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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時間:2021-03-27 18:17:43 贈與合同 我要投稿

【推薦】贈與合同范文匯總十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贈與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推薦】贈與合同范文匯總十篇

贈與合同 篇1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范本

  贈與人: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不動產行為的權利義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贈與財產

  贈與人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受贈人,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贈與人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第二條 贈與財產的狀況

  名稱:_________數量:_________質量:_________價值:_________位置:_________

  第三條 贈與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

  贈與人會同受贈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寫明具體的不動產產權登記機關名稱)進行贈與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五條 手續辦理

  受贈人應在_________(寫明具體的期間)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第六條 權利保證

  贈與人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并無積欠稅金,倘有贈與人應負責繳清。

  第七條 費用負擔

  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受贈人負擔。

  第八條 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

  第九條 贈與物的交付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條 贈與物的損毀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贈與物的瑕疵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贈與的撤銷

  1、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并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5)_________.

  2、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

贈與合同 篇2

  甲方(贈與方):_________(姓名)

  乙方(受贈方):_________(姓名)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物的狀況:_________ 。(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2.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_________。(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3.甲方享有_________的權利。(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4.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_________。(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5.其它:_________。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3

  甲方(贈與人):

  住所:

  身份證號:

  乙方(受贈人):

  住所:

  身份證號:

  為明確甲乙雙方贈與車輛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其所有__________車(車票號:____________)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車輛行駛證、車輛合格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二、贈與物的交割:甲方將__________車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交與乙方,并于當天配合乙方到__________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

  三、乙方應在簽字合同的一個星期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四、該車需辦理過戶手續,過戶手續由乙方辦理,過戶費用由乙方負責。

  五、該車自交車之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由該車發生的相關一切責任,事故、賠款和交通罰款均與甲方無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4

  合同法頒布之前,盡管學術界對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明確規定,將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性合同,并運用于審判實踐,成為基本共識。合同法頒布以后,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比過去更為激烈,不僅理論界主張不同的觀點,審判人員在學習新合同法的過程中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現這種情況,說明合同法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不十分明確,容易讓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啟示。

  一、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幾種觀點

  (一)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據筆者的了解,多數學者都持此種觀點。其主要理由在于:

  1、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成立,則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義務,贈與的意思表示對贈與人沒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行行為而落空,這與誠實信用原則是背道而馳的①。

  2、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概念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規定已明確表達出這樣的意思:贈與合同經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時即成立②。

  3、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表明,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其它任何條件,“一諾即成”,因而是諾成性合同③。

  4、合同法第188條關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證。

  (二)贈與合同是一種效力較弱的諾成合同。持這種觀點者認為,“合同法對于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贈與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時生效,不以接受贈與物為生效條件。但這種諾成合同的效力較弱,如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④基于相同的理由,有人稱贈與合同為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⑤。不管是效力較弱的還是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實質都是承認贈與合同的諾成性質,其主要依據都來自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

  (三)口頭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⑥。口頭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贈與物的實際交付。而當事人如以書面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較慎重,一旦達成書面協議,贈與合同即已成立,而無需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四)動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不動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⑦。其依據來自于對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理解,認為該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贈與房屋的,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認定贈與關系成立;如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已經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并辦理過戶手續為條件,而不要求必須交付房屋。

  (五)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為例外⑧。該觀點認為合同法并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合同或者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其余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依據在于:

  1、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于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已經交付了贈與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銷贈與⑨。

  2、合同法第188條對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規定,說明這兩類贈與屬于實實在在的諾成合同。

  二、對各種觀點及贈與合同有關條款的質疑

  以口頭或書面協議形式來確定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或諾成性合同,顯然不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管其以口頭還是書面形式訂立,均是諾成性合同。認為口頭贈與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是諾成性合同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解釋。此外,以贈與物是動產或不動產來確定贈與合同的性質的觀點,從其依據來看,其完全無視新合同法有關新的規定,仍僅僅囿于從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規定進行分析,其觀點自然也難以讓人茍同。筆者在此結合合同法條款具體規定主要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的觀點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并不能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結論⑩。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條在表述上落腳點在于“受贈人表示接受”,但這并不當然推出一方表示給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結論,不排除將第185條的前段表述理解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實際無償給予受贈人,另一方面受贈人有接受的真實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圖在贈與合同的概念中對其是諾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這樣表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允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于合同法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條時,在無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況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該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于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則認為該規定是諾成合同的證明,即“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對同一條款會得出兩種截然對立的結論,筆者試圖作如下分析:

  1、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此條款規定中贈與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銷權,正是因為贈與物尚未交付,故贈與合同沒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除發生法定情形外,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即此條款規定中的“撤銷”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銷。對此理解筆者又有兩點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沒有成立,對雙方當事人本就沒有約束力,贈與人可拒絕受贈人要求履行義務的請求,又何必設定一個撤銷權呢?二是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是不準確的,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提法是“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二者不是簡單的不同。權利轉移與交付的內涵并不一樣。權利轉移可能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一般來講,贈與物的所有權是同贈與物的交付一并轉移的;第二種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贈與物即使已經實際交付,也未發生權利轉移;第三種情況,在當事人約定發生權利轉移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物沒有交付,也會發生權利轉移或者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卻沒有發生權利轉移。在第一種情況下,贈與物未經交付即“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第二種情況下,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但由于仍在“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仍得以撤銷贈與;至于在第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與贈與物是否實際交付更是沒有必然的聯系。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對于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無論是贈與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都有可能產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這一方面說明“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不完全準確,另一方反過來說明合同法第186條僅僅是對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作了規定,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抑或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

  2、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如何從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得出“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的結論,筆者一時還難以理解,但筆者認為

  從該條款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有一種可能,即主張能被撤銷的,只能是某種已經成立的關系。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包括交付轉移等三種情況)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亦即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種觀點是否成立,難下定論。筆者在此僅僅是提出問題,希望能為關注合同法者提供參考。

  (三)合同法第188條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一方面表明此兩類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說明其他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因為從立法技術上看,如果承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則無論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還是除此兩類合同以外的其他贈與合同,贈與人交付贈與物為其義務,受贈人要求交付為其權利是贈與合同的基本內容,法律無需特別對某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往往說明一般情形下適用一般規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適用傳統理論,其為實踐性合同。

  但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認為,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贈與物只發生在特別情形,對于一般情形,由于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所以,這類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筆者對此有如下異議:1、這種觀點一方面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將諾成合同的本質特征,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贈與人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有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限定在特別的情形,那么認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意義何在呢?2、這種觀點,認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故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在贈與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這種分析無疑是成立的。但法律并未禁止在受贈人主張交付以后,贈與人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在后述情況下,對于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言,會出現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因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受贈人行使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贈與人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行使任意撤銷權,拒絕交付。這同樣使得在諾成性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贈與人履行交付的義務變得毫無意義。而如果將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定位于實踐性合同,則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作這樣的理解,仍然存在著合同既然沒有成立,何必設立撤銷權的困惑。

  (四)合同法第189條是對諾成性合同的規定,但該條應當只在特別情形下適用。該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占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何以要對外承擔責任呢?唯一的解釋是贈與物雖未交付,但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贈與人承擔起了妥善保管贈與物的義務,否則就可能承擔一定責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如果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9條的規定就又成為支持該觀點的一個理由;如果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則對第189條只能理解為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下適用,因為這兩類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筆者傾向于后一種理解,但認為在條款設計上把第189條作為第188條第2款更顯合理。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即成立,并產生兩個法律后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筆者的傾向性意見

  (一)新合同法并沒有將贈與合同在傳統認識上予以突破,確定其是實踐性還是諾成性合同,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關于贈與合同(公民之間)是實踐性合同的規定沒有改變。立法者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災中,一些商家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媒體上宣稱向災區捐款,待宣傳目的達到后,卻不履行贈與的實際情況,對贈與合同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即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贈與合同仍為實踐性合同。當然,這種觀點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無法闡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準確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較明確的解釋。

  (二)主張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者理論上總是以若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那么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這樣對受贈人不公平為依據。筆者認為,對此完全可以合同法總則第42條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進行規范。在當事人協議過程中,贈與成立之前,如果贈與人作出贈與的鄭重承諾,對方又表示接受,但后來贈與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贈與物,屬于合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使受贈人有實際損失的,贈與人應當賠償。關于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日本人紀平孝訴湖南省人民醫院贈與一案的答復》中指出,“紀平孝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依我國法律是允許的,……如果紀平孝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紀平孝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為了解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和追究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矛盾,筆者認為,贈與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同時滿足:1、贈與人無正當理由出于故意反悔;2、因贈與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

贈與合同 篇5

  贈與者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圖書事宜簽訂本契約,其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將后記的圖書贈與乙方。

  第二條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后記圖書交付與乙方。

  第三條乙方將受贈的圖書陳設于乙方協會的閱覽室,并委任管理員。提供會員閱覽,保管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乙方若未能履約,或善盡保管的義務時,甲方可撤銷契約。

  第五條乙方如欲解散協會,則對所受贈圖書的處理須遵照甲方的指示。

  圖書標示:

  全套____卷____冊____出版社發行

  全套____卷____冊____書店發行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6

  贈與者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定期性贈與事宜締結契約如下:

  第一條甲方提供乙方監護、養育其子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的養育補助費,于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無償贈與人民幣各_________元整。

  第二條前條定期贈與期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丙方成年為止。

  第三條乙、丙雙方倘有不良行為依刑法有關處罰之明文者,甲方可撤銷本契約。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7

  一、贈與合同的性質是什么?

  1.雙方行為。

  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

  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3.無償行為。

  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二、贈與合同撤銷的情況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贈與合同 篇8

  贈與人:

  受贈人:

  為鼓勵廣大學生刻苦學習成為優秀人才,經贈與人與受贈人友好協商,由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 獎學金,雙方當事人為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捐贈目的

  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 獎學金,目的在于鼓勵學生全面發展,成為國家棟梁之材,造福于人民。

  第二條 捐贈金額

  贈與人設立 獎學金的基金為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條 捐贈金額的支付

  贈與人于 年 月 日通過銀行匯款至受贈人人民銀行賬戶。受贈人應當及時進行查驗。

  第四條 獎學金管理與發放

  1、 在 獎學金設立的同時,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組成 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對該基金進行管理和發放。

  2、 獎學金的基金由受贈人負責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每次定期儲蓄一年,利息用于發放獎學金。發放后剩余的利息仍存入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200%,可以將發放獎學金數額提高一倍。發放后剩余的利息亦再存入該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300%后,全部利息均用于發放獎學金,獎學金數額相應提高。

  3、 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時間為每年九月份;每次獎勵 名優秀學生,每人獎學金為 元。

  4、 獎學金發放標準

  凡獲得 獎學金者必須符合下列標準:①大學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②學習成績優秀,其中專科生與本科生學習成績須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須有質量較高的論文發表; ③品質良好,本學年內未有任何校際處分。

  5、 獎學金評定辦法

  凡符合第四款所列標準者即有獲獎資格。入圍后,由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入圍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評議,然后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者,當場揭曉,并張榜公布。

  第五條 獎學金存續時間

  獎學金為永久性獎學金,受贈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條 捐贈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出現時,贈與人可以撤銷捐贈:

  1、 受贈人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使不應獲獎者獲獎,與 設立目的不符的;

  2、 受贈人擅自將獎學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本贈與時起成立并生效。

  第九條 其他

  1、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簽訂之后須經公證,始得成立與生效。

  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合同 篇9

  贈與人: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

  贈與人與受贈人關系:___________

  第一條:贈與目的

  贈與人因受贈人無力獨自承擔購房費用,又因其為贈與人獨子,為受贈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夠和睦,更好的對贈與人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及共同生活,贈與人獨資購買本房屋,并附義務條款贈與受贈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和分割之前有權利撤消贈與。

  第二條:受贈人的權利

  1、贈與人與受贈人及其妻兒對該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權、使用權;

  2、受贈人及其妻兒對該房屋沒有出讓權、轉賣權,該房屋永遠不能作為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將該房屋作為私有財產進行抵押或變賣;

  3、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交付任何關于該房屋的費用;

  4、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該房屋今后的費用全部由贈與人獨自承擔;

  5、受贈人對該房屋有自由裝修、合理支配的權利;

  6、受贈人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贈與人的義務;

  7、如贈與人逝世,該房屋可作為遺產由受贈人獨自繼承。

  第三條:贈與的撤消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的,對贈與人有傷害、遺棄、辱罵等行為的;

  3、受贈人不履行本附義務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4、受贈人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將該房屋作為私有財產進行抵押或變賣、分割等現象發生的;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的、住院治療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并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6、受贈人拒不承擔贈與人的治療費、贍養費的;

  第四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十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本贈與合同系雙方自愿申請________為其進行見證,并系自愿簽訂。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贈與雙方與見證人各執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無效。如有糾紛,雙方可在簽訂合同管轄地起訴違約方。

  贈與人(簽字、蓋章、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簽字、蓋章、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或“公司”)鑒于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對公司的貢獻,以及為了激勵乙方更好的工作,進一步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和工作效率,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開服東會,決議向乙方以贈與干股的方式擠進行獎勵和激勵。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特訂立以下協議條款:

  1、甲方贈與乙方干服比例為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有效為_____年,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在有效期內不得轉讓和繼承;

  2、雙方均明了公司對外股權狀況仍是工商登記的原有股東及其所在比例,乙方不是甲方在工商主冊登記的實際股東,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享有相應比例利潤分紅的權利。

  3、公司會計年度利潤的確定,甲方按照現行國家會計制度要求核算出真實的利潤金額。如乙方對會計年度利潤金額有異議,應以方均認可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定金額為準。

  4、乙方享有甲方年終總利潤分紅的權利,即乙方享有公司會計年度內利潤總額包分之的分紅。乙方不參與公司具體經營管理,也不參與公司股東會,同時乙方不承擔公司經營虧損。

  5、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紅甲方應以人民幣形式兌現,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支付。干股分紅按中國現行會計年度核算并支付,甲方應在確定乙方河得分紅后的_____個工作日支付給乙方;

  6、乙方在獲得甲方贈與的干股股權的同時,仍應根據甲方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享有甲方給予的其他福利及待遇;本協議作為一種激勵手段,不與乙方的工資薪資掛鉤,也不作為調整乙方薪的參與或者依據。

  7、在干股期限未滿時,乙方提前與甲方解余勞動關系的,則乙方不再享有當年干股分紅的權利;甲方在協議期內與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乙方仍享有當年度利潤分紅的權利。

  8、在本協議期限屆滿前_____天內,甲乙雙方應協商是否繼續簽訂類似條款的協議。如雙方在期限屆滿前_____天內均提出是否繼賣簽訂,本協議則自動順延_____年,繼續有效;如雙方一致同意不再繼續簽訂,則本協議在履行完畢后自動失效;

  9、乙方對本協議的各項條款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10、關于違約責任。乙方違約,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并有權取消乙方該年度的利潤分紅;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并有權索取當年應得的利潤分紅。

  11、爭議的解決。如果發生由本協議引發或者相關的爭議,甲乙雙方首先爭取友好協商來解決爭議。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則將該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仲裁。

  12、本協議不得以口頭方式修改,而須以雙方簽署書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3、甲乙方雙均明了本協議雖未經第三方公證處公證,但共同約定此協議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1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實際股東:(簽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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