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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時間:2021-02-27 09:42:09 贈與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贈與合同集合10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贈與合同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關于贈與合同集合10篇

贈與合同 篇1

  甲方(贈與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送達地址: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送達地址:

  甲方為,自愿贈與乙方,并就具體贈與事宜與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贈與標的物

  甲方自愿將贈與乙方。

  第二條:贈與生效的條件

  第三條:贈與履約期限

  甲方應于乙方成就第二條約定的條件之日起日內向乙方交付第一條所陳述之。

  第四條:合同的解除

  若甲方于乙方成就第二條所陳述條件之前死亡,則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再履行本合同約定內容。

  第五條:乙方不得為獲取甲方所贈,采用不正當手段促成條件成就,否則視為條件未成就,甲方不再負贈與義務。

  第六條:若乙方有前述不正當行為,甲方將有權利撤銷本合同。

  第七條:違約責任

  除因甲方經濟狀況突然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外,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于乙方,則乙方可限定甲方交付期限,逾期仍不交付的,乙方有權請求甲方交付相當于價值的貨幣。

  第八條: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對各方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或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2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法律條文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什么是單務合同

  單務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也稱為單邊合同或片面義務契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與雙務合同相對應。

  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的劃分

  (1)劃分標準: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對待給付義務。

  (2)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負給付義務的合同。

  (3)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

  劃分意義:

  1.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則。

  2.在風險負擔上是不同的。雙務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合同義務應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權利亦應消滅。在此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不再負有合同義務,也無權要求對方作出履行;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雙務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

贈與合同 篇3

  贈與人: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大街_________號平房五間,房產權證號為:no:_________.

  2.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sh-no:_________.

  3.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珍藏的圖書、字畫、古董共_________冊(幅、件)清單附后。

  4.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所創辦的_________企業股份。贈與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_________股,占該企業全部股份的_________%.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贈與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后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贈與人正式簽字并公證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贈與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贈與人(簽字)_________ 受贈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贈與人:

  受贈人:

  第一條 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

  1.名稱:

  2.數量:

  3.質量:

  4.價值: 贈與的財產屬不動產的,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及狀況:

  第二條 本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具體的 贈與目的是: 。如果本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則:贈與合同1. 贈與人不享有本合同第六條第1款規定的權利;

  2. 贈與財產未給付之前,因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對受贈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受贈人可以在本合同生效后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

  第三條 本贈與合同(是/否)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是: 。贈與人應當在該所附義務的范圍內,對受贈人承擔贈與財產的質量上的和權利上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四條 贈與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 。 贈與人應當在受贈人簽字蓋章之前明確將該瑕疵告知受贈人,故意不告知受贈人的,或者贈與人向受贈人保證贈與的財產沒有瑕疵的,因贈與財產的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無需對贈與財產本身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五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

  1. 時間:

  2. 地點:

  3. 方式:

  第六條 贈與人的權利

  4. 贈與人在給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按照本合同第八條規定需要辦理特定手續合同才生效的,贈與人拒絕辦理該手續的行為視為撤銷贈與。

  5. 贈與人在給付贈與財產之前,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自己的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絕履行本贈與義務。

  6. 在贈與財產給付之后,贈與人在下列情形下仍可以依法撤銷贈與:(a)受贈人不履行本贈與合同第三條約定的`義務的;(b)其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第193條規定的情形的。

  第七條 贈與人的義務和責任

  1. 贈與人應當依照本合同第一條和第五條的規定,給付贈與財產。

  2. 按照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受贈人的權利

  1. 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的權利。

  2. 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請求贈與人承擔損害賠償義務的權利。

  第九條 受贈人的義務為履行本合同第三條所規定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此項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其已受領的贈與財產不受影響。

  第十條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成立,自 生效。辦理前述手續的費用由(受贈人/ 贈與人)承擔。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贈與人、受贈人雙方各執一份,公證機關執一份。

  贈與人(章): 受贈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公證機關: (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贈與合同 篇5

  定義

  贈與合同(contract of gift),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性質

  贈與合同同一般具有下列性質: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②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③無償行為。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贈與合同

  贈與者x x x(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x x x(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合同:

  一、甲方將后記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對方。

  二、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將房內應搬之物包括家俱,家電等搬離,如不搬離,視為放棄,將由乙方自行處理,屆時由雙方到場做證,視為現場交接。

  三、甲方會同乙方于x x x x年x月x日前進行后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四、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在贈與合同生效后十年內對后記不動產進行拍賣、轉讓、抵押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的行為。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五、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應立即將后記不動產歸還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雙方父母各執一份。

  不動產標示:

  (1)土地:坐落于x市x街x號

  面積:x x畝

  (2)建筑物面積:

  房產編號:

  立合同人

  贈與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簽訂日期:

贈與合同 篇6

  贈與人:XX(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XXXXXX

  有效證件號碼:XXXXX

  受贈人:XX(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XXXXXX

  有效證件號碼:XXXXX

  受贈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受贈人:XXX(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XXXXXX

  負責人:XXXX

  職務:XXXXXX

  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贈與乙方。按照有關法律定,雙方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不動產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況

  本合同所指不動產位置于:XXXXXX其他自然情況,如面積,戶型,建筑時間等等。

  第二條贈與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贈與人的權利

  1.不動產所有權轉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權使用該不動產或將其出租給第三人且有權獲取因出租該不動產所產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贈與之同時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扶養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二)贈與人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轉移不動產所有權于乙方;

  2.附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應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合同所指不動產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受贈人的權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項下不動產之所有權。

  (二)受贈人的義務

  1.若贈與合同附義務,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所附義務。

  2.甲方依合同約定撤銷贈與時,乙方應向甲方返還不動產。

  第四條贈與標的登記

  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約時間:XXXX

贈與合同 篇7

  有關贈與合同的效力問題,對于很多人來講都是不太了解的,有的人也為贈與是單方面的,只要贈與人答應要贈與,贈與合同就成立。那事實是不是這樣的呢?贈與合同又有怎樣的效力呢?

  一、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有交付受贈人財物的義務。商是指贈與人按照贈與合同約定的地點、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并由此而發生物權的轉移,但是,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才發生轉移的財物,如不動產,應在登記后才發生轉移法。

  二、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物交付受贈人,物權發生轉移,應視為受贈人合法享有受贈財物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法。

  三、贈與合同成立,但贈與人未將合同約定的財物交付受贈人,受贈人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不履行這類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受贈與人享有要求贈與人交付的權利,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贈與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

  四、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的無償贈送,不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但是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應在附義務的范圍內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贈與人明知贈與物有瑕疵,故意隱瞞或者作贈與物無瑕疵的虛假保證,造成受贈人損失的。

贈與合同 篇8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贈與人的義務。一般認為,贈與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并轉移所有權。盡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并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2.擔保贈與物瑕疵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第二項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單方履行將自己的合法財產送給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不承擔義務而只享有獲得受贈財物的權利。附義務的贈與,也稱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即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不同于一般的贈與,而屬一種特殊的贈與。附有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贈與受贈人,是附有條件的,受贈人在接受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后,必須依法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是因為財產的贈與是在受贈接受贈與合同中所附加的義務,贈與合同才成立,而這部分附加的義務成為贈與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必須承擔義務,如果贈與人所附的不是受贈與人承擔的義務,而是為達到某一結果或目的的贈與,則不是附義務的贈與。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贈與,受贈人僅享有取得贈與財產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而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承擔一定的義務。

  2.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贈與財產的價值。

  3.一般情況下,在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后,才發生受贈人義務的履行問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無不可。

  4.贈與所附義務,可以約定向贈與人履行,也可以約定向第三人履行,還可以約定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履行。

  5.履行贈與所負的義務,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6.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獨立合同。

  附義務的贈與的效力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對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贈與所負義務,一些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均有規定。如德國規定,為有附負擔的贈與的人,如已給付,得請求履行其負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者,以應將贈與物用于履行負擔為限,贈與人得依關于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依雙方契約規定的解除權的要件,返還贈與物。再如我國臺灣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就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對于受贈人履行義務的限度,德國、我國臺灣也有所規定。德國規定,因權利的瑕疵或贈與物的瑕疵,致贈與的價值明顯不足抵充因履行負擔所需的費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額獲得補償前,受贈人得拒絕履行負擔。受贈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負擔者,以受贈人因履行負擔而支出的費用超過有瑕疵的贈與物的價值為限,受贈人得向贈與人請求償還其費用。我國臺灣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于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3.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

贈與合同 篇9

  甲方(贈與人): 父親: ,身份證號:。

  母親: ,身份證號:。

  乙方(受贈人): 兒子: ,身份證號:。

  甲方乙方系父母與兒子關系。甲方自愿出資為乙方購買房產贈與乙方,并將產權登記在乙方名下。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出資給乙方用于購買的房產并贈與乙方一人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該購房款及房產。

  該房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位于 ,建筑面積 平方米。

  (二)贈與房產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產平面圖及其四至范圍參考詳細圖紙。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為出讓 。

  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產一并贈與乙方一人。該房產的相關權益隨該房產一并贈與乙方一人。

  第二條:此房產所有房款和稅費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甲方陪同乙方出面與開發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辦理此房產相關手續并取得該房產所有權證。

  第三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及出售。

  第四條: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已婚。根據甲方的意愿,甲方實際出資以乙方名義購買的該套商鋪是甲方對乙方的一人贈與,并不贈與乙方的妻子。

  第五條:甲方保留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收回該商鋪的權利。乙方未經甲方允許出售該商鋪,甲方有權索要乙方出售該商鋪時的所有房款。

  第六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贈與合同 篇10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_________簽訂: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決定將位于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三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并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愿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于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

  第五條 乙方違反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 在本協議生效后,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七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在雙方簽后生效。

  甲方:(簽)_________ 乙方(簽)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房產贈與公證書

  (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號

  茲證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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