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買賣合同范文集合7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買賣合同 篇1
出賣人: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 簽訂時間:__年__月_日
第一條 家具名稱、數量、價款
家具名稱 商標或規格型號 材質 顏色生產廠家數量單價 金額
品牌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家具保修期為__月,在保修期內出現家具質量問題,由出賣人在___天內修理好或更換,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換的,予以退貨。
第四條 定做家具圖紙提供辦法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檢驗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名稱(章): 買受人姓名(章):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監制部門: 印制單位:
買賣合同 篇2
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文書,雙方在簽訂時,都應全面考慮各自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其內容應做到具體、詳盡、精辟,但是,在履行過程中,仍會出現不明確的條款,《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救規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合同訂立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
3、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四、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運交給買受有;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點交付。
買賣合同 篇3
_____大學(甲方)與________公司(乙方)就_____大學________學院(系)購置的________等設備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合同內容
乙方按本合同中確定的設備名稱、型號與規格、產地、數量及配套內容進行供貨,詳細配置見《儀器設備購置清單》;乙方按時將貨物運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負責到貨設備的安裝與調試,達到正常使用;乙方負責為甲方培訓操作、維護人員,質保期內負責指導儀器設備的操作使用和保養維修,做好售后服務工作。甲方在乙方完成合同明確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后,按合同要求付給乙方相應的設備貨款。
1、器設備購置清單:
┌——————┬——————┬——————┬————┬————┬—————┬——————┐
│ 產品名稱 │ 型號與規格 │ 生產商 │ 數量 │ 單位 │單價(元)│ 總價(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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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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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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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金額 │ │
└——————┴————————————————————————————————————┘
2、合同總額是指設備到達_____大學指定地點、完成驗收后的價格,其中已包含設備價格、包裝運雜費(含保險)、工程費、安裝調試費及相關費用。
3、合同總額為一次性包死價格,不受市場價格的變化和影響,在合同不發生變更時作為付款結算的依據。
二、包裝運輸要求
儀器設備的運輸方式由乙方自行選擇,但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滿足航空、鐵路或公路運輸以及貨物裝卸要求,保證使用人收到的是無任何損傷的'貨物。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交貨時間及交貨地點
交貨時間為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__天內到貨,貨到后 日內安裝調試交付使用。交貨地點為_____大學 學院(系)指定地點。
四、產品質量保證
1、乙方提供的設備及配套產品,必須是合同規定廠家制造的、合格、全新、未曾使用的、且經過國家質檢部門檢驗,并頒發了產品準銷證的產品。
2、乙方提供的設備及配套產品必須等同于或優于合同技術指標要求,并能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供應、檢測、調試,確保產品技術指標滿足使用要求。
3、產品質量保證期為設備驗收合格后____________年。質保期內,乙方對所供設備免費進行質保和服務。
五、技術服務承諾
1、乙方負責提供儀器設備相應的技術資料,包括產品合格證、產品保修單、安裝使用及維護說明書以及運輸裝箱清單等。
2、人員培訓:乙方免費為甲方培訓設備使用人員,培訓內容包括:設備操作、維護、簡單維修等。
3、質保期內,乙方對所供設備免費進行質保和服務,服務響應不得超出24小時。
六、驗收方法及標準
1、設備到貨后,甲、乙雙方共同開箱驗收。在檢查設備原產地、型號、規格、配置符合合同要求后,由乙方負責安裝調試、甲方負責技術驗收(乙方協助),驗收以國內行業標準或合同文本儀器設備供貨配置清單中描述的有關技術要求為準。
2、學校根據最終使用單位技術驗收結果,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設備的最終驗收。
七、合同款項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全部墊資,待設備到達指定地點、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貨款。
八、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按合同規定認真履約。合同履約責任只涉及合同甲乙雙方,不考慮第三方因素。
2、乙方對所供產品出現的問題推委、拖延,24小時未作出服務響應,應接受甲方的合理處罰。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以后參加學校競標。
3、合同履約過程中,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進行設備驗收以及驗收前的外圍配套等工作。否則,因此導致設備不能按期驗收時,不能追究乙方責任;正常情況下應在設備驗收合格后15天內按規定向乙方付款,最長時間不能超過30天。否則,每超過一周應向乙方支付合同應付款5‰的滯納金。
九、其它事項
1、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執行完畢后自行失效。
2、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乙方雙方對投標文件及承諾所選定的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補充內容,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協商簽訂的補充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 方 乙 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買賣合同 篇4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 為屋基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簽訂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
1、房屋狀況:屋基坐落:為南至 ;西至;北至;
2、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劃撥()
3、屋基正屋13米長9米寬,屋基后出入2米,大門出入5.5米按照通山縣開發區吳英的安置房地基的一切手續給乙方。
二、甲方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元,(大寫: 元整)付款方式為二次付清,合同簽訂當日付款: 元(大寫: 元整)第二次余款到屋基一層完工后全部付清
三、出賣的屋基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如屋基因國家及通山縣人民政府再收屋基稅費等事項,一切由甲方承擔。
四、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通山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審查鑒定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雙倍返還對方雙倍損失。
五、經雙方同意后到公證處公證。地基產權全部歸買方所有。( )
賣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公證處: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5
材料類別: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施工現場辦公室
簽訂時間:20xx年7月25日
需方(甲方):昆明金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供方(乙方):彌勒縣竹園鎮紅興磚廠
一、 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
二、 質量要求:質量供方必須保證所供紅磚達到要求,外光良好,幾何尺寸符合要求(240mm*115mm*53mm),如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極大,甲方拒簽。
三、 交貨地點:乙方建材廠,由乙方負責裝貨及裝貨費用。
四、 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由乙方負責運輸,負責運輸費用及貨到卸貨費用。
五、 數量確認:由乙方開具出貨單,甲方材料員現場清點確認,簽單后有效。
六、 結算方式及期限:甲方按進度付款給乙方,乙方開始供貨(供貨時間:20xx年7月至20xx年12月)。
七、 雙方履行責任:甲方必須提前1至3日報出材料計劃給乙方,乙方必須提前備貨,不得耽誤甲方工期,否則將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
八、 供貨期間乙方不得任意漲價或停供,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降價(紅磚定價為0.25元/片)。如一方違約造成任何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如因質量原因除外)
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協議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合同法》有關條款辦理。
十、 本合同貨款到生效。
十一、 其它約定事項:由雙方共同協商。
十二、工程完工貨款兩清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買賣合同 篇6
招標編號:合同號:
賣方: 呼和浩特鐵路局廢舊物資回收開發站買方:根據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買方的投標文件及相關保證和承諾,就第包號廢的采購和供應,買賣雙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條件簽署買賣合同并共同遵守。
1、 本合同數量為廢 噸。單價為 元/噸。合同總價為人民幣
2.買方獲得中標通知書并繳足貨款后簽訂本合同,買賣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協議書有效期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在有效期內買方必須將本合同協議書執行完畢,如逾期不執行給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買方賠償。
4.交貨方式:中標通知書指定的現場交貨。
5、運輸工具或車皮由買方自理,裝卸、運輸等費用由買方自理。
6、發貨時不得超過合同數量,如現場貨物數量不足由發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說明實發數量及原因并通知呼和浩特鐵路局物資管理處業管科。買方持發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及領發料簽認單到呼和浩特鐵路局物資管理處業管科簽字備案后,到回收站財務結清貨款。
7、買方在投標前應到發貨單位現場實地看貨,因此賣方不承諾任何貨物的質量保證。
8、買方購買的所有廢舊物資(包括廢鋼鐵、廢軸承等),不得反銷到鐵路任何使用單位,一經發現將取消其投標資格。
9、買方不得轉讓提貨權,否則賣方有權終止合同。
10. 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進行解釋,本合同未盡事宜,均以現行法律的規定作為補充。
11.對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補充,應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書面形式,且需經雙方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其構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起訴。副本二份,業管科、財務各一份。
賣方全稱:買方全稱:
呼和浩特鐵路局廢物資回收開發發站。
(加蓋公章) (加蓋公章) 地址:呼和浩特市錫林北路115號 地址:
郵編:010050 郵編:
開戶銀行名稱:工行鐵路支行開戶銀行名稱:
銀行帳號:0602XXXXXXXXXXX1銀行帳號: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0471-XXXXX 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代理人
簽字:
買賣合同 篇7
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在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機動車保險合同案件及有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均有重大的法律意義,決定著當事人對車輛風險的承擔或利益的得失。而對機動車買賣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在理論與實踐中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買賣雙方當事人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后,車輛所有權方為轉移。第二種意見認為:車輛交付時起,所有權轉移。意見的分歧造成各地的判決結果迥異。
我們贊同第二種意見。
一、現行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登記的性質為“準予上道行駛登記”。
XX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亦規定了已經注冊的登記的機動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所有權轉移證明的證明、憑證。以此規定表明了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是不以注冊登記為條件的,恰恰相反機動車準予上道行駛登記需提交所有權轉移證明、憑證——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在先,上道行駛登記在后。
事實上XX年6月,《公安部關于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就確認“根據現行機動車機動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與機動車上道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因此,現行的車輛登記只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
二、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以“交付為原則,以約定為例外”。
機動車在民法上是動產的一種。目前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對汽車的買賣中所有權何時轉移沒有特殊規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條規定,表明財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如果法律沒有特殊規定或者當事人也沒有特別約定,財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轉移。依合同法,所謂買賣合同就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法》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規定,完全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同。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目前的法律涉及動產財產所有權轉移問題有兩項:一是海商法,二是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認定買賣合同中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問題的復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對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做出了更為明確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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