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金擔保借貸合同
流動資金擔保借貸合同 編號:
縣 鄉(鎮) 合同編號
經 銀行 縣支行 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 (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貸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總額為 元。
第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并按規定收取罰息。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并告知擔保人),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 作擔保。
第八、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貸款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借款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單位(擔保人)和公證機關各一份。
第十、本協議書經借貸款雙方和擔保單位(或擔保人)各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 款 方 貸 款 方 借款方擔保 公證單位
借款單位(人): 貸款單位:(章)擔保單位(人):公證機關:
(章) (章)
負責人: (章)負責人: (章)負責人: (章)
財會人: (章)經辦人: (章)財會人: (章)公證機關
負責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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