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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2024-06-27 02:07:55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1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方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

  2、甲方繼續支付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工資,共______ 元,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3、甲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______ 元,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4、乙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

  5、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6、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7、補充說明:______

  8、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9、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簽字或蓋章)

  時間:______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2

__:

  自 年 月 日調崗后用工單位通知你于 年 月 日到崗,但你至今一直未到崗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我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以及用工單位管理規定因你無正當理由長期曠工,我公司已經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現通過公告向你送達《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自本公告之日起 日內未回本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

  特此公告!

  __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3

  編號: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經雙方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合同期限至 止,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簽訂的勞動合同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乙方自愿申請,甲方同意,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二、工資福利結算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工資福利已包含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因勞動關系產生的全部款項。(這里可增加:甲方于 年 月 日支付因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 元。)

  三、公物(工具)、工作、業務于 年 月 日前,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安排,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四、雙方確認:本協議書已協商一致,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并認真履行本協議,勞動合同終止后雙方之間關于勞動關系的權利及義務均同時終止,一切關于雙方勞動關系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再無爭議。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4

甲、乙、丙、丁:

  根據考勤表顯示,__公司甲(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于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乙(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于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丙(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于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丁(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于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你們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研究,擬解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經向工會甲(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于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你們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研究,擬解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經向工會通知擬解除與你們勞動合同的理由,工會無不同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等法律規定,公司正式決定解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因與你們多次聯系,你們不來公司辦理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現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們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特此公告!

  __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則,對原簽訂的租賃合同(編號)簽訂如下解除協議:

  一、原租賃合同方

  1、原租賃合同甲方;

  2、原租賃合同乙方:

  3、原租賃合同物業管理方:

  二、約定事項

  1、乙方租賃甲方原康利金融大廈____樓____單元,租賃合同面積平方。現解除物業合約,本解除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原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自動解除。

  2、乙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租賃費、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其他應付甲方的'費用,逾期甲方保留以_______元/天向乙方收取滯納金。

  3、乙方同意本協議第二條第2款費用結算終止時間為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本協議簽署當日,甲方可對本協議的物業單元進行停水、停電并做封鎖。同時視為該單元物業租賃使用權已交回甲方。甲方即日起可正常方式另行對外出租或經營。

  5、本協議約定乙方可清理帶走的物品為:(另加附件說明:)。

  6、乙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對本協議第二條第5款約定的物品清理完畢,逾期未。清的甲方可將視為乙方遺棄物處理,甲方清理乙方本遺棄物品中產生的清運費用由乙方承擔。現場需拆除、破損、遺失等的賠償由乙方承擔。

  7、本協議簽訂后,經甲方對租賃物業現場驗收無異議,乙方向甲方交付租賃物的鑰匙,在乙方簽署《退場確認單》起本協議即刻生效,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8、乙方在撤場過程中,不得破壞房屋的結構及裝飾(包括但不局限于門、窗、地板水電設備設施)否則雙倍賠償。

  9、本協議簽署日結清:管理費、水電費、公攤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破損、改造、拆除、恢復費及清運費人民幣_______元;

  10、乙方原已繳交裝修保證金等人民幣_______元,述費用的抵扣多退少補。

  11、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方各執壹份。

  12、其他具體撤場執行細節以雙方書面確認為準,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雙方簽署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授權人簽署:__________授權人簽署: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6

  甲方:__公司

  乙方: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鑒于甲方對經營策略作出重大調整,簽訂勞動合同時情形發生變化,甲方已經于 20__年 ___月___日通知乙方解除于20___年簽訂的勞動合同,乙方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現就相關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應當支付給乙方的經濟補償___元人民幣、經濟賠償金___元人民幣、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元,乙方同意接受 ___元人民幣,放棄 ___元人民幣。

  2、甲方對于乙方___月工資及當月銷售提成 元,應當在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按照公司規定打入乙方提供的帳戶。

  3、甲方應當為乙方交納離職當月的保險,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予以補交。

  4、甲方同意在發放工資時,將乙方的工服款___元人民幣,同時打入乙方的工資帳戶。

  5、對于乙方工作過程中延時加班費__元人民幣,雙休日加班費__元人民幣,法定休息日加班費__元人民幣, 以上共計__元人民幣,甲方同意支付__元人民幣,乙方同意放棄 __元人民幣。

  6、對于甲方應當支付未支付的銷售提成 元,遲到、早退罰款__元人民幣、盤點扣款__元人民幣、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處罰__元人民幣,雙方均無異議,不再追究或同意放棄。

  7、本協議第1、5、6、項費用,甲方共計應當向乙方支付__元人民幣,甲方同意支付__元人民幣,乙方同意放棄 __元人民幣。在本協議簽訂時,甲方將該費用支付給乙方。

  8、本協議第2、4、項費用,甲方按照公司規定支付時,需全額支付乙方。

  9、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勞動合同予以解除,在結清上述費用后,雙方關于勞動關系的所有費用予以結清,均互不追究。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7

xxxxx:

  因xxxxxxxxxxxxxx,公司決定于xx_年xx月xx日解除與你xx_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勞動法》及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規定與你進行離職結算。請你于xx年xx月xx日前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蓋章)

  xx年xx月xx日

  簽收:xxxx

  xx年xx月xx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8

  __,男,漢族,身份證號:______,系__有限公司員工。

  __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擅自離開單位,連續曠工已超過 天以上,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影響極壞。為嚴肅勞動紀律,教育他人,根據《 銀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經總行研究,并經 屆職工代表大會第 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解除與__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解除。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9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對勞動者而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時也不代表成了單位的“永久員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并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十四種情形: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下十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五種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還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這五種情形是: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勞動合同可以續簽:

  勞動合同終止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后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即原訂立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延長有效期的法律行為。

  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于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11

  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鑒于: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現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為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經自愿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乙方應當在 年 月 日前辦理完畢。

  第二條甲、乙雙方確認,甲方已支付乙方全部工資,包括津貼、獎金,不存在其他任何未結事項。

  第三條現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將應為乙方多交納的壹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第四條乙方確認,甲方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共計元作為雙方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乙方保證并,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屬于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并不得使用以及向任何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未被公眾知悉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產銷策略、招投標標書、產品設計圖片等。

  第六條乙方不得為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歪曲事實損害公司商譽等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第七條乙方返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八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第九條本協議自雙方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12

  企業與員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例如:有員工甲是在20xx年2月1入職,20xx年5月1日終止了勞動關系。其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00元:

  現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第一種情況:企業開除員工甲,員工甲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2800元。那么企業應當支付員工賠償金:(開除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2800元*工作年限7.5年)*2倍=42000元;

  問:為什么是7.5年不是7年:因為員工甲方入職到離職是7年零3個月: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員工甲沒滿6個月因此是7.5年。

  問:為什么是乘於2倍而不是按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即2800元*7.5個月呢員工甲的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無法定理由開除員工甲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員工是2倍。

  第二種情況:企業不開除員工甲而是與員工甲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支付員工甲經濟補償金即:2800元*7.5個月=21000元;

  第三種情況:員工甲的勞動合同在20xx年5月1日到期,企業不愿意與員工甲續簽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從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員工工作年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即從20xx年1月1日一年補員工甲一個月,員工甲應領的經濟補償金:2800元*3.5年=9800元;

  第四種情況:員工甲的合同在20xx年5月1日到期,員工甲不愿意與企業再續簽合同,那么企業無需補償員工任何費用,只需接清員工甲的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發給勞動合同終止證明即可。

  以上四種情況請註意以下2點:

  1、 如員工甲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那么給員工甲計算經濟補償金或賠償時,他的月平均工資只能按目前東莞市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即1200元*3倍=3600元。不能按5000元每月計算;(東莞市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1200元);

  2、 如員工甲的工資年限超出了12年,那么也只能按12年計算。

  3、 重點之重:如企業在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仍然原意與員工續簽合同,那么請一定要最遲在到期之日前與員工續簽合同,如企業不愿意續簽或員工不愿意續簽也必須在合同到期之日接清全部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千萬不能讓他繼續在公司上班。否則公司有很大可能會面臨支付雙倍賠償金或從員工入職開始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從開始計算。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13

  證明李枝榮同志,因為于20__年_月_日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簽字)

  經辦人:________

  ____年_月_日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證明李枝榮同志:

  性別:男,1961年1月出生,__年__月參加

  工作,工種(職務):保安員,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眾,

  是(否)為下崗轉失業,于20__年3月1日與我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于20__年_月_日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失業保險費從20__年__月繳至20__年__月)

  特此證明。

  備注:符合申領條件的憑此證明在60天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依法申領失業保險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登記的,視為重新就業,其繳費年限予以保留。

  甲方: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簽字)

  經辦人:____

  ____年_月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14

  一: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勞動者一方,是否應付二倍工資?

  在勞動者已收到空白勞動合同,但未簽或簽訂后未將合同交還某某果公司的情況,某某果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有過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因此,某某果公司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免責,與上述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建議用人單位在發放勞動合同后,應當要求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如勞動者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在合同上注明不簽署的原因并收回存檔。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實際上雙方并沒有在建立勞動合同方面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建議予以終止勞動關系。在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都沒有談妥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使用勞動者存在風險。

  二:簡易勞動合同未經雙方簽章,能否視為簽訂勞動合同?

  入職登記表背面的簡易勞動合同,未經某某某五金廠蓋章及陳某簽名,不符合勞動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故本院認定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作為一份合同,必須要雙方簽字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僅在《入職登記表》上有簽字,而沒有在登記表背后的簡易勞動合同上簽字,并不能視為雙方已簽訂有勞動合同。無論是簡易勞動合同,還是所謂勞動局版本勞動合同,只要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款,都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勞動合同無論是否簡易,均應當由雙方簽字、蓋章,形式上要合乎“合同”的基本要求。

  三:人力資源經理能否向公司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法律法規并未對在用人單位從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做出不同規定。對于從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勞動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其不得代表用人單位與其自身簽訂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委派他人代表用人單位與該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沒有訂立,用人單位也應依法向該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從管理角度來講,人力資源經理也是勞動者,只不過是崗位比特殊而已。不能因為人力資源負責代表公司與其他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推定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其失職并可免除二倍工資風險。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以及勞動合同法所確認的勞動合同訂立原則,所有的勞動者都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于人力資源管理崗位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委派其他人員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另行保管,以避免不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爭議。

  四: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后,是否仍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在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經被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所要履行的僅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承擔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責任,并不需支付雙倍工資。

  一般情況下,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狀況是持續的,比如員工入職后1至2年,員工可能一直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很多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時,會提出兩年甚至三年的二倍工資訴求。那么其二倍工資要計算至什么時候?法律關于二倍工資能支持多少個月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這一條可以看出,二倍工資從入職第2個月起至1年,即11個月。本律師認同省高院的法律適用意見,從滿一年的當日開始,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即從每月支付二倍工資轉移為承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即視為雙方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應當補簽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已通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方式得以體現,故不再另行支付二倍工資。

  五:勞動者未提交離職證明導致不能簽訂勞動合同,能否不支付二倍工資?

  即使勞動者未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原單位離職證明導致不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可以選擇在一個月內終止與其的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并未終止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故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如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作為二倍工資的免責情形,但前提是用人單位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過錯。本案中,在勞動者沒有提供原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在1個月內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在明知其沒有提供離職證明的情況下,仍使用勞動者,且不與其簽訂勞動者,故應支付二倍工資。故如果勞動者未能提供離職證明,為避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時被勞動者的用單位起訴的風險,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如確需使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的HR應當及時向原單位核實勞動者離職情況,然后在一個月內決定是終止勞動關系,還是繼續使用勞動者并簽訂勞動合同。

  六: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偷換頁碼偽造《勞動合同》,是否應支持二倍工倍差額?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調換頁碼,偽造或變造勞動合同,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本案中勞動者主張合同偽造,并提交錄音證據,但錄音證據中顯示其本人主動要求離職,與其訴訟中主張被辭退的說法相矛盾,根據邏輯推理中的矛盾律,兩者矛盾必有一假,法院得出勞動者自相矛盾的自由心證,同時視為錄音證據存在瑕疵,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在訴訟中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清楚自己的舉證責任,并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關的證據。

  七: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仲裁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關于二倍工資的訴求,也應當從當事人知曉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在領取當月工資時就應當知道用人單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因此這時就應當主張雙倍工資,即時效應當從自建立用工關系之日起第二個月起的一年以內,到第十二個月起的一年之內,勞動者就應當及時主張二倍工資差額,而不能讓權利在床上睡覺,否則視為放棄自己的權利。

  因此,有權利應當及時行使,并應當在法定的時效之內行使。超過時效,視為自動放棄。

  八:本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簽訂了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應支付二倍工資?

  此類糾紛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在雙方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后,根據法律規定,第三次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往往雙方又簽訂了第三份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認為雙方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故第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采取欺詐手段讓勞動者簽訂的,并以此為由主張第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效,并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在此提醒大家,第三次簽訂無固定期限是勞動者的權利,既然是權利,那么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放棄這一權利也是不違反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簽訂第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應當予以簽字,簽字后再反悔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在簽字之前應當先想好,而不能簽字后再反悔。因此,關于是否是強迫,是否存在違反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法院實際上難以查清,只能推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九:勞動者能否以對《勞動合同》內容不清楚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因此,本案提醒大家,無論是HR,還是勞動者,只要簽字,即視為認可。在簽字之前,請充分閱讀,并三思。

  十: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是否屬于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

  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上述是關于勞動合同完整條款的描述,與其簽署簡易勞動合同,還不如簽署一份內容完備的合同。

  無論是簡易勞動合同還是詳細版勞動合同,均要求雙方簽字蓋章。

  1、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用人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與勞動者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兩倍工資。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于勞動者的,應當舉證證明,否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一個案例、案例五即是這種情形。在案例五中,勞動者沒有提供離職證明,同時不能作為用人單位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免責事由。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在1個月內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在明知其沒有提供離職證明的情況下,仍使用勞動者,且不與其簽訂勞動者,故應支付二倍工資。即,證明勞動者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很難。與其承擔風險,不如要么辭退勞動者,要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HR經理、HR總監也是勞動者,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法律法規并未對在用人單位從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做出不同規定。用人單位對于已簽訂的所有書面勞動合同,均應履行謹慎保管的義務。否則,用人單位以HR經理、HR總監負有監督別人簽署勞動合同為由,提出免責,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3、關于滿一年以后,用人單位是否還應當支付二倍工資的問題,上述有幾個案例均涉及到這個問題。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分為兩段,第一段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第二段是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開始,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即從每月支付二倍工資轉移為承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且自此之后法律法規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4、案例七和案例十告訴我們,二倍工資不是勞動報酬,因此適用一年仲裁時效的規定。用人單位因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額外支付的一倍工資應隨勞動者正常的勞動報酬一起逐月發放,而勞動者在領取當月工資時就應當知道用人單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因此,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期間應自勞動者領取當月工資時逐月起算。超過這個時間,過期作廢。因此,勞動者如要維權,應當在仲裁時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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