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范文六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擔保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擔保合同 篇1
擔保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反擔保人: (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債務人與債權人將在一定期間內達成一系列貸款合同法律關系,甲方將為這期間的債務人借款行為提供一系列保證擔保。甲方為了有效避免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而引發的甲方向債權人的保證責證,債務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額保證的反擔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
在本合同中,下列術語具有其后的含義:
債務人:專指因支付農資及機耕費需要而向克山潤生村鎮銀行申請貸款隸屬于的克山縣域的大豆專業合作社。
債權人:指克山潤生村鎮銀行。
《借款合同》: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貸款合同。 《委托擔保合同》:指債務人為向債權人申請貸款而與甲方簽訂的委托其提供擔保的合同。《保證合同》:指甲方與債權人簽訂的為債務人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的合同。
第二條 反擔保債權的種類、范圍、方式
2.1 乙方為甲方向債權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證擔保,提供最高額反擔保措施。
2.2 最高額反擔保方式為:乙方以保證擔保方式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 最高額反擔保債權
3.1 乙方自愿為債務人從甲方為其提供保證擔保開始,所形成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內的保證擔保金額提供反擔保措施。以甲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為準,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保證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主合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債權人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3.3 本最高額反擔保措施,乙方可申請循環使用上述反擔保措施,而無須逐筆辦理每筆最高額反擔保手續。
3.4 最高額反擔保債權確定日(即決算期),從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第一筆保證擔保業務開始計算,在此期間內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的連續保證擔保乙方均提供反擔保措施,以擔保甲方追償權的實現。甲方實現追償權時決算期到期。
第四條 乙方反擔保保證的范圍
4.1 《保證合同》項下甲方的保證債務,即:甲方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所代借款人償還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費用、損失等;
4.2 《委托擔保合同》項下,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擔保費、違約金及其他損失賠償金;
4.3 甲方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借款人追償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審計費、評估費等;
4.4 甲方向乙方主張反擔保責任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審計費、評估費等。
第五條 乙方反擔保保證方式與期限
5.1 乙方的反擔保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5.2 乙方反擔保的每筆主合同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自每筆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5.3 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債權人提前收回主債權的,反擔保保證期間為自債權人向債務人或保證人發出通知確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6.1 本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保證合同》、《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借款人因《保證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乙方仍應承擔最高額反擔保連帶保證責任;
6.2 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購、隸屬關系變更等事件而受影響。
6.3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擔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均不影響本最高額反擔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最高額反擔保責任。
6.4本最高額反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追償權債權轉讓的,最高額反擔保權利不得轉讓。
第七條 乙方聲明與承諾
7.1 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經營范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7.2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乙方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7.3 為簽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須的授權、同意、批準程序;
7.4 乙方在反擔保責任解除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7.5 乙方承諾: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擔保,亦不得處分資產;
7.6 乙方承諾:甲方在其認為必要的時候,有權代位追償乙方的到期債權,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7.7 乙方簽署本合同已經過乙方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并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若乙方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乙方負責,乙方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八條 乙方義務
8.1 債務人未履行《借款合同》及《委托擔保合同》項下約定的債務,乙方應在甲方通知其承擔反擔保責任之日起15日內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債務;
8.2 債務人發生清算、破產及其他足以表明債務人喪失付款能力的事件時,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相等于債務人所欠《借款合同》及《委托擔保合同》項下債務金額的反擔保債務,乙方應自甲方通知后1 5日內清償全部債務。
8.3 乙方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營和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給予一切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8.4 出現下列事件之日起3日內,乙方須通知甲方:
8.4.1 乙方對任何第三方的違約事件;
8.4.2 乙方的重大違紀、違法、侵權及因此而遭至的索賠、處罰、處分事件;
8.4.3 乙方出現嚴重經營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8.4.4 乙方重大債權債務及其變化;
8.4.5 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事件及其他法律糾紛;
8.4.6 乙方聯系方式發生變更;
8.4.7 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8.5 對甲方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保證簽收并在簽收后3日內寄出回執,若乙方不回復,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文件。
8.6 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債權人或甲方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8.7 在甲方與乙方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后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乙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反擔保人應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9.2非因擔保人過錯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當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保證擔保范圍內賠償擔保人全部損失。
第十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10.1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解除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 其他
11.1 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各類業務的主合同、借款憑證或相關債權憑證不再送達乙方。
11.2 在最高額反擔保期內,如果甲方確有證據證明乙方經營狀況惡化或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實現追償權的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承擔反擔保責任
11.3 如乙方名稱、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如電話、傳真號碼、電郵地址等)發生變更,而乙方未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按其變更前名稱、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聯系方式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甲方已履行通知義務。
11.4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作出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5 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特別提示
甲方已提請乙方注意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乙方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2
摘 要 目前司法實踐中關于公司對外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存在諸多爭議,這一問題關鍵在于如何實現《合同法》第52條與《公司法》第16條的銜接,即對強制性規定這一概念的理解與適用,本文擬通過對理論與司法案例的分析,構建一個公司對外擔保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邏輯框架,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關鍵詞 公司對外擔保 合同效力 強制性規定
合同作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在市場經濟的今天更應強調其私法自治性,避免對其的粗暴的干涉,在我國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也是在不斷減小外部因素對當事人之間合同效力的干涉。目前我國立法中對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條款是《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它確立了合同無效的判斷標準,但單就此條款我們難以在司法中做出判斷,它需要結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才能予以運用,學理上這種條款叫做引致條款。豍
圍繞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幾個相關的司法解釋,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這就明確了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范圍,即對于地方性法規及部門規章不得適用,但也有學者認為對于地方性法規與規章的認定需要具體分析其與上位法的關系。豎之后,20x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14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20xx年7月7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應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沖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對象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于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征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這就更加細化了《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進一步明確與縮小了用以判斷無效合同的法律法規的范圍。即把第5項的強制性規定分為管理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才能認定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 篇3
出質人(簡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質權人(簡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甲方與(下稱債權人)于年月日簽訂《合同》(附件1,下稱主合同,合同編號為:),約定由債權人向甲方提供金額為人民幣萬元的(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綜合授信/保函/其他),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乙方與甲方簽訂《委托擔保合同》(附件2,合同編號為:),并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附件3,合同編號為),約定由乙方為甲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下稱主債務)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3、一旦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甲方不能及時清償,乙方需按《擔保合同》約定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代甲方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并依法可向甲方追償。為擔保乙方追償權的實現,甲方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權質押給乙方為甲方清償債務提供反擔保。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反擔保相關事宜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擔保范圍
1、乙方代甲方清償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債務本息(含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2、乙方依據《委托擔保合同》對甲方享有的債權(包括但不限于擔保費、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代償資金占用費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3、乙方因行使追償權及質權而支出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以及質物保管費用。
上述擔保范圍內乙方享有的各項債權或權益統稱為乙方債權。
二、質押股權
1、甲方自愿將其合法擁有的公司%股權(以下簡稱質押股權)及其派生權益全部質押給乙方,作為乙方為甲方提供擔保的反擔保,以確保乙方債權的實現。
2、派生權益指質押股權項下應得紅利及其它收益,必須解入乙方指定賬戶,作為乙方債權實現的擔保。
3、質押股權對應出資額為人民幣元。
三、甲方承諾
甲方就以下事項向乙方進行承諾:
1、甲方用于質押的股權為甲方合法持有,并對質押股權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2、甲方用于質押的股權不存在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禁止轉讓或設立擔保的情形;
3、甲方已完成質押股權所對應的全部出資,且不存在出資瑕疵;
4、甲方未在質押股權上為任何第三方設立任何形式的擔保;
5、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公司財務狀況真實可信,就質押股權所提供的一切文件、陳述均是真實、完整的;
6、未得到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對質押股權進行任何形式處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轉讓、另行出質或設立其他擔保);
7、對本合同的簽訂以及股權質押事項,按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甲方已通過相關審批(提供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股權質押的書面決議)。
四、質押登記
1、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工商部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完畢股權質押登記,并將質押登記文件原件交乙方保管。
2、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該股權質押事項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并向乙方提供相關證明(加蓋公司公章)。
五、質權實現條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乙方有權要求行使質權:
1、乙方代甲方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后,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時間內向乙方償付因代償而支付的全部費用;
2、乙方依據《委托擔保合同》而享有的相關權利未能按合同約定實現;
3、甲方違反承諾或承諾內容不實;
4、甲方出現歇業、解散、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被宣告破產以及其他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形;
5、非因乙方原因,質押股權價值降低,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擔保;
6、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欲對質押股權進行全部或部分轉讓、再行出質、設立其他擔保或進行任何其他形式處分;
7、非因乙方原因,出現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質權實現的情形,甲方不愿或不能提供新的擔保。
六、質權實現方式
乙方可以選擇以下方式的一種或幾種以實現質權:
1、與甲方協議,以質押股權折價受償。
2、乙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將質押股權予以拍賣、變賣,并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拍賣、變賣應當參照市場價,甲乙雙方對質押股權價值無法達成一致的,應當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評估機構的選擇無法達成一致的,乙方有權自行選擇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甲方對此予以認可。
3、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股權,并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若質權實現發生在乙方為甲方代償前,質權實現所得價款應當提存,繼續擔保乙方債權的實現。
七、清償順序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質權實現所得價款,按以下順序清償:
1、乙方實現債權及質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
2、代償資金占用費(以乙方代償金額為基數,自乙方指定的甲方歸還代償資金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3、乙方依《委托擔保合同》而享有的債權(包括但不限于擔保費、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4、乙方因代甲方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而向債權人支付的全部款項。質權實現所得價款在乙方債權全部受償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還甲方。質權實現所得價款不足以實現乙方全部債權的,不足部分繼續向甲方追償。
八、特別約定
1、未經乙方書面同意,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或進行其他處置。經乙方同意轉讓或進行其他處置的,應當就轉讓或處置所得價款向乙方清償債務或提存。
2、質押期間,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乙方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乙方決定接受的,不影響本合同效力。乙方有權決定各擔保物權的實現順位,甲方對此予以認可。
3、乙方有權轉讓其依法對甲方所擁有的債權,轉讓不需經甲方同意,但需通知甲方。乙方債權轉讓后,本合同所設立的質權一并轉讓,甲方對此予以認可。
4、主合同、《委托擔保合同》或《擔保合同》無效,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以質押股權對于上述合同無效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或乙方自身需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支出的全部費用)承擔擔保責任。
九、違約責任
1、甲方在下列情形出現時即構成違約:
(1)甲方違反承諾或承諾內容不實;
(2)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對質押股權進行任何形式的處分;
(3)因甲方過錯,導致質押股權價值降低,甲方不愿或不能提供新的擔保;
(4)因甲方過錯,導致本擔保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并影響乙方質權實現;
(5)因甲方過錯,出現其他情形,并影響乙方質權實現的。
2、存在上述情形,甲方應按不低于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金額的3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需賠償損失。乙方并有權立即行使質權,并就質權實現所得款項優先受償或提存。
十、質權消滅
本合同所設質權在出現以下情形時消滅:
1、甲方向乙方清償全部債務;
2、第三方代甲方清償全部債務以消滅質權;
3、質押股權依法被折價或拍賣、變賣以實現質權;
4、乙方書面同意放棄質權。
前述款1、2、4情形出現導致質權消滅的,乙方應于質權消滅后配合甲方解除股權質押登記。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2、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十二、其他
1、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證、保險、查勘、鑒定、保管、提存、過戶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2、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時生效(出質人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簽字)。
3、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辦理公證或登記,增加相應份數。
4、本合同含以下附件1、《合同》;附件2、《委托擔保合同》;附件3、《擔保合同》。附件內容與本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內容為準,本合同未約定事項,適用附件中的相關內容。
5、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每一條款均進行了研究分析并有充分理解,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各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擔保合同 篇4
特征
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后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于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并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 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并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盡管屬于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系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依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序予以確定,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同范本: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雙方于 年月日簽訂了《合同或者協議書》(合同編號為 ,下稱主合同)。
按照該份主合同的約定,乙方應于 年月日支付給甲方款項計人民幣 萬元。
為保證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為乙方的保證人。現各方達成本擔保合同:
一、丙方的擔保范圍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義務和產生的全部合同責任,以及甲方為實現上述權利而支出的差旅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全部必要費用;
二、擔保期限至 年月日止;
三、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的保證,即甲方屆時有權選擇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張全部權利;
四、如屆時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義務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____人民法院訴訟主張權利的;
五、各方明確,為簽署本合同,各自已經完成了議事程序和必須的授權,簽署本合同是真實自愿的。
六、本合同經各方簽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擔保合同 篇5
在國際貿易中,仲裁作為爭端解決方式日益受到合同當事人的青睞。然而,由于我國現行仲裁立法還有待完善,仲裁實踐中出現了以下于法無據的難題。
例:甲為國內的買方,乙是國外一個清償能力較弱的空殼公司,甲乙簽訂了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該合同中約定了以中國的某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條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證人,丁與乙簽訂了抵押合同,戊與乙簽訂了權利質押合同,三個擔保合同都未約定仲裁,也沒有援引或拒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甲到期不支付貨款,乙能否對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這屬于仲裁協議對擔保人效力的問題,這里的擔保人指: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為債務提供抵押或質押的擔保人。目前國內的法律對該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對此有很大爭議。
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有約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⑴在仲裁法領域,仲裁協議是基礎,當事人自愿是原則。擔保人并沒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強行拉入則違背了擔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債權人申請或仲裁庭主動追加擔保人進入仲裁程序,導致仲裁訴訟化,具有了非契約和強制性,也就違背了仲裁的本質。
⑶將擔保人強行拉入仲裁承擔擔保責任,對擔保人是不公平的,擔保人喪失了選擇正以解決方式的自由,對已開始的仲裁也喪失了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等自由。
⑷目前多數國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時《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協會商事仲裁規則對仲裁第三人有規定,在上例中債權人請求仲裁庭追加擔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擔保人同意與債權人另簽訂仲裁協議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贊成方的觀點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則。該原則是現代合同法的解釋原則,即當合同內容發生異議需要解釋時,應探究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確立一個合理的標準推定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擔保人雖然表面上沒有與債權人訂立仲裁協議,但就此對其排除適用,則仲裁庭只能裁定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讓保證人來承擔,也不能對擔保財產折價、變價(權力質權轉讓)的價款優先受償,那么這樣的仲裁是沒有實際意義的,訂立擔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訴訟中,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擔保人的,列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地不可分。該原理同樣有理由適用于仲裁,如果對擔保合同的爭議另行起訴的話,將擔保人對主合同承擔的實體義務分離出來,會加重債權人的負擔,浪費司法資源,并且可能出現矛盾裁決。在價值衡量上,程序不可分應優于擔保人的程序選擇權。
筆者認為,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的約束力是有條件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⑴從國內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對該問題都沒有規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7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受理主合同糾紛,當事人同時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可以一并審理。主合同和連帶責任保證約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員會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同時主張權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依當事人申請可以一并仲裁。”第15條規定“與仲裁事項不可分的應予仲裁時一并審查處理的事項,視為仲裁事項。與仲裁事項有密切聯系,且另行訴訟會給法院管轄與審理以及當事人訴訟造成嚴重不方便的,仲裁機關可以一并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刪除了以上條款,再次對該問題不予規定。從中可以看出,雖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趨勢,但是司法解釋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是謹慎的,目前仍未明確規定。
⑵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一般保證人可基于先訴抗辯權排除仲裁管轄。
⑶對連帶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質押人是否有約束力要看擔保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主合同仲裁條款的存在。提供擔保時,擔保人理應對主合同內容,包括爭議解決方式給與應有的注意,沒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仲裁條款的存在時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單獨的仲裁協議是在擔保合同之后簽訂的,或者擔保合同明確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另有約定的,該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沒有約束力。若擔保人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者擔保合同表明未約定的事項依照主合同規定,那么對擔保人是有約束力的。
從以上分析可得,實務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⑴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時,務必注意主合同的內容,尤其是爭端解決方式:是否約定仲裁或約定管轄法院,若約定仲裁則應關注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選擇,仲裁適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要明示同意,該重復的要重復;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絕或者另行約定擔保合同爭議
解決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約定了與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勢必造成仲裁實務的復雜,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建議如果同意仲裁,選擇與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員。
⑵目前國內立法對仲裁協議生效要件的規定雖有從寬的趨勢但仍然是比較嚴苛的,在實務中由于對仲裁機構的名稱表述不準確、約定了多家仲裁機構,仲裁事項過于寬泛等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問題頻繁出現,建議簽訂仲裁協議時咨詢專業人員,以實現簽訂仲裁協議的目的。
擔保合同 篇6
不少合同在實際履行的過程中都會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這樣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比較好的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那么你知道對于經濟合同來講,其具體的擔保形式有哪些嗎?請閱讀下文進行具體了解。
擔保是法律、法令規定的或者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保證合同履行的方法。合同的擔保,是監督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法律手段。
經濟合同的擔保的基本形式有定金、違約金、保證、抵押權、留置權等五種。
1.定金
定金是締約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簽訂和保證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內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現金。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簽訂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擔心對方悔約而給付定金,只要一方交付了定金,證明合同已經成立。凡設立定金的合同,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如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就喪失了定金的所有權,無權要求返還;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根據對等的原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違約金
違約金是締結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一方只要不履行或沒有按照約定履行,不論對方是否因此而遭受損失以及損失的大小,違約一方均應給付對方約定的違約金。如果一方違約所造成對方的損失大于違約金數額時,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所不足彌補的損失。這種違約金是對違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懲罰,故又稱罰金。只要有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法律事實發生,違約者就應當給付對方約定的違約金,受損害的一方亦有舉證的義務,這樣可以加強債務人的責任感,從而發揮了合同的擔保作用。
3.保證
債權人與保證人達成協議,簽訂保證合同,由保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在債務人無力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債權人與保證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人是保證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人。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時候,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有兩人以上的,他們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依約定可以保證全部債務,也可保證部分債務。對保證范圍沒有約定的,應推定保證人對全部債務負保證責任。保證人的責任范圍只能小于或等于債務人的責任。保證人履行合同以后,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償還。
4.抵押
抵押是當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為履行合同向對方提供的財產保證。比如,甲向乙借一筆款,甲把自己的一所房子抵押給乙。負有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時候,債權人在法律、法令許可的范圍內,可以從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這就是抵押權。債權人是抵押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
5.留置權
留置權是權利人占有義務人的財物,義務人不履行因該項財物產生的合同義務,權利人有留置該項財物的權利。享有留置權的人叫留置權人。比如,當事人一方按照合同規定,保管、承運或者接受對方來料加工的財物,在對方不按期或不如數給付保管費、運輸費或加工費的時候,有權留置他的財物。在法律規定的留置期限內義務人仍不履行合同,留置權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變賣留置物,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擔保合同范文六篇】相關文章:
擔保合同范文九篇09-12
【推薦】擔保合同范文八篇09-23
【精品】擔保合同范文9篇09-08
【精品】擔保合同范文五篇09-04
有關擔保合同范文8篇09-03
精選擔保合同范文9篇08-29
【精華】擔保合同范文5篇08-27
【精華】擔保合同范文六篇08-23
【精品】擔保合同范文九篇08-21
【推薦】擔保合同范文九篇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