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集錦15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
一、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與固定期限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合同除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期限的合同外,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如果遇到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條件,或者可以裁員的狀況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員就得裁員,不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終身了,用人單位就得養著了。
二、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是否只有不利之處?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避免了在每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造成事實勞動關系,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的需要支付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工作。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員工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
正是由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著自身的好處,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份全員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三、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么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員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及其應對。
1、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在用工期間均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法律規定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員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員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C、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以上三種情形下,除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也就是“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由于在實務操作中B類情形碰到的比較少,我們主要針對A、C二種情形進行分析。
A情形中的條件是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那么用人單位首先要考察該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工作時間是否連續,是不是曾到其他單位去工作再回到本單位工作,中斷期間用人單位是否對員工作出補償,如果作出補償的則很可能被認定為為規避而采取的虛假的中斷行為。
對于C類情形,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續簽時要考察員工有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如果有的則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從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是不是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只要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我們認為,該類情形的條件中有“續訂勞動合同的”這一限制,也就是以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為前提(備注:實踐中也還存在一定爭議),那么單位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后選擇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但是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20xx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用支付。
為了避免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來規避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損害員工的利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用人單位為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而采取下列行為的,應認定無效,員工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連續計算:
1.采取迫使員工辭職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將員工工齡“清零”的;
2.采取注銷原單位、設立新單位的方式,將員工重新招用到新單位,且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沒有實質性變化的;
3.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4.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
5.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我們的其他建議:
l以上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若無續訂意向的,是沒有主動通知員工續訂勞動合同或征詢員工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義務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的成就是有前提的,也就是員工提出來續訂、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來續訂勞動合同且員工同意續訂。
l對于上面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保留好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
l減少簽訂短期限的勞動合同。
l對于C類情形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準備續訂勞動合同的,要避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3、視為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種情形。
①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員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防范措施:用人單位在用工發生之時,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勞動合同期滿時,要及早確定是否要和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以及員工的續簽意向,如果雙方確定要續簽的則要及時續簽,避免長期的事實勞動關系,從而避免以上這種風險。
②20xx《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法》第二十條: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防范措施:合同期滿后,要避免事實勞動關系存續,因此,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應在合同期滿之前確定,如果要續簽也要在合同期滿之前簽定。
五、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由。
前面提到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并非意味著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的;
(二)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對于(二)至(七)類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六、綜合防范法律風險體系。
要較徹底的防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帶來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應當制訂一個綜合的減少此類法律風險的體系:
1、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設計。
2、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違紀處理制度,入職管理制度,離職管理制度,及其它一系列相關的制度中的條款,如保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等。
3、完善用工管理:用工管理流程、內部管理文書、證據固定等等。
4、對公司及各部門高層進行用工管理相關的培訓交流。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對勞動者而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時也不代表成了單位的“永久員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并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十四種情形: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下十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五種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還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這五種情形是: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勞動合同可以續簽:
勞動合同終止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后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即原訂立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延長有效期的法律行為。
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于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甲方必須按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規定和標準,采取勞動保護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和職工健康。對從事關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業或工種的職工必須采取特殊保護措施,辦理有關保險手續。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甲方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甲方應在保證乙方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三、乙方從事工種(崗位):□管理;□市場營銷;□咨詢服務;□其他(請注明)。
四、工資待遇:工資必須以貨幣(人民幣)形式按月支付給乙方,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每月的5日發放上月工資。
五、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工時制度的規定,不得任意延長工作時間。乙方應當以積極的態度從事勞動,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六、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條件的';
2、職工被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
3、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且制度中明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
4、企業歇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性別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戶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區(縣)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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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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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簽訂日期:年月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
甲方: 乙方: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的類型為: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
第三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四、社會保險
第六條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七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九條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十一條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六、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二條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因《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七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乙方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產期、哺乳期的;
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期滿的;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后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6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不是無終止時間,而是指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即期限長短無法提前預料和確定。沒有固定的合同終止期限,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間的最大區別。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
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像很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所認為的那樣一旦簽訂就無法解除。法定情形出現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同樣可以解除。下列情況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及經濟補償金問題
(一)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但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7
一、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標準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也分兩種:
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8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注意:只是沒有確定終止時間而非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下是詳細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只要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可以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要求該十年勞動關系都要有書面勞動合同證明。
此外,這里指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指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時間應該是連續的,其起算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讀者所誤解的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踐中,如果勞動者與同一個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有間斷,但是間斷時間不長(如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半年內又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一般情況下還是會認為是連續工作,而不會重新計算,這是司法實踐對勞動者的保護,防止用人單位利用法律空隙剝奪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里的用人單位對象一般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等,在此類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適用于該條款規定。
但這里規定的'較為嚴格,就是“雙十”規則,即既要滿足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同時還要滿足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規定。勞動者只有同時滿足“雙十”規定,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時,用人單位才無權拒絕。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避免用人單位采取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方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就要注意不能將勞動合同期限約定過短,否則用人單位將面臨兩大難點:
1、關于經濟補償方面:《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即因合同期滿終止)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關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列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在這樣的情形下,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字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的優待,如《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就包括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五、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后果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能獲得以下補償:(1)與用人單位仍然存在勞動關系的,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提醒: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同樣應該盡職盡責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同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等,否則同樣有可能被無償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9
《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有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尤其是:“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其沒有到期時間,不能到期自動終止,其解除上的不便導致被廣泛理解為終身合同。一旦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為終身合同,員工的這種心態對企業經營管理的負面影響是不言而喻的。這個問題已經成了廣大企業管理者最為擔心的問題之一。
【案例】:謝某于1996年7月24日入職某百貨公司并連續簽訂多份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均未明確謝某的具體工作地點,只寫明“乙方(謝某)服從公司安排至廣東省內工作”,謝某實際一直在廣州工作。雙方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從20xx年7月24日起至20xx年7月23日止,約定謝某的.工作崗位為“營業員”,月工資1456元。20xx年7月15日,謝某收到百貨公司發出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文本,該合同載明謝某的工作崗位為“零售服務崗、行政崗”,工作地點為“廣州市、東莞市、珠海市、中山市、佛山市(包括甲方以及屬于其管理范疇的其他公司)”,月工資860元。謝某提出異議,認為工作地點范圍擴大、工資數額降低。20xx年7月22日,百貨公司向謝某發出書面通知,稱雙方就續簽勞動合同內容無法達成一致,故通知合同到期后勞動關系終止。謝某收到該通知后于20xx年7月24日正式離職。后謝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百貨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百貨公司表示工資減少是筆誤所致,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
仲裁裁決百貨公司支付謝某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630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謝某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百貨公司一次性支付謝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3120元。百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百貨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36820元(20xx年1月1日前按一倍計算,之后按二倍計算)。
【評析】: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而《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對于勞動者連續工作年限滿十年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維持原有勞動條件基礎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百貨公司改變工作地點、降低勞動報酬是不當的,其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分段計算問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對此,一種觀點認為不應分段計算,百貨公司應對謝某的全部工作時間支付賠償。另一種觀點則主張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濟補償的處理應以20xx年1月1日為界分段計算。之前的根據《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按一倍計算;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二倍計算。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首先,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原則。賦予一部法律或一部法律中的某一條文具有溯及力,應由制定該法律的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明確規定。根據這一原則,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關于適用時間的規定,可以認定《勞動合同法》不具有溯及力。其次,二倍賠償金是《勞動合同法》新規定的制度,如果將賠償金的計算時間確定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用工之日,讓用人單位為新法頒布前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允。再次,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理解,應建立在這一基礎之上。因此,將該條規定的“用工之日”理解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用工之日”更為準確。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0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些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一樣的。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種常態化的勞動合同,不是無終止時間的合同,不是“終身制”、“鐵飯碗”,不會導致用工制度僵化。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勞動用工中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勞動合同1年一簽、甚至1年幾簽的情況較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增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認同感,提高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現在,在許多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成為普遍的合同形式。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規定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2
在分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利弊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的利弊
好處:
1、企業留人的一種方式,表示企業對員工的忠誠度和能力的肯定。
2、對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弊端: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利弊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
溫馨提示所有的勞動者知道如下情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3
一、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北京優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曙光西里甲5號鳳凰城A1座3004室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在京居住地址:
二、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三、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作。
第五條 乙方工作職責為:
四、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
第七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將按照國家規定
五、 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每月 月底最后一個工作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六、 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舉工資。 第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簡歷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五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 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二十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北京優達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本人已細閱及完全明白本合同意
思并愿意接受其約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日 期:
日 期:
乙方簽字: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4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規定,其立法本義就是為了穩定勞動關系,將“不定期勞動合同確定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限制定期勞動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勞動合同轉為不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在勞動合同法(草案)起草和修改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法執法檢查組對各地用工市場的調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內。針對我國目前呈現勞動合同短期化的現狀,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利于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改變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局面。另外勞動合同法對不簽訂勞動合同,及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了較高的違法成本,這將使用人單位自覺守法。
勞動合同法構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向勞動者傾斜的立法意圖顯而易見,但是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解,有許多用人單位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固定工,意味著重拾鐵飯碗,它將使用人單位的負擔加重,并影響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概述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實施條例》規定,員工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第(1)項,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里的十年期限包含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而且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發生調動的,期限合并計算。
第(2)項是與國企改制對接而定,保護一部分國企老職工的同時為國企減負。
第(3)項,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勞動者沒有出現過失性辭退、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另安排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情形,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勞動者沒有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員工達到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后,還需要表示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在這一點上,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所區別。
從立法的層次上來說,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顯然要高于其實施條例,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只要勞動者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除非勞動者明確表示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有解決此問題的辦法。因為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遇到這些情形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一條:員工要求與公司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4)項用人單位如果20xx年1月1日起用工時間超過一年且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直接規定雙方已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何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洪水猛獸,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可以予以解除的。但是,一旦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為終身合同,員工的這種心態可能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有著很大的負面影響。一旦簽訂或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其沒有到期時間,不能到期自動終止,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而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所以,用人單位如果可以不簽,應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盡量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簽訂較長或合適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可以根據員工的情況區別對待:如果從公司長遠發展角度考慮,員工屬于公司業務需要,而且不會造成成本太高,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較長時間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一些未來不確定是否需要的員工,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合適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與之及時終止。
有的公司在08年與員工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現在面臨是否續簽的問題,對于這種情況,企業要謹慎的作出風險分析后再決定。
2、非全日制用工
企業也可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這種用工形式,公司需要完善考勤制度,注意用工時間和工資支付期限等方面的風險。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因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5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應,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法律是有規定的,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看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以下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中,第一種為雙方協商一致方可簽訂。而2-4中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就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后一種情形是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期限長短不確定,而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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