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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糾紛,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注意的問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第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規定的要廣泛得多,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因此,最高法院在第一部分合同糾紛中的第八類借款合同糾紛中列出了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在借款合同糾紛這一案由下還單獨列出了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又稱之為同業拆借糾紛和企業之間借款糾紛兩個附屬案由。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糾紛另立一個案由。審理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準確地列明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 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后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為被告;
(2)貸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為被告;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于企業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在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于將企業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序的關鍵。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192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因此,如法院立案時初步審查認為不應列為被告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如原告堅持列為被告應尊重原告意見,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在審理中解決。
二、認真審查擔保的效力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擔保無效主要有以下幾類: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最高院2000年12月8日公告12月13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 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 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正確審查債權行使時間
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一般來說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時間到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做為債務人也就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后行使權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屆履行期限則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是約定分期償還借款,則可以在每一期還款時間屆至時行使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提前行使權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在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明顯下降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規定的也比較細致。第二種情況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也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這是因為,債務人破產,說明其已經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到期債務尚不能履行,未到債務當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時此種債務應該視為到期債務。最高院《擔保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這項規定不僅確定了債權人可以選擇申報債權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而且對保證人的保證方式亦不加限制,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一般保證人直接主張權利。當然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也可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如某市軋鋼廠向銀行貸款4000萬元,在未到還款期限時即進入了破產程序。銀行起訴了擔保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以貸款未到期進行抗辯。法院認定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均有效,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實際上已經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應該視為銀行享有到期債權,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擔保人亦應承擔還款責任。
四、如何確定借款的利率
關于借款的利率一般以雙方的約定為主,但也不是全都如此,應該區別不同情況依法確定。
1、國家金融機構做為出借方的借款合同,其利率應該執行國家規定,而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對利率進行宏觀調控,有時一年中會有幾次調整。但是,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些金融單位出于不同的考慮或者根據貸款方貸款的用途及使用的緩急可以與借款方約定高于或低于國家規定的利率。對此,法院不應予以支持,而應該以國家規定為準。
2、一方為個人的借款稱之為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最高可以支持到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這個4倍是包括本數在內的4倍,不是高于銀行貸款利率4倍。有的人理解法院可以支持到4分利,即年利40%,這在前些年銀行貸款年息10%時是正確的。但近年來,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都大幅度下調,已經遠遠不是當年的情況。
3、企業間的借貸是違反我國金融法律法規的,法律不予保護。因此,其利息無論高低,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前所引最高院的答復,對于其雙方約定的利息法院要予以收繳,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按當時銀行利率計算,并予以收繳。
4、對于借貸雙方借款合同合法,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應該按雙方約定支持。
5、特殊利率的處理。有的時候,借貸雙會約定一種特殊利率。如張某和李某于1999年12月28日因急于用款提出向王某借款20000元,于2000年2月即可歸還。王某因手中錢不夠便表示可將自己手中1000股方正科技股票賣出,當時股價每股18.75元,但要求張、李補足還款前該股票的最高股價與18.75元之間的差價款。張、李表示同意。于是,王某將1000股方正科技股票賣出補上15250元,湊夠20000元交給張、李。在還款時王提出在張、李使用款項期間方正科技股票最高股份34元每股高出15.25元,因此除應償還20000元借款外,還應支付15250元。對此,張、李不同意,王起訴法院。表面上看,張、李借款僅2萬元,借款2個多月,就支付利息15250元,相當于月利率76%,大大超過了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似不應予以支持。但實際上如果王不將股票賣掉,也必然會得到如此的收益。相反如果該股票在此間不溢價甚至掉 價,王某也可能一分利息得不到。反之,如果張、李以此款購買了方正科技股票,其盈利也是15250元。以此而言,這種風險對于雙方是相同的。因此,對于這種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風險借款約定應予支持。后法院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張、李承擔了5000元利息和訴訟費。這是王某放棄了部分請求,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五、債務責任的承擔
做為借款合同,其還款義務首先由主債務人即借款人承擔,這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有的情況下會出現某些特殊情況。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做不同的處理。
1、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責任承擔。比如在農村有的人以他人名義(如刻有他人的名字的名章)借款,但事后借款人不承認,發生爭議。對于這種情況最高院《借貸意見》14規定“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私貸公用”情況下責任的承擔。出借人不知用款人,用款人也沒有介入貸款 還款事宜的,由借款人承擔責任;出借人知道或借款披露了用款人的出借人只能選擇借款人或用款之一承擔責任。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與用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應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判決由一方承擔責任,而駁回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如果借款人承擔責任后起訴用款人,應判決用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3、一般有效保證責任的承擔。在擔保中《擔保法》規定了兩種不同的保證。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經審理如果貸款合同有效且擔保有效,對于一般保證,債權人必須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6個月內起訴,6個月內起訴的,判決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超過6個月未起訴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4、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合同法》第十八條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債權人起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或者單獨起訴擔保人都是合法有效的。一起起訴的判決承擔連帶責任,單獨起訴擔保人的判決擔保人承擔責任。當然,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5、無效擔保責任的承擔。在原《貸款規定》中只規定了無效擔保在有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有的情況下只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責任到底多大,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有的還是按有效處理承擔全部責任。鑒此,最高院在2000年的《擔保法解釋》中作了明確規定。
(1)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也無效的。《擔保法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不是總債務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責任的承擔。《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6、債務承擔問題
債務承擔,簡單說就是變更債務人,新的債務人稱為承擔人。在借款合同中,原債務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債務,由第三人承擔債務的履行。第三人履行債務可以經過原債務人同意,也可以不經過原債務人同意,只要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即可。債務承擔屬于合同變更的一種形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債務人承擔債務后不得反悔。如張某與劉某合伙做生意,獲利三萬元,張應該分劉某1.5萬元,便給劉出據了1.5萬元的欠條。劉某女兒有病急需要用錢,找到張某之子說明情況。張子見狀同意自己先將款付于劉某并收回了欠條。后張某反悔,以未經父親同意為由主張將錢收回。法院認為張某之子自愿替父親償還債務,并實際履行,屬于債務的承擔。債權人與承擔人自愿簽訂債務承擔協議并予履行,無需要債務人同意。只要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就發生法律效力,于是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對于債務的承擔,有的稱之為債務的清償,或代為清償。如甲公司欠劉某10萬元貨款,劉多次索要未能如愿。當劉再次索要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該貨款自己可以償還并寫了欠據和還款時間。等到還款時間時,王未歸還,劉起訴到法院。王表示自己當時是無奈才寫的欠據,自己未經甲公司同意,自認還款行為無效。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還款承諾書是一個代為清償的承諾。劉因王的承諾而取得了要求其清償的權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272條規定“沒有債務人的委托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的第三人,在債權人沒有明確表示解除他的義務的情況下,該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在債務承擔或代為清償的情況下,必須是債權人以明確的態度即是以書面或者行為表示接受承擔人的承諾。如果承擔人在債權人接受之前已經撤回承諾,則不發生債務的承擔問題。如前,已經將錢交付債權人并把欠據收去,整個債權債務已經消滅,不能再恢復原狀,反悔是不行的。
7、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轉制、停業、廢業等情況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
(1)出借人是借款糾紛案件的權利人,如果發生變化,其權利應由承繼該權利的人享有。
(2)借款人、擔保人發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單位承擔責任。
(3)借款人、擔保人發生分立的,如果在分 立協議中確定了義務承擔且承擔合理的,可以分立協議確定的承擔部門或企業承擔義務,協議不合理或以分立逃債的以分立后的所有單位承擔責任。
(4)借款人、擔保人破產的,出借人應該申報債權,出借人在借款人破產財產中得不到清償或清償不足的,向擔保人起訴。擔保人破產的,出借人向擔保人申報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發生轉制的,應視轉制的情況區別對待。所謂轉制主要是指股份制改造、企業出售等。
A、股份制改造不能改掉債務的承擔,改制后的企業仍應承擔原債務。
B、關于企業出售,原企業遺留債務承擔問題,最高院2000年3月的《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稿中有明確的意見:“...35、企業出售系企業全部產權的轉讓,一般原企業法人并不消滅,僅是企業出資人的變更。企業出售前遺留的債務,仍應由該企業法人自行承擔。 36、企業資產與負債基本相符,買方以承擔企業債務為條件接受該企業的,視為企業零資產出售。出售前企業遺留的債務,應當由買方承擔。 37、因公民個人購買改變了原企業性質為私營企業,對出售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雙方有明確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如購買價中含企業負債的,企業出售前遺留的債務應當由買方承擔。但買方購買企業凈資產,不負擔債務的,企業出售前的債務由賣方負擔。 38、企業出售時,賣方故意隱瞞或者遺漏原企業債務的,對所隱瞞遺漏的債務,賣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院的規定應該說是比較明確了。在山東省某市一起貸款人起訴債務人并擔保人的案件中,債務人在貸款后發生了重組,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買斷其95%資 產與當地某資 產公司的5%資產組建了有限責任公司,該企業仍在原地生產。債權人不但起訴了新組建的企業而且將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也列為被告。當地中級法院判決吉林公司不承擔責任,債權人上訴,開始上級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要求判令吉林公司承擔責任。該中院仍然堅持原意見,后山東省法院發出文件,明確此種情況母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吉林公司勝訴。
(6)企業歇業、被 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責任承擔。李國光在當前審理民事案件中的問題關于“清算主體的責任中指出”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和企業法對清算主體在清理債權債務過程中的職能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如果清算主體不履行清算義務而實際損害了企業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清算責任;如果清算主體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造成企業財產毀損、滅失、貶值,甚至私分企業財產,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受到實際損失的,則無疑對債權人構成侵權,應對債權人因此產生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六、時效問題
關于時效問題主要應該注意兩個方面。
1、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超過時效的,其超過時效的證據應該由主張超過的舉證。認為沒有超過的應該對沒有超過時效舉證。法院綜合雙方證據進行認定。但是,有的雖然超過了時效,債務人又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另行給債權人寫了還款計劃。對此,最高法院1999年1月9日通過并于2月16日實施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 向借款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應該認定債務人對還款作了新的承諾,在新的承諾之日起的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又起訴的應該支持,判決債務人承擔責任。
2、擔保人在催款單上簽字不能認為是對原擔保的重新確認。在超過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可以認定是對原債權債務關系的重新確認,但如果擔保人僅有這種情況則不能認定對擔保關系的重新確認。一是最高院的解釋并沒有涉及擔保人,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擴大適用的原則,不得對擔保人適用。二是擔保合同必須是書面協議形式。主債權可以重新確認,但擔保過時效后沒有重新確認的規定,即使確認也應該用書面形式明確。僅僅在通知單上簽字不足以認定重新確認擔保。因此,原擔保人不應再承擔責任。但是,由于擔保人也是債務人之一,如果擔保人明確地以書面形式承諾擔保原有債務,也應視為放棄了對擔保時效的抗辯,應該承擔責任。如某貿易公司于1998年7月5日從某銀行貸款1000萬元,約定借期一年,并由某集團公司擔保。1999年5月,貿易公司通知銀行自己已經無力還債。銀行立即就貿易公司是否能償還債務進行調查,結論為貿易公司已經無還債能力。此后,銀行拋開貿易公司,開始與集團公司進行接恰,由于集團公司資金緊張也一直未能解決。經銀行要求集團公司于2001年9月出具承諾函,同意按原合同約定條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2001年11月銀行起訴,要求貿易公司和集團公司償還借款,經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在知道貿易公司無還款能力后的二年多的時間里未主張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其請求不予支持。集團公司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承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又 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該種抗辯理由不應支持,判決集團公司承擔還款責任。此案與前案的區別就在于是否明確地承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明確表示承擔保證責任則不可反悔。
七、關于逾期違約金和利息的計算
對于借款合同糾紛中債務人逾期違約金的給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盡相同。有的計算到起訴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生效后十日,有的判決到實際給付之日。各種作法都能說出一定的道理。我們認為,應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計算。這里應該注意的是,出借人雖然大多是銀行,但也屬企業性質,是獨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有自己處分的權利。與此同時,出于各種不同的考慮,法院在判決時除應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權利外,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即不應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其不合法的請求也不應予以支持。
1、僅要求本金而放棄違約金和逾期利息請求的,只判決本金;
2、雙方對逾期違約金和逾期利息有約定的,當事人對利息有明確請求數額,且不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可按其請求數額判決;
3、如債權人僅請求借款方返還本金并按約定或國家規定計收利息的,計算至起訴日至的可按其請求判決;
4、貸款方請求返還本金及全部應付利息的,應判決至判決確定之日后十日。因判決的確定是個變數,可能因不上訴和上訴而不同。
5、判決確定后十日之前,當事人自動履行的,在其履行時自動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屬于不按法院判決執行。
6、在判決確定后應該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決加倍罰息。在強制執行時以此執行不屬于判決不確定。
7、對于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明顯過高的,一方提出請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適當調整。雙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應調整。
八、注意區分借款糾紛與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區別
在有些時候,有些看似債權債務關系的事情,實質上不是債權債務關系,如果法院強行判決,則會造成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1、注意區別債權債務關系與勞動爭議糾紛
有些時候有的糾紛看似債權債務,但實際上可以是勞動爭議。如王某于1994年1月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成為其工作人員。后于1995年6月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王至少為公司工作10年,公司為其購買住房一處,總價款848000元,購房后,王每月向公司交住房資金的1/240,即3535元。協議還約定雙方發生爭議后依照中國法律解決。2000年7月,公司決定解除與王某的合同,并要求返還未收回的住房資金。王某不服,公司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所爭議的首先是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否應該解除,隨 之而來的才是是否應予退還住房資金的問題。勞動爭議問題不解決,就不能解決住房資金的問題。不能簡單地只看涉及金錢的都認為是債權債務糾紛。
2、非法集資不是借款合同糾紛
在一段時間內,在某些地方出現一股非法集資的歪風,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額利率為誘餌,公開或秘密地向社會上或親朋好友非法集資,再采取拆東墻挪西墻的方法返還一部分利息。而最后的結局有的是攜巨款潛逃,有的大肆揮霍,造成巨大的差額,無法彌補。對于因此類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按非法集資罪偵查起訴。對于當事人的損失應該通過追贓的方法解決。否則,即會造成輕縱犯罪,又會因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而無法收場。
3、惡債不予保護。有的債是因非法活動而形成,如賭 博等。對于這種惡債,不但要駁回起訴,而且應該建議公安機關對行為人進行處理。還有的是放高利貸,乘人之危,對遇到經濟和生活困難的人進行盤剝。對于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對僅是高于法律規定不多的,只支持到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對于純屬驢打滾的不但不予支持,還應該進行處罰。
【借款合同糾紛解決方法】
借款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協商解決
雙方直接溝通: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雙方可以就還款時間、方式、利息等問題進行重新約定,達成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
借助第三方協商:可以邀請共同的朋友、親戚、業務伙伴或專業的調解機構等作為中間人,幫助雙方溝通協調,促進糾紛的解決。
調解解決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主持,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
行政調解:如果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等進行調解。
仲裁調解或訴訟調解: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也會進行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仲裁解決
前提條件: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協議可以在借款合同中預先約定,也可以在糾紛發生后另行達成。
仲裁程序:仲裁機構受理后,會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審理。一般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會出具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會進行裁決。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訴訟解決
起訴條件: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起訴時,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證據材料等,并按照規定繳納訴訟費。
訴訟程序:法院受理后,會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一般包括立案、送達、開庭審理、判決等程序。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和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另一方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支付令
適用條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些條件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等。
程序及效力: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會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既不提出書面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糾紛?】
一、合同簽訂前
1. 明確雙方信息
對于借款人和出借人,要確保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電話、電子郵箱等)等信息準確無誤。例如,在個人借款中,身份證號是唯一識別借款人身份的重要信息。如果是企業借款,需要核實企業的名稱是否準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否與企業登記信息一致,避免出現主體錯誤的情況。
2. 了解借款用途
出借人應當了解借款的用途。如果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如賭博、販毒等,借款合同是無效的。比如,借款人聲稱借款是用于購買生產設備,但實際上用于非法集資,出借人一旦發現這種情況,應當拒絕借款。同時,明確借款用途也有助于評估借款的風險。如果借款用于高風險的投資項目,出借人可能需要謹慎考慮借款金額和利率等條款。
3. 調查信用狀況
出借人有必要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查。對于個人借款人,可以查看其信用報告。在中國,個人信用報告記錄了個人的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信用卡使用情況、貸款記錄、逾期還款記錄等。通過查看信用報告,出借人可以了解借款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對于企業借款人,可以查看企業的財務報表、信用評級等信息。例如,企業的資產負債率過高,可能意味著其償債能力較弱,出借人需要謹慎考慮借款事宜。
二、合同簽訂過程中
1. 詳細擬定合同條款
借款金額和幣種:要明確借款的具體金額和幣種。例如,借款金額是10萬元人民幣,應當在合同中清晰地寫出來,避免使用模糊的表述,如“大約10萬元”。
借款利率:如果是有息借款,應當明確約定利率。利率可以是固定利率,也可以是浮動利率。對于固定利率,要明確利率的具體數值,如年利率為5%。對于浮動利率,要明確利率的計算方式和調整周期。同時,還要注意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相關法律,民間借貸利率有一定的司法保護上限。
借款期限:明確借款的起止時間。比如,借款期限從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同時,對于借款期限屆滿后的還款寬限期等情況,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還款方式:還款方式有多種,如一次性還本付息、分期還款等。如果是分期還款,要明確每期還款的時間、金額等。例如,借款人每月10日償還本金1000元及相應利息,要在合同中詳細規定。
違約責任:詳細規定雙方違約的情形和相應的責任。對于借款人來說,常見的違約情形包括逾期還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等。對于出借人來說,違約情形可能包括未按時提供借款等。違約責任可以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例如,合同可以約定如果借款人逾期還款,應當按照未還款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
2. 確保合同形式合法有效
借款合同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尤其是金額較大的借款。書面合同能夠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便于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對于一些特殊的借款合同,如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可能還需要按照相關金融法規的要求,進行公證、登記等手續。例如,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三、合同簽訂后
1. 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出借人要保留好借款合同、轉賬記錄、收據等證據。轉賬記錄可以證明借款資金的交付情況,收據可以證明借款人收到了借款。如果是現金交付借款,應當讓借款人出具收據,注明收到的金額、日期等信息。例如,通過銀行轉賬10萬元借款,出借人應當保存好轉賬憑證,上面顯示轉賬時間、金額、雙方賬戶信息等內容。
2. 跟蹤借款使用情況和還款情況
出借人可以適當關注借款的使用情況,確保借款人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對于還款情況,出借人應當及時記錄。如果借款人出現逾期還款的跡象,出借人可以提前與借款人溝通,提醒其履行還款義務。例如,在借款期限屆滿前一周,出借人可以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醒借款人準備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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