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擔保合同范文集合10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擔保合同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擔保合同 篇1
論文摘要
一、買賣合同中的瑕疵擔保責任
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四、我國買賣合同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缺陷
五、我國瑕疵擔保責任制度完善的建議
六、結語
摘 要
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后,出賣人依合同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和使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此外,還負有兩項瑕疵擔保責任,即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所謂權利瑕疵擔保,即保證買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而喪失其標的物;所謂物的瑕疵擔保,即擔保標的物應具有通常的品質或特別保證的品質。買賣的瑕疵擔保是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的一項重要義務,也即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擔保其品質及其移轉的標的物權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我國合同法理論肯定出賣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即出賣人應保證標的物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者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標的物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質量標準,即為有瑕疵,買受人用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現的瑕疵,屬于表面瑕疵,需要經過技術鑒定或者在使用過程中才能發現的瑕疵,屬于隱蔽瑕疵。出賣人對于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都應承擔責任。
本文重點闡述了兩項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要件、表現情況以及存在的缺陷。本文還敘述了對我國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議。
關鍵詞:買賣合同 瑕疵擔保責任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一、買賣合同中的瑕疵擔保責任
《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有償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交付財產取得價款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接受財產交付價款的一方稱為買受人。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后,出賣人依合同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和使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此外,還負有兩項瑕疵擔保責任,即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只要權利或物有瑕疵,出賣人必須負責,因此屬于無過錯責任。正好與其違約責任的過錯歸責相對應。其制度設計的目的在于平衡出賣人與買受人的利益和風險。那么我國《合同法》對于瑕疵擔保責任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它在買賣實踐中又存在哪些缺陷呢?下文將分別進行討論。
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一)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種類: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擔保標的物應具有通常的品質或者特別約定的品質。它包括價值瑕疵擔保責任、效用瑕疵擔保責任和所保證的品質擔保責任三種。物的價值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擔保標的物無滅失或者減少其價值的瑕疵。這里的價值是指物的交換價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價值,使用價值的擔保屬物的效用擔保。效用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具備應有的使用價值,標的物無滅失或減少效用的瑕疵。這種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約定的特殊效用。例如,自行車作為代步工具,冰箱為了保存和冷凍食品等即屬于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設合同中約定的自行車為助動車,這就是特殊效用。所保證的品質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具有其所保證的品質。出賣人對標的物所具有的品質保證,應
以雙方當事人的合同中的約定為準。
(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理由:
第一,通過對出賣人施加該項義務,使買受人的利益得到滿足,保障其利益的實現無任何阻礙,以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這是由買賣合同的有償性所決定的。一切有償合同均存在著等價關系,即一方取得權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應價款所應得到的結果。第二、由于科技迅速發展,各種各樣的新產品層出不窮,產品的制造與銷售越來越現代化,同時也越來越重視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這就需要出賣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對標的物的質量作出明確說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第三、現代經濟社會中,當事人達成買賣交易,往往是通過先進的通訊﹑電子手段,雙方并不見面。這樣,由于買受人在收貨之前沒有機會看貨,就只能通過買賣合同來確定標的物的質量,也就要求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對標的物質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總之,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律基于買賣合同有償性的特殊要求和對消費者的特別保護而規定的。這種責任的存在,對于買賣交易的安全和消費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一)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成立的條件
根據一般通論,出賣人將標的物出賣于買受人就應對買受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但要出賣人真正承擔擔保責任,必須符合下例條件:(一)權利瑕疵必須于買賣合同成立時存在,即瑕疵的先在性。如果在合同成立時未有權利瑕疵的存在,只是在嗣后發生權利瑕疵,則發生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或風險承擔問題而不發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二)權利瑕疵須于合同履行時依然存在。如果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后存在過權利瑕疵,但于合同履行時出賣人已將該瑕疵除去,則買受人得到的仍是完整的所有權,不存在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三)須合同成立時買受人須為善意,即買受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該權利瑕疵的存在。如果買受人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可能對該標的物存有權利,則出賣人對
該瑕疵不負擔保責任。(四)須沒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如《合同法》第290條規定:“當所有人將出租給他人的房屋出賣時,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承租人仍然享有房屋的租賃權。”此時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因為買受人雖然承受了義務,但他也獲得了租賃合同中的權利,沒有利益的損失。(五)須買受人受有損失或損害,即由于第三人向買受人主張權利使買受人的所有權喪失或受到限制。如果買受人沒有受損自無法律救濟的必要,也無須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以上五點作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成立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則擔保責任不成立,買受人無權向出賣人提出賠償請求。除此之外,我認為還有兩個基本的前提條件:一是所有權已移轉于買受人。所有權移轉于買受人后,則說明買受人已成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在此之前買受人不享有所有權,第三人沒有向其主張權利的理由,即使提出也是沒有用的。在我國所有權轉移的方式有兩種(交付和登記),只有履行了相應的移轉所有權的手續才能發生所有權的變更。只有當第三人向買受人主張權利時,才會妨礙標的物所有權的完整性,買受人所得到的非為合同締結時所期望的權利。此時,出賣人才應向買受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二)權利瑕疵的類型及其擔保責任成立的可能性
權利瑕疵擔保中,權利瑕疵的類型是不同的。在善意取得制度完善的情況下,各種權利瑕疵引發的擔保責任的可能性是不同的。
1、出賣人無所有權或僅有部分所有權。出賣人無所有權或僅有部分所有權是指標的物為他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此種情況下出賣人實為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在我國《合同法》上規定為效力待定的行為,原權利人享有追認權。2、買賣標的物上存有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他物權。3、標的物上存有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
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三種。4、標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知識產權。這主要是指該標的物本身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的產物。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標的物上存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權利瑕疵時,不管買受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出賣人都不會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在整個買賣合同領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生存空間是相當狹小的,僅存在于標的物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且買受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購買該物而該物尚未全部售出或使用壽命尚未屆滿還須繼續使用的情形。
四、我國買賣合同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缺陷
(一) 《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缺陷
《合同法》第154條是有關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出賣人違反此規定買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換,減少價款、解除合同及請求損害賠償。依據法條規定買受人享有選擇的權利,買受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情況選擇一種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要求出賣人承擔法律責任。但是立法者卻忽視這樣一種情況:例如在標的物可以修理的情況下,買受人選擇了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出賣方賠償自己的損失,買受方根本不需要考慮標的物是否可以修理的情況直接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出賣舉證證明買受方的惡意是很難的。依據法律出賣人沒有任何抗辯的理由,使得此條規定有過度的保護買受人一方,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不能受到平等的保護,有違民法的公平理念。
整個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的規定應當與違約責任的規定聯系起來,同時兩種瑕疵擔保的責任應當做出具體的規定,不能象權利瑕疵擔保中一樣缺少具體的責任后果的法律條文。在對兩種瑕疵擔保中的買受人的權利規定不能太過于偏向一方當事人而不顧另一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具體的制度對買受人的權利進行限制,平衡雙方的利益。
(二)《合同法》中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缺陷
擔保合同 篇2
委托保證人(總承包商,以下稱甲方):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鑒于甲方與(以下簡稱供貨商)于年月日簽訂編號為《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為甲方向供貨商提供付款保證,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1、本合同所稱總承包商付款保證是指,乙方向供貨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時,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代為支付的行為。
2、本合同所稱貨款是指。
第二條: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1、乙方保證的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
2、乙方保證的金額是甲方應支付貨款的%,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元。
第三條: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1、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2、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履行付款義務期限屆滿之日后日。
3、如甲方與供貨商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付款時間,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間按變更后的時間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供貨商支付貨款時,由乙方向供貨商支付。
第五條: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1、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2、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_________。
3、本合同生效后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第六條: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日內,向供貨商出具《總承包商付款(供貨)保函》。
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3、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供貨商修改、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主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4、甲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時向乙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并積極配合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1、向法院起訴;
2、向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月___日
擔保合同 篇3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
《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 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擔保合同 篇4
合同履約擔保的形式有哪些?
銀行履約保函
銀行履約保函是由商業銀行開具的擔保證明,通常為合同金額的10%左右。銀行保函分為有條件的銀行保函和無條件的銀行保函。
有條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
在承包人沒有實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義務時,由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出具證明說明情況,并由擔保人對已執行合同部分和未執行部分加以鑒定,確認后才能收兌銀行保函,由招標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項。建筑行業通常傾向于采用這種形式的保函。
無條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沒有實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義務時,發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證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違約,就可對銀行保函進行收兌。
履約擔保書
履約擔保書的擔保方式是:當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違約時,開出擔保書的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用該項擔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務或者向發包人支付該項保證金。工程采購項目保證金提供擔保形式的,其金額一般為合同價的30%一50%。承包人違約時,由工程擔保人代為完成工程建設的擔保方式,有利于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是我國工程擔保制度探索和實踐的重點內容。
履約擔保金
履約擔保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額度為合同價格的10%;
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合同履約擔保的形式主要有三種,合同履約擔保的形式在實務中也不是每一種方式都適合合同的履行,具體選擇合同履約擔保的哪一種形式還是需要根據實際案件判斷,如果你不能正確選擇的話,歡迎咨詢網站的律師。
擔保合同 篇5
貸款方:______銀行;
借款方: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
三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04(2)通過銀行轉帳。由貨款方提供借款方__貸款__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期借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日期 金額(大寫)利率 用途 日期 借款本金
第二條 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條 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算。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
第四條 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第五條 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條 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條 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作擔保。
第八條 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條 補充條款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貸款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方一份,___公證處一份。
貸款方:___(章) 借款方:___(章)
代表人:___(簽字) 代表人:___(簽字)
擔保方:___(章)代表人:___(簽字) 月 日訂
擔保合同 篇6
債權人(全稱):
保證人(全稱):(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為了確保____________(下稱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的《特許經營合同》(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愿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擔保合同保證人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幣種及大寫金額)分別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保證范圍
保證人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保證期間
1、保證人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2、銀行承兌匯票、減免開證保證金、保函項下的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二年。
3、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保證期間為貼現票據到期之日起二年。
4、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5、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五條保證人承諾
1、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及其它相關資料、信息。
2、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保證人自愿履行保證責任。
3、保證人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在債權人處開立的任何帳戶中扣收。
4、發生以下事項時,保證人應于事項發生后5個銀行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保證人發生隸屬關系變更、高層人事變動、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組織結構調整等。
(2)保證人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件,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3)保證人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
5、保證人采取以下行動,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債務人并征得債權人書面同意:
(1)保證人改變資本結構或經營方式。
(2)保證人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其主要資產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6、即使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保證人仍對債務人應履行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債權人和保證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通過訴訟解決的由債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八條其他事項
1、保證人已收到并閱知所保證的主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份,雙方各持一份,___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條提示
債權人已提請保證人對本合同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保證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債權人(蓋章):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擔保合同 篇7
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范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范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 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情趣吧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 債權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并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條 保證人違約責任
1、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的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債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保證人未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有權直接用保證人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保證人在此向債權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1、保證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2、保證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保證書下的責任;
3、本保證書在主合同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保證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4、保證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保證書都不會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保證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違反或觸犯保證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保證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超越保證人保證的權限 ,或超越保證人董事會的權限,或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5、保證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債務,亦未在保證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6、沒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保證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保證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7、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保證人在本保證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8、保證人在本保證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債務履行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保證人有不利影響;
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證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保證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 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保證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 關于保證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第八條 保證人免責范圍
1、保證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保證責任免除的;
2、保證期間,債務人雖然得到債權人許可,將其債務移轉第三人,但未經保證人同意;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 ;
4、在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5、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責。
第九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 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 、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 合同變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保證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保證人 的分支機構未經保證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本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 :_________債權人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8
民間借款擔保合同范本
借款人:
擔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 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的 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即 利率 %的四倍。
第五條 還款方式:借款到期時一次性還清全部本金。
第六條 如出現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
2.擔保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3、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資信出現危機,有可能導致出借人無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八條 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擔保追索權。
第九條 擔保人
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權并有權處分權的全部財產(含夫妻共同財產)擔保給出借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本合同項下擔保財產為:
擔保人保證:所擔保的自有財產滿足擔保條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但保人所承擔的擔保為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條 擔保范圍
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出借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等)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出借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出借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并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等)
3.擔保人因隱瞞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擔保或者已出租等情況,或故意隱瞞其自身在簽訂本合同時已經不具備擔保能力的,而給出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出借人承擔賠償責任。
4.本合同項下的借條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自各方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合同。
借款人 (簽字、手印或蓋章)
出借人 (簽字、手印或蓋章)
擔保人 (簽字、手印或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9
_________集團_________電信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擔保人_________,就被擔保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使用乙方個人住宅電話(業務登記單受理編號:_________)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同:
一、擔保人自愿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電話所承擔交費義務提供擔保,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應為乙方的固定電話機主,并無欠費記錄的_________(地區)居民。
三、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為:
(一)甲方使用固定電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與甲方因割接改號、換號、移機、增加服務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對本合同予以變更等事由,擔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擔保責任。
四、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務并交納全部費用后終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電話發生欠費,乙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支付,并將欠費計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費用中。若甲方和擔保人均不履行交費義務的,乙方有權對擔保人采取停機、撤機以及其他追繳措施。
六、在擔保期間擔保人不得擅自單方撤銷擔保;擔保人若撤銷擔保,須與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營業廳交清費用并辦理撤機手續。
七、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發生機主變更或撤機等業務變更時,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八、若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固定電話發生欠費,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九、擔保人承諾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寫個人資料真實無誤。如資料有誤,乙方有權對甲方的電話停機。
十、本合同為前述編號的業務登記單及甲乙雙方簽訂《固定電話后付費業務服務協議》的從屬協議。
十一、本合同自擔保人、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擔保人填寫:
擔保人資料
姓 名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發證日期_________ 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聯 系 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被擔保人資料
姓 名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發證日期_________ 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聯 系 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或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10
擔保方式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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