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除租賃合同匯總五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解除租賃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解除租賃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
地址:
乙方(承租方):
身 份 證 號碼:
地址:
甲、乙雙方于年(下稱“租賃合同”),乙方向甲方承租位于號商鋪(下稱“該商鋪”),租賃期限自200X年01月01日起至 200X年12月31日止。現因乙方于200X年12月31日撤出。甲、乙雙方經友好協
商就租賃合同的解除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甲、乙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自于年月01日起解除,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于租賃合同解除之日自行終止。
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它費用計算說明如下:
三、乙方在該商鋪所進行的固定裝修歸甲方無償所有,由甲方自行處置。但乙方在租賃期間添置的可移動物品歸乙方所有,乙方應在200X年01月01日前將該設施設備搬離該商鋪。乙方逾期搬離的,視為乙方的違棄物,甲方有權自行處置。乙方搬離時不得損壞商鋪和其它屬于甲方所有的物品,否則,乙方應負責恢復原狀并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
四、乙方應在年月01日前向甲方移交該商鋪及其它屬于甲方所有的物品,并經甲方驗收和書面認可;逾期不移交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 元違約金,并賠償因此導致的甲方全部損失(包括甲方因不能按時向新的`承租方交付該項商鋪而承擔的違約責任),但由于甲方原因導致逾期移交的情形除外。由于乙方租賃期間裝修或其它原因造成該商鋪受到破壞的,乙方須賠償因此經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五、因乙方未履行商鋪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乙方繳納轉名服務費¥0。 繳納200X年01月01日前的租金、管理費、水電費 。
解除租賃合同 篇2
合同期限屆滿前任意解除條款的約定無效
有期限的租賃合同中經常會見到類似于這樣的條款“租賃期限屆滿前,雙方任何一方欲終止合同,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筆者暫稱此為“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前任意解除條款”。簽訂合同的雙方大都在簽訂該條款的時候未想到該條款的法律含義、法律后果以及是否有效等問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一方不想繼續履行合同,便以該條款為由欲解除合同,而另一方仍想履行合同,雙方即發生爭議。司法實踐中對該條款的效力如何意見不一,該條款是否有效的認定,關系到雙方是否均享有通知解除合同的權利,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構成違約,是否須承擔違約責任等問題。筆者認為,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前可任意解除”的條款應為無效。下面從幾個方面具體分析。
一、何謂任意解除權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一般認為《合同法》第232條不定期租賃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第268條承攬合同規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第308條貨運合同規定了托運人的任意解除權;第410條委托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需要明確的是,任意解除權只能是法定的。
二、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后果
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既然法律規定有任意解除權,權利的行使顯然不可能構成違約,無法按違約處理,不能適用《合同法》第107違約責任的規定。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權后的賠償僅指實際損失,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預期利益)的損失,而且約定的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也無法適用。
三、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權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在一份設立權利義務的合同中,同時約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條件的解除合同,這有違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明確的訂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即民事主體訂立合同,是為了追求預期的目的,即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產生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系,從而具體的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或終止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旨在消滅原有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隨意約定任意解除權,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穩定性將無從談起,訂立合同的初衷將不復存在,必將對經濟秩序造成毀滅性地打擊。
四、關于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我國的合同法認可法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合同法》94條即規定了一般的法定解除條件,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即上述本文列舉的四處規定;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或者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合同法》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合同法》93條同時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但不能不設任何條件而直接賦予雙方任意解除權。
如甲公司與張三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將自有的三間房屋和所在院落租賃給張三從事汽車修理經營使用,租賃期限為5年,雙方還約定了租金及租金的交納方式、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等,還約定“租賃期滿前,任何一方欲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將租賃標的房屋和院落交付給張三使用,張三也按約定交納租金,合同已實際履行。20xx年2月,甲公司欲收回房屋和院落,便通知張三要解除合同,張三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即鎖閉院落大門,防礙張三的正常經營和生活。張三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公司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甲公司辯稱,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已經通知解除,不應再承擔任何責任。
上述案例中,雙方是簽訂的有明確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在這種合同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雙方的任意解除權,雙方也沒有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本案合同中的“租賃期滿前,任何一方欲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的條款,并非是雙方當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依據。或許雙方約定該條款時欲賦予各自的任意解除權,也因合同法的立法旨意相違背而無效。該條款應是無現實意義的約定。因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如無法定任意解除權的賦予,也無其他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等情形存在,任何一方想終止合同,均須與對方協商一致,如與對方不能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則無法解除合同。如強行解除合同,則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上述案例中租賃期限為5年,履行尚不足一年,甲公司即想解除合同,是明確的預期違約行為,張三請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理應得到支持。
解除租賃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與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合字第 號租賃合同,現因 ,使 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協商,雙方愿意解除位于 (鋪位)的租賃合同,并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責任,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特簽定本協議,條款如下:
一、乙方于20xx年1月16日前將鋪位退回給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伍佰元(¥500.0)違約金,逾期達七天,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鋪位,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解除租賃合同,合同范本《解除租賃合同》。
二、乙方必需于20xx年1月16日前在工商部門辦完營業執照遷址或注銷手續。
三、甲方除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計柒仟元(¥7000.0)按金外,還需支付共計柒仟元(¥7000.0)作提前解約賠償金,總合計壹萬肆仟元(¥14000.0)。
四、雙方再次證明,20xx年6月1日至乙方解約退租當日,租金為每月共計人民幣貳仟貳佰元正(¥2200.0),在此期間涉及金額不乎的甲方收款收據均不作實,以防產生糾紛。
五、甲方于乙方退租當日,一次性結清應付金額,乙方以收據收款。
六、乙方不得損壞鋪位內設施和裝修,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七、乙方退租當日,甲乙雙方當面銷毀所簽《租賃合同》正本。
八、20xx年1月16日起,在此之前雙方所簽定的所有租賃合同終止作廢。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章) 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解除租賃合同 篇4
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方與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合第 號租賃合同,現因 ,使 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協商,雙方愿意解除位于 (鋪位)的`租賃合同,并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責任,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特簽定本協議,條款如下:
一、乙方于XX年 月 6日前將鋪位退回給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伍佰元(¥500.0)違約金,逾期達七天,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鋪位,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必需于XX年 月 6日前在工商部門辦完營業執照遷址或注銷手續。
三、甲方除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計柒仟元(¥7000.0)按金外,還需支付共計柒仟元(¥7000.0)作提前解約賠償金,總合計壹萬肆仟元(¥ 4000.0)。
四、雙方再次證明,XX年6月 日至乙方解約退租當日,租金為每月共計人民幣貳仟貳佰元正(¥2xx年 月 6日起,在此之前雙方所簽定的所有租賃合同終止作廢。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由雙方簽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章) 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解除租賃合同 篇5
解除租房合同協議書
甲方(出租方):東營市職工文化活動中心
乙方(承租方):東營新貴花嫁婚慶服務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就20xx年12月5日共同簽訂的`《 租賃合同》(下稱合同)的解除相關事宜,約定如下,以資遵守。
一、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以下事實:
1、甲方已收取乙方自20xx年12月5日至20xx年12月4日期間的租金共計人民幣80000元(大寫:捌萬元整);
2、乙方與甲方協商,甲方同意退給乙方剩余房租;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