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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調研報告

時間:2021-09-13 13:23:04 報告 我要投稿

農村土地承包調研報告6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事務都會使用到報告,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避免篇幅過長。那么一般報告是怎么寫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村土地承包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農村土地承包調研報告6篇

農村土地承包調研報告1

  根據工作安排,3月17日,在許愛榮副主席帶領下,縣政協經濟委員會對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進行了調研。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試點工作開展概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推進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對維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順利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縣委、縣政府對試點工作高度重視,各地、各部門支持配合,縣農委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抓落實。調研組認為,目前我縣試點工作穩步有序推進,探索出了符合我縣實際的工作思路,總結了一條成熟的技術方案,培訓了一批業務骨干,積累了重要經驗。整體工作共五個階段,分別是準備階段、實施階段、頒證階段、歸檔階段和驗收階段。截至目前,第一階段的前期準備工作基本結束,第二階段全縣已完成農戶基本信息公示公告12715戶,占試點農戶總數的72%,完成農戶兩圖一表簽字確認7595戶。

  這次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有以下三個顯著特點:一是目的使命更為特殊。這次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目的,已經不是農村改革之初解決經營體制問題,也不是簡單的通過確權定紛止爭,而是要通過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承包權益,為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現農村土地“三權”(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離奠定堅實基礎,為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進而促進土地這個農村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優化配置,進一步提高農村生產力。二是環境條件更為復雜。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村人口發生巨大變遷;同時,農民對土地的期望值越來越高,農村土地問題的敏感性直線上升。三是工作要求更為嚴格。這次確權登記頒證就是要歷史性地全面解決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要求對每個地塊進行實地調查、現場勘測、影像繪圖和信息管理。這些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需要聘請有資質的專業隊伍。

  二、當前存在的問題

  (一)認識還有待提高。部分鄉鎮沒有把此項工作列入當前黨委、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上來,少數地方存在等待、觀望和畏難情緒。

  (二)進展還不平衡。二龍鄉作為滁州市試點鄉工作進展相對較快,其余鄉鎮作為縣試點單位,工作進展相對滯后。

  (三)宣傳、培訓力度還不夠。部分群眾對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表示出不知道、不了解,主動參與積極性不高,宣傳范圍局限在鄉鎮干部范圍內。部分村組干部對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工作任務、工作重點、業務流程了解不夠,對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了解甚少。

  (四)經費還欠缺,軟件還待定。影響了工作進展。

農村土地承包調研報告2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推進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基礎性工作,是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內容的重點任務,對順利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如何讓群眾放大土地的經營效益,如何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立下來,是當前農村工作面臨的新任務、新課題。中央和省、市對土地確權工作出臺了大量的政策和方案,非常及時,非常必要。我縣按照中央和省、市出臺的政策,制定了《**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施方案》,力求三年內完成全縣農村土地的確權頒證工作。通過一年多的努力,我局對土地確權工作有以下幾點感觸:

  1、農村土地確權是當前加快農業發展的需要。當前,農業產量已達到最高值,傳統模式下增產增收的空間越來越小,投入與產出越來越不成正比,如何減少投入、增加產出是今后農業發展的一大問題。現階段,國家倡導通過農村土地確權推進農村土地有序流轉、發展規模經營,為農業的快速發展指出了一條新的道路,有效突破了制約農業增產增收的瓶頸,滿足了農業快速發展的需要。

  2、農村土地確權是實現農民期盼的需要。隨著農業經濟的發展,農民對流轉土地的前景有了進一步的認識,流轉土地的熱情有了進一步提高,農村土地確權對實現農民土地流轉的愿望提供了嚴格的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同時,農民也希望通過確權來明確自己承包土地的權屬。

  3、農村土地確權是實現農業規模化經營的需要。農業要發展,成方連片的規模化經營是重要舉措。要實現規模化經營,就必須要將農民手中現有的土地征集到一起,發展農場式耕作。而實現了農村土地經營權的確權頒證,才能進一步促進農村土地流轉,更好的發展規模經營。

  4、農村土地確權是實現兩區同建的需要。建設新型農村社區和新型農業產區,需要土地流轉的支持;而土地流轉更離不開土地確權的強力支撐。

  5、農村土地確權是整合農業資源的需要。整合農業資源,擴大種植規模,有利于減少水、肥、土地的浪費,降低種植成本,有利于農業的規模化、機械化發展。而整合農業資源,其前提就必須要對農村土地進行確權,對農民的土地權益進一步明確,讓農民積極支持土地流轉,給農民吃一顆定心丸。

  一、主要工作措施

  我局作為農口職能部門,擔負著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的重要任務。全局上下高度重視,不斷強化措施、細化責任,下大力度確保確權工作的落實:

  1、加強領導,印發方案。印發了《**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施方案》,成立了領導小組,組長由縣長田理明同志擔任,農牧局、財政局、審計局、農委、國土資源局、政府法制辦、檔案局、信訪局、司法局等單位主管負責同志和各鄉鎮鎮長為成員。辦公室設在農牧局,負責日常工作。

  2、開展培訓,廣泛宣傳。一是召開動員會,**年11月4日在加會鎮與王均鄉分別召開了動員會;20xx年4月9日—10日在王常、馬屯、唐林、恩察4個鄉鎮召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動員。二是組織鄉村干部進行集中培訓,舉辦培訓班xx次,培訓人數600余人次。三是通過廣播、發放明白紙、墻壁大字標語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農村家庭承包地確權的重大意義,爭取做到家曉戶喻,發放土地確權宣傳資料5萬余份。

  3、做好土地確權前期工作。農業局購買10臺復印機,抽調20名精干力量,分成兩個小組,由兩位副局長帶隊對加會鎮、王均鄉各村原二輪承包檔案資料進行清理并對戶主身份證和家庭成員戶口頁進行復印。

  4、確保規范操作。嚴格按照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素編碼規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數據庫規范》及國家和省關于開展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要求規范進行。認真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政策,法律、法規、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堅持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辦。法律、法規、政策尚未明確規定的,按照民主決策程序,由村組農民集體組織成員討論決定。

  5、加強督導。農業局成立了兩個督導小組,分別負責對加會鎮與王均鄉土地確權工作的指導與督查。

  總的來說,這項工作得到了群眾的支持,進展順利。

  二、工作進展

  通過不斷努力,我縣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工作進展位居全市第二:

  **年土地確權:加會鎮與王均鄉土地確權已完成了前兩階段工作,進入了第三階段即清查階段工作。已將兩鄉鎮53個村二輪土地承包臺賬、承包合同、經營權證書、土地承包方案等相關原始資料檔案進行整理,填制了發包方調查表、承包方調查表、承包地塊調查表。已制作基礎工作底圖村數53個,已開展外業村數53個,已繪制地塊分布圖村數48個,第一次公示42個村,公示確認簽字完成42個村。

  20xx年土地確權:王常、馬屯、唐林、恩察4個鄉鎮現已完成前期準備階段工作,進入了地塊清查階段。王常鄉已實測16個村小地塊。

  三、存在的問題

  通過總結歸納,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局也發現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

  1、部分村干部對確權登記工作重要性認識程度不高,工作缺乏積極性。

  2、二輪土地承包原始資料缺失。部分村二輪土地承包原始資料全部丟失,還原二輪土地延包實施情況比較困難,需耗費較多人力。

  3、農村外出務工人員較多,部分農戶舉家外出,難以聯系,給調查摸底、指界確認簽字等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4、人、地因素變化大,積累了大量人地關系矛盾。

  四、下一步措施

  為及時補正上述問題,更好的推進確權頒證工作的開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將采取以下措施:

  1、進一步增強鄉鎮干部和村兩委干部工作責任感,利用各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發動群眾積極主動參與土地確權頒證工作。

  2、嚴把質量關,做到發包方調查表、承包方調查表、地塊調查表、地籍圖、公示表相統一。

  3、加大糾紛調處力度,落實鄉鎮、村組責任,及時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4、加大協調督導力度。強化督導檢查,穩步推進實施,縣鄉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我縣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按時完成。

農村土地承包調研報告3

  穩定土地承包關系 促進現代農業發展

  土地問題是農民最大的民生問題,是農村發展的第一要務。依法推進農村土地確權頒證,保持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既能推動土地要素市場化,也能充分實現土地的資產要素價值,有利于推動農村改革,更好地保障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一、****土地承包經營現狀

  ****作為全縣的農業大鎮,轄13個行政村137個村民小組,現有人口30267人,其中農業人口28773人。1998年,****在一輪承包期限到期后全面開展了二輪土地承包經營工作,各村實行“動帳不動地,大穩定,小調整”的政策,簽訂了承包期限為30年的土地二輪承包合同,發放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穩定了土地承包關系。1998年實行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時,涉及7063戶、27935人,耕地面積111509畝,其中:承包耕地104437畝、農戶自留地69畝、機動地283畝、四荒地6720畝,發放土地承包權證7063本,簽訂承包合同7063份。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工作完成后,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給農民吃下了“定心丸”,消除了農民的后顧之憂,充分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二、存在的問題

  從當前****的情況看,農村土地承包總體形勢是好的,農民群眾是滿意的,但由于歷史原因及各村實際情況的差異,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視的矛盾和問題。

  一是一、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承包期限相對較短,基礎工

  作不扎實,導致后期管理問題突出。從****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工作的前期調研情況看,部分村社承包合同管理不規范,承包地塊面積不實,土地四至不清,空間位臵不明,登記表述不準,導致農村承包土地糾紛突出,調解難度增大。

  二是部分農民擔心承包期滿后,會重新調整土地,在提高承包地地力方面不愿下太大功夫,投工投勞投資建設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發展高效節水農業的積極性不高。同時,僅剩的13年承包期限,也讓投資者顧慮,直接影響到全鎮農村土地集約化經營和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目前,****家庭農場主主要通過承包村農林場這樣的集體土地進行經營,鮮有租賃大戶戶承包土地開展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的情況。

  三是實施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后,國家長期堅持“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土地承包關系30年不變的政策,部分農戶由于家庭人口增加,“人多地少”矛盾比較突出。同時,部分農戶因為缺乏從業技能,外出務工和從事二、三產業的機會少,增加家庭收入的難度大。

  三、對策及建議

  新形勢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的政策,使農村有了穩定的基石,有利于現代農業的發展,有利于農業增收、農民增效。

  一是要扎實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工作。目前,****距30年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到期還有13年,這是完善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的最佳檔期。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工作的落地實施,可以有效地解決****各村不同程度存在的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臵不明、登記薄不健全等問題。同時,通過確權登記頒證,利用現代科技,將農戶承包數據和資料實現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農民將承包土地流轉后產生歸屬糾紛的擔憂,又為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數據,為化解農村的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堅實的基礎。

  二是要著力提高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水平。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工作為契機,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的前提下,探索解決農戶承包地“細碎化”問題,通過土地流轉等形式,使分散經營的土地向適度規模經營轉變,穩定規模經營主體的經營預期,既有利于高效節水灌溉項目的實施,推動高效節水農業的發展,又可以有效促進農業規模化生產和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綜合生產效益。

  三是要積極發展勞務經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賦予了農民更多的權利,也使部分農戶通過流轉等形式擺脫土地,外出務工。在這樣的背景下,就要加強勞務輸出信息的推介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實用技術培訓服務,拓寬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渠道,積極發展勞務經濟,增加農戶的家庭收入。

農村土地承包調研報告4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

  至200*年底,全市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446119份,簽訂家庭承包合同452788份,簽訂土地流轉合同13155份,流轉面積17.77萬畝,占耕地總面積的7.8%。主要呈現四個特點:

  1、有償流轉租金不高。尤溪縣調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以實物支付或以實物折價支付租金為主,以實物或實物折價支付的占75%,以現金支付租金的占22%,不付租金的占3%。租金支付差距大,每畝租金最低為10元,最高為980元,多數在100元以內。

  2、流轉以短期為主。據調查,全市土地流轉期限在1年以內的占58%,1-5年的占37%,5-10年的占3%,10年以上的占2%。說明經營權流轉的短期及非穩定性。

  3、轉包和出租居多。全市轉包、轉讓、互換、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別為6.91萬畝、1.28萬畝、1.34萬畝、7.53萬畝,分別占流轉總面積的38.9%、7.2%、7.5%、42.4%,其中轉包和出租的占81.3%。說明農民流轉的大多數是有償的。

  4、農民自發流轉為主。從承包地流轉的過程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主要是在農戶之間進行,但農戶與企業連片出租、規模經營的比重正在提高。從尤溪縣調查來看,農村中有90%土地流轉操作是在農戶與農戶之間進行,且流轉土地數量小,只有10%是成規模的土地流轉,操作發生在農戶與農業企業之間。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成效與主要做法

  去年我市在**、將樂縣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信貸試點工作。至200*年底,**縣農村信用聯社通過公司、基金擔保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等各類形式共發放15.6萬元貸款支持紅豆杉規模種植戶,涉及土地流轉187畝。將樂縣已發放以140畝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的貸款20萬元。其主要做法是:

  1、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條件和范圍。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是合法流轉取得或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清晰、合法,村委會或發包方對土地未做“禁止抵押和再流轉”限制。承包經營租賃協議和手續符合國家法規政策;三是抵押期限為《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承包期以內,同時抵押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應為3年以上,截止信貸抵押之日起,剩余期限不短于2年。

  2、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價值認定和抵押登記制度。由貸款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進行認定,認定的一般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經營期限+種養物價值。同時明確了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信貸業務的抵押登記部門。抵押登記后,還要將情況抄報鄉(鎮)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以方便農村土地管理。

  3、設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風險防范措施。一是把好貸款用途關,防范信貸風險和用地政策風險。借款人取得貸款必須用于農業開發項目及拋荒地復耕;二是合理確定貸款金額與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金額不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認定價值的70%。貸款期限由貸款人按中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確定;三是建立擔保機制,創新貸款模式。①“公司+土地經營權抵押”,即農業產業化企業是承貸主體,并將企業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物,同時企業負連帶責任;②“基金擔保+土地經營權抵押”,即行業設立基金,由基金擔保和經營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共同擔保以獲得貸款,擔保責任由基金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約定比例分擔;③“土地承包經營權作股權抵押”,即兩個以上經營戶以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成立聯營公司,把股權作抵押申請貸款;④直接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抵押取得貸款;⑤其他符合法規的貸款模式。

  4、政府支持,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提供組織保障。**縣政府下發了《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實施意見》,對農村土地流轉進行了規范,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介組織,在試點區域建立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村級土地流轉服務站,以協助抵押權人對經營權抵押的土地進行管理和流轉,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信貸業務試點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1、增加農村融資渠道,突破農業融資的“瓶頸”制約。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突破了農村土地不能作為抵押物的瓶頸制約,使經營戶認識到土地不僅是一種生產生存的資源,還可以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參與融資,既可提高農戶保護土地的意識,也可為在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解決資金不足問題提供有效的途徑。

  2、促進土地合理流轉,實現土地、金融等各生產要素的有效配置。通過流轉,改變了傳統簡單生產模式,農村土地逐步向集約和規模方向發展,有效提高土地的產出率和農產品的`商品化程度。同時,一旦抵押人出現貸款違約,銀行可以將經營權及附著物一起進入土地流轉市場拍賣轉讓,土地資源的配置將更加合理。

  3、推動了農業產業化和農村金融業的發展,實現了雙方互利多贏。土地經營權抵押信貸業務的開辦,一方面促進了土地的合理流轉和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推動了農業產業化發展。另一方面,引導金融機構改變了過去以小額信貸為主的單一信貸模式,吸引了更多的資金投入到農村經濟建設中去,從而推動了集約化金融模式與小額信貸等農村金融發展多元模式的形成。

  4、解決了農民特別是種養大戶擔保難的問題。由于經營大戶生產成本投入大,資金缺口較大,對信貸資金需求迫切,通過設定土地經營權抵押信貸,可以支持其開展生產種植,從而方便土地集中使用,使拋荒的耕地重新得到利用和開發,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不利因素

  1、金融風險加大。農業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弱,農業保險業務尚未全面展開,如遇到較大的自然災害或市場因素影響,將給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影響了金融部門對這項業務的全面開展。

  2、辦理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手續繁雜。金融部門為了保障其既得利益,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風險,設立了防范信貸風險的有關措施,手續繁雜。加上評估機制不健全,農民文化素質偏低,農戶要實現以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困難很多,部分農戶寧愿以更高的利息通過商業貸款或民間融資的方式更為便捷,影響了農戶參與的積極性。

  四、土地流轉和抵押存在的主要問題

  1、流轉程序不規范。目前,在土地流轉過程中,主要以轉包為主,流轉形式比較單一,且大部分是在親戚、朋友或相互關系較好的村民之間內部、私下流轉,流轉規模較小,且當事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未向發包的村委會或村小組登記備案,或未經發包方同意,合同條款的公平、完整、規范等也較欠缺。即使個別簽訂了書面合同,也都是農戶間的不規范合同,極易產生土地糾紛。

  2、中介組織及流轉市場發育緩慢。由于農民思想觀念守舊,嚴重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及流轉市場的發育。如**縣沙溪鄉于20xx年組織到浙江等發達地區考察土地流轉工作后,成立了土地信托服務站,但至今都沒有正常運作。尤溪縣反映,目前全縣15個鄉鎮都沒有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機構不健全,導致全縣絕大部分農村土地流轉不規范,出現自發性無序流轉。

  3、鄉村組織越俎代皰。一些鄉村組織不尊重農民的意愿,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搞強制性的土地流轉。有的把土地流轉收益中的一部分作為鄉村集體收入,損害了農民和集體利益。三元區反映,盡管國家規定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但個別地方依然以村規民約的形式規定每3-5年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有的地方不顧客觀實際,以產業化規模經營為由強行流轉,嚴重侵害了農戶利益。

  4、農村保障機制不健全。當前的農村土地擔負產出農產品的經濟功能和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他們不愿將所承包的耕地的經營使用權長期地轉出去,而是把耕地轉包給兄弟姐妹和親戚;在轉包給“非自家人”時,一般寧愿把耕地轉包給外村人或同村不同組的人,也不愿給同村同組的農戶。同時也造成想種地的沒地種,有地的不想種的粗放式經營,降低耕地的利用率。

  5、農村土地抵押價值認定不夠科學。農村價值評估權威機構尚未建立,對農村土地抵押價值認定不夠科學,貸款人主觀意愿成份比較大,抵押權人實現農村土地經營權這個抵押物的價值也相對比較困難。

  五、對策與建議

  1、穩妥推進,保障權益。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黨的農村土地政策,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在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過程中,必須十分明確和做到:在30年承包期內,除非農民主動放棄土地的承包權,否則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通過任何手段使農民失去承包的土地(國家需要征用除外)。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民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才能真正使農民在土地制度上形成長期穩定的預期。要進一步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權利,讓農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讓農戶對承包的土地享有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權利。同時,要采取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合理負擔籌集保險費的原則,積極探索“土地換保障”的辦法,逐步建立失地農民保障制度。對承包期內將承包土地全部流轉進城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村居民,享受城鎮居民的同等待遇,參與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保等福利待遇,并在進城鎮經商或辦企業或就業等方面給予優先和方便。對受讓經營土地的外地經營主體,在農業技術培訓、戶口、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照顧。

  2、建章立制,規范運作。建議及時出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范圍及操作程序,構建適應市場化及農村實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要進一步規范土地流轉行為,體現土地經營權流轉中自愿原則。流轉時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流轉合同,報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土地流轉的期限應由雙方協商約定,但最長的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土地承包期。應簽訂流轉的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將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固定下來,流轉合同應標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址、流轉期限、流轉土地的用途、流轉價款以及違約責任,使雙方一旦發生糾紛,調處有據。

  3、創新機制,培育市場。一是建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轉合同簽訂后,業主每年應交納一定數量的風險保證金,如合同到期無糾紛發生,風險保證金如數退還。二是要積極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按照“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經營權”的原則,在有條件的村組組建生產企業,以土地承包權入股的方式,組織開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試點探索工作,在試點成功的基礎上逐步推開。三是要積極培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流轉市場的培育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確立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農戶作為流轉市場主體的地位。鄉村組織應堅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條件和自愿、有償原則,不應強行集中土地。政府部門應著重做好法律政策宣傳、制定流轉規則、發布流轉耕地供求及價格信息、監督土地流轉公開公正和保護正當交易,不要輕易干預農民的市場選擇行為。要加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建設。

  4、宏觀調控,嚴禁包辦。一是政府要對土地流轉有宏觀上的調控。完善產權登記制度,建立科學的農地資產評估體系,合理評價農村土地價值,逐漸形成城鄉一體化的管理。二是要建立約束政府行為過度干預的機制。準確定位政府在推進土地流轉中的角色,監控土地供需總量的動態平衡,而不是運用行政手段去調整土地資源,與民爭利。三是加強宣傳力度,增加農民對有關法規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轉由自發逐步轉向自覺。

  5、積極探索,推動抵押。要強化地方政府與金融部門互動作用,以農村金融體系改革與創新為契機,加大試點力度。要抓緊研究制訂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相互分離、用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可操作性意見,讓更多的農民在穩定承包權30年不變的基礎上,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的方式,使農民較為方便地獲得急需的啟動資金。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價值評估制度。應建立農村土地價值評估機構,可以委托有資質中介機構來承擔,使土地流轉、抵押、清償等行為做到公正、合理。

  6、加強引導,優化服務。要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擺上各級黨委和政府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加強黨的農村政策的學習和宣傳教育,認真搞好調查研究,發現與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探索新路子,處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對二、三產業發達、就業門路較多、農民收入比較穩定、部分農民不再以土地收入為主要來源的地方,要積極引導,做好工作,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順利進行。要切實執行黨的土地承包政策,為土地流轉及時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服務和搞好協調服務,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機制,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和集約經營。

農村土地承包調研報告5

  隨著《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貫徹和實施,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關系的不斷完善和農村經濟體制的不斷深入,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渠道不斷拓寬,農民紛紛進城外出務工經商,甚至全家外出的現象不斷涌現,為我市農村經濟多元化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全市出現了較大數量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據統計,全市現在已進行土地流轉的有14233份地、面積為36637畝。其中:轉包的9407份地、面積畝,轉讓2678份地、面積畝,互換916份地、面積畝,出租991份地、面積畝,入股27份地、面積畝,其他形式流轉的214份地、面積畝。在全市農村土地流轉中,有較為規范的流轉合同的只有1195份地、面積為5466畝,分別占應簽訂合同份數和面積的8.4%、14.92%;不規范的流轉合同有1278份地、面積為2545畝,分別占應該簽訂合同份數和面積的8.98%和6.95%;沒有流轉合同的有11760份地、面積為28626畝,分別占應簽訂合同份數和面積的82.62%、78.13%。

  由于土地流轉的程序不規范,合同內容不完善,導致土地流轉糾紛案件大幅上升,就其流轉合同糾紛發生的主要因素由四個方面造成:一是重視不夠:部份干部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農戶之間的私人行為,在稅費改革前只要完成了各項稅費任務就行,沒有嚴格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要求管理。但事實證明,不規范和不完善的土地流轉是日后承包糾紛的重大隱患。一旦發生了糾紛就難以解決,會引起層層上訪、甚至集體上訪,這樣的結果將會影響社會穩定。二是放棄承包地的農戶沒有提出書面申請:前幾年由于各種費稅負擔較重,全家外出的農民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只向農業社長打了一個招呼,有的甚至只打了一個電話,沒有提交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書面申請或授權委托申請,農業社將其承包地收回后重新發包給其他農戶,該農戶事后反說是農業社強行將其承包地收回,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業社又拿不出有利的證據,增加了此類糾紛處理的難度。三是沒有簽訂較為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甚至沒有書面合同:農戶之間的流轉絕大多數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內容不規范,有的只有雙方當事人才知道的口頭協議,認為都是親戚或關系較好的鄰居,不用簽訂合同,待到發生糾紛要求解決時難以取證,為處理糾紛增加了難度。四是程序不符合規定: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招標、拍賣等)發包的土地,沒有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的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程序辦理,日后隨著土地的升值或有了效益,村民紛紛要求解除合同,一經審理,又是無效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的保護。

  今年農業部頒發了從20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47號令),該辦法明確規定了流轉原則、流轉方式、流轉合同和流轉管理部門等,對此,我局就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一、切實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第47號令)的宣傳貫徹。利用專欄、廣播電視、會議等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各級干部要充分認識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鄉(鎮)要對村社干部進行一次專門的培訓,使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把好關,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嚴格按程序操作。還沒有購買農業法律法規選編的地方,請務必在近期內購回。

  二、在今年6~8月對所轄區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清理出來的問題分類加以完善和補充。

  1、對農戶之間流轉合同和協議或不規范不完善的合同或協議的流轉行為,按照市統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樣式附后)的格式進行重新簽訂,當事人不在家的,由當事人寄回書面《授權委托書》委托其親屬代簽。所簽訂的各種流轉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人承包期的剩余時間。

  2、對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的農戶,必須完善放棄承包經營權的《申請書》或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否則不容許農業社將其承包地發包給他人承包。

  3、對集體經濟組織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發包的耕地、荒山、荒坡、荒灘等土地,要認真清理審查,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的要求認真加以完善和補充,防止合同糾紛的發生,切實保護土地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后,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取得同意后,雙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書。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但不得強迫接受鑒證。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當事人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其簽訂后,予以登記備案。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的過程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五、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檔案。各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及時對各類流轉土地進行登記備案,并將相應情況及時錄入微機,并報送市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全市實行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化管理,減少和杜絕因土地流轉引起的各類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調研報告6

  近年來,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大量產生,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社會原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調研報告。我國人多地少,戶籍制度又極大限制了農業人口的流動,農村土地一直是一種稀缺資源,且直接關乎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長期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模糊不清,基層干部和廣大農民法律意識、合同意識淡薄,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缺位,加之國家近年來的惠農支農政策不斷出臺,農村土地承包引發的訴訟和信訪事件頻發不斷。及時掌握和準確處理此類糾紛,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村的經濟發展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基本特點

  (一)成訟時間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農作物的種植與收獲受自然規律的制約和影響,90%以上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當事人往往選擇在農閑季節提起訴訟,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對于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在成訴的季節性尤為明顯。另一方面,從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歷史發展進程看,國家x策一直起到主導作用,相關立法只是將執政黨的意識上升為國家意識,使政策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因此,國家農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調整前后,也是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集中發生的時期。如國家出臺"一免兩補"土地政策后,發包方起訴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訴發包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大批糾紛訴至法院。

  (二)訴訟主體上的群體性

  作為農業大省,黑龍江省農業人口總數為1191萬,農業人口比例高達45.8%.但相當一部分農業人口在一系列惠農政策出臺前,因經營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謀生。國家從收取"兩金一費"即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調整為統一征收農業稅,再調整為免征農業稅,糧食直補、良種補貼并實行糧食收購最低保護價后,農民經營土地的成本減少,收益顯著提高。大批外出務工的農民紛紛要求回鄉務農。部分糾紛中,發包方違約明顯,承包方證據充分,勝訴率高,承包方往往選擇共同訴訟。還有很多案件,起訴時僅僅是個別村民提起訴訟,但涉及問題卻牽扯到其他村民或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群體利益,相當一批農戶持觀望態度。一個案件處理不當,往往引起連鎖反應,波及整個村莊甚至鄉鎮。另外,受傳統法律文化影響,農戶們往往愿意憑借人多勢眾,甚至集體上訪,贏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會輿論的支持。

  (三)糾紛類型上的多樣性

  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模式較為單一,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和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深入,農村經濟發展呈現出多元、快速發展態勢,農村土地承包也隨之在承包主體、承包方式和權利義務內容方面體現出多樣性。20xx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土地承包、流轉、承包人的權利義務、發包人的權利義務、救濟方式和法律責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權屬而言,既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有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還有權屬不明的土地。從承包土地的使用狀況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從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外,還有外來人員以招標、拍賣、協商等其他方式進行的承包經營,且承包面積較大,贏利性明顯。糾紛類型除了常見的外出打工農民回鄉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鄰農戶之間爭地等糾紛外,還如,有的農戶因舉家搬遷到小城鎮,將所承包土地連同附著房屋一并轉讓他人,但未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后又反悔,要求受讓人返還承包地,但不要求返還房屋。有的農戶承包土地后又進行轉包,在轉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張優先承包權。有的承包合同經鄉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裁決予以解除,村委會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將爭議土地另行發包,現承包戶因權利受損,起訴發包方和原承包戶要求村委會履行合同、原承包戶退出土地,產生合同之訴與侵權之訴的競合。有的農戶先起訴調整轉包費,經法院判決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該農戶又另行起訴請求解除轉包合同。有的農戶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口頭放棄承包經營權或棄耕撂荒,村委會將上述土地另行發包,后為滿足該農戶的要地請求,村委會又在其他農戶的承包地中為其調劑,但其他農戶拒不接受調劑而引發糾紛等等,調查報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調研報告》。

  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簽訂不規范

  1.合同主體資格混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但是在發包過程中,有些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的職責分工并不明確,有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將同一塊地分別承包給不同的村民,還有的村民小組將土地發包后,村委會收回村民小組已發包土地,重新對外發包或租賃,引發糾紛。

  2.合同簽訂程序不規范。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實踐中,村、組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進行違規發包的情況屢屢發生,圍繞承包合同效力產生的糾紛大量出現。有些村干部甚至在發包時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價將土地發包給親朋好友。有些村委會任意制訂土地承包方案,以"優惠條件"將土地發包給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引起了村民強烈不滿。

  3.合同約定內容不完善。有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一旦發生分歧,極易引發糾紛。有的雖簽有書面合同,但條款不完善、不具體,有些條款甚至違反法律規定。如土地面積無約定或約定不清,甚至有的連土地的四至都未約定,僅明確了地塊名稱。由于約定不明,雙方又各執一詞,事實和責任難以認定。有的合同沒有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缺乏確保履行合同的制約機制,為當事人隨意違約提供了條件,出現了隨意縮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費,隨意調整承包地,多留機動地不尊重農民的經營自主權,強迫種植、強迫流轉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誠信

  1.發包方違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但現實生活中,有些發包方為謀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農業用地用于營利性開發建設。二是發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的鄉村干部不注意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還習慣用計劃經濟時代的思維方式和行政干預的手段對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使濫加干涉,以發展集體經濟、搞規模經營等理由強行統一種植作物,或者強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違約。主要包括承包方對土地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拒絕交納土地承包費等情況。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承包方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的義務。土地管理法對于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準程序。在審判實踐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審批手續,在承包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許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內修建墳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嚴重破壞耕種條件,使農用地難以恢復耕種。還有的承包方以各種理由逾期、拒絕交納承包費,構成違約。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規范

  1.沒有土地清冊或記載不詳。現實中,很多村委會沒有建立土地清冊,或者用手寫財務帳簿的方式代替清冊,其中不少帳簿有改動,無法確定記載事項。有的村委會建立了土地清冊,但是清冊記載不詳,承包經營的戶主有的記載為原承包人,有的記載為受流轉人;對各戶承包土地的面積、邊界記載不清,面積多為概數,諸如"道南邊"、"沙坑北邊"、"東房東邊"等劃分邊界的字樣十分常見。對于流轉方式及變更理由基本無記載,關于流轉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流轉土地的用途、流轉期限沒有記載的現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間發生爭議時,村委會拿不出有力依據來證明土地使用權范圍及流轉詳情,當事人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確認自己的權利,導致很多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2.機動地管理不當。村集體在劃分土地時一般都會保留一些機動地不做分配,將其租賃給農戶經營,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賃費。由于近年來國家減免農業稅,農民負擔大幅度減輕,一部分租賃戶不愿意再承擔原租賃費,甚至要求退還已預交的租賃費,雙方發生糾紛。有些村集體為了收取租賃費用,預留機動地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未受益的農戶發現當前種地效益好的形勢,要求重新分配機動地,但原來的承包大戶不愿意退出,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