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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與法律關系

時間:2024-09-21 14:58:51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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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與法律關系

  公司章程與法律有什么關系?那么,下面就由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公司章程與法律關系,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公司章程與法律關系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屬性

  (社團法人最高組織規則,體現國家強制與股東意思自治之間之平衡。——究竟應當在國家強制與股東自治之間劃定怎樣的法律界限,這是一項重大公司法課題,而且要始終與時俱進。)

  二、公司章程與公司法律之關系

  (只有把握好了這些關系,我們才能做好章程的擬定工作以及正確地進行司法審查與判斷)

  1、不得排除之方面

  (這在中國公司法之中未規定,但實踐之中已引發了不少爭議等)。那么,哪些為不得排除之規定呢?一般而言(參考美國有關公司法規):

  (1)不合理的限制和排除股東知情權

  (2)撤銷管理層忠誠義務

  (3)不合理地降低注意義務

  (4)變更開除股東資格的法定情形

  (5)變更公司強制清算的相關規定

  2、選擇設定(在法定幅度和范圍內)

  (如新公司法15、16條——對外投資與擔保)

  3、優先適用(在法律準許前提下)

  (如新公司法76條——股權繼承)

  4、任意設定(在不違法情形下)

  (如設定管理層更大或更小權利、設定開會及投票等不同規則、設定反并購條款、設定具體分配方式、設定解散條件及清算方法等)

  而且,我們在擬定公司章程時,還要把握好公司章程內容的組成問題。即哪些是公司章程應當規定之內容,哪些是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之內容。我國公司法25條、82條對公司章程應當規定之內容作了規定,但對可以規定之內容未作明確。按照以上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之間的關系來進行處理即可。

  三、我國新公司法下擬定公司章程的一些法律空間

  ——確定法定代表人之種類(13條)

  ——規定轉投資或為他人擔保之比例(16條)

  ——規定出資交納的期限與比例(28條、94條)

  ——增減股東會之權利(38條11項、101條6項)

  ——增減董事會的權限(47條1項)

  ——增減監事會的權利(54條7項)

  ——增減經理的權利(50條2項)

  ——改變表決權數,不按出資比例投票(43條)

  ——關于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及表決程序()

  ——關于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及表決程序(49條1項)

  ——對股權轉讓條件進行特別規定(72條4項)

  ——規定股權可否繼承(76條)

  ——規定知情權可查閱的內容(98條)

  ——受讓或轉讓重大資產作出是否由股東會決議(105條)

  ——規定是否采取累積投票制(106條)

  ——規定財務報告送達股東之期限(166條)

  ——規定可不按投資比例分配與優先認購(35條、167條)

  ——規定聘用會計審計機構的權利歸屬(170條)

  ——規定解散公司之事由(181條1款)

  除以上公司法之外,三資企業法等具體規定當然也是我們擬定公司章程的重要參考與來源。

  四、還須特別指出的兩個問題:

  (1)關于公司章程的可訴性問題。答案當然是肯定的。盡管我們還未建立章程效力之訴,但僅就公司章程條款之效力要求法院進行審查,并非不可,事實上這樣的訴訟也已經發生過,前面的案例即為例證。處理公司章程的訴訟問題,關鍵是正確認識私權自治的范圍與保障問題。公司法之所以規定對一些權利公司章程可以作出靈活之變通,其法理之根本在于,這些權利均為私權,而私權之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可以處分,也只有在對處分權予以尊重的同時,公司自治、股東自由等方面才能得到較好的體現!

  (2)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之法律關系。我國公司法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處理類似案件也缺乏統一標準。通常而言,可以這樣把握:兩者一致時無爭議,可統一適用;但關鍵是不一致時怎么辦?這可能要看發生爭議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即是內部還是外部。所謂內部,主要是指股東之間甚至包括股東之受讓人及身兼管理層之股東等,對于這些人,股東之間的協議應當更優先適用,而不能僅限于章程;但對于外部關系,主要是那些因信賴公司章程而與公司進行交易之第三人,則公司章程應當優先適用,不能以股東之間的約定而對抗外部法律之關系。簡言之,對內股東協議優先適用,對外公司章程優先適用。

  附: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本人保證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在中國境內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并承諾在本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前,不再在中國境內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廣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姓名: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實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100%,于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 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二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 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后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 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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