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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時間:2024-11-14 06:26:00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錦集6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錦集6篇

勞動合同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工會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編輯本段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合同范本《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十六條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編輯本段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勞動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規定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相應內容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認; (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確認。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勞動標準承擔義務,并依法對勞動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部分予以修改。

  編輯本段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九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

勞動合同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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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請在律師的指導下使用咨詢)

  【頒布日期】19951219

  【實施日期】19951219

  【正 文】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浙江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浙勞政〔1995〕19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2條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具體解釋。

  關注公眾號:netlawyer,獲得更多法律資訊。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對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與勞動者提前30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關系。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性質 地址

  乙方 性別 出生 年 月;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自 年月 日起,至 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在上崗或調換新崗位前應對乙方進行嚴格的崗前培訓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2、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3、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4、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有權拒絕執行。

  5、團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或者乙方已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甲方應按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每周至少保證乙方休息一天。

  3、在國家法定節日期間,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休假。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將工資報酬支付給乙方本人,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也可委托銀行發放。

  2、甲方支付工資報酬的支付周期為 ,支付時間為 支付標準為。

  3、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違背當地政府的最低工資規定。

  4、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 。

  5、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須按當地政府規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貼或生活費。

  第六條 保險福利

  1、甲乙雙方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參加 保險,甲方應及時為乙方辦理參保手續、按時足額繳費。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須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在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養老保險的待遇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勞動紀律

  1、甲方應當制定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不得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2、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按法定條件辦理,甲方應按規定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損害、除如數支付損失數額外,還應加付25%的賠償費用。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來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

  (5)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

  第十一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簽訂時間:

  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簽章)

  鑒證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別: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廠址: 家庭住址:

  所屬區: 根據《上海××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上海市勞動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雙方訂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類別和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合同履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乙方必須為甲方服務期限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應即終止,如甲方工作(生產)需要在雙方同意的條件下,應即續訂合同。

  2、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直至《暫行規定》中約定的條款發生時自行終止。其中乙方必須為甲方服務期限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并參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長,經考核后擇優上崗或安排適當的工作。上崗前應按照《上海××印刷廠崗位聘用實施辦法》與所在部門簽訂上崗聘約。上崗聘約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或根據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現情況,可調動乙方的工作部門工作崗位,在征求乙方意見時,如無特殊情況,乙方應以服從為原則。

  3.雙方有關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項按《上海 ××印刷廠崗位聘用實施辦法》和《上海××印刷廠職工下崗待聘的暫行規定》辦理。

  三、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為乙方提供良好的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加強對職工的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并根據生產和實際工作需要發給乙方必要的勞防用品和保健營養待遇。同時,對女職工應酌情實行特殊保護。

  2.甲方根據企業生產和經濟發展情況,不斷提高和改善職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體生活設施和娛樂場所。

  3.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對職工提供必要的專業技術培訓和業務進修條件,并進行政治文件學習、安全生產和廠規廠紀教育等。

  4.乙方有參加甲方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

  5.乙方上崗后應按照甲方的生產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規程,按質按量地完成各項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并接受甲方職能部門的`有關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樹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風貌,維護企業聲譽,愛護集體財產。

  四、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本企業的內部工資分配形式并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按照崗位的勞動技能高低、工作責任大小、勞動強度和勞動條件優劣情況,確定不同工種的勞動報酬,隨著生產經營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情況,逐步提高乙方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

  2.乙方工資、獎金、浮動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和相應的福利津貼等,仍按甲方現行的規定按月發放。

  3.乙方在生產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特殊成績的,甲方可給予必要的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或晉級工資。

  五、福利待遇和勞動保險

  1.在勞動合同期間,乙方仍享受統一規定的有關津貼,物價補貼、計劃生育、住房補貼、養老保險、獨生子女費以及法定的公休節假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和甲方規定的職工休假等。

  2.在勞動合同期間內,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屬勞保待遇等仍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3.勞動合同期間,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有關待遇仍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政策和本單位規章制度執行。對乙方的停工醫療期按《上海竟成印刷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暫行規定》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4.被列入下崗待聘范圍的人員,其各種待遇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廠下崗待聘的暫行規定》執行。

  5.乙方到達離退休年齡,其離退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間內必須自覺地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法紀、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如有違紀違章行為,甲方有權按有關廠規廠紀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

  七、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即為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后可續訂勞動合同。

  2.合同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但必須辦理變更手續。

  3.職工到達規定的離退休年齡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4.在勞動合同期間,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除屬《上海××印刷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的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款之外,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5.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乙方如屬《暫行規定》中第十六條規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遇有《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7.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遇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8.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人員,甲方根據《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辦理有關手續。

  八、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內,甲方除《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乙方除《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離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500元。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除遇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給對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按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

  3.凡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培訓、學歷學習、進修或分房的人員,其有離職、調動或違約時,均按《上海××印刷廠關于職工在服務期內離崗及違約賠償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有關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2.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規定執行。甲乙雙方需要修訂或補充的,可協商修訂補充。

  3.

  4.

  十、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或企業調解不成三十日內,按規定向虹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職工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簽章): (蓋章或簽名)

  委托代表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日期:

  一九九 年 月 日 一九九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

  鑒證日期:

  注:簽訂本勞動合同必須用鋼筆書寫,不得使用園珠筆。

勞動合同 篇5

  我們知道在新加入一家公司的時候,一般是要同該公司簽訂一份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這個勞動合同究竟有什么用處呢?如果不簽的話,對勞動者來講有什么不利的地方?請大家閱讀下文了解。

  從表面看,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它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合同這一法律形式聯系在一起,形成勞動關系,并通過勞動合同的內容規范和約束雙方當事人的勞動行為,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似乎勞動合同的作用就是確立勞動關系,規范勞動行為。但實際上,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勞動法律制度,它的作用還有更深層次的涵義,主要有:

  (1)勞動合同是企業勞動管理的有效手段。生產管理的日趨現代化,標志著以生產力為決定因素的社會發展和進步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勞動合同不僅搞活了企業的用工制度,而且是企業實現勞動力管理由行政方式轉為法制方式,從而步入現代化管理的有效手段。一方面,現代化的勞動管理,要求企業經營者的業務技術水平必須與技術發展相適應,勞動力的技術素質必須與生產技術結構相適應,勞動力的智力構成必須與社會化大生產及經濟聯合相適應,這就要求企業對勞動力要合理使用。用勞動合同的形式確立勞動關系,使企業的勞動用工有了自主權,企業就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狀況和技術水平吸收勞動力和安排勞動力的組合。勞動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文化素質、技術條件和業務能力選擇勞動崗位,從而實現企業內部勞動力、技術結構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標志是產權明晰,責、權、利統一。由于勞動合同規定了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責、權、利,把勞動者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和獲得政治榮譽,以及工資報酬、保險福利待遇等,都明確約定下來,這樣,勞動者的勞動和自身的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使勞動者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利益在勞動合同法律形式的保障下得到了加強,從而能夠增強勞動者的責任感,加強組織紀律性,自覺服從管理,遵守規章制度,造成企業內部良好的生產工作秩序。勞動合同確定了勞動者的具體工作任務和在生產上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使企業勞動過程實現了目標管理。這樣,就能夠極大的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勞動生產率。

  (2)勞動合同是市場調節勞動力的重要方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勞動力的供求、使用,必然要通過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來支配,而市場對勞動力的調節,只能采用勞動合同的方式進行。這是由勞動合同的特征決定的。一方面,勞動合同有期限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所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使勞動關系建立在可以靈活選擇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如果當事人雙方都需要,可以續訂合同。對于難以確定時間的階段性勞動,還可以選擇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而訂立的,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還可以依據法律法規或合同的約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而使勞動關系始終處在一個動態和優化的機制下,充分發揮其調節勞動力供求的作用。

  (3)勞動合同是實現勞動力合理流動的重要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求勞動力的使用既要相對穩定,又能合理流動。馬克思曾經指出,現代工業通過機器、化學過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職能和勞動過程的社會

  結合不斷地隨著生產的技術基礎發生變革。這樣,它也同樣的不斷地使社會內部的`分工發生革命,不斷地把大量資本和大批工人從一個生產部門投到另一個生產部門。因此,大工業的本性決定了勞動的變換,職能的變動和工人的全面流動性。馬克思的這一論述,揭示了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勞動力流動的必然性。勞動用工形式只有能夠充分體現對勞動力使用實現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社會調節,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勞動合同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固定的和不固定的,可以是長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長期合同可以保持勞動力在用人單位相對穩定,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的適時變更、解除,又能滿足和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4)勞動合同是國家宏觀調控勞動力的有力工具。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勞動力的配置是通過計劃由行政命令實現的,是一種微觀的調控方式。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后,國家不再以計劃方式向企業下達用工指標,而是由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這就是由企業根據生產和工作實際,自主決定用工,用多少人,什么時候招收,都由企業作主。而這種由企業自主決定用工后,國家自然就會通過市場機制來調控勞動力,市場調控勞動力必然要通過勞動合同來實現。勞動合同的特征決定了它能適應市場供求、價格、競爭三個要素對勞動力調控的作用,所以說,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取代計劃方式成為國家對勞動力實施宏觀調控的有力工具。

  (5)勞動合同是公民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勞動權是公民生存的權利。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實現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我國憲法、勞動法從各個方面對公民勞動權利給予了保障。但是,在企業內部,勞動合同則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法律形式,它可以把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客觀勞動權變為勞動者的主觀勞動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后,就意味著勞動權的實現。這不僅使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獲得了有保障的工作。更主要的是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可以經過平等協商來確立自己的各項勞動權利,比如,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勞動報酬等。同時,勞動合同還在一定條件下保障勞動者不被用人單位隨意辭退,而勞動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重新選擇用人單位的權利。

  (6)勞動合同是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不協調的必然表現,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權利和義務問題上利益沖突的反映。在企業內部,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又有各自的利益,并且會在勞動過程中表現出來。在過去固定工制度下,企業勞動管理采用行政方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清楚,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很難分辨,常常被行政管理關系所掩蓋,不利于解決雙方發生的爭議。用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都在勞動合同中作出了明確約定,勞動合同一旦訂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這就能夠有力的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行為,防止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即使發生了勞動爭議,勞動合同又可以成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違反合同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這也有利于及時、公正的解決爭議。

  勞動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上述六個方面,當然它的作用遠遠不止這一點。不管是對勞動者來講,還是對用人單位來說,簽訂一份書面勞動合同對自身利益都是一份保障,同時也避免了日后產生糾紛時無據可依。更多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識,請你咨詢在線律師了解。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員工):

  居民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家庭住址:

  緊急聯系人:聯系方式:

  甲方欲聘用乙方為營銷崗位員工,現為試用期間,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及崗位安排:

  本合同有效期為6個月,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滿,經雙方同意,可簽訂正式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乙方的工作崗位:銷售工作。工作地點為:甲方產品的銷售區域。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在其所屬的銷售區域內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雙方義務:

  1、為便于乙方拓展市場,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證件及公司宣傳資料、公司系列化產品的樣品等,并配合乙方做好銷售服務工作。

  2、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收集并分析當地的市場信息,并及時準確的提供給甲方。

  3、乙方定期向甲方或上級主管匯報自己的業務展開情況,以作為甲方下一步市場業務開展的參考。

  4、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公司的相關規定,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5、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獎懲。

  三、工時制度及勞動報酬:

  因銷售系列員工崗位的性質的特殊性,雙方約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確保所有工作復合甲方工作職責的要求,在不影響工作且經甲方批準的前提下,乙方有自行調整休息時間的權利。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勞動后,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其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業務提成業務費用。雙方確定的基本工資工資標準為元月,除上述工資組成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工資。根據甲方的規定,乙方工作變動時,其工資待遇也隨之變動,實行崗動薪動原則。甲方每月中旬通過銀行將各項費用匯至乙方指定的賬戶。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四、本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滿,視乙方的考核結果,雙方可商定是否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1、本合同屆滿后____日內,經考核合格,甲方可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乙方,并告知乙方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2、乙方考核結果不合格,不符合聘用條件或乙方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乙方將工作交接完成后雙方終止試用期合同。

  五、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的;

  (2)乙方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乙方不愿供職的;

  (3)乙方被判刑,送勞動教養以及有貪污、盜竊、賭博、打架斗毆、營私舞弊等嚴重問題,或因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屢次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規定的;

  (4)泄露公司機密、秘密的;

  (5)有損害公司形象、聲譽的不良行為的;

  (6)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方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另一方。甲方辭退: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經再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乙方辭職:

  (1)因家庭困難而確需辭職;

  (2)身體健康原因的;(須持鎮級以上的醫院檢查證明)

  (3)公司規定允許的其他情形。

  六、違反合同責任:乙方違反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按相應規定予以處罰賠償,構成犯罪時,追究法律責任。

  七、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商業秘密保護指: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復制或者其它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屬于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否則,甲方有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乙方承諾,即使離職之后仍對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甲方的商業秘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

  2、因乙方接受的培訓、參加的業務會議、工作任務安排、貨物配送均在甲方所在地進行,因此甲方公司所在地____省____市____縣為勞動合同唯一履行地。

  3、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按照合情合理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乙方同意,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托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____月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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