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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員工守則與規章制度

時間:2024-09-03 15:05:01 守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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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員工守則與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超市員工守則與規章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本公司業績蒸蒸日上,從而造就機會給每一位員工有所發展,嚴格的紀律和有效的規章制度是必要的本手冊將公司的員工規范、獎懲規定集一冊,希望公司全體員工認真學習、自覺遵守,以為我們共同的事業取得成功的保證

  第二條 公司信念

  2.1 熱情一以熱情的態度對待本職工作、對待客戶及同事2.2 勤勉一對于本職工作應勤懇、努力、負責、恪盡職守2.3 誠實一作風誠實,反對文過飾非、反對虛假和浮夸作風

  2.4 服從一員工應服從上級主管人員的指示及工作安排,按時完成本職工作

  2.5 整潔一員工應時刻注意保持自己良好的職業形象,保持工作環境的整潔與美觀

  第三條 生效與解釋

  3.1 本員工手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3.2 公司的管理部門有權對本員工手冊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和補充應通過布告欄內張貼通知的方式進行公布

  3.3 本員工手冊印制成冊,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錄 用

  第一條 錄用原則

  1.1 員工的招聘將根據公司的需要進行

  1.2 本公司采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招聘優秀、適用之人才,無種族、宗教、性別、年齡及殘疾等區別

  1.3 本公司的招聘以面試方式為主

  第二條 錄用條件

  2.1 新聘員工一般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限按地方政府和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2.2 試用期滿考核

  2.2.1新聘人員試用期滿前,由各部門主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錄用試用期內如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2.2 試用人員試用合格,其工齡自試用起始之日起計算

  2.3 以下情況均將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曾經被本公司開除或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者

  判處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

  被剝奪公民權力者

  通輯在案者

  經公司指定醫院體檢不合格者

  未滿16周歲者

  有欺騙、隱瞞行為者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酗酒、吸毒者

  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者

  虧空、拖欠公款尚未清償者

  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者

  曾擔任課長及以上職務因任何原因離開本公司者(經中國區總裁特批除外)

  第三條 錄用程序

  3.1 各部門主管可以根據本部門發展或職位空缺情況,協同人力資源部進行招聘

  3.2 公司指定應聘人員,實行體檢制度

  3.2.1 公司指定應聘人員在試用期開始以前都必須在公司指定的醫院進行指定項目的體檢,并向人力資源部出示體檢證明只有經證明其健康狀況適合工作者,才可依照勞動合同被公司錄用

  3.2.2 公司指定的員工應當進行年度體檢,以保證公司的全面衛生質量如員工患傳染病,將被調任其他職位或在治療期間暫停工作

  3.2.3 公司指定體檢的員工,可憑醫院體檢原始發票在試用期滿后向公司報銷其體檢費.

  3.3 新錄用人員報到應先到人力資源部辦理下列手續:

  如實填寫相關人事資料表格

  遞交體檢合格證明書原件

  核對并遞交學歷證書原件

  核對并遞交身份證原件、當地政府規定的各類就業證件原件,各項社會保障的轉移手續

  交一寸的半身照片3張

  需要辦理的其他手續

  3.4 新錄用員工報到后,公司憑其提供的合法用工證明與其簽署勞動合同書在試用期滿之前,3.3條款所規定手續仍無法齊備的,將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依照政府相關規定,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經濟賠償

  3.5 所有員工個人情況如住址、婚姻狀況、生育狀況、緊急情況通知人發生變化時,應于七日內通知人力資源部

  第四條 錄用禁忌

  4.1 本公司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4.1.1 凡在本公司有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報,否則將視為欺騙行為

  4.1.2 一般情況下員工的親屬(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得被公司雇傭,但在特殊情況下,經店長或區經理批準可以雇傭

  4.1.3 如員工與公司另一名員工結婚,則管理部門可以調動任何一方的工作部門或工作地點

  4.2 公司是員工唯一的雇主

  4.2.1 員工在為公司服務期間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或機構從事兼職或專職工作未經批準,員工不得為其他任何公司或機構從事商業活動,即使是無償的

  4.2.2 員工希望為其他個人、企業、各類機構臨時工作,應該獲得公司事先書面批準公司有權隨時撤銷上述批準

  4.2.3 未經批準,職工首次接受其他報酬時,亦將被視為其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

  第三章 服 務

  第一條 服務原則

  1.1 恪盡職守,勤奮工作,高質量地完成工作任務

  1.2 不僅從語言上,更從行動上向客戶(公司外部及內部)表明:客戶的需求就是我們的需求

  1.3認真聽從上級主管人員的工作指示和教導對于職務報告,應遵循逐級向上報告的原則,不宜越級呈報,但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不在此限上下級之間應誠意相待,彼此尊重

  1.4 正確、有效、及時地與同事、與其它部門溝通意見看法遇到問題不推卸責任,共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團隊合作關系

  1.5 專精業務知識和技能,開發自身潛力,表現出主動參與、積極進取的精神

  第二條 遵循商業道德

  2.1 公司永續健康的經營發展,取決于每位員工的態度和行為符合公司的期望每位員工緊記自己代表公司,在任何地點、時間都注意維護公司的形象和聲譽

  2.2 不論是銷售公司產品或提供服務,或是向供應商購買產品或服務,應完全以品質、價格與服務為決策的依據,不得給予或接受個別客戶或客戶代表相關的報酬、贈品或其他特殊待遇

  第三條 日常行為規范

  3.1 員工應禮貌待客、舉止得體:

  3.1.1 禮貌地對待客戶及來訪者

  3.1.2 與客人交談應態度和藹,注意使用禮貌用語,禁止工作時言語粗魯

  3.1.3 對客人提出的詢問和要求要耐心的解答,解答不了的問題,應及時請示匯報

  3.1.4 與客人相遇,要主動讓路與客人同行,應禮讓客人先行

  3.2 員工應注重儀表整潔:

  3.2.1 員工必須身著制服進入工作現場,制服必須保持清潔,熨燙平整

  3.2.2 員工的指甲必須修理好并保持清潔,女性除淡色指甲油外,不得涂指甲油

  3.2.3 男員工不得留胡須

  3.2.4 男員工不得佩帶耳環,女員工佩帶的耳環兩側須一致

  3.2.5 儀表不整的員工,不得進入工作現場,并做缺勤處理

  3.3 員工上班時必須佩帶姓名卡:

  3.3.1 姓名卡被視為制服的一部分,上班時必須佩帶在制服的左上方

  3.3.2 如員工丟失姓名卡,必須立即向人力資源部報告

  3.3.3 員工不得佩帶他人的姓名卡,否則立即受到違紀處分

  3.3.4 姓名卡是公司的財產,員工在結束雇傭時,必須交還人力資源部,否則將賠償五十元人民幣

  第四章 工 時

  第一條 標準工時

  1.1 員工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不包括用餐時間和加班時間

  1.2 由于公司的經營性質,周六和周日為正常工作日:

  1.2.1 員工每周的休息日由部門主管根據本部門排班情況確定

  1.2.2 部門主管人應提前安排員工的休息日并通知員工

  1.3 員工應當按照部門主管制定的工作時間表進行工作和輪休,拒不遵守的員工將作曠職處理

  第二條 特殊工時

  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司還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

  第三條 加班

  3.1 根據&lt&lt勞動法&gt&gt有關規定,在不損害員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權根據工作和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

  3.1.1 員工是否加班及加班時數須經由部門主管在”加班審核表”上簽字后方可確認

  3.1.2 申報加班的最小單位為1小時

  3.2.員工加班,享受以下待遇:

  3.2.1普通工作日員工加班的,公司安排調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3.2.2 休息日員工加班的,公司安排調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2.3 法定休假日員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2.4 員工本月加班的,公司應于下月月底前安排調休如遇特殊情況無法調休的,將在3個月內安排調休

  3.3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員工,不再執行加班制度

  3.4 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

  公司在節假日組織的郊游及其他娛樂活動

  公司在非節假日組織的下班后的娛樂活動

  出差時路途所花費的時間

  在非工作時間組織的培訓

  辦公室管理人員,未經上司指派或同意的日工作時間的延長

  第五章 考 核

  第一條 考核的類型

  1.1 本公司員工的考核可分為考勤與考績

  1.2 考績分為試用考核、年終考核

  1.3 員工考核記錄將作為轉正、升遷、調薪、核發年終獎金及懲處的依據

  第二條 考勤制度

  2.1 員工應每天打卡以記錄出勤時間

  2.1.1 員工在到達公司后或離開崗位前應著制服打卡

  2.1.2 員工如果未按規定打卡,將視為缺勤,并扣除相應工資

  2.1.3 任何員工不得代為其他員工打卡,否則將被視為較重違紀行為

  2.1.4 員工應對考勤卡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前往人力資源部申請補辦

  2.1.5 員工因公司業務需要外出辦事而不能進公司的,應該事先填寫“外出工作時間表”并由部門主管簽字,回公司后應即將“外出工作時間表”交人力資源部確認

  2.2 員工應準時上班,不得遲到、早退、曠職:

  2.2.1 工作時間開始后15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2.2.2 工作時間終了前15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2.2.3 工作時間開始后或結束前15分鐘到4小時內到班或下班者,以曠職半天論4個小時之外到班或下班者以曠職1天論

  2.2.4 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三次,即使累計時間不超過15分鐘,也以曠職半天論 2.2.5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根據實際缺勤天數按曠職處理

  2.2.6 擅離工作崗位,按曠職處理

  2.2.7 曠職期間,工資不發

  2.3 公司將根據考勤紀錄實行獎懲,具體辦法參考第十三章

  2.4 員工在年內的考勤記錄將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

  第三條 考績制度

  3.1 考績分為試用考核、年終考核

  3.1.1 試用考核:由部門主管考核試用人員,經評估合格后,報人力資源部審核予以正式錄用

  3.1.2 年終考核:每年年底執行由部門主管對部門員工先行考核后,呈人力資源部總評

  3.2 考績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團隊精神、遵紀情況等等

  3.3 考績可分為以下等級:

  杰出,工作成績優異卓越,對組織、公司作出較大貢獻優秀,全面完成工作成績且在大多方面超出標準勝任,工作完成合乎要求,達到標準需改善,尚有未達標準方面,但經努力可改進

  不合格、工作差等,經過提醒教導后仍未改善

  3.4 考績結果為“需改善”或“不合格”的,均屬“不能勝任工作”

  3.5 考績工作由主管、經理根據員工的工作績效,專業技能,工作態度以及全年的功過記錄等以客觀的態度予以評定

  第六章 薪 酬

  第一條 工資構成

  1.1 員工的工資總額由基本工資、獎金(其中出勤、表現、效益獎各占1/3)、津貼構成

  1.2 公司根據員工的職位性質、職責范圍和個人表現確定員工的工資,員工的平均小時工資為其月基本工資除以167.4(員工平均每月工時)

  1.3 如果員工按時出勤,并能履行其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遵守主管人員或其他上級的指示,則公司每年將根據公司當年效益情況,給予員工一定數額的獎金,是否給予獎金及獎金的具體數額將由部門主管決定

  第二條 工資支付

  2.1 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

  2.1.1 工資發放實行先做后付制度,即當月工資次月發放

  2.1.2 公司發薪日為每月5-7日,如遇公眾假期,發薪日可提前或推后

  2.2 公司按規定從員工當月工資收入中扣除個人所得稅,并代員工向政府稅務部門繳納

  2.3 本公司員工不得向他人泄漏自己月薪所得,亦不得詢問本公司其他員工的月薪所得,違反此規定的員工應受到相應的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將導致解聘

  第七章 福 利

  第一條 社會保險

  1.1 公司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第二條 醫療福利

  2.1 員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在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2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公司可視具體情況,按當地有關政策執行

  2.3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待遇

  2.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2.5員工應享受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假 期

  第一條 假期類別

  1.1公司的假期分為法定節假、婚假、喪假、年休假、補休假、病假、產假和事假

  1.2 除長病假外,公司給假以“工作日”計

  第二條 請假規則

  2.1 所有休假應事先獲得直接上級主管批準.

  2.2 所有假別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 按請假核準權限獲批準后, 統一交人力資源部備存.

  2.3 所有員工必須在休假完畢后立即至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

  第三條 法定節假日

  3.1 員工每年享有共計十個工作日的法定休假:

  元旦一天

  春節三天

  勞動節三天

  國慶節三天

  3.2公司可要求員工于法定節假日進行工作,并按照有關法律、本員工手冊與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報酬

  第四條 婚、喪假

  4.1員工結婚給假3個工作日符合計劃生育晚婚的(男員工晚于25歲,女員工晚于23歲,或晚于政府規定的年齡)員工向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4.1.1婚假工資照發,但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結婚證明

  4.1.2婚假只能在結婚日前或后1個月內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店長或區經理特批

  4.2 如員工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憑醫院《死亡通知書》,公司將給予員工最長三天的喪假

  4.2.1 員工如需請喪假,須提前通知人力資源部

  4.2.2 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五條 年休假、補休假

  5.1公司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5.1.1員工為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后,每年享有一次連續6個工作日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間將支付基本工資、獎金和補貼年休假允許拆零休假,年休假的休假時間按天計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5.1.2普通員工需要年休,應當提前一周,向部門主管提出申請,獲得2級批準后,方可休假管理人員需年休,應當提前二周,向上級主管提出申請,獲得2級批準后,方可休假

  5.1.3年休假需在一年內休完它不予累計享用,也不折發酬金

  5.1.4為保證公司的日常有效運營,部門主管將提前為每位員工計劃和安排休假日程

  5.1.5 員工在未得到公司事先同意情況下, 不得以年休假為理由離開工作崗位

  5.2公司實行補休假制度

  5.2.1員工為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后,每年享有6個工作日的補休假

  5.2.2員工請補休假需提前1周書面申請

  5.2.3補休假需在一年之內休完它不予累計享用,也不折發酬金補休假的休假時間按天計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第六條 病假

  6.1員工每月可以享有一個工作日帶薪病假如果員工該月未休病假,則既不能累積,也無任何補償

  6.1.1一個日歷月中,員工請病假2個工作日及以上,自第2個工作日起,在扣除當月出勤獎后,按各地方政府規定計發病假工資

  6.1.2凡因重大病因須住院、手術者,工資按各地方政府規定發放,但須出具市級醫院住院診斷證明

  6.2凡請病假,應在病假當天親自或電話通知部門主管并在病假結束返崗當天出具公司指定醫院(急診除外)的病假證明,由公司人力資源部予以審核歸檔

  第七條 產假

  7.1女員工生育享有產假

  7.1.1單胎順產休產假90天,從預產期前十五天至預產期后七十五天配偶分娩給假1天

  7.1.2 24歲以上分娩頭胎者,增加15天,其初婚配偶給假3天

  7.1.3難產多胎等根據各地方政府規定給假

  7.2所有女員工必須于孕后一個季度之內通知部門主管其懷孕狀況

  7.2.1休產假必須于預產期前十周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并出示醫院出具的妊娠證明

  7.2.2產假工資按各地方政府規定計發

  第八條 事假

  8.1員工請事假應事先由部門主管批準,人力資源部審核,事先未得到批準的缺席,按曠職處理

  8.2事假期間工資不發

  第九章 培 訓

  第一條 培訓目的

  1.1通過培訓,使員工達到并保持在本職工作崗位上進行規范服務的要求

  第二條 上崗培訓

  2.1上崗培訓是指員工到崗后至試用期滿前的業務培訓

  2.2上崗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部門職能與工作目標

  部門崗位結構和崗位職責

  崗位應知應會

  操作技能和工作程序

  本公司和本部門規章制度

  2.1.2上崗培訓由各業務部門組織實施

  2.2上崗培訓的考核結果與員工轉正評定相結合

  第三條 在崗培訓

  3.1在崗員工業務培訓由各部門按照年度培訓計劃實施凡公司出資培訓的,培訓前員工應根據公司要求簽訂培訓協議

  3.1.1在崗培訓由各部門組織實施,人力資源部配合必要時可委托有關單位來公司培訓或組織有關員工參加公司外培訓

  3.1.2在崗培訓可采取崗位交叉培訓、業務提高培訓、新規范新技術培訓等多種方式

  3.2公司每年根據具體情況由人力資源部對現有主管以上人員進行培訓

  3.2.1對管理人員的統一培訓由人力資源部安排,組織實施

  3.2.2管理人員統一培訓的內容包括管理理論、管理能力、管理技巧、新知識、新技能、等等

  3.2.3對管理人員的專項培訓,由本部門或人力資源部提出專項申請,報店長或區經理批準執行

  3.3培訓考核的資料應歸檔保存,作為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條 待崗培訓

  4.1待崗培訓是指員工離開原崗位,列入編外,由人力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培訓

  4.1.1待崗培訓的內容為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等等

  4.1.2待崗培訓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4.2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教育無效,可列入待崗培訓

  多次違反員工手冊及公司和部門的規章制度,尚不足以辭退

  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部門認為應待崗培訓

  績效考核中評定為不合格的

  4.3員工待崗培訓按下列程序辦理:

  所在部門負責辦理呈批手續 由所在部門主管和人力資源部主管集體討論決定

  店長或區經理批準執行4.4員工待崗培訓期間待遇如下:

  待崗期內,發基本工資,停發任何形式的獎金和津貼、補貼

  對延長待崗期三個月的,從延長期的當月起其基本工資逐月遞減20%,但最低額不低于地方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

  待崗培訓員工不享有當年年休假

  4.5員工待崗培訓考核合格,原則上安排回原部門,若原部門無法接收,公司將另行安排崗位,員工工資按新崗位重新確定,若員工不服從分配,公司可與員工終止合同

  4.6 待崗員工重新上崗后,若再次被列為待崗對象,可勸其辭職或作辭退處理

  第十章 調 動

  第一條 調動種類與程序

  1.1 調動是指在勞動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的工作地點和職位級別的調整

  1.1.1 員工調動分為平行調動、晉升調動、降職調動和臨時調動

  1.1.2 普通員工的調動主要是店內調動管理人員的調動,除店內調動外也可以是店與店之間的調動

  1.1.3 員工沒有可接受的理由,不得拒絕公司對其職位、工作地點的調動,否則以終止合同論

  1.2 任何調動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1.2.1 所有調動,都須經部門主管批準,交人力資源部備案,管理人員調動視級別不同須經店長或區經理批準

  1.2.2 公司對于進行內部轉移的員工,給予相當于該員工在轉出單位當月月工資2倍的搬家津貼,由轉入單位承擔

  第二條 平行調動

  2.1平行調動是指在職位級別、薪酬不變情況下的職位變動

  2.2員工的調動取決于以下(但不限于)情況:

  部門工作量的增減

  為員工職業生涯發展的需要,進行的職位輪換

  員工不能勝任現任職位

  工作急需

  新店開張

  其他原因

  第三條 晉升調動

  3.1 晉升調動是指在職位級別或薪酬向上調整的職位變動

  3.2 員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有資格晉升到高職位:

  員工在原職位表現優秀

  有擔任高一級職位的能力和潛力

  完成晉升職位所必須的教育與培訓

  誠實、正直、態度積極

  3.3 晉升調動可通過自薦或直接主管推薦,經2級批準,由經人力資源部的審核實施

  第四條 降職調動

  4.1降職調動是指在職位級別或薪酬向下調整的職位變動

  4.1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由上級主管建議,人力資源部批準,方可以降職

  4.1.1 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4.1.2 由于組織結構調整,相應職位被取消,沒有合適的職位空缺

  4.2 降職人員從降職的次月起執行新職位的工資與福利標準

  4.3 降職調動應當從嚴掌握

  4.4 員工有權對降職調動提出異議,但公司一經決定,員工應當服從

  第五條 臨時調動

  5.1 如果一個部門的人員臨時緊缺,經店長或區經理同意后,可以從其他部門臨時調動人員被臨時調動的人員仍執行原職位的工資福利標準

  5.2 臨時調動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否則該員工必須辦理正式調轉手續,工資福利按新職位標準執行

  第十一章 安 全

  第一條 安全規則

  1.1 禁止在倉庫、賣場及其他工作場所吸煙

  1.2 禁止將任何東西堆放在安全門及安全通道前,以免阻塞

  1.3 未經保安部門允許,不得將非公司人員帶入辦公室或倉庫

  1.4 所有員工必須保證自己及同事的安全,對任何可能引起危險的操作和事件要提出警告嚴重的應報告部門主管

  1.5 員工必須熟悉本工作區內滅火裝置的位置以及應急設備的使用方法

  1.6 員工在進行危險性工作或在危險地區工作,應佩帶公司提供的防護服、防護工具

  1.7 員工應遵守工具的安全操作說明非工作執掌范圍,不得擅自使用機器設備或機動車(叉車)

  1.8 公司禁止員工移動或拆除設備上的安全標識,禁止改裝現有設備

  1.9 員工在各自的崗位區域內應積極參與處理意外事故,并服從統一調度

  1.10 員工有義務將任何安全事故上報

  第二條 火情處理

  2.1 當火警發生時,應采取如下措施:

  保持鎮靜,不要驚慌失措

  按動最近之火警報警器并通知值班人員和安全部門主管

  通知總機,說出火警發生的地點及火勢大小

  呼喚最近的同事援助

  在安全的情況下,利用最近的滅火器材盡力將火撲滅

  切勿用水或泡沫滅火機撲滅因漏電而引起的火情

  把火警現場所有的門窗關閉,并關閉所有的電器開關

  2.2 如火勢蔓延,應及時采取如下疏散措施:疏散區按照防火區隔進行劃分,由專人負責其所在區域的疏散工作聽到廣播后應立即組織撤離火警現場

  撤離火警現場時,切勿搭乘電梯,必須從消防梯疏散

  2.3 員工應參加火警演習,熟記火警訊號、火警通道、出入位置及滅火器具使用方法

  第三條 意外緊急事故

  3.1 在緊急或意外情況下注意:

  保持鎮靜,立即通知上級領導和保安部門

  協助維護現場

  與同事鼎力合作,務使公司業務保持正常進行

  3.2 如果員工在公司內受傷或發生事故,應當注意:

  在場的員工應立即通知部門主管或值班經理

  協助救護傷病者

  自覺維護現場秩序

  3.3 如有人被關在電梯內,員工應立即電話通知安全部門和維修部門,由其操作電梯緊急程序

  第四條 及時匯報

  4.1 為了保障安全操作,員工應當向部門主管或安全部門匯報所有不安全的實際操作或事故隱患

  4.2 員工如果在公司內發現任何可疑人員,應當立即向保安人員匯報,以便將其驅逐出商場

  第十二章 保 密

  第一條 商業秘密的范圍

  1.1凡在本公司就職而產生的,而獲取的文件、資料、稿件、表格等等業務信息,如有關客戶名單、合作目的、價格、營業額、營銷、員工薪酬,無論是口頭、書面的或是電腦文件形式的,無論是客戶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屬商業秘密

  第二條 保密規則

  2.1公司員工務必遵守以下規則,否則視具體情況予以違紀處理:

  所有機密文件必須妥善保管

  不得將公司文件用于不屬于公司業務之用途

  客戶的情況,公司的業務不可作為閑談話題

  應在接待處或會議室接待來訪,嚴格禁止客戶、親友進入各部門辦公區,如遇客戶參觀,須事先經公司批準,由人力資源部事先通知員工將室內及桌面的機密文件收好

  下班后,桌面、影印機、打印機、公用電腦等處不得留有客戶資料,尤其是有關策略、推廣、媒介計劃、收款、報價等文件,包括草稿,不再有用時要用碎紙機銷毀

  特別機密文件必須在文件上加以注明特別機密文件不再使用時,應歸還客戶或予以銷毀特別機密文件之傳送,須事前通知收件方,事后向收件方確認其確已收到

  任何業務信息的透露與公布都必須由店長或區經理決定

  不打聽同事的考績結果和薪酬收入

  第十三章 違 紀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紀律及保證任務的完成,并強化員工敬業精神,特制定本獎懲辦法

  第二條 一般違紀行為

  2.1 以下行為為一般違紀行為:

  無故遲到、早退一次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情節較輕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攜帶公司規定不得帶入工作場所之物品進入工作場所情節輕微

  因個人過失致工作發生錯誤,情節輕微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

  在公司上班時間內串崗、戲鬧、干私活情節較輕

  上下班無故不打考勤卡未經允許在工作時間內吃飯、洗澡

  隨便吐痰、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未經批準使用不屬自己使用之機器設備

  工作態度不認真,發生輕微責任事故

  下班后不按規定切斷電源

  著裝、儀表、禮儀、言行不符合員工行為規范

  不保持更衣柜內整潔

  不按工作時間表或分派的任務進行工作

  對客戶或其他員工無禮

  違反公司其它規章制度,情節較輕的其他行為

  2.2 員工如犯有一般違紀行為行為一次,將受到口頭警告,并要求其簽收口頭警告記錄

  第三條 較重違紀行為

  3.1 以下行為為較重違紀行為:

  無故連續遲到、早退兩次以上

  曠職半天

  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

  在公司上班時間內串崗、戲鬧、干私活情節嚴重

  未經許可曠職半天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如期完成或處理嚴重不當且未申報正當理由

  因疏忽致使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傷及他人或造成其他損失

  在工作時間內未經主管許可,擅離工作崗位,情節較重

  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安排外人進入倉庫或辦公區

  在嚴禁吸煙地區吸煙者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者

  遺失經管的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

  未經上級主管同意,擅自換班、調班

  工作時間喝酒

  未經允許,動用公司機器設備及材料

  未經批準,無證啟動、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動用公司車輛辦私事

  違反生產操作規程,造成產品質量事故或損壞機器設備

  陽奉陰違,故意消極怠工

  擅配或私配公司的各種鑰匙,即使未造成損失

  因個人原因被客戶投訴并經查實

  向客戶索取物品及小費

  未經許可將任何商品帶出公司,即使是破碎的或損壞的或過期

  故意不服從上級的指示

  未經許可私自更換工衣柜或私自撬開工衣柜的

  提供虛假的醫療證明

  在工作時間持有或企圖帶入公司烈性酒或麻醉劑

  未經許可在布告欄內張貼或移動通知

  在一年內,員工如犯有二次一般違紀行為

  3.2 員工如犯有較重違紀行為將受到書面警告,并要求其簽收書面警告記錄

  第四條 嚴重違紀行為

  4.1 以下行為為嚴重違紀行為:

  散布謠言,致使公司蒙受嚴重不利而有事證者

  全月累計或連續曠職一日者

  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天的

  為了自己購買而遮掩促銷條款或私自改動價格

  制造謠言、惡言中傷其他員工、在公司范圍內爭吵、罵架的

  拒絕主管人員合理調遣、指揮并有嚴重侮辱或恐嚇之行為者

  違反重大安全衛生規定致使公司蒙受嚴重損失者

  聚眾鬧事,在公司范圍內動手打人或互相毆斗的

  在公司內聚賭者

  無故毀損重要公物或攜帶違禁品如兇器進入公司者

  利用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泄露或偷竊公司的機密,情節嚴重者

  在明示禁煙區內吸煙引起火災,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工作時飲酒滋事,攜帶毒品者

  在公司內有傷風化行為情節嚴重者

  營私舞弊,侵吞公有財物者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影響公司聲譽或利益,或導致嚴重不良后果者

  擅離工作崗位,滋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隱瞞或偽造履歷者,致公司誤信而受損者

  對公司同仁暴力威脅、恐嚇,擾亂秩序者

  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被公安司法部門拘留審查有罪或被判有期徒刑者

  偽造、編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在外從事于公司利益沖突工作者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做任何有損公司權益者,情節嚴重者

  有貪污、挪用公款或收受賄賂,經查明屬實者

  散播有損本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蓄意策劃及參與罷工的

  把公司財物私藏于更衣柜內

  偷竊或非法占有客戶、公司或其他員工的財物,無論價值多少

  向公司的競爭者或其他任何機構泄漏保密信息

  未經許可在公司內攜帶炸藥或其它危險物品

  未通過計算機跟蹤而變動價格標簽

  偷竊、涂改、偽造公司檔案、資料、各種原始憑證、原始記錄及重要文件

  污辱、襲擊顧客,工作態度惡劣

  污辱、誹謗、毆打、恐嚇、威脅、危害上級、同事

  故意損壞公司財物、客人財物或他人財物

  聚眾怠工、造謠生事、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情節嚴重者

  在社會上違法亂紀,被收容審查或追究刑事責任

  在一年內員工如犯有一次一般違紀行為和一次以上較重違紀行為

  在一年內員工犯有二次以上較重違紀行為

  4.2 如犯有嚴重違紀行為,員工將被勒令暫停工作二日,在此期間工資不發,公司將于調查后作出最終決定

  4.3如經過公司調查,員工的嚴重違紀行為無正當理由,公司將立即辭退員工,并不支付任何賠償金

  第五條 失職行為

  5.1 以下行為構成一般失職行為:

  在工作時間內談天、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或其他怠忽職守,而致使生產工作受到損失者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和程序致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泄露商業秘密

  丟失或找回物品而未及時匯報

  在售貨區、實驗室、倉庫、洗手間、更衣室或接待室吃任何食物

  未經許可啟動或操作公司的車輛、機器或設備

  員工損壞或遺失公司財物,拾到物品不處理、不上交,據為己有

  上班時服裝或制服不整潔

  管理人員的失職行為(如對下屬的過失行為不處理、不報告被檢舉揭發)

  當班睡覺、下棋、玩牌、玩電腦游戲

  重要崗位工作時違反崗位職責、工作程序,即使尚未釀成事故

  無故脫崗達一小時以上

  遺失公司重要資料及物品

  與上述條款性質類似的其他過失

  員工違反從業常識造成損失或違反財務制度、人事制度、崗位職責造成公司成本、利潤、資金財產等損失

  其他因過失而損失公司財產的行為

  5.2 以下行為構成嚴重失職行為:

  凡上述5.1失職行為造成公司損失額達到1000元或以上,構成重大損失

  凡營私舞弊或個人過失造成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3一般失職行為給予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

  5.4 嚴重失職造成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公司可以予以辭退,并保留進一步追究責任和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條 懲處程序

  6.1 任何違紀處分,都必須按規定的程序進行

  6.1.1 口頭警告,由部門主管決定,并填寫“違章違紀單”,交人力資源部留存

  6.1.2 書面警告,部門主管及人力資源部決定

  6.1.3 辭退決定,由部門主管及人力資源部作出,由店長或區經理批準

  6.1.4 如對員工進行書面警告以上紀律處分,應及時將所有的證據材料交人力資源部審核

  6.1.5 如對本員工手冊中未作直接規定的違紀行為進行處分,不論該行為的嚴重性如何,應事先征求人力資源部的意見

  6.2 員工在受到第一次違紀處分后,12個月內如再有處分,則受到累計升級的處分如下:

  一般違紀 + 一般違紀=較嚴重違紀

  一般違紀 + 較嚴重違紀=嚴重違紀可立即辭退員工,并不支付任何賠償金

  較嚴重違紀 + 較嚴重違紀=嚴重違紀可立即辭退員工,并不支付任何賠償金

  6.3 每項違紀處分都應當通知受處分員工,并要求該員工簽收,員工有權對處分提出意見

  6.3.1 如員工對工作不滿意或對上級的任何指示、決定不服,可按照本條規定提出意見,但是員工不得以此為理由停止進行工作或履行職責

  6.3.2 員工應首先將其意見告知其直接上級

  6.3.3 如直接上級無法解決或員工對該上級的意見仍不滿意,則應將其意見書面遞交二級主管,并抄送人力資源部主管

  6.3.4 如果員工覺得未充分聽取其意見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則有權將問題直接提交人力資源部主管,人力資源部主管將協調各方解決

  6.3.5 最終處分決定一旦作出,員工必須在處分決定上簽字確認,如員工不簽字,部門主管及人力資源部人員將以掛號信或其他法定形式送達員工,處分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6.4 任何處分決定均須歸入員工在企業的內部檔案中,并可根據員工的表現決定是否歸入人事檔案

  第十四章 解 聘

  第一條 終止合同

  1.1 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2 勞動合同臨近期滿,公司提前30天通知欲繼續錄用者,雙方商談續訂合同未接

  到公司通知者,其勞動合同按期終止本合同期滿前30日內,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續定意向,合同期滿時自動終止

  1.3 除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以下條件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不符合錄用條件者,通過隱瞞實情獲得轉正

  政府規定持證上崗的工種如司機、財務人員等其持證資格喪失

  本公司合營期滿

  1.4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員工:

  被證明不符合任職資格的

  績效考核連續兩次不合格的

  有重大隱瞞及虛假申報的

  不能或不愿服從公司正常調動的

  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公司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員工難以接受的

  第二條 協商解聘

  2.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2如員工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如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第三條 辭退性解聘

  3.1員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并且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后,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3 因公司縮減業務范圍或因公司經營條件或管理方針變化而產生冗員,公司有權依法裁減員工人數

  第四條 辭職性解聘

  4.1在下列任何情況下,職工可提出辭職并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

  職工被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公司未按照薪酬政策支付員工薪金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4.2 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2.1 對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如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6個月通知公司

  4.2.2 不遵守以上程序員工,賠償公司本人離職當月一個月工資情節嚴重的屬“未經批準擅自離職”,公司將其行為記入其人事檔案

  4.2.3 凡員工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者,該月合同工資暫不發給,待離職手續完成后予以補發

  4.3 辭呈一經提出,除當年年休假之外,公司不再有其它給假當年年休假視提辭者當年工作時間長短酌情考慮提辭者如已休滿合同規定的年休假,應將多休的天數的工資退還公司如未休夠截至準辭日應休的年休假,則公司用工資予以補足

  4.4 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以曠職處理并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

  在勞動合同中與公司就出資培訓、分配住房等有服務期的約定,且服務期未滿的

  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審查尚未結案的

  第五條 退休解聘

  5.1 員工男60歲、女55歲,無論合同是否到期,均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并按國家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年齡已到,但仍可勝任工作,經店長或區經理特別批準者例外

  第六條 移交手續

  6.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均應辦理移交手續

  6.1.1員工在離職前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并填寫“離職手續表”交人力資源部:

  所經營的公司財物(含公司發給個人的裝備和工具等)

  向公司借取的個人預支款

  應辦未辦及己辦未了的事項

  所經辦業務項目之辦事細則

  所經辦業務之各項資料(包括公文、圖書、技術資料等)

  6.1.2 移交應親自辦理,如有特別原因,經核準可指定他人代為辦理移交,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6.1.3 員工之移交注冊應一式三份,由交接雙方及監交人各執一份

  6.2 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導致公司財物缺少、損壞,以及使公司蒙受其他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及違紀責任

  第十五章 爭 議

  第一條 爭議處理的原則

  1.1員工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與公司發生的勞動爭議必須以合法的形式予以解決員工不得借故鬧事、破壞正常的工作秩序、停止進行工作或履行職責

  1.2 如果員工以勞動爭議為理由停止進行工作或履行職責的,將視為嚴重違紀

  1.3 如果員工以勞動爭議為理由借故鬧事或者破壞正常的工作秩序的,公司有權將其立即辭退

  第二條 爭議解決途徑

  2.1爭議發生后,員工應首先同其直接上級主管人員進行口頭或書面的溝通,以促進爭議的協商解決

  2.1.1 如直接上級主管人員無法解決或員工對該上級主管人員的意見仍不滿意或者爭議涉及該直接上級

  主管人員,員工有權將爭議直接提交人力資源部主管,人力資源部主管將協調各方予以解決

  2.1.2 如果員工不滿意人力資源主管的處理結果,可要求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店長或區經理協商

  2.2 如果爭議通過上述方式仍不能得到解決的,員工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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