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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時間:2021-03-04 10:03:01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精華】勞動合同匯編七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精華】勞動合同匯編七篇

勞動合同 篇1

  用人單位:

  勞 動 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遵守。

  乙方已詳細閱讀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內容,并承諾對該合同條款、附件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內容的理解與甲方的理解一致。

  第一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1. 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形式:

  2.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 試用期

  1、乙方應在試用期滿前15日內向甲方的行政人事部門提出轉正申請,并填寫轉正申請書。甲方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乙方在試用期間綜合表現進行考核和評價,合格者正式上崗,不合格者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2、在試用期間無論何方提出解除本勞動合同,甲方均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章 工作內容、工作地方

  第三條 乙方同意并承諾甲方有權根據經營工作之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調整乙方之工作地點、崗位和工作內容,并同意甲方有權按本公司薪酬原則調整相應勞動報酬。乙方不接受或認為不適應甲方調整的工作地點、崗位和工作內容的,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休假,并接受甲方的檢查與監督,具體按甲方制定的公司考勤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五條 乙方每月工資構成為 底薪+提成+福利 的形式,同時甲方按公司《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對乙方進行績效考核,考核計算后支付。乙方在試用期間的月工資標準不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六條 乙方入職及離職當月,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工資及相關待遇。

  第七條 甲方每月15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發工資之日若遇節假日,則相應順延。若甲方資金確實周轉困難,則乙方同意甲方自應發工資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之內發放,且乙方并不認為甲方已經構成違約。

  第五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八條 甲方根據乙方工作的性質、場所及工作條件,按國家法律規定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若乙方從事的職業具有危害性,則甲方應采取措施防止職業危害的發生,努力改善勞動條件。

  第九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按國家有關規定及甲方公司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條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培訓

  第十一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各類有助于提高工作成效、個人管理能力的培訓。乙方因工作需要必備上崗證件的,乙方必須具備,由此產生的費用乙方自行承擔。

  第七章 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對在甲方工作中知悉的甲方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關聯單位的動產、不動產、權利、銀行帳戶、財務信息、檔案證件、圖紙、經濟合同、客戶信息、項目信息、供方信息、價格信息、營銷方案、資源信息、規章制度等商業秘密、知識產權負有保密義務,即使是在雙方終止或解除合同后,乙方也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泄露、披露、使用。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甲乙雙方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乙方承諾愿意與甲方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十五條 試用期內,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提前3天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轉正后,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甲方認為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 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乙方應在與甲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日內辦理相關離職移交手續。

  第十一章 勞動合同的延續

  第二十條 任何一方欲續簽勞動合同,應在本合同到期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可續簽合同。本合同到期后若甲方既未與乙方續簽合同又安排乙方繼續工作且乙方已接受的,本合同期限自動延續一年。

  第十二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一條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若乙方對甲方尚有欠款和其他費用,乙方同意甲方有權直接從應付的離職結算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中抵扣。若乙方在雙方協商不一致情形下離職(包括乙方在合同期內非甲方過錯未經甲方許可自動離職、乙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未按規定提交辭職申請、未按甲方要求完善交接手續等情形),甲方有權拒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有權向乙方追討欠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競業禁止事項或甲方的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甲方對涉及乙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系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組成部分。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行為規范和規章制度,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已經認真閱讀并予以認可。乙方愿意自覺接受甲方勞動紀律、行為規范和規章制度的約束。

  第二十四條 乙方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乙方負有妥善使用及保管責任,因乙方原因導致的物品損毀,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乙方確認甲方在招聘時或在簽訂本合同時,已向乙方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事項。乙方承諾入職時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資質證等證件是真實的、無弄虛作假行為,同時承諾已如實告知甲方未有先天性或傳染性重大疾病以及影響從事崗位正常工作的疾病,并承諾如有提供上述虛假信息,就視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甘愿按照公司規定接受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無離職補償金在內的處罰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條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規定存在無效或者不能執行的情形,本合同其它規定的有效性不受任何影響。

  第二十七條 乙方確認并承諾: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列地址(住所地)系真實有效的,甲方的任何書面通知均能夠送達該地址。如乙方聯系電話發生變化、因故搬遷或要求變更送達住所地,應于變更之日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郵寄送達該住所地的所有文書均視為有效送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用人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和電話:

  勞動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月日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年月日本單位工作年限: (其中依法合并計入的年限為 年 個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條第款第項 解除原因(打√)

  □勞動者單方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

  法40條解除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38條解除□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單位提出解除□勞動者提出解除

  單位名稱(蓋章) 年月日

  簽 收 人:

勞動合同 篇3

  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現聘用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勞動合同制職工,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年,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_個月,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工作。

  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準,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三條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

  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刻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第五條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時,每天8小時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確因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相應時間的補休。

  第六條勞動報酬

  按甲方現行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月基本工資為__________元。其余各類津貼、獎金等發放按公司規定及經營狀況確定。

  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甲方規定予以調整。甲方發薪日期為每月__________日,實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條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傷、殘、死,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為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公積金等社會保障。

  甲方在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為乙方購買的商業保險,在保險期內,甲方有權變更或撤銷險種。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治療的,按照《常州市勞動合同規定》之規定,給予相應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醫療費用等按照國家和常州市及甲方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規定等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勞動合同的解除與不得解除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⑴在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⑴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⑷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⑴在試用期內的;

  ⑵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⑶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⑷乙方因其他情況需要辭職,需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⑴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⑵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庫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常州市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對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內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因各人情況辭職或離職,在培訓期內的安培訓費的100%賠償,并退還任職最后3個月薪金;在培訓結束后的,將酌情減免培訓費的賠償金額。

  第十條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時,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的1年7個工作日的有薪病舉。

  當有薪病舉日累計超過7天后,甲方將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扣除相應金額。

  第十一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咀、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依據國定的有關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雙方約定的事項,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勞動爭議

  咀、乙雙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辭退、除名、開除乙方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由爭議的一方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從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即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三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勞動法》、《__________市勞動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勞動者姓名: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緊急聯系人:

  聯系電話:

  甲方因工作需要,經勞動部門批準,勞務市場介紹,同意招用乙方為臨時工,根據有關國家有關規定及_________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經雙方協商同意自愿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條款: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同期滿,本合同自行終止。如甲方需要繼續留用,經乙方同意,雙方可以續訂合同,并辦理鑒證手續。

  二、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崗位,承擔_________工作任務。乙方若同意,須服從。在合同期內甲方因調整工作任務,需要變更乙方的崗位和任務,需經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辭職,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三、勞動時間、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一)勞動時間:甲方實行每周_________日,每日_________小時工作制。

  (二)培訓期內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乙方的崗位和承擔任務,甲乙雙方協商定為每日_______元。加班工資,按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提成,根據單位效益和員工業績,定期發給。

  (三)社會保險:

  1、甲乙雙方均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2、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四、勞動紀律

  (一)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愛護單位財產,不得無故損壞公物。

  (三)上班工作(生產)時間不得做私事,不得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事。

  (四)聽從指揮,服從調動。

  (五)保質保量完成任務,不得投機取巧。

  (六)有事及時請示報告,不得擅自主張。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和辭職

  (一)合同期滿后即終止執行,并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如工作需要,甲方繼續招用乙方,需要經乙方同意,,雙方重新簽訂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的。

  (2)乙方培訓期滿,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乙方不愿意供職的。

  (3)乙方非因工負傷,治療終結仍不能復工的。

  (三)乙方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有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

  (5)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六、勞動爭議處理

  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本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經鑒證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條款與法律、法規、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八、本合同自勞動部門鑒證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份,涂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5

  全部無效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于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方違背意愿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采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無效

  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其部分條款無效的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無效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有過錯的

  勞動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該《辦法》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的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定賠償勞動者損失:(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 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持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對于上述規定中有關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鑒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有相關規定,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執行。

  勞動者有過錯的

  對于因勞動者的過錯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實際損失原則,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因其過錯而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這里要指出的是,在對勞動者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時,要貫徹以下原則:一是賠償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責令有過錯的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同時,要注重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承辦案件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有過錯的勞動者要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這不僅有利于提高勞動者守法的自覺性,而且能增強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動性。二是合理賠償原則。所謂合理賠償,是指在查請案件事實,確認用人單位確實因為勞動者的違法行為而實際存在經濟損失的前提下,根據勞動者的過錯程度、情節輕重、責任大小、認錯態度好壞、實際承受能力等綜合認定勞動者實際應承擔的賠償費用,以確保問題得到切實解決。

勞動合同 篇6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載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及將文本交付勞動者,勞動者在接到勞動合同文本后,才可以通過文本知道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以及自己的權利義務,也才可以清楚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與用人單位達成的有關其權益的相關條款是否真的寫入了勞動合同文本。從現實情況看,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時,大多都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而勞動法律法規對此又沒有明確的規定,致使勞動者在維護其權益時缺乏依據。《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應負法律責任的規定,彌補了以往法律法規的不足,為勞動者維護其權益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法律責任有:

  一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即要求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文本載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或者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是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勞動者所受損害的程度,作出相應的賠償處罰;或是根據勞動者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后作出相應判決。

勞動合同 篇7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勞動者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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