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模板匯編六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贈與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贈與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為資助乙方購買房屋,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贈。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著雙方自愿的原則,甲方捐贈下列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現金: 元(人民幣 )( 元整)
第二條 贈與財產用途:
甲方贈與現金 萬元( 元整)只能用于購置個人住房。
購置的住房地址為:
第三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交付時間:乙方在購置住房前,雙方約定在合理期限內交付贈與款。
二、交付地點:安徽巢湖
三、交付方式:
1、甲方在約定期限內將贈與現金通過銀行轉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號。
2、乙方收到甲方贈與財產后,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以證明收到贈與款項。第四條 甲方有權向乙方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甲方的查詢,乙方應當如實答復。
第五條 乙方必須按照本協議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贈財產,且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贈與用于購置住房的現金,只歸乙方個人所有,不屬于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contract of gift),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為。
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
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③無償行為。
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贈與合同 篇2
甲方:xx,男,1957年7月4日出生;xxx(王愛國之妻),女,1958年8月1日出生,現住址:沈陽市于xxxx
乙方:xxx,男,1984年3月6日出生,現住址:xxx
甲方王愛國、李建軍系乙方之父母,甲方決定贈與乙方個人購買房屋首付款項。依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
雙方達成如下贈與協議:
第一條 甲方贈與乙方現金124,984元(人民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肆 元整)歸乙方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乙方必須按照本協議約
第二條 贈與財產用途: 甲方贈與乙方的現金124,984元(人民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肆 元整)用于乙方購置個人住房。購置房屋為沈陽永盛房屋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水調歌城項目商品房,位置為e8樓1單元9-5號,面積為81.44平方米。
第三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
1、交付時間:20xx年8月23日
2、交付地點:沈陽市于洪區建行凌空支行3、交付方式:甲方將贈與的現金通過銀行卡(甲方開戶行為建行凌空支行;卡號為622700073171058962)轉入沈陽永盛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指定的房屋首付款交易賬戶(房屋首付款交易賬戶戶主姓名為李金鈺,卡號為073171998014586148)。
4、乙方收到甲方贈與財產后,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以證明收到贈與款項。
第四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3
甲方(贈與人):xx,男,現住山西省長治市,身份證號為14243xxxxxx50315;
乙方(受贈人):xx,男,現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號,身份證號為140xxxxx734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贈送乙方別克商務轎車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別克商務轎車壹輛贈送給乙方;車輛的車牌號為晉dq4444,車輛顏色為灰色,發動機號為xxxxxxxx,車架號為xxxxxxxxxxxxxx。
二、自甲乙雙方簽字時起進行車輛交割手續,合同生效以前車輛的債權債務及違法行為由甲方承擔,合同生效以后車輛的債權債務及違法行為由乙方自行承擔。配合乙方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中贈予的別克商務轎車自雙方簽字時在太原迎澤區交割,并在20xx年5月1日辦理完過戶手續。
三、合同生效后,甲方需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并于20xx年5月1日前辦理完畢,過戶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時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月日
贈與合同 篇4
一、贈與合同的終止的事由
(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二、簽訂贈與合同注意事項
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為,在實踐中簽訂贈與合同應注意如下幾點:
1、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么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2、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3、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
4、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
5、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贈與合同 篇5
所謂附義務贈與,是指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的贈與。史尚寬先生指出,附義務贈與,謂以受贈人對于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為一定給付債務為附款之贈與①。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的贈與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贈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這一“給付義務”在我國民法學界均稱之為“負擔”,我國《合同法》第190條明確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實踐的生活中因為贈與關系的復雜性,對于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存在著許多的爭議。
一、概述
(一)相關概念的辨析
1.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雖然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概念是明確的,但因為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的混亂,以至于附條件贈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附條件贈與指的是條件在贈與人一方的附條件贈與。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附義務贈與和廣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構成了種屬關系,而與狹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是一種并列關系。有學者這樣區分:“附條件贈與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生效,而在附義務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并不影響贈與合同的生效。②”可見這里的附條件贈與僅僅是指狹義的附條件贈與。
2.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與。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區別在于:第一,由于附義務贈與,在于使受贈人負有為一定給付之義務,因此如果其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訴請履行或撤銷贈與;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之行為并非義務,因此如果受贈人不為符合該目的之行為,贈與人無法訴請履行,只能主張雙方之締約目的無法達成,構成締約基礎喪失,而依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第二,義務是從贈與之財產中所為之給付,因此其給付通常是有財產價值之給付。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所為之行為通常未必是財產上之給付。是以如果受贈人所應給付者與財產上之給付無關,而是勞務,則應屬非義務,而是目的性贈與③。
(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征
贈與合同的義務并非雙務合同中雙方均須履行的義務,大多數情況下只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物的一種限制,但受贈人的履行行為不包括或不應是向贈與人支付某種利益。
1.義務是贈與合同的內容。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約定的受贈人應負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個附隨于贈與合同的從合同。但贈與合同所附義務,并非贈與財產的對價,兩者之間不存在條件關系。
2.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履行后之義務。原則上贈與人履行其義務后,受贈人始有履行其負擔的義務。但當事人約定先由受贈人履行其義務的,是否為贈與,則主要看該義務是否與贈與財產形成對價,如果形成對價,則不為贈與合同。
3.受贈人的義務,可以是對贈與人本人的義務,也可以是對第三人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其義務的,不管是對贈與人的義務,還是對第三人的義務,贈與人有權要求其履行。
4.贈與所附義務,應當為有法律意義的義務。該種義務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二、對“義務”的分析
(一)義務性質的辨析
上述敘述已經說明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特征,但是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給予的無償性”和“合同的單務性”是贈與合同的本質特征。那么附義務贈與究竟是否因為其附加了一定的義務是否與其本質的特征相互違背呢?在此有必要闡釋附義務贈與合同中的“義務”。
對此問題學界存在著諸多的爭議,有學者主張“附義務贈與仍為單務無償合同”,認為“負擔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給付義務后,受贈人才發生履行其負擔的義務④”,因此其單務無償性質沒有改變。史尚寬先生認為“無償即不受任何對價,是否為無償,應視主觀決定之。縱令使相對人負擔多少之義務,如其負擔較其所取得之利益為微小,當事人不以為有對價之意義的,仍為贈與⑤”。
從學者的觀點中,筆者認為學者們對于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是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無償性的特征也得到了學者的肯定。但是參照國外先進立法,筆者卻發現了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那就是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卻按照合同的雙務性來解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德國和日本即是如此。雖然如此,筆者仍贊同學者們的觀點,即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具有無償單務性的特點,它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形式。合同以當事人是否有對價關系之債務為標準,可以區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各當事人互負對價關系的合同⑥。更確切地說,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對于他方,互有債權債務而彼此給付為對價關系的法律行為⑦。也就是說,成立雙務合同,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雙方互有債權、債務;二是雙方的債務必須成立對價關系。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就是單務合同。盡管各國立法在制度的設計上突出了它的雙務性特征,但筆者認為這是為了實踐中操作的便利性,與理論中形成的觀點沒有直接的矛盾和沖突。更深入的研究我們發現,在各國立法中,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所謂的“雙務性”與真正的雙務合同存在著本質的區別:附義務贈與人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僅僅能在自己履行后以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為由撤銷贈與。
筆者認為,這種的義務的主要作用與雙務合同的義務其所起到的法律意義是不一致的,此處“義務”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加重了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從而實現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利益的公平。
(二)“義務”的效力排除
義務內容是贈與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將直接影響附義務贈與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并不是所有附加的義務都能夠成為贈與合同附加的內容。
第一,義務不應當是法定義務。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之間是并列的關系,當贈與人將法定的義務作為贈與合同中的義務加以約定時,筆者認為,這種義務的約定等于沒有約定。筆者認為此時贈與合同的其余部分繼續有效,即贈與合同為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或者變更其義務的內容。.CoM
第二,義務內容應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雖然贈與合同中的附加義務與其他合同中的義務有所區別,但是義務的內容本身應當與其他義務一樣,遵循法律適當的規制。如果義務的內容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違公序良俗,則義務的內容應當是無效的。那么此時如何判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呢?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贈與合同所附之義務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亦有違法之嫌者,無論其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于停止條件抑或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如果違反公序良俗之義務尚未足以至整個贈與合同違法時,依《德國民法通說》“于附停止條件之情形,由于停止條件系合同不可分離之部分,故該不法義務將使整個合同不生效力。而于解除條件之情形,因解除條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雖部分無效,但是除去該部分亦可處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規定得以適用⑧。
第三,義務應當在合同形成之時可以履行。當贈與合同生效之后,發生義務不能履行之時則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的過程中就發生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節呢?筆者認為,此時合同無效。
三、附義務贈與合同的履行
附義務贈與合同相比較其他贈與合同,具有其獨特的.復雜性。筆者參照學者們的研究成果,發現在附贈與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著兩個問題:一是受贈人如何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二是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一)受贈人應當如何履行所附義務
從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征中,可以得出受贈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不構成合同的對價。一般而言,贈與合同中義務較之本身的財產價值是很微小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受贈人履行義務當然以贈與的財產價值為限。一旦所附的義務超過了贈與財產本身,其贈與合同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也就不再是贈與合同了。所以當超過財產價值限度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超過部分的義務,當義務不可分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此時的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要求贈與人返還財產。這是贈與人依法保障自己權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贈人依約履行了義務,而贈與人卻拒絕履行給付義務時,受贈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學者們認為,贈與應當先履行贈與,然后受贈人才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但是在實踐中情形千變萬化,贈與合同作為無償合同,其本身具有著諸多的道德因素在內,如果強調必須先給付財產再履行義務,對贈與人而言,非常容易影響其積極性。
筆者認為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英美法系“允諾禁反言”成功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允諾禁反言是指:“于適當之個案或者情況下,使贈與人允諾或無償之允諾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強制執行之原則”。⑨該規則是基于信賴而產生的,成為非正式合同得到強制履行的基礎。由此,在附義務贈與契合同的情況下,受贈人因此信賴而履行了約定義務。盡管這樣的義務似乎不構成對價,但贈與人仍然要求履行其財產給付義務。這樣就把問題解決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層面,不但在解決這個問題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決其他法律問題時,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鑒意義。
當受贈人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之后,贈與人不履行約定的贈與義務時,此時就可將此單獨作為一個問題解決。筆者認為贈與人此時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銷權,但是受贈人可以就因為相信允諾人的允諾而產生的信賴利益遭受的損失要求贈與人賠償,尤其是受贈人為此蒙受了較大的損失而贈與人卻因此獲利的情形。
注釋:
①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38.
②費安玲.委托、贈與、行紀、居間合同實務指南.北京:知識產權出版.20xx.178.
③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80.
④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65.
⑤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5.
⑥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79.
⑦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3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36.
⑧趙守東,徐旭.附負擔贈與合同性質辨析.邊疆經濟與文化.20xx(4).35.
⑨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4.
贈與合同 篇6
贈與人: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
贈與人與受贈人關系:___________
第一條:贈與目的
贈與人因受贈人無力獨自承擔購房費用,又因其為贈與人獨子,為受贈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夠和睦,更好的對贈與人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及共同生活,贈與人獨資購買本房屋,并附義務條款贈與受贈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和分割之前有權利撤消贈與。
第二條:受贈人的權利
1、贈與人與受贈人及其妻兒對該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權、使用權;
2、受贈人及其妻兒對該房屋沒有出讓權、轉賣權,該房屋永遠不能作為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將該房屋作為私有財產進行抵押或變賣;
3、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交付任何關于該房屋的費用;
4、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該房屋今后的費用全部由贈與人獨自承擔;
5、受贈人對該房屋有自由裝修、合理支配的權利;
6、受贈人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贈與人的義務;
7、如贈與人逝世,該房屋可作為遺產由受贈人獨自繼承。
第三條:贈與的撤消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的,對贈與人有傷害、遺棄、辱罵等行為的;
3、受贈人不履行本附義務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4、受贈人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將該房屋作為私有財產進行抵押或變賣、分割等現象發生的;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的、住院治療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并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6、受贈人拒不承擔贈與人的治療費、贍養費的;
第四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十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本贈與合同系雙方自愿申請________為其進行見證,并系自愿簽訂。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贈與雙方與見證人各執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無效。如有糾紛,雙方可在簽訂合同管轄地起訴違約方。
贈與人(簽字、蓋章、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簽字、蓋章、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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