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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回收環保通知
油氣回收環保通知一:
各市(縣)、區環保局,局各處室、基層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油氣污染監管工作,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現將省環保廳《關于加強油氣污染監管的通知》(蘇環辦[20**]175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日常監管。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各市(縣)、區環保局應將轄區內儲油庫、加油站、油罐車納入日常監管,加大抽查頻次,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抽測,其中對本轄區儲油庫、加油站的抽查、抽測比例每年不低于10%。對存在油氣回收裝置不正常運行等違法行為的,應依法查處。市環保局將定期組織督查。
二、加強源頭把關。
各市(縣)、區環保局應根據《關于下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的通知》(錫環發〔20**〕1號)文件要求,嚴格新、改、擴建儲油庫、加油站的環評審批和竣工環保驗收,對油氣回收裝置嚴格把關。
三、加強組織協調。
各市(縣)、區環保局應積極會同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油氣污染協同監管機制,定期通報存在問題的儲油庫、加油站、油罐車名單。結合環評審批、日常監管等工作,建立健全油氣回收管理臺賬的動態更新制度。每年1月**日前,將油氣回收管理臺賬(包括日常抽查、抽測檢查表等)報市環保局。
無錫市環境保護局
20**年8月6日
油氣回收環保通知二:
各市環保局、經信委、交通局、安監局:
為加快推進油氣回收治理工作,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節約能源,保障安全,減少霧霾,確保我省的空氣質量改善,根據省環保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魯環辦〔20**〕**號),對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格新項目準入。
新、擴、改建加油站和區域儲油庫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審查和環評審批應對同步配套建設油氣回收和監督性監測指標及監測計劃提出明確要求,并將油氣回收治理工作的落實情況作為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的前置條件,以及發放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等的重要條件。在建或試運行的`加油站,儲油庫應在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工作。已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的企業,應確保油氣回收設施穩定運行。
二、加快現有項目治理進度。
按照國家部署,20**年底前我省轄區內所有加油站應完成一級、二級油氣回收。各級環保部門應督促油品經營企業加快治理設施的建設進度,確保20**年底前完成一級、二級回收裝置建設,確保儲油庫、油罐車和加油站外排污染物符合《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0-20**)、《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1-20**)、《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以下簡稱“三項標準”)要求。未按時限完成治理任務的,應依法限期停業治理,各級環保部門暫停審批項目所在區域或企業集團新、擴、改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并將有關信息抄送至各級經信、交通運輸、安監部門,作為辦理相關資質審查的參考。
三、加強政策和技術支持。
油氣回收項目是列入國家和我省規劃計劃要求的重點治理項目,各級環保部門應積極爭取政策和資金支持,并通過組織調研、學習,指導企業做好油氣回收工作。對于提前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各級環保、經信、交通運輸、安監等部門優先給予辦理行政許可和資質年審事項。
四、建立聯動執法機制。
各級環保、經信、交通運輸、安監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形成監管合力,定期組織對油品經營企業油氣回收設施運行和臺帳管理情況的檢查,督促企業做好油氣回收治理驗收、和資質、證照審查及備案等工作。對于檢查發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理處置。
五、加強輿論宣傳。
各級各部門、油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途徑廣泛宣傳油氣回收治理不僅能夠減少揮發性有機物導致的細顆粒物(PM2.5)污染,而且能夠回收資源,明顯減少油品經營企業的安全隱患,具有顯著的的環境和社會效益,動員全社會力量積極支持,共同推進油氣回收治理工作,為實現節能減排和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做出貢獻。
省環保廳
20**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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