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擔保合同合集九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擔保合同9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擔保合同 篇1
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
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后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于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并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 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并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盡管屬于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系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依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序予以確定,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 篇2
博士后 與山東大學簽訂了《山東省博士后公寓房屋租賃合同》XX第 號。我認真閱讀了合同,愿意做合同擔保人,如 不履行合同義務,我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
工作單位:山東大學
擔保人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簽字)
擔保合同 篇3
1、誰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
擔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保證擔保合同中,擔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財產可以用于擔保?
以下財產可以用于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得抵押的財產: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提醒注意:對于可以抵押的財產中的一、二、三、五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四、六、五中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哪些人不可以做為保證擔保的保證人?
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的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的范圍內提供保證。
4、定金條款:
a、應明確所繳款項的性質是“定金”
定金條款應寫明“定金”字樣,最高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于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為預付款,可以要求返還。但不具備定金的性質。
擔保在銀行借貸、商品交易、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可以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對《擔保法》缺乏了解,經常導致糾紛案件的發生。
擔保合同 篇4
總承包商付款(供貨)委托保證合同(試行)
編號:(工字)第號
委托保證人(總承包商,以下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傳真: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傳真:
鑒于甲方與(以下簡稱供貨商)于年月日簽訂編號為《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為甲方向供貨商提供付款保證,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1.1本合同所稱總承包商付款保證是指,乙方向供貨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時,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代為支付的行為。
1.2本合同所稱貨款是指。
第二條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2.1乙方保證的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
2.2乙方保證的金額是甲方應支付貨款的%,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元(大寫:)。
第三條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履行付款義務期限屆滿之日后日。
3.3如甲方與供貨商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付款時間,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間按變更后的時間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供貨商支付貨款時,由乙方向供貨商支付。
第五條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 。
5.3本合同生效后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第六條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借款利息、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日內,向供貨商出具《總承包商付款(供貨)保函》。
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 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供貨商修改、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主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8.4甲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時向乙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并積極配合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向法院起訴;
9.2向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擔保合同 篇5
借款方: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
經貸款方與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貸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___貸款______________。借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期借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還款計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即為________%。
三、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四、借款方應按合同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________%__________計算。
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3__________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七、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價值________________元,作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證機關保管)公證費由借款方負擔。
八、貸款到期后1個月,如借款方不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依照法律程序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抵押的物資和財產,抵還借款本息。
九、本合同書一式________份,借貸款雙方各執正本1份,公證機關1份。
十、本合同書經雙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公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擔保合同 篇6
債務人(甲方):
住所: 手機:
電話: 身份證號:
保證人(乙方):
地址: 電話:
法人代表(簽字):
甲乙雙方就甲方 借款,借款合同編號 ,借款金額(大寫) ,借款期限 (天/月),乙方為甲方的借款向出借人提供保證擔保一事,經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供遵守。
保證擔保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個人借款。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務數額:借款本金(大寫) 。
第三條 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保證的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第五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及實現債權的其他相關費。
第六條 保證的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擔保費用數額及收取:
第七條 擔保費用:乙方為甲方向出借人提供保證實行有償性,由甲方向乙方繳納人民幣(大寫): 的擔保費和人民幣(大寫) 的評審費。
第八條 擔保費用的收取:甲方在雙方簽訂本擔保服務合同時一次性足額交納擔保費和評審費。
第九條 出借人與甲方變更借款合同的內容經乙方同意的、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補交擔保費或評審費。
保證責任的'免除: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1、出借人與甲方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2、出借人允許甲方轉讓債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3、出借人允許甲方延長償還期限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4、出借人與甲方協議增加借款金額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5、出借人與甲方協議變更借款用途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6、出借人與甲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內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而導致增加乙方的保證責任的;
7、法律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
甲方的權利:
第十一條 甲方有如下權利:
1、行使本合同中甲方的權利;
2、要求乙方遵守本合同約定內容的權利;
3、對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
4、在本合同簽訂前提出任何修改的權利;
5、對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非法行為提出檢舉、訴訟的權利;
6、對自己的合同權益進行保護的權利。
甲方的義務:
第十二條 甲方需承擔如下義務:
1、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實地提供各種證件、文件、資料等;
2、擔保期間允許乙方對甲方的資金狀況、財產狀況、經營狀況(收入狀況)等進行監督;
3、接受乙方派遣人員的檢查與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4、機房不得以降低其償債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甲方對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自身資產權利設置抵押、質押、權利質押擔保時,將先行通知乙方;
5、甲方承諾當發生如下時間時將及時通知乙方;
A、在本合同或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B、甲方經驗出現困難或財政狀況發生惡化;
C、甲方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D、甲方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形;
E、甲方在向其他個人或銀行申請借款或增加其他債務前,應書面通知乙方;
F、甲方的經營地址、住所地址、通信地址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五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6、乙方為甲方提供擔保所涉及的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登記、工本費、質押登記、公證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并由乙方代收。
甲方的聲明:
第十三條 甲方聲明如下:
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甲方已獲得簽署本合同所需要的充分授權;
3、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報表和憑證等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4、甲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正在發生有可能影響對其履約能力判斷的下列情況:
A、與甲方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B、甲方在其他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C、甲方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權利質押、擔保;
D、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案件;
E、其他可能影響借款人財物狀況和償款能力的情況。
5、乙方代償后即取得對甲方的追償權、乙方享有對《借款合同》項下、本合同
項下抵押物、質押物、權利質押物的處分權。
6、甲方同意乙方通過下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媒介)之一通知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履行:
A、網站; B、報紙;C、廣播電視 D、家庭電話、手機;F、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F、所在社區公告欄; G、特快專遞; H、傳真;I、掛號乙方信;J、電報。
乙方的權利:
第十四條 乙方有如下權利:
1、行使本合同中乙方的權利;
2、要求甲方遵守本合同約定內容的權利;
3、對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提出請求權的權利;
4、在本合同簽訂前提出任何修改的權利;
5、適當收取甲方的代理報酬;
6、甲方未按合同約定足額交納擔保費和(或)評審費,乙方有不為甲方提出擔保的權利;乙方所收取的擔保費和(或)評審費不予退還;
7、本合同簽訂后,未與甲方的出借人簽訂擔保合同或條款前,乙方發現甲方有違反甲方的義務或甲方的聲明等任何內容的,乙方有不為甲方提供擔保的權利,乙方收取的擔保費用不予退還;
8、乙方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費用不予退還。
乙方的義務:
第十五條 乙方有如下義務:
1、在甲方不違反本合同約定是,及時為甲方向出借人提供保證;
2、代理甲方辦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質證合同》、《權利質押合同》公證事宜;
3、代理甲方辦理抵押物登記事宜;
4、代理甲方辦理押物轉移事宜;
5、代理甲方辦理權利質押登記事宜;
6、代理甲方與出借人協調盡快放款;
7、本合同終止后,在甲方無違反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約定時,盡快返回還甲方的保證金。
特別約定:
第十六條 甲方在簽訂合同時應向乙方交納人民幣(大寫) 元的保證金,此保證金用于擔保甲方遵守《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的約定。
1、如甲方違反《借款合同》的約定,為按時償還借款本息或存在其他違約行為的,致使出借人向乙方主張保證責任的,乙方有權直接扣留該保證金用于沖抵甲方代墊費用及違約金;
2、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應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乙方有權直接扣留該保證金用于沖抵甲方代墊費用及違約金;
3、甲方在借款期限內,應一致不間斷地保證該保證金數額的完整性。無論任何原因出現該保證金數額減少時,甲方應在3日內予以補齊;
4、甲方為違反《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的約定,借款本息全部歸還后,乙方將該保證金無息退給甲方。
第十七條 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乙方處理甲方或其他第三者抵押物的,甲方均應向乙方支付抵押物價值10%的處理費用。
第十八條 甲方質押給借款人或乙方的質押物為機動車輛的,必須不間斷地按時到乙方認可的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
第十九條 乙方咱找本合同履行了擔保責任(全部或部分)后,即取得向甲方追償的權利,甲方承認乙方的此項追償權。
第二十條 甲方應在乙方履行擔保責任后2日內償還乙方代為履行的各項費用。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機房為在乙方履行擔保責任后2日內償還乙方代為履行的各項費用及違約金,每遲一天承擔履行擔保責任數額 1 %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機房違反《借款合同》或本合同的約定,須承擔借款總額 10 %的違約定金,該違約金數額不是哦啊與保證金的總額。
第二十三條 甲方在借款期限內欠缺保證金為按時予以補齊的,沒遲延一天,須承擔欠缺保證金數額 1 %的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甲方未按時償還出借人的借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甲方除按合同約定賠償乙方的損失外,還應向乙方支付乙方償但保證責任數額 10 %的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如因甲方違約引起訴訟,則由此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損失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仲裁費、律師費、代理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郵寄費、送達費、公告費等)均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六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擔保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除。不能協商或協商不成的,雙方約定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另行補正。新補正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甲方字啊本合同中的住所即為機房的通訊地址,乙方的通知等文件向該地址一經發出就視為甲方收到。
第二十九條 其他與誒的那個的條款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 份。
甲方的特別聲明:
1、如甲方未按時足額償還出借人借款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墊付相應款項的,甲方資源委托乙方(無需通知甲方,無需經過甲方同意)對抵押房屋(位置: ,產權證號 建筑面積: )進行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償還出借人全部借款本息(包括未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按本合同應支付的相關費用(不足部分由甲方繼續支付)。
乙方受托拍賣或變賣抵押房屋時,有權將抵押房屋入戶門打開,并將房屋內的物品、設備、設施搬至乙方指定的地點。由此產生的開門費用及倉儲費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有權從拍賣抵押房屋的價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繼續支付)。
甲方保證在接到乙方發出的抵押房屋內的物品、設備、設施存放通知(或公告)后一個月內,支付欠付出借人借款本金或利息、按本合同約定應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抵押房屋內的物品、設備、設施倉儲費用后,將該物品、設備、設施取回。否則,乙方有權對抵押房屋內的物品、設備、設施再次委托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償還如上各種費用。
甲方在乙方受托拍賣或變賣抵押房屋時,同時授權乙方可代為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并簽署后附授權委托書。該授權委托書盡在甲方未按時足額償還出借人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墊付相應款項時才具有法律效力。
2、如甲方未按時足額償還出借人借款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墊付相應款項的,甲方自愿同意乙方直接(無需通知甲方,無需經過甲方同意)將質押車輛(車牌號: )開至、運至乙方指定的地點保存(倉儲費用由甲方支付)。甲方也須將質押車輛的鑰匙、行駛證、保險卡憑證等交付乙方。甲方在乙方發出質押車輛存放通知(或公告)后10日內,將欠付出借人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償還未到期借款本息),車輛倉儲費用及其它按本合同應支付的相關費用予以償還完畢。
甲方在乙方發出質押車輛存放通知(或公告)后10日內未能將欠付出借人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償還未到期借款本息),車輛倉儲費用及其他按本合同應支付的相關費用予以償還完畢的,乙方有權直接(無需通知甲方,無需經過甲方同意)將質押車輛委托拍賣或直接變賣。
同意該條款的內容
3、如甲方為按時足額償還借款人借款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墊付相應款項的,甲方自愿同意乙方直接(無需通知甲方,無需經過甲方同意)對(抵/押)押物( )委托進行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償還出借人全部借款本息(包括未到期借款本息)及其它按本合同應支付的相關費用(不足部分由甲方繼續支付)。
同意該條款的內容
甲方(手印): 乙方(手印):
住所: 資產管理部(簽字):
債務人: 大廳主管(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7
篇一:借款合同擔保問題
(一)爭取落實借款的擔保
1、明白借款擔保的必要性
借款擔保是確保債權得以實現并促使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法律措施。因此對借款合同進行相應的擔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擔保,就可以使自身利益將來受到最小程度的損害。
2、借款擔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
(二)落實擔保措施時應注意的問題
1、由于保證是以保證人的信用做擔保的,在簽訂保證合同時,要重點考察保證人的保證能力(代為清償能力)。首先,要避免無效保證合同的出現,其次是要防止保證期間超過的風險。同時,貸款人應明白,在借款關系中,僅起居間介紹作用的人,是不承擔保證責任的。只有明確表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人愿意代為履行”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被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借款有保證人的,應在借款協議中明確并經保證人簽字確認。
2、抵押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嘗的擔保方式。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不得事前有絕押的約定,即“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嘗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人所有。”但如果該約定在債務人已經實際發生不履行情勢之后,則為抵押權實現方式的約定,為有效約定。
(2)抵押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不具備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無效。
(3)抵押登記非常重要。因為法律規定,大多數抵押(如抵押物為房產等不動產)必須依法辦理登記,否則抵押不發生法律效力,如以機械設備等動產作抵押,不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擔保合同 篇8
在國際貿易中,仲裁作為爭端解決方式日益受到合同當事人的青睞。然而,由于我國現行仲裁立法還有待完善,仲裁實踐中出現了以下于法無據的難題。
例:甲為國內的買方,乙是國外一個清償能力較弱的空殼公司,甲乙簽訂了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該合同中約定了以中國的某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條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證人,丁與乙簽訂了抵押合同,戊與乙簽訂了權利質押合同,三個擔保合同都未約定仲裁,也沒有援引或拒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甲到期不支付貨款,乙能否對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這屬于仲裁協議對擔保人效力的問題,這里的擔保人指: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為債務提供抵押或質押的擔保人。目前國內的法律對該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對此有很大爭議。
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有約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⑴在仲裁法領域,仲裁協議是基礎,當事人自愿是原則。擔保人并沒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強行拉入則違背了擔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債權人申請或仲裁庭主動追加擔保人進入仲裁程序,導致仲裁訴訟化,具有了非契約和強制性,也就違背了仲裁的本質。
⑶將擔保人強行拉入仲裁承擔擔保責任,對擔保人是不公平的,擔保人喪失了選擇正以解決方式的自由,對已開始的仲裁也喪失了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等自由。
⑷目前多數國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時《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協會商事仲裁規則對仲裁第三人有規定,在上例中債權人請求仲裁庭追加擔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擔保人同意與債權人另簽訂仲裁協議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贊成方的觀點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則。該原則是現代合同法的解釋原則,即當合同內容發生異議需要解釋時,應探究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確立一個合理的標準推定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擔保人雖然表面上沒有與債權人訂立仲裁協議,但就此對其排除適用,則仲裁庭只能裁定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讓保證人來承擔,也不能對擔保財產折價、變價(權力質權轉讓)的價款優先受償,那么這樣的仲裁是沒有實際意義的,訂立擔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訴訟中,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擔保人的,列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地不可分。該原理同樣有理由適用于仲裁,如果對擔保合同的爭議另行起訴的話,將擔保人對主合同承擔的實體義務分離出來,會加重債權人的負擔,浪費司法資源,并且可能出現矛盾裁決。在價值衡量上,程序不可分應優于擔保人的程序選擇權。
筆者認為,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的約束力是有條件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⑴從國內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對該問題都沒有規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7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受理主合同糾紛,當事人同時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可以一并審理。主合同和連帶責任保證約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員會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同時主張權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依當事人申請可以一并仲裁。”第15條規定“與仲裁事項不可分的應予仲裁時一并審查處理的事項,視為仲裁事項。與仲裁事項有密切聯系,且另行訴訟會給法院管轄與審理以及當事人訴訟造成嚴重不方便的,仲裁機關可以一并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刪除了以上條款,再次對該問題不予規定。從中可以看出,雖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趨勢,但是司法解釋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是謹慎的,目前仍未明確規定。
⑵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一般保證人可基于先訴抗辯權排除仲裁管轄。
⑶對連帶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質押人是否有約束力要看擔保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主合同仲裁條款的存在。提供擔保時,擔保人理應對主合同內容,包括爭議解決方式給與應有的注意,沒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仲裁條款的存在時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單獨的仲裁協議是在擔保合同之后簽訂的,或者擔保合同明確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另有約定的,該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沒有約束力。若擔保人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者擔保合同表明未約定的事項依照主合同規定,那么對擔保人是有約束力的。
從以上分析可得,實務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⑴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時,務必注意主合同的內容,尤其是爭端解決方式:是否約定仲裁或約定管轄法院,若約定仲裁則應關注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選擇,仲裁適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要明示同意,該重復的要重復;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絕或者另行約定擔保合同爭議
解決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約定了與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勢必造成仲裁實務的復雜,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建議如果同意仲裁,選擇與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員。
⑵目前國內立法對仲裁協議生效要件的規定雖有從寬的趨勢但仍然是比較嚴苛的,在實務中由于對仲裁機構的名稱表述不準確、約定了多家仲裁機構,仲裁事項過于寬泛等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問題頻繁出現,建議簽訂仲裁協議時咨詢專業人員,以實現簽訂仲裁協議的目的。
擔保合同 篇9
債權人(全稱):
保證人(全稱):(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為了確保____________(下稱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的《特許經營合同》(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愿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擔保合同保證人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幣種及大寫金額)分別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保證范圍
保證人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保證期間
1、保證人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2、銀行承兌匯票、減免開證保證金、保函項下的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二年。
3、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保證期間為貼現票據到期之日起二年。
4、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5、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五條保證人承諾
1、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及其它相關資料、信息。
2、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保證人自愿履行保證責任。
3、保證人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在債權人處開立的任何帳戶中扣收。
4、發生以下事項時,保證人應于事項發生后5個銀行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保證人發生隸屬關系變更、高層人事變動、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組織結構調整等。
(2)保證人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件,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3)保證人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
5、保證人采取以下行動,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債務人并征得債權人書面同意:
(1)保證人改變資本結構或經營方式。
(2)保證人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其主要資產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6、即使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保證人仍對債務人應履行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債權人和保證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通過訴訟解決的由債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八條其他事項
1、保證人已收到并閱知所保證的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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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份,雙方各持一份,___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條提示
債權人已提請保證人對本合同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保證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債權人(蓋章):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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