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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的區別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委托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的區別,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委托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的區別
(1)責任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共同從事研究開發工作,實現合作開發合同目的。而委托開發合同則由委托方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等,研究開發方憑借自身的努力和具備的知識完成研究開發成果。
(2)技術能力要求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員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術設備等。而委托開發合同只需要研究開發人具備上述能力、人員和條件。
(3)風險的承擔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風險一般是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的。而委托開發合同通常是約定由委托人承擔技術開發的風險。
(4)成果的歸屬和分享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而委托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所有。
委托開發合同的特征
(1)委托開發合同的標的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尚未掌握的技術成果。
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方通過開發方的研究開發,最終獲得以圖紙、產品設計等為載體的技術成果,這是委托開發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根本區別。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方提供的勞務,而不包括在此過程中形成的勞務技術成果。同時委托開發合同的標的必須是技術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成果,這是委托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的重要區別。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合同雙方訂立合同時就已經存在的技術成果。
(2)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方一般應當承擔技術開發的風險。
通常情況下,合同雙方會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不僅有義務向研究開發方提供經費、支付報酬,還應該承擔因現有科技發展水平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技術開發失敗的風險。
(3)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方工作具有獨立性。
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方是以自己的名義、技術、勞務獨立進行研究開發工作。委托方所提出的技術經濟要求規定了研究開發方的主要工作方向,但不能以此限制研究開發方的獨立性。
委托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的區別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平行的,即當事人都承擔類似的義務,又都有權請求和監督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托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這與一般的雙務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義務也就是研究開發人的主要權利;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權利。
2、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具體表現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
委托開發合同,則是一方進行物質投資和經費投入,另一方從事研究開發。
與此相聯系,二者的合同主體也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各方大多為專門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科研單位,而委托開發合同,則一般是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合作。
3、合同當事人簽約目的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過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開發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資供另一方研究開發,其目的是為獲得研究開發成果,用于其生產領域,獲取經濟效益;研究開發人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委托開發合同的成果所有權依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當事人分擔風險的原則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研究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通常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委托開發合同,其開發風險則一般由委托人承擔,也可依合同約定由雙方分擔。
委托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的區別
有些大型的研究開發項目,往往不是企業自身獨立完成,需要與其他單位進行合作。由于委托研發和合作研發適用的加計扣除不一致,為了準確享受政策,財務人員需要明確研發項目是委托開發,還是合作開發。
委托研發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開發的項目。委托人以支付報酬的形式獲得被委托人的研發成果的所有權。委托項目的特點是研發經費受委托人支配,項目成果必須體現委托人的意志和實現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合作研發是指研發立項企業通過契約的形式與其他企業共同對項目的某一個關鍵領域分別投入資金、技術、人力,共同參與產生智力成果的創作活動,共同完成研發項目。合作研發共同完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由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合作方應該擁有合作研發項目成果的所有權。合作各方應直接參與研發活動,而非僅提供咨詢、物質條件或其他輔助性活動。
除了委托指向的具體技術指標、研發時間和合同的常規條款外,最后還有一條關于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或規定雙方共有,或規定一方擁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擁有時,才可按照委托研發享受加計扣除政策。若知識產權最后屬于受托方,則不能按照委托研發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合作開發在合同中應注明,雙方分別投入、各自承擔費用、知識產權雙方共有或各自擁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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