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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探視權決定

時間:2024-12-03 14:04:31 決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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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離婚孩子探視權決定

  探視權,是父母基于與子女的身份關系而取得的權利,這種權利因離婚而衍生。那么,我國婚姻法對此作了哪些規定呢?現在,將在下面的文章為您詳細介紹探視權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國法律相關規定。

關于離婚孩子探視權決定

  一、探視權的概念和特征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后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二、我國婚姻法對探視權的規定

  1.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5.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探視權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探視權如何行使,可以由當事人自主約定時間、地點、方式,如果因此而產生了探視權糾紛,建議您可以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如果,您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您及時咨詢律師。

  

  離婚后的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法律對于離婚后探視權有哪些保障呢?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婚姻法》第38 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視、關心子女或與子女短時間共同生活,可以與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時,通過探視子女,對子女進行教育,還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雙方的愛,減少家庭破裂給他們造成的心靈傷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于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 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25 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第26 條規定: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離婚后,探望權怎么才能有保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探望權的處理:

  一、協議優先原則。

  對當事人通過協商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對其協議的內容予以審查認定,并作出判決。如雙方當事人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探望時間的確定方面,探望的時間太多或太少均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應當以每月探望兩次,每次為一天為原則,而且應當確定在周休日或節假日比較妥當,并允許當事人協商調節;在探望方式的確定方面,應當由探望權人到對方家接送比較妥當。

  二、協議探望是提起探望權訴訟的前置程序。

  對于新婚姻法實施之前的探望權的實施,雙方既可以通過協議解決,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但當事人首先必須先行協議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沒有事先協議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只有雙方協議不成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三、行使探望權的保證。

  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當事人在行使探望權遭到拒絕時,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法院對協助一方未盡協助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法院已生效的判決,可對其采取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可以對其罰款、拘留。以確保當事人探望權的真正實現。

  四、中止行使探望權的行使。

  實踐中可能存在有兩種情況:

  1、父或母頻繁探視子女,違反探視的規定會見子女,甚至干擾子女的正常生活。

  2、父或母有酗酒、吸毒等違法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這條規定,是對探望權人權利行使的'限制,不得違反判決的規定的行為,也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的保證。待原探望權人改正其行為,中止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確定其行為不會再不利于子女身體健康的,可以恢復其探視子女的權利。

  相關內容——探望權的內容:

  1、探視的時間

  時間可以由父母雙方協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一般探視到子女成年時。子女成年以后就可以自己決定了。

  2、探視的方式

  包括探望性探視和逗留式探視。探望性探視時間短,方式靈活;逗留式探視,一般時間較長,可在約定或判令的探視時間內,由探視人領走并按時送回被探視子女。

  探視的方式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是為了讓子女在成長過程中,盡量彌補因為父母離婚而缺失的“父愛”或者“母愛”。

  3、探視權的中止

  當父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并作出相應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視的權利。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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