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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時間:2021-04-19 13:24:26 贈與合同 我要投稿

贈與合同范文匯總七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贈與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贈與合同范文匯總七篇

贈與合同 篇1

  一、我國贈與合同法的瑕疵

  自從我國《合同法》頒布以來,學者從未間斷過對于合同法中不足的探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找出問題修正問題是法律完善的必經過程。對于我國合同法的不足之處,筆者有以下幾點看法。

  (一)贈與合同中對贈與人撤銷權規定的漏洞

  贈與人撤銷贈與可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是任意撤銷權的內容,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財產轉移前隨時撤銷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基于受贈人的過錯。既然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合同法》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則不通情理。由于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銷贈與,則在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之前,受贈人無權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更未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那么,因為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時,受贈人依據什么權利求賠償呢?

  (二)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條關于贈與人撤銷贈與規定的問題

  合同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這一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阻止受贈與人的忘恩行為。這里的忘恩行為可以理解為得到贈與卻傷害贈與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這一立法體現了民法維護公序良俗的原則,但是這里存在著立法上的缺陷,如果這樣的傷害行為不是出自于受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是由于不可知的意外造成,則這個規定有失公正。

  (三)關于撤銷贈與后財產返還的范圍規定的問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對 撤銷權人人的理解聯系之前的法條來看,指的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在贈與行為做出以后再行駛撤銷權的只有兩種情形:第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綜合前述,在被贈與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被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的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的約定義務。第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受贈與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基于這兩種情況,撤銷權人行駛撤銷權可以取回贈與財產,問題在于,這兩種情況下能取回的僅僅只是贈與財產嗎?某些財產交付以后是可以產生孳息的,若孳息不需要財產占有人的對應勞動僅憑贈與物自身就可以產生,則贈與物若未交付也同樣會產生,那么撤銷贈與后贈與期間孳息的歸屬便有待商榷。

  二、我國贈與合同法的瑕疵完善

  (一)就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撤銷權的規定的漏洞的完善

  可將一百八十九條的內容變為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變更后成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對于此類合同,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適用起來才會明確,立法規定的準確性從何得到體現,不至于產生爭議。

  (二)對一百九十二條漏洞的完善

  筆者認為應將一百九十二條更改為 受贈與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更改理由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從應然性角度:如上所述,贈與合同的訂立是有一定人情因素的情誼行為,忘恩行為是基于人情上的背離而表現出的行為上的傷害,最終產生傷害的結果。而不是行為人一時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道德標準也是把被贈與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而為的忘恩行為認定為不道德。既然這項規定來自于公序良俗原則,就應當完整的體現公序良俗的真正含義。因此,這里必須強調被贈與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做出的傷害贈與人的行為,才能剝離出因為疏忽而導致贈與人傷害的情況。舉重以明輕,我們可以做一個假設:這個規定如果不更改會出現一個情況,即被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立即遠離贈與人,擔心自己行為導致贈與人傷害,從而贈與合同被撤銷。很明顯這才是有悖于社會道德的忘恩。另一個證明就來自合同法的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受贈與人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這一條規定中要求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是受贈與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而不是其他非違法的行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違法行為表現形式上都是不道德行為,從這一條可以看出來,合同法本身同樣認為只有不道德的行為才會成為忘恩行為,并不是一時無心之失就會被認定不道德。具體到一百九十二條,并不會因為被贈與人的一般過失導致贈與人傷害,贈與人就獲得了撤銷贈與的權利。從必要性的角度看:有的法律學者認為,這個法條里面本身包含了這一部分的含義。但是如果不寫進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那么就要進行縮小解釋才能達到這個目的。法律必須是嚴謹的,不能容許這樣的省略。試想一下,如果這里可以做法條中包含被贈與人有傷害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意,那么民法體系中的多條法規都可以類推的去做這樣的推理,這樣做豈不是法條大亂。就我國司法現狀來講,并非每個司法人員的法學底蘊都是一樣淵博,如果法條的表述不夠明確,需要去推理必然帶來法條適用中的爭議。如果不寫入主觀上的要求,那么在司法過程當中必然會出現因為一時疏忽造成贈與人傷害而被撤銷贈與的案例。由此看來,這里的被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一定要強調。綜上所述,從應當性和必要性兩個方面來看被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侵害被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這一句都必須加入。

  (三)撤銷贈與后財產返還的范圍的`更改

  筆者認為這里可以取回的財產應該包括贈與財產在贈與期間的孳息。在民間借貸的案例中,如果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法院將不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但是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借款人仍然不歸還借款,屆滿后至還款時期間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付,法院將支持這樣的請求。為什么對于沒有約定的部分法院還是會支持,探究根底就是因為這里借款人存在著過錯,應當還款而沒有還款,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這里的利息可以當作是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可以預見的出借人可以獲得的利益,屬于直接利益,借款人當然可以要求賠償。以此類推,在訂立贈與合同之時,如果孳息是受贈與人可以預見的贈與人的利益。具體到贈與合同法中,撤銷權人行使權力的原因,是由于被贈與人的過錯即一百九十二條和一百九十三條所表述的忘恩行為。忘恩行為是背離社會道德的行為,撤銷權行駛后要回贈與期間贈與財產產生的孳息,也應當屬于法院應當支持的范圍之內。

  結語

  合同法制定到今日已經經歷了十多個年頭,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舊的條文必然不能充分的解決所有當下的問題。在贈與合同方面,筆者就自己的觀點提出少許意見,做探討之用。法律的制定就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學習的目的就是為了問題盡可能的妥善的解決,本文則是本著這一目的而作。

贈與合同 篇2

  贈與人:XX(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XXXXXX

  有效證件號碼:XXXXX

  受贈人:XX(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XXXXXX

  有效證件號碼:XXXXX

  受贈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受贈人:XXX(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XXXXXX

  負責人:XXXX

  職務:XXXXXX

  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贈與乙方。按照有關法律定,雙方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不動產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況

  本合同所指不動產位置于:XXXXXX其他自然情況,如面積,戶型,建筑時間等等。

  第二條贈與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贈與人的權利

  1.不動產所有權轉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權使用該不動產或將其出租給第三人且有權獲取因出租該不動產所產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贈與之同時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扶養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二)贈與人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轉移不動產所有權于乙方;

  2.附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應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合同所指不動產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受贈人的權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項下不動產之所有權。

  (二)受贈人的義務

  1.若贈與合同附義務,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所附義務。

  2.甲方依合同約定撤銷贈與時,乙方應向甲方返還不動產。

  第四條贈與標的登記

  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約時間:XXXX

贈與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贈與方)

  乙方:__________(受贈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贈與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贈與乙方

  (贈與物的名稱、數量、質量)

  2.甲方將于__________(時間)在_________(地點)將贈與物交付給乙方。

  3.甲方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責任義務。

  4.甲方享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5.乙方應于__________(時間)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生效力。

  6.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4

  甲方(贈與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乙方(受贈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

  2.贈與方的權利義務_____

  3.受贈方的權利義務_____ 4.贈與標的的交付_____(包括時間、地點、相關手續的辦理等) 5.其它

  甲方:_____名稱:_____住址:_____

  電話: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蓋章:_____

  乙方:_____名稱: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蓋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贈與合同 篇5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贈與者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事宜締結契約:

  第一條 甲方于乙方完成第二條所列的條件時,贈與乙方_________制___________牌鋼琴一臺。

  第二條 本贈與契約生效的條件為乙方必須通過大學入學考試。

  第三條 乙方達成第二條的約定時,甲方應于一個月內購得________制_____________牌鋼琴一臺贈與乙方。

  第四條 甲方于乙方尚未達成第二條所列的條件前死亡時,本契約即告失效。

  第五條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

  受贈與(乙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 篇6

  甲方(贈與人):xx

  乙方(受贈人):xx

  甲乙雙方就贈送xxxx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xx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車輛行駛證、車輛合格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二、贈與物的交割:甲方將xx商務車于xx年xx月xx日在xx交與乙方,并于當天配合乙方到長沙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

  三、乙方應在簽字合同的一個星期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四、該車需辦理過戶手續,過戶手續由乙方辦理,過戶費用由乙方負責。

  五、該車自交車之日(xx年xx月xx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因違法而產生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本合同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7

  贈與人:

  受贈人:

  為鼓勵廣大學生刻苦學習成為優秀人才,經贈與人與受贈人友好協商,由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 獎學金,雙方當事人為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捐贈目的

  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 獎學金,目的在于鼓勵學生全面發展,成為國家棟梁之材,造福于人民。

  第二條 捐贈金額

  贈與人設立 獎學金的基金為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條 捐贈金額的支付

  贈與人于 年 月 日通過銀行匯款至受贈人人民銀行賬戶。受贈人應當及時進行查驗。

  第四條 獎學金管理與發放

  1、 在 獎學金設立的同時,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組成 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對該基金進行管理和發放。

  2、 獎學金的基金由受贈人負責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每次定期儲蓄一年,利息用于發放獎學金。發放后剩余的利息仍存入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200%,可以將發放獎學金數額提高一倍。發放后剩余的利息亦再存入該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300%后,全部利息均用于發放獎學金,獎學金數額相應提高。

  3、 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時間為每年九月份;每次獎勵 名優秀學生,每人獎學金為 元。

  4、 獎學金發放標準

  凡獲得 獎學金者必須符合下列標準:①大學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②學習成績優秀,其中專科生與本科生學習成績須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須有質量較高的論文發表; ③品質良好,本學年內未有任何校際處分。

  5、 獎學金評定辦法

  凡符合第四款所列標準者即有獲獎資格。入圍后,由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入圍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評議,然后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者,當場揭曉,并張榜公布。

  第五條 獎學金存續時間

  獎學金為永久性獎學金,受贈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條 捐贈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出現時,贈與人可以撤銷捐贈:

  1、 受贈人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使不應獲獎者獲獎,與 設立目的不符的;

  2、 受贈人擅自將獎學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本贈與時起成立并生效。

  第九條 其他

  1、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簽訂之后須經公證,始得成立與生效。

  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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