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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時間:2021-05-30 18:21:52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買賣合同模板匯編6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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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篇1

  買方(甲方):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按下列條款成交所訂家具的買賣。

  一、家具名稱、商標、規格型號、數量、基料及金額:

  二、定規格家具圖紙提供辦法及要求:

  甲方自定規格的家具,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圖紙一式兩份交付于乙方。乙方審定認可的,由乙方賣場銷售人員簽名(蓋章)后,將其中能夠一份交還給甲方留存。

  三、具的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和要求及處理方法:

  本合同的質量按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具行業標準)執行。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甲方在驗收中發現數量有異議的,應當場提出;對質量有異議的,可在(上海市家具行業“三包”規定)所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乙方在知悉或應當知悉甲方有異議后,有義務按(上海市家具行業“三包”規定)辦理,并及時告知甲方。

  四、交(提)貨期限、地點和方式;

  本合同所訂家具由:(任選一項)

  1、乙方在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日間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號_______室。

  2、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日到乙方處自題。

  運費約______________元由______________方負擔。(若由甲方負擔的,乙方應憑合法單據按實結算)

  五、結算方式、期限及訂金:

  雙方同意在腳(提)貨時,以現金方式銀貨兩訖;甲方若以個人支票、信用卡結算的,款到乙方帳戶后三日內交付產品。甲方給付乙方合同總價款10%以下的定金,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價款。

  六、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乙方不能交貨的,雙倍返還定金。

  2、甲方逾期提貨、付款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交貨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計算方式均為;價款的萬分之______________×逾期的天數。

  3、乙方向甲方出售的家具如有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名優標志、認證標志、廠名、長址、產地,或者其他欺詐行為的,應當依法增加賠償,即乙方先賠償甲方的損失、再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家具的價款的一倍。

  七、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

  1、請求賣場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調解;

  2、向賣場所在地行政管理機關申訴:

  3、或者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辦理:(√)

  ()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向人民法院訴訟。

  八、其它約定事項:

  本合同須經甲、乙雙方及賣場主辦單位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內容能夠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悖,應服從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乙方撤離賣場的,由賣場主辦單位先行承擔民事責任。

  買方 賣方 賣場主辦單位

  甲方姓名(簽章)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簽章)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簽章)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本合同一式三聯,第一聯買方存,第二聯賣方存,第三聯賣方主辦單位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上海市消費者協會

買賣合同 篇2

  出售人(賣方):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微信:

  共有人:

  身份證號:

  代理人:;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買受人(買方):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微信:

  根據《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雙方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礎上誠信協商,就買賣回遷安置房及配套車位事宜達成合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安置房及配套車位情況

  1、雙方買賣的回遷安置房及配套車位座落在西安市蓮湖區【區】

  【小區】【幢】單元號(室)。安置房建筑面積為平方米。

  2、安置房編號為:,安置號為:。

  第二條賣方對安置房及配套車位現狀的聲明

  1、賣方應在簽約前向買方出示該安置房回遷安置房分配證明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安置房買賣合同、購置發票(票據)、大修基金發票(票據)、車位買賣(租賃)合同及買賣(租賃)票據等與安置房及配套車位相關的資料。賣方保證所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完整、有效,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賣方承擔。

  2、賣方特此告知買受人安置房、配套車位存在下列情況:

  ⑴出租狀態:【存在出租□、不存在出租□】,若該安置房、配套車位存在出租,則賣方保證承租方已明確表示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關于租賃的補充約定及說明:

  ⑵該安置房內戶口情況:【該房產內已有□、未有□戶口落戶】,關于戶口問題的補充約定及說明:。

  3、該房屋共有權人對出售該房屋的意見:同意出售。

  第三條買方對購買情況的聲明

  1、買方已親自實地看房,并對該安置房及配套車位的現狀及疑慮詢問過賣方,在明確賣方所告知的事項后自愿簽訂本合同。買方已親自審查過該安置房及配套車位相關權屬資料,了解產權信息,愿意購買該安置房及配套車位。

  2、買方應在簽約前向賣方出示身份證、戶口簿及履約能力證明,保證所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完整、有效,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買方承擔。

  第四條轉讓款及付款方式

  1、買賣雙方協商一致約定安置房及配套車位轉讓款為(大寫):

  (¥),該轉讓款包含該安置房及配套車位轉讓款、交付前已繳納及已發生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費、燃氣管道初裝費等。

  2、買方采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賣方安置房及配套車位的轉讓款。

  買方應在合同生效后內向賣方提供的銀行賬戶支付**%的轉賬款即(¥)。

  剩余轉讓款作為賣方履約保證金,待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條件成熟時配合買方辦理且拿到不動產權證書后內予以支付。

  若安置房買賣時允許更換新證且賣方配合買方更換新的安置房分配證明書,則履約保證金不予保留。

  第五條稅費承擔

  該安置房產權變更【更換新證□或變更登記□】時所涉及的稅費,買賣雙方共同約定由【賣方繳納□、買方繳納□、分別負擔繳納□】。

  備注:按照相關規定,賣方需付稅費有:

  (1)營業稅及附加

  (2)印花稅;

  (3)個人所得稅;

  (4)土地增值稅;

  (5)交易手續費。

  買方需付稅費有:

  (6)印花稅;

  (7)契稅;

  (8)交易手續費;

  (9)房屋登記費。

  其它費用:如更換新證費用,以實際發生的稅費為準。

  第六條房屋的交付

  賣方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該安置房及配套車位交付給買方,交付同時履行如下手續:

  ⑴買賣雙方共同對安置房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進行驗收,記錄水、電、燃氣表的讀數并在物業交接單上簽字。

  ⑵移交安置房的門禁卡、鑰匙、水電氣卡等物品。

  2、安置房交付日以前的物業費、采暖費、稅費、電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網絡費等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交付日以后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信守契約。合同生效后,買賣雙方應當誠信履約,無論合同約定是否清晰明確應以有利合同目的落實的方式履行。任何一方要求補充或者變更合同非主要條款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征得對方的同意。未征得對方的同意之前,不得擅自變動合同約定條款,否則構成違約。

  2、一般違約。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違約方應停止違約行為,依約繼續履行并支付對方違約金(例如貳萬元)元;守約方亦有權書面通知違約方限期改正。

  3、根本違約。因賣方將安置房及配套車位二次轉讓或未配合辦證或其他不誠信行為致買方不能取得安置房不動產權證書或喪失對安置房或配套車位的占有使用,買方有權書面通知解除合同,要求違約方承擔(例如轉讓款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若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經濟損失(包含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或者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若守約方采取訴訟途徑維權的,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的爭議解決成本(包括律師費、調查取證費、訴訟費、保全費等)。

  第八條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時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先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果起訴至人民法院的,雙方共同約定由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其他

  1、合同自買賣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貳份,買方、賣方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未盡事宜,由買賣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里的地址、電話、傳真、郵箱等信息是(司法)通知、送達相關材料和信息的聯絡方法;上述聯絡方法變更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否則依據變更前的聯絡方法通知及送達相關材料和信息視為通知、送達成功。(以下無正文)

  賣方(簽章):買方(簽章):

  簽約地點:簽約時間: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3

  供方:

  需方:

  供需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金額。

  產品名稱 月用量 酸價 運費 備注

  國家標準98%工業硫酸 噸 元/噸 元/噸 單價隨行就市

  第二條、 交(提)貨地點、方式

  1、 發貨地點:

  2、 交貨地點:

  3、 交貨時間:需方提出供貨要求后如無特殊原因三天內交付(星期六、日不發貨)。

  4、 運輸方式:公路運輸。

  第三條、 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標的物到達后,需方依據供方提供的質檢單進行化驗驗收,如有異議雙方協商解決,在解決之前需方不得使用標的物。如需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四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五條、 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供方承擔,到達 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需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和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發生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向貴溪市人民法院提供訴訟。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本合同傳真件與原件一致時有效。需方必須辦理易制毒購買備案證明,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供方須開具增值稅發票和運輸發票。貨物數量以冶煉廠磅單為準(合理誤差3‰),如需另過磅,過磅費有需方支付。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有效期限:

  供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郵編:

  需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郵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買賣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甲方(供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

  乙方:(需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

  為明確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的權利與義務,保障本合同的順利履行,在甲乙雙方已對本合同做了充分閱讀、了解并保證完全同意本合同項下所有條款的前提下,自愿簽定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茲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合同簽訂背景

  甲乙雙方分別作為混凝土買賣合同的供方和需方,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混凝土 買賣合同。

  第二條、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產品名稱

  乙方愿購買甲方生產(或經營)的

  第四條、產品的品牌、規格、單價、貨物總數量及貨物總價款:

  1、產品的品牌、規格、單價:

  2、貨物總數量和貨物總價款:

  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貨物總數量為___________;貨物總價款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產品價格變動

  1、以上第四條是甲乙雙方在合同簽訂時約定的價格,若由于市場供求引起價格變動,必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書面同意后確定產品的價格;

  2、如需對產品進行調價,甲方應以書面形式(加蓋甲方業務章)通知乙方。

  第六條、交貨方式

  1、甲方送貨,同城運輸的,由甲方負責直送;

  2、甲方代運,甲方選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及運輸工具,委托承運單位發貨,力求裝足容量貨噸位,以節約費用。

  第七條、貨物驗收

  乙方作為需方,有驗收貨物的責任,乙方在收到貨物后的_______小時內及時驗收貨物并通知甲方,逾期視為貨物驗收合格。

  第八條、交貨責任及相關規定

  1、乙方委托甲方代辦托運的,自甲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起,視為甲方交貨;

  2、由甲方經貨運公司送貨到乙方的,乙方在驗收貨物時應在送貨單及運輸單上簽字蓋章,視為驗收合格。如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應立即電話通知甲方,與乙方無關,屬于甲方履行不符。

  第九條、貨物風險轉移

  貨物在交付給乙方后,一切風險及責任均轉移給乙方。

  第十條、結算方式

  1、甲方為乙方墊 個月貨款,第 個月結清第一個月的貨款,以此類推;

  2、乙方轉帳時必按甲方合同所指定的公司賬戶及賬號轉賬,除甲方指定的賬戶賬號,

  其它賬戶賬號,甲方一律視同未收到貨款。

  第十一條、每月對帳制度及庫存管理

  為確保往來帳目完整和清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建立每月對帳制度:

  1、為方便雙方財務結算,甲方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對帳單寄送或傳真達乙方;

  2、乙方承諾收到對帳單后三個工作日內對帳完畢,并在對帳單末頁上蓋章,原件寄回或傳真給甲方,乙方自行復印存檔;

  3、甲方若由于工作需要或有業務人員調換等需要,乙方應配合做好對帳以及其它未清事宜的核對工作。核對時雙方當事人必須書面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提供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認可的質量要求;

  2、甲方提供的產品應保證不侵犯本合同外第三人的知識產權;

  第十三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義務及時驗收貨物;

  2、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提供合格的貨物;

  3、乙方有義務按合同的約定支付貨物價款;

  4、乙方必須在澆筑混凝土的前三天向甲方提交書面供貨計劃,并寫明供貨時間、地點、規格數量等,以便甲方合理安排生產,確保混凝土按時供應。如有特殊要求,須再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甲方;

  5、混凝土供應過程中,乙方應指定專人負責簽收發貨單。澆筑臨近結束時,乙方應準確估算混凝土用量,并提前一小時通知甲方。

  第十四條、禁止性條款

  若沒有甲方書面授權,乙方有責任拒絕甲方任何人員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借支現金、借產品或借物品,除非甲方事后予以追認,否則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合同的續展

  本合同合作期限屆滿后,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書面形式延長本買賣合同合作期限,也可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的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未進行合同續簽的;

  2、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甲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乙方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貨物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_______天內仍未支付的。

  第十八條、乙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甲方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合格的產品,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_______天內仍未提供的。

  第十九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約定應視為違約。

  1、甲方單方終止合同(除第十七條約定外),除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外,另按合同約定貨物總價款的20%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單方終止合同(除第十八條約定外),除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外,另按合同約定貨物總價款的20%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貨物價款,應從應支付到期貨物價款次日起,每日追加應支付到期貨物總價款的千分之三。

  第二十條、免責事由

  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政策和法規調控、戰爭、自然災害等)應視為免責,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盡可能的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并及時通知對方,協商解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合同爭議及解決方式

  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甲乙雙方協商由 方所在地 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協商后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協商后的補充協議應作為附件附加在本合同后面。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住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買賣合同 篇5

  出賣人: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

  一、 摩托車金額:___________

  摩托車品牌型號顏色價格備注

  二、交車方式:

  交車地點: ___________

  交車時間:___________

  付款方式: ___________

  付款時間: ___________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摩托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摩托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摩托車,必須是在《全國摩托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摩托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摩托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的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1)銷售發票;(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4)說明書;(5)隨車工具及備胎; (6)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摩托車在購買后,由出賣人負責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系、解決。

  8、如屬于在摩托車售出前流通過程當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時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解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章后生效。

  買受人(簽章):___________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6

  第一、合同法規訂中沒有對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存在進行強制規定,即違約金不是買賣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

  違約金可以分為兩種,即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分則第九章買賣合同中對逾期付款并沒有法定違約金的規定,故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批復。

  在這里小編覺得,最高院的批復是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所作的答復,原《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統一具體的計算標準,最高院法函[1994]10號首次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后又以法復[1996]7號、法釋[1999]8號批復,兩次調整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并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釋[20xx]34號批復規定,將法釋[1999]8號批復中規定的計算標準刪除。上述批復,源于原法律條例中有關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舊的解釋就不能藉以為據,批復所依據的原法律、條例現已廢止,批復的法律基礎喪失,如仍按批復精神,在沒有約定違約金時,參照人民銀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將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第三、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適用問題。

  對違約金的適用,有法定的從法定,沒有法定的,看合同雙方有沒有約定,如沒有法定,也沒有約定,則只能適用其他的違約責任,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逾期付款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逾期付款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沒有約定,債權人應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含利息損失、追款費用等。對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當事人主張違約金的,法官應將法律規定向當事人進行釋明,要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堅持不肯變更的再駁回其請求,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防止訟累。

  第四、逾期付款從應當支付價款時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點此查看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買受人不自覺履行的,視為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才視為買受人違約。

  綜上,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就不適用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應當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從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起,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中逾期違約金與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問題 鑒于,欠款糾紛的買賣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訴訟請求除返還欠款外,當事人的金錢孳息損失,是以“逾期違約金”提起還是應以“欠款利息”提起的問題,在查閱相關案例及法條后,就如何準確定位該訴訟請求,發表一些個人的看法,也為今后該類型的訴訟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損失)的概念

  所謂“違約金”,顧名思義,是指合同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而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的一定金額。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對此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當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

  逾期利息(逾期損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錢的義務,而其并未履行這個義務,另一方有權在向其主張支付本金時,同時主張本金延付期間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有合同約定,而主張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則不一定有合同的約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糾紛,只要能夠證明存在欠款的事實即可。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的不同情形

  1、當事人既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的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標準或數額;

  2、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數額;

  3、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

  4、當事人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三、原告一般會列出的幾種訴訟請求模式。

  1、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利息;

  3、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既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又請求支付利息;

  4、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賠償利息損失。

  四、針對不同情況應當采取的訴訟模式。

  我國現行法律對不同的合同中出現的欠款情形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合同法》對此情形的基本規定是支付違約金,如總則部分和分則中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則規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沒有規定應支付違約金,也沒有規定應支付利息。

  根據上述不同類型的合同約定,我總結出以下四種向對方主張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和逾期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嚴格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來主張違約金或利息(除非此類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不論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還是欠款利息,兩種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會引起歧義,也不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沖突。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如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即使這兩者均有合同約定,也存在著被法院駁回的風險。因為這種重復計算實際上過分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負擔,法院很可能會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判令駁回對其中一項的訴訟請求。

  2、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當根據法律的相應規定(主要為《合同法》,見附件一),準確提出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主張。

  (1)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違約金,應向對方主張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執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xx]251號)規定:“

  三、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可以看到,參照上述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時,日萬分之二點一的原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為新的計算標準,實踐中會經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往往不會約定合同履行期內的利率,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推算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問題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須”或“應當”,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張仍適用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筆者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也許更適合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比如說,截止到起訴之日,違約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超過五年,按五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利息,則只能向對方主張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規定。

  (3)如果法律對此類合同未作相應規定,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不同表述,確定不同的主張內容。即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約定欠款利息的,參照前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處理。

  3、合同雙方只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這時,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對于是否能適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個人認為也是不能夠適用的。因為該批復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針對“未明確違約金計算標準”,而不是針對“未約定違約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有相應規定,可以提出要求對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損失,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在法律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可要求對方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合同雙方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這時,首先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確定款項應當支付的時間,之后,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同樣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五、結論

  綜上,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個人認為應當按照上述論述中述第三種情況以“逾期付款損失”的名義提起金錢孳息要求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二十四條第4款之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六、相關法條

  (一)《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作者:楊佰林 京衡律師

  一、合同雙方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只要一方不主張過低或過高,則依合同約定辦。但應注意的問題是,如已經主張增加違約金后,又提出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選擇增加違約金和主張違約金+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要進行權衡,何種主張更為有利。

  二、雙方沒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不能主張違約金;存在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照實賠償。

  三、在既有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方還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應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限。即實際損失再加損失的30%,為總的賠償額。

  四、在沒有實際損失,只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又分兩種情況:

  4.1 預期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

  一般按預期利益的130%主張違約金,即預期利益再加預期利益的30%。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高于該數的部分,一般為對方所抗辯,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

  4.2 預期利益不能計算的情況下。

  在沒有實際損失,預期利益也不能計算,但雙方又有較高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按約定的違約金主張,就是主張歸主張,如何判決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此時,守約方應堅持違約金的懲罰

  性,指出合同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違約方一般會主張違約金過高,但證明過高的舉證責任當然在該違約方,最終仍然會回歸到合同如順利履行對方預期可得利益的計算上來。

  上述違約金的計算,主線為:

  在既有實際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除主張賠償實際損失外,所主張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釋規定,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金以不超過因違約所造成實際損失的30%為限。

  沒有實際損失,但預期可得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除主張賠償預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張的違約金以不超過預期可得利益的30%為宜。

  相關法條

  合同法解釋二第28條【違約金增加:填補原則】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為主。本條司法解釋貫徹了該原則,即:1、當事人請求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2、當事人增加違約金后,因為

  違約金已經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因此如果在增加違約金后,又提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減少違約金的原則】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違約金過高的認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解析】

  本條同樣貫徹了違約金主要功能是彌補當事人損失的原則。但與解釋第二十八條不同的是,如果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應當減少時,人民法院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同時本條解釋第二款對什么是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規定,作為對司法實踐中判定的標準。該條對于違約金過高的認定,與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該司法解釋規定僅是判斷違約金過高的一般原則,該判斷標準是以存在造成損失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損失的情況,對于違約金是否過高又如何判斷?顯然這一規定并不能盡量全面解決如何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2、對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的幅度。在能夠認定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調整,調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這又是實踐當中的一個難題。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該司法解釋實質上已經為違約金的調整規定了下限標準,即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適當減少的部分,而適當減少后的違約金應當大于或等于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則是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3、實際損失與預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據此,賠償損失的范圍應包括預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中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中的實際損失顯然是不包括預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實際損失也不應包括預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斷,則在考慮是否主張增加違約金時,須考量該主張與主張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其他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何種主張更有利于守約方利益的保護。其實,實踐中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意義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損失在舉證上的困難。

  【法條鏈接】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

  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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