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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時間:2021-02-25 13:20:23 贈與合同 我要投稿

贈與合同匯總九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贈與合同9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贈與合同匯總九篇

贈與合同 篇1

  甲方(贈與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 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

  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贈與合同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方將自己所有的物品、現金或者某種權利贈送給他人的行為。

  贈與合同通常是單務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贈與方負有將贈與物交給受贈人的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受贈方享有領取贈與物的權利而不承擔義務。贈與也可以附條件,即贈與一方要求受贈方履行某種義務,受贈方不履行義務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但這種條件一般是與贈與人的利益無關的條件,而不是要求有償地贈送。如果將某種物送給他人并要求給付一定的金錢就不是贈與關系。因此,附條件的贈與仍然是單務行為。簽訂贈與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贈與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或者贈與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贈與標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貨幣(包括外國貨幣),也可以是有價證券、某種權利。例如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贈與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等。

  (2)權利轉移涉及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合同中訂立清楚。例如,贈與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沒有辦理手續的,其轉讓無效。

  (3)合同中要寫清楚贈與人有權處理贈與財產的證明文件,確保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贈與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一條 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

  (一)名稱:_________

  (二)數量:_________

  (三)質量:_________

  (四)價值:_________

  贈與的財產屬不動產的,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及狀況:_________。

  第二條 贈與目的:_________。

  第三條 本贈與合同(是/否)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是:_________。

  第四條 贈與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_________。

  第五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_________。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_________生效。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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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人(章): │受贈與人(章): ┃

  ┃ │ ┃

  ┃住所: │住所: ┃

  ┃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 ┃

  ┃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

  ┃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 ┃

  ┃電話: │電話: ┃

  ┃ │ ┃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

  ┃ │ ┃

  ┃ │賬號: ┃

  ┃ │ ┃

  ┃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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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篇3

  贈與者x x x(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x x x(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合同:

  一、甲方將后記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對方。

  二、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將房內應搬之物包括家俱,家電等搬離,如不搬離,視為放棄,將由乙方自行處理,屆時由雙方到場做證,視為現場交接。

  三、甲方會同乙方于x x x x年x月x日前進行后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四、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在贈與合同生效后十年內對后記不動產進行拍賣、轉讓、抵押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的行為。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五、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應立即將后記不動產歸還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雙方父母各執一份。

  不動產標示:

  (1)土地:坐落于x市x街x號

  面積:x x畝

  (2)建筑物面積:

  房產編號:

  立合同人

  贈與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簽訂日期:

贈與合同 篇4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大街_________號平房五間,房產權證號為: _________。

  2、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_________。

  3、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珍藏的圖書、字畫、古董共_________冊(幅、件)。清單附后。

  4、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所創辦的_________企業股份。贈與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_________股,占該企業全部股份的_________%。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贈與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后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贈與人正式簽字并公證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贈與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為公正留執公證處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贈與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受贈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5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贈與合同如下,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贈與標的物

  甲方自愿將其所有____________的贈與乙方。

  第二條合同生效時間

  此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時生效,屆時____________移轉乙方所有。

  第三條贈與標的物的交付時間

  于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于乙方。

  第四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動解除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違約責任

  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提供所贈____________,乙方可限期提供;逾期仍未提供的,乙方可向甲方請求交付相當于合同所指____________價值的貨幣。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6

  ____字第____號

  茲證明贈與人______(男或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現住____省____縣____鄉____村)與受贈人______(男或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現住____省____縣____鄉____村)于____年__月__日來到我處(或在____地),自愿簽訂前面的〈贈與合同〉,并在我的面前,在該合同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______與______簽訂上述〈贈與合同〉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____年__月__日

  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人):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簽字、蓋章)乙方: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月__日

贈與合同 篇7

  【摘要】贈與合同作為有名合同的一種,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合同法將其作為一章加以規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目概念不夠明確,或因法條之間有矛盾或抵觸之處,總須借助于法律解釋,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因此,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以促進法律的妥當適用,應是不可回避的問題。作者在此就贈與合同的標的、任意撤銷權以及捐贈等法律性質方面的問題進行論述,以期能對贈與合同在法律上的適用有所裨益。

  【關鍵詞】贈與合同;標的;任意撤銷權;捐贈

  一、贈與合同的標的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此可見,只要是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而為贈與的,均無不可。而依我國許多學者的觀點,贈與合同移轉的是標的物之所有權因此,贈與的標的物可以是各種法律不禁止的實物、貨幣和有價證券。不以有價證券表示的權利不能成為贈與的標的`物。作者認為前述觀點有失偏狹。因為贈與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無償獲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夠在客觀上給受贈人帶來經濟利益,而受贈人此種利益之取得與贈與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對應關系,即只要能滿足贈與法律關系要求且不屬于法律禁止的財產,均可成為贈與合同之標的物。故除移轉所有權的情形以外,“為他人設定某種物權,而不取對價,或無償的免除責任”的,以及以知識產權、債權,甚至是將來可以取得的某種權利為無償給予的,均可成立贈與。如擔保人以其物為債務人利益設定擔保而不要求債務人提供對價的情形,擔保人之物在物理上雖未貶值,但擔保人在出賣該物之時,由于其上存有擔保物權,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可能會因此而不愿購買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擔保人降低其物之價格以抵消其將來可能之不利益時,對擔保人而言,因其物之價值評價降低或因此而無法售出其物的,亦為一種不利益。而債務人將因此擔保之存在而獲得貸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的,亦為一種利益之獲得。此種利益之獲得與擔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賣償債的風險),有對應的關系,因此這種無償獲得利益的行為也完全可以認為是一種贈與關系。再如,專利權人允許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內可以無償地利用其專利技術的,雖屬對無形財產權而為之,并非轉移某實物之所有權。然而其利益之授予關系也十分明顯,應為贈與無疑。由此可見,贈與合同之標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學者所稱之實物、貨幣、有價證券這一范圍,而且稱贈與乃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說法也不甚恰當。因為畢竟不能說無償設定擔保物權之贈與移轉的是擔保物權的所有權。在僅贈與專利之使用權的場合也同樣如此。

  實際上,傳統的僅以有形物之所有權為贈與合同標的看法,在現代社會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了。因為,現代社會中財產的范圍日益廣泛,已遠遠突破傳統的以有形物為財產對象的范圍,而且對物的評價也已經由重視物之所有轉向重視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識產權、企業的商譽權甚至于網絡、通信頻率的利用也被作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等;后者則突出表現為擔保制度的發達,如浮動擔保、財團抵押、最高額抵押,以及將抵押權證券化從而使其能廣泛流通的抵押證券制度的發達等。因此,對財產范圍的理解要適應這一趨勢。

  二、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性質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無須具備法定情形,可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制度。作者認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與合同一般撤銷權有很多不同,從根本上講,它相當于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原因如下。第一,從適用范圍看,任意撤銷制度中的對象為一般性贈與合同,其為諾成合同,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生效,而合同的解除正是適用于確定生效的合同,并非像撤銷那樣欠缺生效要件。第二,從發生的原因看,任意撤銷權是據贈與人自己的意思,而非像合同的撤銷那樣是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因而它是一種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第三,從程序上看,任意撤銷權是權利人自己行使,不需經仲裁程序或法院的訴訟程序,只有在爭議時才提請仲裁或訴訟,不像行使撤銷權那樣一定要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序,這一點也正好體現了解除權的特征。因此,將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定性為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更接近于它的本質。

  (二)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限制。CoM

  因任意撤銷權從根本上說就是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全依權利人之意思表示,如無限制,則贈與合同缺乏應有的約束力,故各國民法均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定一定的限制。

  首先是在主體方面的限制。據《合同法》規定,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僅限于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日本民法典》規定與我國這一規定有所不同。《日本民法典》第550條規定:“不依書面所進行的贈與,各當事人可以撤銷。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可見,《日本民法典》對贈與合同的主體未作限制。所以,有學者認為,法律應當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贈人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完全有權拒絕贈與,因此,應從立法上賦予受贈人任意撤銷權。若起初受贈人承諾接受贈與,而后來由于各種原因而又不接受贈與財產,則贈與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銷或解除呢?據平等原則,在受贈人未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受贈人應當與贈與人具有平等的撤銷權。作者并不贊同此觀點。事實上,平等也是相對的,平等原則不能濫用,從根本上說,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置的目的是為保護贈與人的利益來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的平衡,若再賦予受贈人以任意撤銷權,則有悖于該制度設置的初衷。因此,作者認為,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只限于受贈人。

  其次是在行使條件上的限制。行使對象僅限于一般贈與合同,不屬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書面的贈與合同所謂道德義務是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符合社會倫理道德準則而承擔的義務。有時,為協調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微妙關系,使法律之規定能夠符合一般社會倫理道德準則,法律將某些道德上的義務視為法律義務,即道德義務法律化。就該種贈與而言,贈與人在為給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對待給付,故不得任意撤銷。此為各國民事法律的共同準則。如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社會公益贈與,則不利于倡導扶貧濟困的社會道德風尚,甚至方便了欺世盜名,而與贈與本身的價值和社會目的相悖。我國法律將道德義務延伸到社會公益性的贈與合同中,體現了對贈與的道德風尚的肯定與倡導,作者認為符合我國傳統與的國情。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書面贈與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銷,主要考慮到贈與人若采取此兩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若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于明顯不利地位。我國合同法中未規定書面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此為立法的不足。

  三、捐贈的相關法律問題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

  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條第2款此類贈與為不可任意撤銷合同。實際上這些規定在學者建議稿中本來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布的向全民征求意見稿中被刪除,也許是考慮到當年一些賑災募捐中有認捐人事后拒不交付的問題的發生,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這些內容。從這一點上推測,該條的目的也許在于應對前述認捐人拒不交付的問題。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如1998年夏天我國南方諸省遭受洪災,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等舉辦了賑災捐贈活動,一些單位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后拒不交付,對這類情況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與此同時,我們應該看到,經過十來年的司法實踐,使得近幾年來在汶川地震、玉樹地震以及舟曲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出現后的賑災捐贈活動中已很少看到單位或個人在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后拒不交付的現象了,這不得不歸功于合同法頒布十幾年的所取得的成果和作用。

  實際上關于無償給與的情形,除贈與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總稱為“捐贈”或“捐助”的。所謂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行為。不過,“捐助之內容頗為復雜多歧,捐助不過為一總括名詞而已,如涉及法律問題時,自應究明其實際情形,而決定其性質,俾適用有關之法規。”但總的說來,可以將捐贈分為可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與不能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兩類。

  第一類: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捐贈。這類捐贈既有明確的贈與人,也有明確的受贈人,故就其實質而言,與普通之贈與在法律關系上并無不同,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此類捐贈如為某校捐贈50萬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會(財團法人)捐款若干等。當然此類捐贈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限制捐贈款項目的用途等即為此類。

  第二類:無法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這種捐贈或者由于捐贈時受贈人并不明確,因此無法成立贈與之合意,故而無法形成贈與合同;或者由于捐贈人雖有使受贈人受益之目的,受贈人也明確,但贈與之財產并非直接交給受贈人的,也不同于一般的贈與關系。故就此仍需區分兩種情況:(1)在捐贈人承諾捐贈之時,受贈人為誰尚不明確的,由于此時缺少合同的相對方,故而雙方之間不能就贈與達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國很多地方水災,中央電視臺與民政部的舉辦的賑災晚會中,有些單位當場認捐,但事后并不交付的,由于捐款人當時并不是捐給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的,他們不是受贈人。故而此時作為賑災活動發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電視臺此時不可能依贈與合同請求對方交付。有學者認為,此時發起人并不因此而受利益,不應認為受贈人,應認為有為募集目的使用之義務之信托的讓與。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鎮為收買道路基地捐助于市,以促進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從事募集之道路委員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錢,日本大審院以其募集金錢信托的歸屬于發起人團體,認為構成侵占罪。從而,依此種信托讓與的規定,發起人負有依約向受贈人交付財產之義務。但是,我國《合同法》并未承認信托為一種有名合同,因此無法適用這種“信托讓與”的規定。但我國法律上有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因此可認為構成“委托贈與”關系,依委托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2)對于由非受贈人募集,但受贈人明確的捐贈,如為某因貧困無錢交學費的學生募集學費的,此時當事人關系構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贈與及《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共同規范之,使受贈人可直接向其請求履行,當然此時受贈人請求履行也須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此外,還有所謂義演、義賣的問題。在此關系中,對于義演人、義賣人取得之收入,購買人及買票參觀者均得請求其向受贈人履行交付義務。也有學者認為,應依購買人與義賣人何人將收益交付給對方二種情形來確定誰為捐助人,從而確定是在購買人與對方還是義賣人與對方之間成立捐贈關系。我們認為這只是對這種情況的事后陳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后才能作出判斷,因此,這種區分并無多大實際作用。作者認為在義演、義賣之時,如購買人直接將錢款等交付給受贈人的,則直接在購買人與受贈人之間成立贈與合同。如由義演人、義賣人將其義演、義賣收入歸為自己以后再交給受贈人的,如其在義演、義賣前未聲明其表演或拍賣等有捐贈目的的,則應認義賣人、義演人為贈與人;如在此之前已聲明有為捐贈之目的的,則與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處理更為合適。

  參考文獻

  [1]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96—97頁

  [2]鄭立、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328頁

  [3]王利明:《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293頁

  [4]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362頁

  [5]粱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251頁

  [6]盧平平:《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制度的分析與完善》,《法制與社會》,20xx年第2期

贈與合同 篇8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各式各樣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對于現在的家庭來說已經不算什么,私有房產已經成了現在城市每個家庭的普通財產,隨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大部分家庭都只有一個孩子,但是卻擁有多處房產,按照中國傳統的思想,長輩都希望把自己的值錢的財產留給子女,尤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更希望把財產留給唯一的孫子或外孫。正是因為這樣,贈與這種方式在社會生活中被大量采用。贈與公證也在逐步增多。在《贈與公證細則》第四條中規定辦理贈與公證,可采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贈與書是贈與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受贈書是受贈人單方以書面形式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書面形式,就財產無償贈與而達成的一種協議。這就給了當事人按照自己實際情況選擇用哪一種贈與公證的方式。但是兩種方式都有各自的利弊。我來談談自己的觀點。

  首先,贈與書公證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贈與合同和贈與書都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的形式,但是,贈與合同公證必須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都要到場簽署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公證是不能委托辦理的。隨著國際間交流的增多,人員流動變得日益頻繁。這就使得一些比如在外打工、上學、或受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弱、或贈與人年紀大又不在贈與房產所在地的。再或著出國定居的受贈人,因無法到場或不能簽署合同而喪失一些權利。比如“512”大地震發生后的一些贈與行為,如果通過贈與合同,那受贈人不特定,或人數眾多,此時要通過贈與合同來完成贈與行為就變成了可望不可即的事情。但是此時贈與書恰好彌補了這一點,可以不考慮空間因素,解決贈與合同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贈與書的存在是有必要性的。但是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只規定了贈與合同沒有規定贈與書和受贈書,因此有會有人對贈與書的效力產生懷疑,覺得贈與合同比增與書效力更高。但我認為《合同法》沒有規定贈與書,受贈書的內容,是因為贈與書、受贈書是當事人單方的意思表示,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而《合同法》規范和調整的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并不能以合同法有沒有規定而忽視了贈與書、受贈書的法律地位和在社會實踐中的優勢地位。《贈與公證細則》以贈與書、受贈書和贈與合同兩種形式分別對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的肯定。但有人認為贈與書是要約,受贈書是承諾,應該受合同法調整。《合同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而贈與書卻在受贈人做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之前在贈與人單方做出贈與行為時就生效了。贈與書也不會因為受贈人沒有做出接受贈與而失效。合同法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它必須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并且送達到要約人時才生效,此時合同成立;受贈書是受贈人做出表示接受增與書內容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刻生效,不需要向受贈人發出通知,告訴其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且承諾可以對要約的非實質內容作變更,而受贈書則不能對贈與書的內容做任何的變更。只能表示接受。贈與書和受贈書的弊端就是無法滿足雙方當事人想贈與和受贈同時完成的目的,解決了空間的問題就無法解決時間上的問題。

  其次,贈與合同公證應該成為贈與人的首選。《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訂立之日所產生的僅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并沒有發生合同標的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的法律后果。而所有權的轉移是在實際交付或辦理變更登記才得以實現。這就出現一個問題,贈與合同生效,合同標的所有權轉移之前,贈與人死亡了,會不會影響到贈與合同的效力?我認為贈與合同產生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贈與財產之債務,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樣贈與人的繼承人如果繼承遺產就應按照繼承法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如果放棄繼承遺產,受贈人也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實現贈與合同的權利。而贈與書是財產所有人自愿將其所有的財產無償贈送他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贈與書公證僅能證明贈與人實施贈與財產的單方民事行為是真實合法的,并不能產生贈與財產轉移的結果,贈與人死亡,其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其贈與行為消失,沒有產生權利義務,即使辦理了贈與書的公證,贈與行為不復存在,受贈人也無權要求贈與人的繼承人對贈與人的不存在的行為履行義務。無法獲得贈與的財產。

  再次,贈與合同可以附條件,條件成立時財產權利轉移。法律規定贈與合同中可以指明財產只贈與給受贈人一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沒有規定贈與書是否可以指明財產只給予受贈人一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但是并沒有規定贈與書是否可以指明財產共有或一方所有的問題。

  以上幾點淺薄的看法,謹是本人認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辦理贈與合同更為妥帖。

贈與合同 篇9

  甲方(贈與人): 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 _________

  父親: _________ 兒子: 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母親: 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系父母與兒子關系。甲方自愿出資為乙方購買房產贈與乙方,并將產權登記在乙方名下。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出資給乙方用于購買的房產并贈與乙方一人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該購房款及房產。

  該房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位于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

  (二)贈與房產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產平面圖及其四至范圍參考詳細圖紙。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為出讓 。

  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產一并贈與乙方一人。該房產的相關權益隨該房產一并贈與乙方一人。

  第二條:此房產所有房款和稅費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甲方陪同乙方出面與開發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辦理此房產相關手續并取得該房產所有權證。

  第三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及出售。

  第四條: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已婚。根據甲方的意愿,甲方實際出資以乙方名義購買的該套商鋪是甲方對乙方的一人贈與,并不贈與乙方的妻子。

  第五條:甲方保留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收回該商鋪的權利。乙方未經甲方允許出售該商鋪,甲方有權索要乙方出售該商鋪時的所有房款。

  第六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購房繳費單據(復印件有效)

  2、房屋買賣合同書(復印件有效)

  甲方(簽字): _________ 乙方(簽字): 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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