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匯編10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基本情況
甲方自愿將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樓房出賣給乙方。
二、價格
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即人民幣(小寫)______.
三、定金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即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
四、第二次付款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次付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即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
五、交付
經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將該樓房購房合同及樓房一并交付給乙方所有,乙方屆時將剩余款項一并付給乙方(乙方在付款時,為確保在以后的房產過戶順利,將暫時暫扣購房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待該樓房的房產證順利過戶給乙方時,乙方再把此款項付給甲方)
六、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甲方保證在該樓過戶時積極提供協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產權不能過戶的,產生的一切費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擔。
七、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在_______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八、經雙方確認,_____________乙方把剩余購房款一次性付給甲方時,甲方屆時應將該樓房及全部樓房鑰匙和此樓購樓的售樓合同及購樓收據全部一并交給乙方。交付該房產時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
九、雙方違約責任如下:甲方如違反本協議,則雙倍返還乙方所付購樓房款項。乙方如違反本協議,返還乙方所付購樓房款項,則甲方不予退還購樓房訂金。
十、附加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合同雙方當事人(須由本人親自填寫,并確保所填聯系方式真實可靠,以便能及時取得聯系;如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對方):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鑒于:1、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沒有產權及債務糾紛,且其對該房屋的處分已征得該房屋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將房屋出賣給乙方;
3、乙方愿意購買上述房屋;
4、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 元整;
5、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尚未辦理。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標的房屋
1、轉讓房屋情況
甲方自愿將此房屋賣給乙方,房屋(以下簡稱“房屋”)坐落于 區(縣) 小區(街道) 號(棟) 單元 號(室)。該房屋所在樓層為 層,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以產權證記載為準),房屋性質為 ,房屋的抵押情況為。
隨該房屋同時轉讓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
2、房屋面積
房屋面積以甲方與房屋開發商所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記載面積為準。如房屋最終取得房地產權證的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不一致,則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為準。
3、房屋產權
甲方與房屋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但該房屋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
第二條 房屋金額
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總價格為:人民幣元(小寫), 元整(大寫)。
上述房屋價格包括了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和其他與該房屋相關的所有權利。
第三條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定金合同金額的95% 元整,定金最終抵作房屋款。
2、二手房屋交易公證辦完后,甲方將與房屋開發商所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購房發票等等一切合同、票據、資料、鑰匙等等的原件交付給乙方后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額的95%,即人民幣 元整。
3、待該房屋取得房地產權證后,甲方與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后日內,乙方向方支付合同金額的 %,即人民幣 元整。
第四條 房地產權證辦理
如本合同項下房屋已具備辦理房地產權證的條件,甲方應積極予以辦理,如在前述條件具備的前提下甲方一個月內未予辦理,則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額的1‰向乙方無能為力付違約金。
第五條 房屋交付
1、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于交付當日辦理完畢配套交接手續。
2、如房屋開發商尚未交房,則待收到開發商交房通知后7日內,乙方需辦理物業、入住或管理等手續的,甲方應于配合辦理。
第六條 房屋過戶
甲方應于本合同項下房屋取得房屋產權證后7日內,與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該房屋有貸款,則應于取得房屋產權證后7日內,辦理貸款清償及房屋過戶等手續。
第七條 稅費的交納
合同履行中,乙方承擔過戶(或更名時產生的房屋交易稅,契稅、個人所得稅等其它費用)。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諮易不能繼續進行的,其應當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合同金額40%的違約金。
第八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本合同簽訂之后,乙方即實際享有房屋所有權,并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在辦理房屋過戶前,乙方在行使權利時需要甲方協助的,甲方應當協助;
2、房屋實際交付給乙方前,房屋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房屋完成驗收交接后,實際交付給乙方之日起,房屋風險責任轉移給乙方承擔。
第九條 聲明及保證
1、甲方保證:
1.1 房屋上不存在任何權利瑕茲和質押擔保的情況,且房屋所有權真實、合法、有效;
1.2 甲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如為代理人則代理人已經過權利人的授權;
1.3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2、乙方保證:乙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乙方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1.1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過戶到乙方名下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乙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合同金額的4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2 逾期在30日之內,自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或過戶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額的1‰向乙方按日計算違約金,并于該房屋實際交付或過戶之日起3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1.3 逾期超過30日后,乙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合同金額的40%支付違約金。
1.4 如發生本條1至3款的違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最終解除的,甲方還應賠償乙方對房屋的實際裝修損失。
2、乙方未按照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2.1 逾期30日的,自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金額的1‰向甲方按日計算違約金,并于實際付款之日起3日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2 逾期超過90日后,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7日內按照合同金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由甲方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
3、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再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合同金額的4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除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 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
第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第十四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賣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之相關規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定購房產事宜,簽署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狀況:甲方自愿出售位于德州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給乙方,房屋所有權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權證號_________)房屋所有權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權人為__________);產別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室(儲藏室)______平方米;車庫____平方米。(以上內容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準),附屬設施包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抵押、租賃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承諾和保證此房產無任何權屬等經濟糾紛,并如實陳述房產權屬情況、設備、裝飾情況和相關關系;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產具體狀況已做充分了解,自愿購買甲方上述房產。
二、成交價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項下房產及其配套設施的總體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_元整。 此房總價款為甲方凈價,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費用。
三、付款方式
為保證房產買賣交易資金安全,甲乙雙方同意將交易資金按如下方式進行劃轉:
(一) 定金
乙方于____年__月___日將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整,自行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取定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條。
(二) 房款
乙方在房產過戶前一次性結清甲方房屋全部價款,甲方收取全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條。
四、甲乙雙方辦理過戶等手續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承擔方式:
(一)甲方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房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于____年__月___日前騰出本合同房屋并通知乙方驗房,交付該房產時,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甲方屆時應將該樓房鑰匙交給乙方。自交付次日起,房屋及配套設施物品損壞或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一)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二)甲方保證出售房產符合國家房產上市的規定,并保證產權清晰,無抵押、查封和任何糾紛,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甲乙雙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賠償守約方。
(三)若甲方按照第五條逾期30日內仍不履行交房義務,乙方將行使房產所有權。
(四)若乙方按照第三條約定逾期30日不予履行義務,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有權將該房屋另行出售他人。
(五)甲乙雙方決定延期簽訂買賣合同(或辦理相關手續)的必須協商一致并出具書面協議書,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因政府、銀行重大政策調整而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時, 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據實予以延長。
七、其他約定事宜:
八、如果本合同第七條的約定與其他條款的約定不一致,以第七條約定為準。
九、爭議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如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執,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雙方可以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如有內容變更或其他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且與本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十一、買賣雙方在此聲明在簽署本房屋買賣合同前已通讀全文,并理解其含義,雙方愿意遵守本協議執行。本合同必須由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購買人本人簽字、按手印后生效,合同共壹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 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簽訂時光:
簽訂地點: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位于 的一處農村房屋的買賣事項,根據我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經充分、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群眾成員。
二、房屋狀況: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 ,相鄰為 ,建筑面積 ,北屋 ,東屋 ,西屋 ,南屋 ,院落面積為 ,房屋登記在 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權證登記在 名下。
三、該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為______村_____組群眾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群眾同意,能夠長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給乙方前,甲方保證:
1、本合同項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利,或已征得其他權利享有人的同意,擁有處分該房屋的權利;
2、本合同項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與任何第三方簽訂買賣協議或未因甲方個人或家庭債務與第三人簽訂賠償協議、抵押協議等或未因法院判決使第三人對該房屋享有權利;
3、如甲方違反本保證,須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購房價款30%的違約金。
五、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交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該價格包括該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稅費。
六、房款支付:自該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 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項,并將該款項匯入甲方賬號為 的賬戶;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一天額外向甲方支付房款總額 的違約金,如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經乙方同意,能夠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違約職責的權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據第六條將全部房款匯入甲方帶給的賬號之日起 日內,甲方須將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全部相關資料原件交付給乙方并負責騰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須向乙方每一天支付 元的違約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為止;如甲方在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經甲方同意,能夠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違約職責,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辦理房產過戶的書面通知后 日,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需要,用心配合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手續;如甲方拒絕或無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須向乙方每日支付 元違約金,直至協助乙方辦理完房產過戶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與甲方無關的原因造成無法辦理過戶的,與甲方無關。
九、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后,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乙方所有,包括但不僅僅限于征地補償、拆遷補償等;如甲方得到該上述補償款后應當將該款項全部給付乙方,如甲方無故拖延或拒絕給付乙方,除全部給付補償款外,須向乙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房屋的權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買賣、個人債務等個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權利,造成乙方無法繼續占有、使用或處分房屋的,甲方除返還本合同全部購房款外,須按照發生妨礙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處分房屋權利的實質性影響之時的市場價格補償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該房屋出賣給任何第三方:如甲方違反本約定,擅自處分房屋,甲方須返還全部購房款并支付全部購房款100%的違約金。
十二、其他事項:
1、如果雙方就本合同事項發生爭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應當首先請求本村村委會、所在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2、雙方應當請至少兩名本村群眾成員作為本次交易的見證人,并在本合同上簽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三份;自雙方簽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續有效。
甲 方(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乙方(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見證人(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見證人(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附:
見證人聲明
見證人聲明如下:
1、見證人與甲乙雙方同為 群眾組織成員;
2、見證人與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就本房屋買賣不存在任何利益糾紛;
3、本合同經我們見證,雙方自愿、平等協商,不存在脅迫、暴力強迫等違法狀況,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4、本合同在20xx年 月 日在 家中簽訂,現場參與人員有甲方、乙方和見證人總計四人,雙方簽字蓋章后本合同生效。
見證人(簽字捺印):
甲方(簽字捺印):
乙方(簽字捺印):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賣方: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聯系電話:
買方: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自愿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 擁有的住宅房產一套,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房產證號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房屋的具體狀況以相關部門登記的權屬為準。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按套計價,總價: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大寫: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該房屋的購房款;在合同具備簽訂條件,簽訂本合同的當日,乙方支付定金 人民幣(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乙方給付 萬元(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甲方在收到該款之日起兩日內協助乙方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在年 月 日前,乙方給付 萬元(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甲方在收到該款之日起兩日內協助乙方到國土部門登記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
第四條房屋交付時間: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定金之日起____天內將本合同約定的房產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物業、水電氣、網絡、有線電視等因甲方居住產生的費用結清。
第五條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本次交易中全部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包括乙方依法應當承擔的契稅等。
第六條違約責任: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計算。
2、逾期超過 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總價款的 5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3、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擅自解除本合同,不購買該房屋,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總價款的5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甲方的違約責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內按__ 利率計算;
2、逾期超過 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按房屋總價款的10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3、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擅自解除本合同,不出賣該房屋,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總價款的10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相關登記機關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捺印后生效。
第八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售 方: (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買 方: (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居間方: (簡稱丙方)
甲,乙,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區 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愿意購買該房屋。
2,該房屋的基本情況如下:
房屋性質: 所有權人: 面積: 樓層:
產權證號: 土地證號: 丘號:
附屬設施:
第二條,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后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大寫),$ (小寫)該房屋的配套設施,過戶的相關費用由 承擔。
第三條:傭金支付
甲方按照總房價款的 %支付,即為人民幣 元($ 元)
乙方按照總房價款的 %支付,即為人民幣 元($ 元)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致本合同終止的,違約方須在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傭金,守約方已繳納的傭金將予以退還。
甲乙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丙方利益的,對上述傭金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房款付款約定(本條各款項均不計利息)
乙方向甲方的付款約定:
(1)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該房屋的定金。計人民幣
元(大寫)$ (小寫)
(2)乙方于 年 月 日過戶當日交付該房款人民幣
元(大寫)$ (小寫)
(3)
(4)待該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且甲,乙雙方確認該房屋費用交接清楚并在物業實驗單簽字七日內(遇節假日付款時間順延),結清余款。
第五條:相關事宜
1,乙方需要貸款并請丙方為其承擔他項權辦理之前擔保責任,乙方需承擔辦理貸款的相關費用。
2,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并促成交易成功,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3,甲方承諾于 年 月 日前騰空該房屋,并將該房屋鑰匙交于乙方。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物業管理及戶口遷移等過戶手續及相關費用的交接事宜。
4,甲方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如有共有權人,甲方保證出售的該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權人的同意。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
2,甲,乙雙方須保證該房屋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辦理過戶手續,產生的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均由責任方負責。
3,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
(1)貸款過程中,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為,則乙方須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2)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各種材料與證明的真實,可靠。如因證明不屬實或其資信度不夠等個人原因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3)乙方須按照約定按時到指定銀行辦理貨款手續,否則貸款延期責任由乙方承擔。
4,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發生本條第1,2,3,款違約責任,均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房屋實際成交價的25%數額的違約金,并賠償守約方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同時,違約方應向丙方支付總房款的2%違約金。
5,如因一方違約引起訴訟,守約方為訴訟支出的相關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均由違約方承擔。
第七條:免責條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法律,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案情介紹
本案訟爭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兩夫婦共同共有房屋。20xx年8月甲、乙委托本市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該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經中介公司經紀丁介紹并帶至訟爭房屋察看,并于次日下午與甲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訂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訟爭房屋),價額為30萬元人民幣;20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處交易,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20xx年8月30日下午二時成交,甲不得將房屋再賣給別人。《協議書》簽訂后,丙沒有依約于20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處及交易所交易,亦沒有交納中介費。20xx年9月6日兩被告經丁介紹與他人簽訂了該房屋的買賣協議,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記備案。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甲出賣房屋的行為,雖未經乙同意,但相對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權,因此構成表見代理,《協議書》有效。由于原告沒有依約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原告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于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予支持。原告認為兩被告沒有依約將房屋售予,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由于違約首先在于原告,兩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即使原告有損失,也應由其自行承擔。為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甲出賣與乙之共有房屋,未經乙書面同意,其合同依法應為無效。為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關于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在理論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試作探討。
一、《協議書》的性質
本案的《協議書》是房屋買賣合同,其簽訂即意味著在當事人之間完成了要約、承諾的合同程序,故應為成立。《合同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這里規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條款,并不意味著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主要條款”說曾被規定在《經濟合同法》第12條第1款,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會據此認定不具備上述條款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這種觀點并不正確。我國現行法,究其實旨,系采國際通行作法,將無效合同限定在損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范圍之內。
筆者認為,關于合同條款的討論,主要是針對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從上述“主要條款”的角度出發,合同是否應當有一個“必備條款”的問題呢?這是有的。當事人、標的及其數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否則,連誰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沒有標的和數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條款則均僅為一般條款,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項作如何約定,并不涉及到條款的實質內容,因而也不決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經具備必備條款,則應認定其為合同,而非預約;此點為兩者的基本區別。在本案中,《協議書》的內容,可逐項分析如下:
第一,當事人是否具備。買、賣雙方分別為丙和甲。由于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訴訟法上的用語,是“程序上適格”,而不管出賣人甲是否有處分權或者買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即不涉及其實質內容。因此,《協議書》的當事人已經具備。
第二,標的和數量是否明確。標的約定為訟爭房屋。因此,《協議書》的標的和數量均已明確。基于此二點,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有觀點認為其不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認為是房屋買賣合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拘泥于合同形式,并據此否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反私法自治原則,因而是不正確的。
第三,除上述必備條款外,《協議書》還約定有下列條款:交易價款為30萬元人民幣,由買受人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出賣人甲不得將該房屋再賣給別人;具體交易時間為20xx年9月5日。這些條款均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
二、《協議書》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來源于當事人的約定,而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反映出法律對該約定的價值判斷。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能產生法律上之效力。《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定至少在概念上區分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8條和第44條第1款中所稱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里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項而言,《協議書》均已具備;就第三項而言,《協議書》是否屬于具有違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響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是否經登記。《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3款前段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如未登記的,即不生效力(區別于無效)。這也是為什么要求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為什么雙方約定其具體交易時間的原因。但是,對于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現的、又未經法定登記手續的、由當事人“草簽”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生其效力,法律并沒有為我們指示出來。這里說的是一般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第二,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二審判決理由即據此認為《協議書》為無效合同。但是,同樣從這個角度
出發,甲單方處分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應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如《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實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從二審判決理由中,并未體現出對此點的關注,知其考慮未及周詳。這里說的是特殊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在第一個問題上,《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所規定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類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從其形式上的確需要辦理上述手續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個內容,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則是將產生物權變動的登記要件視同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擔保法》第41條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記”,學理上稱之為抵押權登記。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登記手續。亦同此理。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合同訂立后僅僅未經登記,是否產生拘束當事人的效力呢?從上述規定來看,應采否定說,即合同應在當事人之間為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
,《協議書》不生效(區別于無效)。但是這樣一來,實踐中很多已經成立的“草簽”合同,即因不能拘束當事人而造成應受保護的利益未獲保護,必定會助長不誠實交易的風氣,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文化損失)將無法估計。在采否定說的前提下,只有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可以救濟受損失方,這是不能全面保護其利益的。因此,應采肯定說,在此情況下的合同不以物權變動的登記為生效要件。由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7條規定:“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原因行為,自合法成立之時生效。在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時,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故對本案的《協議書》效力的決定,應以此為依據。一、二審的判決理由避開了這個問題,不知道是否有意識的。
對第二個問題的探討,則牽涉到對案情的進一步分析,尤其是對當事人行為的解釋。這是一、二審判決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審判決理由認為,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故《協議書》應為有效合同。首先,兩被告一起到從事房屋買賣的中介公司掛牌,對其共同共有的訟爭房屋進行出售。其次,作為第一被告甲是第二被告乙的丈夫,兩被告均是訟爭房屋產權登記人;再次,《協議書》的訂立是在兩被告家中進行的。上述三點足以使丙認為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義并代理乙處分訟爭房屋。因此,雖然乙沒有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者提出書面同意,但甲的表見代理成立,故《協議書》應為有效合同。二審判決理由則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
筆者認為,在本案中,并不是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而是乙的行為構成“視為同意”。關于“視為同意”是否屬于表見代理的爭論,在我國由來已久。筆者采區別說,認為表見代理為擬制之有權代理,“視為同意”為推定之有權代理之間。在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在“視為同意”,《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句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其中之價值判斷不同,表見代理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保護、保障交易安全出發,“擬制”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并不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視為同意”則系以被代理人的不值得保護出發,“推定”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必須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而不考慮相對人的過失情況。
在本案中,一審判決一方面確認,乙系與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將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掛牌出售的;而且丙與甲商議買賣事宜時,乙也在場。因此,乙對訟爭房屋的出售給丙,是處于明知的狀態。另一方面又認為,乙所辯稱之《協議書》訂立時其表示堅決反對,但沒有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即認定乙對甲與丙訂立《協議書》,當時并無實行任何明示阻止的行為,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對的事實。由此最直接推出的結論只能是:乙明知其與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賣給丙而不表示反對,應當視為同意。二審判決理由并不考慮上述本案的實際交易情況,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一棍子打死”;這在對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簡單化,對條文的解釋亦略嫌僵化。綜上所述,盡管《協議書》上只有甲和丙的簽名,但仍然應當認其為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
三、《協議書》的處理
平時,我們談無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多,直接談有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少。就有效合同的處理而言,多在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上,對其他責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終處理,往往欠缺周詳的考慮。在本案中,一審判決理由認為,《協議書》有效;由于丙沒有依約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丙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于行使同時履行抗辨權,應予支持。從本案事實可知,訟爭房屋的確于20xx年9月6日由兩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辯權的行使,能否導致合同拘束當事人的效力消滅,即發生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呢?這里面牽涉到我們對抗辯權的性質如何認識的問題。
依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產生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屬于形成權。而所謂抗辯權,則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相對人之請求權的權利。在學理上,有認為抗辯權為形成權之一種的。但是,抗辯權原則上只有停止請求權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因此,抗辯權之行使也必須待相對人之請求,無相對人之請求即無抗辯權之行使。而形成權之行使,不以相對人的意思為轉移,其作用在于攻擊。因此,抗辯權不屬于形成權。在本案中,于合同約定的交易日期20xx年9月5日,丙并未前往交易,于此后,兩被告拒絕與其續行交易,并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兩被告的“拒絕抗辯”,并不會發生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兩被告拒絕與丙續行交易并將論爭房屋售予他人,應當認為系行使形成權,即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從一審判決理由來看,其并沒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終處理問題,并不妥當。
從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的問題意識點出發,筆者認為兩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權。這里不是從《合同法》第94條第4項所規定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權加以考慮,而是從交易本身加以考慮的。由于兩被告是在中介公司掛牌出售訟爭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開性與急切性;因此,雙
方當事人所約定的交易日期條款,應當視為合同的根本條款,如有違反即構成根本違約;雙方當事人于此默示的合同效果為,如果丙不于該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為自動放棄交易,該合同可視為當然解除,唯其結果應依出賣人的意思決定。兩被告于約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將訟爭房屋售予他人,可視為行使該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權。由于丙是自動放棄交易,且合同之當然解除已為默示,故兩被告于此并無通知其合同已經解除之義務。在寫作判決理由時,可將上述意思予以明確,以示法官并非機械適用法律條文之“工具”,實有其意義重大之“能動”所在。
注釋:
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直接采此觀點的,如《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2條規定:“轉讓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一方拖延不辦,并以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13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又另與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簽訂轉讓合同,并依法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應由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取得。轉讓方給前一合同的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顯然,其中之合同對當事人之拘束力,并非以物權變動的發生為其要件的。從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案件來看,亦采此種觀點,見于存庫訴董成斌、董成珍房屋買賣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4期。但是,盡管如此,在具體條文的適用中還是有爭議的。
第一,《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后段規定:“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并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義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為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筆者則傾向于將其解釋為違約責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權登記僅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雙方于此所生的責任分配,可依其對于“登記”的合同義務大小決定。
第二,《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其中明顯意識到了問題,惜其僵化于所據條文之表面文義,既不考慮這此條文本身可能的不合時宜(包括觀感上的落后和機能上的滯后)。也不考慮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
綜上所述,在針對有關問題進行法律適用時,法官應審度時宜,充分利用法律解釋方法,規避僵化條文,實現實體公正。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1.提問一:違約金是否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
2.提問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中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守約方就可主張全額的違約金
3.提問三:既然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數額,就應該按照約定執行
一、違約金是否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的格式條款中,中介通常將違約金約定為總房價的20%。很多人以為違約金最多只能約定為20%。其實純屬誤讀。我國的《擔保法》中規定了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也許對違約金的誤讀從此而來。但定金和違約金并不是一回事。違約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買賣的雙方根據自己的意愿協商確定。
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中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守約方就可主張全額的違約金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針對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違約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種是違約金,通常是指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的。但是有時由于合同文字不嚴謹,或者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這兩種違約金的適用,在一方稍有違約情形時,守約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額的違約金,但其實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
三、既然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數額,就應該按照約定執行
違約金可以由買賣雙方依據自己的意愿協商確定,但如果發生糾紛,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約定的數額執行。因為我們國家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是一種補償,只是彌補損失,而不是懲罰性的違約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可參照實際損失進行調整。具體說,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30%,則認為違約金約定過高,需要適當調低;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則守約方除可主張違約金外,對于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部分,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即參照實際損失調高違約金。比如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上家如遲延遷出戶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總金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當雙方發生爭議時,下家無法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終將違約金調整為每日100元。
以上為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內容,房屋買賣雙方要結合上述法律規定,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的約定違約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房屋買賣合同 篇10
出租方房東<甲方>: 聯系電話:
承租方房客<乙方>: 聯系電話:
茲有甲房房屋一套,地址團結村2棟7號戶型:門面房自愿租給乙方使用。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期暫定 年。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先付后住。
二。租期內房租每月人民幣 元整。由乙方按 付給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轉租。如轉租必須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轉租。如不同意,乙方無權轉租。租期內。如乙方拖欠房租過期< >天不交。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后果乙方自負。
三。租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加價。并將 年 月 日以前水,電。等房屋費用一次結清。乙方概不承擔 。租期內<水。電>等一切費用有乙方自付,按時交納。如按時不交拖欠。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后收回房子。
四。甲方必須出示房產證和身份證。以證明房屋的所有權。如發生房屋糾紛事件。由甲方解決。乙方概不負責。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乙方必須提供身份證的復印件。
五。甲。乙雙方如不租或續租,都應提前壹個月通知對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
六。乙方不得損壞房屋結構。如須裝璜。需經得甲方同意。
七。租期內,甲方應幫助乙方協調水。電等的供應問題,保證正常暢通。當面檢查,一切正常交給乙方使用。租期內的安全有乙方自付。
八。租房押金: 元。如甲方違約,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 元。如乙方違約。賠償甲方人民幣 元。乙方到期不租。費用結清。甲方應將押金退還給乙方。
九。租期內乙方如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應有乙方按價賠償給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約。
十一。租期內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十二。房租費和押金以收據為準。
水表底數: 噸。 電表底數: 度
甲方: 身份證: 身份證:
乙方: 身份證: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 ><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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