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本條第(三)項: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選擇哪種期限的勞動合同,視合同雙方意思表示而定。
本條第(四)項:工作內容簡而言之是勞動者該干什么,工作內容應當明確。工作地點如何約定?可否約定工作地點為“中國”或“省內”?從立法原意看,顯然不行。實踐中在合同中約定幾個工作地點應當是可行的,但前提是勞動者確認。
本條第(五)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應當以國家法律規定為準。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工時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實行這一工時制度,應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不減少職工的收入。
北京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二、自1995年5月1日起,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自《規定》實施之日起,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本條第(六)項:勞動報酬應當明確,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保守工資秘密為由,不寫報酬的具體金額,只寫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這樣對勞動者非常不利,但是勞動合同中關于工資報酬部分,雙方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薪資管理制度規定執行”的條款是否有效?由于勞動合同大多是標準合同,其所能包含的內容是有限的。勞動合同中所不能包含的內容,應當有企業通過制定規章制度的方式予以明確,并且,企業依照法律程序和規定制定的規章制度,其應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勞動合同中的工資報酬,可以通過制定規章制度的方式予以明確,但前提是該規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作為勞動合同的一個附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明確告知勞動者了。
本條第(八)項:勞動者從事有毒有害的工種,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就應當將這些情況告知勞動者,合同中再進行明確約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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