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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時間:2021-05-01 11:26:49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買賣合同模板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買賣合同模板5篇

買賣合同 篇1

  內容提要: 預約合同的認定不能僅憑內容確定性標準,關鍵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明確的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預約合同包括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但區別于附條件的本約、優先權協議、選擇權合同。實踐中同時存在大量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需根據情況具體判斷它們的法律性質和適用規則。預約的效力是使當事人產生“誠信磋商以訂立本約的義務”。預約制度有區別于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存在價值。預約能否實際履行應根據預約未決事項屬于主觀未決事項還是客觀未決事項加以判定。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應根據締約所處階段進行確定,關注違約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可預見性規則。原則上不排除當事人主張本約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條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報案例》“仲崇清訴上海市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之后,[1]對預約合同及其效力進行了專門的規范,旨在解決實踐中爭議頗多的(尤其是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的法律效力問題,通過承認預約的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司法實務有著積極的引導意義。[2]然而關于此條的理解和適用,學理和實務依然爭議頗多,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一、預約合同的內容確定性及其與本約的關系

  從字面看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可作兩種解釋:一是實踐中存在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二是將前述認購書等看作是預約合同的各種表現形式。而這些文書要認定為預約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預約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顯然支持第二種理解。依該條起草小組的觀點,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的契約。要成立預約,應當具備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等四個基本特征。[3]這種界定,目的在于將預約和不是合同(因而沒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區別開來,也與本約區別開來。然而,這些預約特征的概括并無直接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尚有理論探討之必要。

  具體來說,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了預約的合同性質,預約要區別于尚未構成合同關系的其他文書,顯然必須滿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條建議性地列舉了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合同法》第14條第1項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而確定,但并沒有對“具體確定”作進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中規定,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既然預約也是合同,似乎也應符合這一要求。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預約合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進一步認為,此類預約的成立至少應當具備兩項明確的內容,即標的物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層次、大致面積等)以及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預約內容已經相對明確,事實上合同其余部分的內容往往可

  以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進行補全。具體來說,《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就明確規定,“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由此帶來進一步的問題,在合同內容的確定性上看,預約和本約之間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換句話說,一旦當事人訂立的預約中已經包含了買賣合同(本約)的成立要素,比如明確了當事人的名稱以及買賣標的物及其數量時,不僅可以補全預約合同的內容,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則,似乎也可以補全買賣合同(本約)本身,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此種類型的預約是否已轉化為本約,或者“名為預約,實為本約”?考慮到預約作為合同締結類型的例外而非常態,同時依據民法傳統中“盡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則,合同解釋時應盡可能賦予當事人意思表示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效力,理論上一般認為,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預約還是本約存在疑問時,更應認定為本約—必要時甚至可以是附條件的本約。如是,則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名為預約的文本,在內容相對確定(尤其是足以客觀推導出本約內容)的情況下,似乎都有認定為本約的可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國民法典》第1589條規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與價金已相互同意時買賣預約即等于買賣的判決規則。理論上解釋為,如果訂立的預約和它所追求的本約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內容上并無二致,顯然也就沒有認定一個獨立于本約的預約的可能和實益了。

  當然,有人可能會對此提出質疑,認為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寫著“預約”字樣,似乎可以判斷當事人想要訂立的是預約而非本約。但這并不符合合同解釋的原理,換句話說,即使當事人在文本中使用了“預約”字樣或抬頭,法官也可以通過推敲、探究當事人的“實質意圖”,將其認定為本約進行規范。這樣的話,討論預約的內容確定性似乎進入到了一個怪圈:一方面,預約必須具有合同的確定性要求,以此拉開與不受拘束的協議之間的距離;但另一方面,一旦預約符合了買賣合同的確定性要求,往往又會僭越到本約規范的領地。其結果是,即使承認預約有其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它也只能在大量無拘束力的文本和本約的夾縫中成長了。這是否有違最高人民法院將認購書等合同締結過程中的大量協議認定為獨立的合同類型(預約合同)并加以專門規范之本意?

  如上可知,僅僅根據買賣合意內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預約和本約,甚至可能大大限縮預約合同的認定空間。要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考慮對《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中的“標的”作其他理解(或許也是更準確的理解)。具體來說,基于預約合同的性質(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的標的不應該理解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而是指將來訂立本約的作為義務。如果這樣的話,預約合同的成立要素就不是指(至少不僅指)合同應當具備相對確定的買賣標的物,而是指當事人是否存在確定的為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6]因此,區別預約和本約的一個重要標準,就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雙方之間買賣關系的具體內容。而這也恰恰體現了預約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得以確立的根本原因—對當事人締約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尊重。這樣理解的一個重要意義在于:如果當事人存在明確的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那么,即使預約的內容與本約已經十分接近(比如,已經包含了本約的主要內容),即使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從相關預約中可以推導出本約的全部內容,也應該排除這種客觀解釋的可能性。因為當事人的意圖或許十分明顯:就買賣合同中尚存在的一些未決事項,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訂立的本約來加以明確,而不是通過當事人之外的客觀因素進行推導和補全。如果這樣的話,預約的“生存空間”就大大擴張了。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有明確于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同時符合合同的內容確定性要求,此種契約依然可能會被認為“名為預約,仍非預約”。[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當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的意見,與其說前述條款采納了“視為本約說”,“毋寧說該規定其實承認預約與本約之間的可轉化性。即在預約合同中載明了本約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當初交易不成熟的條件業已消除,即使雙方未按預約合同簽訂本約合同,其預約亦已轉化為本約性質,故此可以認定為本約合同。應當注意,該規定也符合《合同法》第36條關于形式不完備的合同效力的規定,即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8]理論上講,若嚴格依據《合同法》第36條來解釋,此時也不存在預約轉化為本約的問題,毋寧是事實上履行的本約和已經訂立的預約在交易內容上發生了重合。[9]換句話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的預約合同,性質上依然是預約而非買賣合同本約。只有在一方或雙方實際履行給付,同時當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條件已經被消除的情況下,事實上成立了的本約吸收了該預約中的內容。當然,不管作何種理解,一旦滿足《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5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此時買賣雙方的合同關系適用本約合同的相關規范調整,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預約規范調整范疇。[10]

  通過上述梳理可以發現,在合同締約過程中,在買賣內容尚無法確定(因此并未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關系)和買賣合同本約之間,當事人之間起草的文書存在著認定為預約的廣泛空間。具體地說,從內容的確定性上看,只要當事人明確將來有進一步訂立本約的意思,雙方就買賣合同的內容(從僅僅明確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物和數量到確定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的種種合意,都可能被認定為預約,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范。[11]

  二、預約合同的涵蓋范圍

  前述討論建立在一個假設的基礎之上,即在合同締約的過程中,在雙方尚未磋商到訂立本約這兩極之間,僅僅存在預約這樣一種合同形態。而事實上,隨著現代交易的日漸復雜,合同的締結往往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漸進式過程,當事人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現實狀況,往往訂立各種類型的文本,這些文本是否都應該涵蓋在預約合同的內容之中,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調整,還是將某些條款認定為其他類型的協議,將其剝離出去,這個問題不僅涉及預約合同的認定問題,同時涉及預約效力以及違反預約的違約責任和解除后果相關規則的適用問題,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一)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

  實踐中,當事人之所以訂立預約而非本約,常常是因為交易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障礙,因此雙方往往會約定,一旦這種障礙消除之后(比如,房產登記或者開發商取得銷售許可證成為可能),雙方應該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本約。對于這種約定究竟應該認為是買賣合同的預約,還是一個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本約,存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組認為,“附停止條件合同是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進行的分類,由于停止條件是否成就并不確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亦不確定。在預約合同,由其效力決定,除非法定事由,本約的簽訂是可以預見的。在附停止條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明確,停止條件成就時,合同生

  效,當事人得依約定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在預約合同,本約尚未成立,當事人不得請求對方履行本約義務,但預約合同已生效,可以請求對方履行締結本約之義務,否則對方構成違約。”

  [12]筆者以為,從本約的簽訂是否可以預見或者合同能否生效來區分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并無太多理論依據,實踐認定上也頗為困難。而是否可以履行本約義務,涉及預約的效力以及能否實際履行的問題(這本身也值得爭議,詳見后文第四部分),并不能成為判斷是否成立預約的標準—至少在合同成立的時候,不足以區分當事人究竟在訂立預約還是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在筆者看來,關鍵因素依然是當事人是否有確定的在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如是,正如前述爭議條款,宜認定為預約;如果不存在這種意思表示,條件成就時能直接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確定的合同關系的話,就應該認定為附條件的本約。究竟屬于何種意思,似乎也可能從合同文本的相關文字表述中看出來。比如,有學者指出,“不僅買賣合同本約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買賣合同預約也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因此,應當區別買賣合同附條件、附期限,與買賣預約附條件、附期限。例如,合同內容,有合同須經批準,須待房屋騰空,須待出賣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等條件的約定,不能輕率認定為附條件買賣合同本約,或者附條件買賣預約。區別的關鍵,在合同內容中與所附條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標志性文句’:有‘訂立正式合同’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預約;有‘合同生效’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本約。”[13]當然,嚴格來講,該學者此處所討論的并不是附條件/期限的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毋寧是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否則就會得出此類條件/期限成就之前,預約合同沒有生效的結論。[14]

  (二)單務預約、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

  單務預約是指僅一方預約當事人負有締結本約義務的合同。學理上普遍認為,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一樣,皆屬預約合同的范疇。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認為,《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2條規范的預約僅指雙務預約。[15]惟從該條字面上看,僅僅提到“當事人”、“一方”、“對方”等字眼,尚有將單務預約納入該條調整的解釋空間。最高人民法院該解釋的起草小組也有將單務預約納人調整的意思。[16]將同樣符合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而且學理上普遍認可的單務預約排除在本條規范的預約合同范疇之外,似無充分理由。

  有學者認為,試用買賣即屬于單務預約,試用買賣符合單務預約的基本特征:在試用買賣中,當事人的義務并不是買賣(移轉所有權),而是締結買賣合同。該合同對出賣人單方有形式拘束力。在買受人承認標的物,即行使承認形成權(成就隨意條件)后,試用買賣轉化為買賣,即從預約轉化為本約。[17]對此,筆者更支持傳統理論,即認為試用買賣屬于附停止條件(生效條件)的合同。[18]蓋在試驗買賣中,就買賣關系的正式形成,并不需要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加以確定,也不存在事后一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訂立合同的問題。出賣人一旦拒絕交付,買受人得依據現有合同法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而無須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將預約和法國法上的優先性協議以及英美法上的選擇權合同區別開來。所謂“優先性協議”,是指一方當事人給予另一方訂立某一特定合同的優先權,一方只要決定訂立該合同,在向其他人發出要約前,必須先向另一方發出要約。[19]所謂“選擇權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依據合同享有在不同“被選事物”(如清償方式、給付類型、價格等)之間作出選擇的權利。[20]實務中,這類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甚至包括一些不可撤銷的要約往往很難和單務預約作出區分。對此,筆者認為,依然需要從預約合

  同的本質出發加以判斷。區分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承擔將來必須締結新的本約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相應的權利人是否存在主張必須訂立合同的權利;二是看權利人是否可以通過單方行權的方式確定雙方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無須再締結新的合同。

  (三)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

  在(本約)合同締結過程中,實務中存在著大量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備忘錄、君子協定(Gentleman’s Agreement)、臨時協議(Punktation)、協定綱領(Heads of agreement)、草稿、目錄等,之所以產生如此名目眾多的文本,或基于交易實踐形成的慣例,或源于國際貿易做法的引入。這些文本盡管在他國法上可能有明確的內容和效力,但一旦納入到我國法中,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規則加以調整,往往很難評價它們的具體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納入預約范疇,也不能一概而論。以源于英美法的意向書為例,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有學者將意向書理解為不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借此與存在締約義務的預約合同區別開來。[21]也有的學者則對意向書作廣義理解,泛指合同雙方在締結正式協議前就協商程序本身或就未來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各種約定,而將預約僅僅看作是意向書的一種特殊形式。[22]那么,應采何種標準來判斷這些認購書等文本是否構成預約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這些文本尚不符合《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等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就不屬于預約合同;其次,如果文本中缺乏訂立本約的意思和目的,比如僅僅約定磋商過程中的成本和風險分配,那么預約合同也會因缺乏“標的”這一根本要素而不成立(但不妨礙成立不是預約的其他獨立的合同);再次,如果當事人在文本中明確排除合同拘束力的,比如約定“本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本意向書不產生對任何一方的權利或義務”,則也不屬于預約合同的范疇。

  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4條、《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要求,在這些文本中明確了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訂立本約的意思和標的物等要素,同時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合同效力,就一定可以構成預約合同了呢?答案也不盡然。該條中規定的這些要素僅僅是預約合同成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換句話說,要構成預約,必須在內容的.確定性上包含這些要素,但包含了這些要素,未必就構成預約。從《合同法解釋

  (二)》第1條“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的用詞上就可見一斑。從實踐上看,也的確存有爭議。如果當事人之間通過合意的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排除了其所簽訂的文本可以產生預約的效力,那么,這樣的文本也不應被認定為預約。比如,可以試想,假如預約的效力是約束當事人必須通過一切手段締結本約,而不僅僅是使當事人之間產生某種(誠信)磋商的義務,那么,這樣的文本就不應該被認為是預約。[23]看來,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必須對預約合同的效力作進一步的分析。

  三、預約的效力

  關于預約的法律效力,理論上存在著“必須磋商說”、“應當締約說”、“內容決定說”、“視為本約說”四種,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應當締約說”,即“預約訂立后,預約雙方須依誠信原則進行磋商,除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外,應當締結本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日期:

  一、合作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就甲方使用乙方某某系統的相關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二、合同內容

  1、乙方為甲方提供某某軟件系統和監控設備,費用合計為人民幣: 元。合同簽訂后,首付合同總額的50%,金額為人民幣:( );項目完工后付合同總額的40%,金額為人民幣:( 元).剩余10%余款運行3個月后付清,金額為人民幣:( 元).

  2、乙方為甲方提供某某軟件系統,如甲方有新增功能、模塊和系統升級需求,系統開發費用另行收費。在合同費用不改變、系統功能不缺失的前提下,乙方可以采用最新技術設備實現平臺應用功能。

  三、合同雙方的關系

  1、本合同中甲乙雙方均作為獨立合同人,雙方有能力并獨立承擔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2、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對方的服務進行錯誤或虛假陳述。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功能標準,提供甲方需要的軟硬件。具體規定詳見《附件1》《附件2》。

  2、乙方負責委托第三方施工單位完成本合同約定的軟硬件施工和安裝,由此產生的費用乙方承擔。

  3、乙方負責相應建設項目的日常維護。乙方有義務從軟件驗收之日起一年內,對驗收完畢的軟件模塊出現非人為因素造成的錯誤和故障,進行免費維護。維護期內軟件發生故障,乙方應接到通知24小時內予以解決;若一周內未修復,免費維修期延長三個月。若維護期內系統故障因甲方使用不當或人為因素造成,維護費用由甲方承擔。免費服務期滿后,雙方另行協商簽訂服務協議。

  4、乙方負責甲方對業務的使用提供技術支持和培訓,乙方提供服務的培訓應達到使甲方相關人員獨立正常使用,但同類內容培訓累計培訓12次,還需乙方繼續培訓時,甲方需追加一定的培訓費用,費用核定每天為5300元。

  5、乙方在安裝系統過程中,保證甲方原網絡、設備、系統可以

  正常使用,同時不得對原有監控的使用和清晰度產生任何影響。因此產生的責任甲方有權利追究乙方責任,并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

  6、項目建設竣工后,乙方應當提供給甲方某某軟件系統整套使用安裝光盤,內容與合同規定的標準提供。

  7、乙方對甲方使用的業務給予服務質量保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8、系統版權(本合同內提到的軟件相關模塊隸屬于某某公司研發的《某某軟件系統1.1》版本)甲方占10%,乙方占90%,涉及商業利益,雙方另行協商約定。

  9、如乙方不能按時完成系統開發,應在合同約定完工日期前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郵件和書面文字)向甲方提出延期的理由和申請,延期時間以甲方批準的時間為準,經甲方批準后方可執行。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合作開發時間的一倍。若甲方不同意乙方的延期申請,則完工時間不予延長。如延期由甲方原因所致,乙方有權利延長工期,延期時間雙方另行協商約定。

  10、甲方要求乙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都是無病毒,不得設臵任何惡意內容,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利不支付乙方任何費用,因此造成的損失,甲方將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11、乙方保證對該系統開發所涉及的技術內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權益,本合同內所有軟件項目技術內容均為合法獲得,因系統開發和使用等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由乙方承擔責任。

  12、乙方保證為甲方開發系統所購臵的設備、硬件、備件等均為質量合格產品,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并合法獲取。因乙方購買的設備、

  硬件、備件生產權屬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13、乙方對甲方因許可軟件及相關設備遺失、被盜、被錯誤使用或者擅自修改、計算機設備故障、操作失誤等情況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詳細的地理信息采集點,并對信息采集 提供相關的協調工作;

  2、甲方負責工程項目的整體協調工作,積極解決乙方施工過程中遇到的需協調問題(如管道、過路、入樓、網絡基礎信息等);

  3、雙方軟件系統在對接的過程中,甲方負責提供需要對接的軟件接口。因甲方不能提供技術接口,而無法實現系統融接,因此產生的問題,乙方不成但相關責任。

  4、甲方為乙方維護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支持;

  5、甲方保證對乙方所提供軟件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應該提供符合軟件正常運行的設備和環境(正常供電、通訊線路暢通、標準機房、電腦配臵、人員素質),如果由于設備和環境原因造成軟件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不承擔因此產生的責任。

  6、甲方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時向乙方支付采購費,否則乙方有權利對甲方使用的業務進行關、停機處理,并對甲方所欠費用及滯納金進行追繳,直至提起訴訟。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無償開發合同規定之外的軟件功能。

  8、 甲方如有軟件新功能開發需求,必須提交書面開發說明。

  9、 乙方同意授予、甲方同意接收對本合同的許可軟件的非專有

  的、不可轉讓的使用許可,甲方應在規定的用戶許可范圍內使用許可軟件。甲方自己使用,不得將許可軟件向其他方提供、銷售、出租、出借、轉讓或提供分許可、轉許可、通過信息網絡轉播或以其他形式供他人利用。甲方不得對許可軟件進行全部或部分地翻譯、分解、反向編譯、反匯編、反向工程或其他試圖從許可軟件導出程序源代碼的行為,或私自在許可軟件的基礎上書寫或開發衍生軟件、衍生產品或其他軟件。甲方不得限制、破壞或者繞過許可軟件附帶的加密附件或乙方提供的其他確保許可軟件正確使用的限制性措施。甲方不得將許可軟件用于除甲方內部使用以外的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數據處理服務、應用服務、商業共享或其他軟件共享安排。甲方不得除掉、掩蓋或更改許可軟件上有關許可軟件著作或商標的標志。

  五、工程進度

  合同簽訂后5天內,通過系統調試使系統能成功運行。

  六、工程的驗收

  1、乙方驗收軟件的標準以雙方擬定的協議附件功能說明書作為通過的依據。

  2、 驗收合格后,如甲方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增加軟件模塊或者功能,乙方可根據改動情況酌情優惠收取模塊增加開發與維護費用,基礎模塊(構建維護子系統)可以同步免費升級。

買賣合同 篇3

  買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賣方 簽訂時間:月 日

  提示:本合同適用于化肥(農藥)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或經銷商與種植戶之間進行的大額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二、 質量標準:□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企業標準

  三、賣方應出示的相關證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肥料(農藥)登記證》復印件、《生產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復印件、《代理銷售授權書》復印件、《備案登記號》、《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交(提)貨時間、地點:交(提)貨時間為 年 月 日,交貨地點為 五、發運方式、運費負擔:用 運輸,運費由 方負擔。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買方應在 年 月 日前以 ((匯款或匯票、現金)向賣方支付(□定金/□預付款) 元,剩余價款應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七、 驗收:買方應在賣方交貨后 日內進行驗收。產品包裝和標簽內容應符合產品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八、違約責任:

  1、化肥(農藥)經驗收不符合第一條或第七條要求的,買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

  2、化肥(農藥)不符合第二條質量標準的,買方有權要求退貨,并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3、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 %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條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其他約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份,送 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經友好協商,特此訂立以下條款:

  第一條 定義

  1.“驗收手冊”是指由出賣方提供并由雙方確認,供雙方檢驗設備是否符合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標準所用的一種文件。

  2.“規定資料”是指與本系統相關的、執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圖紙、數據和其他資料。

  3.“缺陷或瑕疵”是指設備(結構或性能)不符合驗收手冊有關規定之處。

  4.“現場驗收”是指買受方按照驗收手冊對出賣方安裝的設備所作的最后驗收。

  第二條 銷售主體事項

  出賣方愿意出售,買受方愿意購買下列設備:

  1.設備技術要求:_________。

  2.設備性能必須符合所規定的性能,達到技術規格和規定數據的標準,并提交全部適用的,必要的圖紙、數據和其他技術資料。

  3.出賣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準備且提交給買受方驗收手冊草案副本_________份。由買受方在_________日內審議和批準驗收手冊。

  4.本協議正文規定如與附件規定相抵觸,以本協議正文規定為準。驗收手冊若與技術規格或規定資料相悖,則以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為準。

  第三條 價格

  _________

  第四條 支付

  買受方在收到出賣方的發票后,必須按下列期限付給出賣方款項:

  1. 簽約后支付總價_________%的定金;

  2.買受方處交付設備并安裝調試后,支付總價的_________%的貨款;

  3.驗收保留款為總價_________%的貨款,在設備調試合格后第月內支付。

  第五條 交貨與驗收

  1.出賣方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設備的安裝和調試工作;并完成驗收手冊所規定的各項檢測;同時,出賣方須在設備驗收單證上簽字,證明業已完成檢測。驗收單證上應注明雙方認可的,且應由出賣方在雙方議定的期間內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2.現場驗收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進行。

  第六條 更改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對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須作成書面形式,詳細說明更改對技術規格、價格、性能、設計、驗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將交付備件的更換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項的影響,而且應由雙方公司簽字。

  2.為修補瑕疵或改善設備,出賣方可適當對技術規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這種更改不會嚴重影響總買價、功能特性、性能、備件的更換性能。

  第七條 保修

  1.出賣方保證不會因設備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以及設計不完善而導致設備達不到技術規格要求。

  2.該設備及部件,從簽署現場驗收合格之日起,如在_________年之內出現故障,出賣方負責在收到臺新公司通知_________日內進行調換或修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均由出賣方承擔。如出賣方不履行上述保修義務,則應承擔買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 其它

  本合同為雙方的完整協議,以前協議雙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協議適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項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陳述、談判、信函、承諾、協議、協商和合同,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均作廢。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第一條家具名稱(文本中所指家具包括生活家具和辦公家具)

  家具名稱

  商標

  規格型號

  材質

  顏色

  生產廠家

  數量

  單價

  總價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第二條定做家具圖紙提供辦法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交貨方式、時間及地點:()買方自提;()賣方送貨,送貨費用由承擔。交貨時間:_______;交貨地點:_______。

  第五條驗收及三包期限:對于家具的數量、結構、顏色等表面瑕疵,買方應在交貨時當場提出異議;對于其他質量問題要求三包的,應按照(北京市家具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辦理。

  第六條付款方式、地址、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定金:買方應在年月日前向賣方交付總價款______%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過20%),賣方交貨后,定金抵作價款。買方違約中途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方違約中途解除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

  (一)一方遲延送貨或提貨的,應每日向對方支付遲延部分家具價款_____%的違約金;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賣方撤離展銷會或市場的,由展銷會或市場主辦單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主辦單位承擔責任之后,有權向賣方追償。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調解解決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解決;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章):_____買方(章):_____主辦單位(章):____

  住所: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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