修改公司章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董事會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依法應當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在修改后三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及公司其他員工具有約束力,公司的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經營管理行為均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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