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辦法的歷史進程
新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于五十年代初,這一制度主要由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以及優撫工作等內容構成。
在新中國成立之際,我國面臨著嚴重的經濟落后、生產萎縮、失業和通貨膨脹等社會問題,在恢復經濟建設的同時我國正式開始社會保障制度的創建工作。自1949年10月至1957年底,主要是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基本制度、頒布基本立法。
1951年,我國制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簡稱《勞動保險條例》,并于1953年、1956年兩次修訂,全面確立了適用中國城鎮職工的勞動保險制度。《勞動保險條例》首次對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認定、賠償和撫恤做出了明確規定,可以看作是我國工傷保險立法工作的先聲。
1996年,原勞動部根據《勞動法》制定并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以部門規章形式規范了企業工傷保險辦法,可以看作是我國工傷保險專門法規的`雛形。
2004年1月1日,國務院頒布施行了《工傷保險條例》,對我國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工傷保險基金來源、工傷認定的標準、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工傷爭議的處理等方面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從最高立法層次上成為我國第一部工傷保險單項法規。
2011年1月1日,國務院施行了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調整了工傷認定范圍,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爭議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等規定,在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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