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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時間:2024-06-03 12:14:35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共1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章程[共15篇]

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公司類型: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桶裝水生產及銷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萬元,實收資本……萬元,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100%.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

  (萬元)持股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或

  交付期限

  合計

  第六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參加股東會并依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九)其他義務。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擇和更換由股東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 分 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決議,應由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董事會中的職工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置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監事與職工監事的比例為 :監事會中股東監事由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

  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六) 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 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注:無董事會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20xx年 X月X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深圳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XXXXXXX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XXXXXXXXXX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永續經營,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姓名或名稱:XXX

  住所:XXXXX(身份證上的住址)

  身份證號碼:XXXXX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股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XXX XX XX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公司章程4

  時間:20xx年xx月xx日

  地點:

  股東參加人員:

  主持人:

  記錄人:

  應到會股東xx人,實際到會股東xx人,代表額數100%,會議以當面方式通知股東到會參加會議。全體股東經過討論,會議通過以下決議:

  一、同意變更公司住所,住所變更前內容:廣州市白云區白云大道北路1400號9005房,住所變更后內容:廣州市白云區同泰路85號峻銘商務大廈1001室

  二、啟用新的公司章程,舊的公司章程作廢。

xx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5

  公司章程的功能是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沖突的平衡點。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 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


證照號碼


資本金


出資方式(金額:萬元)




%



出資


時間


貨幣金額


實物金額


無形金額


其他金額


合計金額


xxx


xxxxxxxxxx


認繳


xx


xx


xx


xx


xx


xx


xxxx.xx.xx


實繳


xx


xx


xx


xx


xx


xx


xxxx.xx.xx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依法行使股東的職權;

  (二) 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

  (三) 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二)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三)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四)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職責及行使規定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確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法定代表人;

  (三)審議批準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執行董事任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一)執行股東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非股東聘任的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由公司股東任命。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七)處理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交辦的日常工作;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或:由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對股東的決定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股東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取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經股東決議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股東簽字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6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部分條款的議案》。

  根據以上議案,公司擬對《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進行修改,具體如下:

  1、原第二十條: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公司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公司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修改為: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公司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公司章程的規定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公司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2、原第三十一條:股東與公司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修改為:股東與公司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原第四十五條: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公司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 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修改為: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投票權,不得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公司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 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本議案尚需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x年2月16日

公司章程7

  在公司工作的四年里,我深刻理解了公司章程和管理規定的嚴肅性和禁令性,并認識到這是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石。在實際工作中,我一直遵守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總公司的“八條禁令”,但也意識到自己存在不足之處。因此,我對自身的問題進行了反思和批評,希望通過自我批評來成長和進步。我認為,認錯是成長的開始,是進步的開端。只有經歷這個過程,我才能在工作中逐漸成熟。

  內強素質、我認為在服務行業中,外在形象與內在思想覺悟同樣重要。因此,我積極參加所有的培訓或學習機會,包括總公司和省公司下發的文件要求,以保持良好的態度。尤其在工作中遇到不順心的事情時,我會盡力調整自己的情緒,專注于工作中,服務客戶。接待客戶時,我會用雙手遞接,面帶微笑,禮貌待人,以傳遞出迎聲送語的熱情。雖然我還有很多不足之處,但我會不斷地自我批評和改進,以提升自己的服務水平。

  領導一般下發的某種文件,要學會無條件執行,并且高效的.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所有工作。除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以外,還要經常去做一些份外的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斗志,才能在工作中不斷得到鍛煉。

  在注意時效,在工作中,除了要保持積極的態度外,還要時刻注意主動服務的意識和團體協作的精神。團結就是力量,在與其他崗位人員的銜接中,我們要盡可能地減少他們的不便,這是我一直以來堅持的原則。未來,我將更加努力地踐行這一原則,做到更好。

  感恩之心永遠放在心中,這是非常重要的。感恩是人類最珍貴的品德之一,就像羊犬跪乳養育羊群一樣,小鳥反哺父母也是一種感恩之情,更何況是人呢?在工作中,我要感謝領導給予的機會,并且無條件地執行領導的指示;感謝同事們的支持和幫助。

公司章程8

xxxxx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x,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9

  介 紹 信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茲有我司員工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前來貴局辦理廣東XXXXX有限公司章程查詢事宜,請予以支持為盼。

  謝謝!

  廣東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1日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健全權責法定、權責透明、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充分發揮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和統領地位,規范公司及各級分子公司的章程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和各級分子公司企業(以下合稱各單位)章程制定、修訂、審批、備案、執行,以及實施章程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司對章程實施統一指導,分級管理。 公司按照本辦法開展章程管理工作,并通過法人治理結構對各級企業章程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各單位章程管理工作應當依法治企、權責對等原則,切實規范公司治理,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完善監督機制。

  第五條 以下名詞在本辦法中的定義:

  (一)章程:是指由公司制企業出資人或全體股東制定,并對企業出資人或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具有約束力的關于企業組織和行為基本規則的書面法律文件。

  (二)法律合規機構:是指公司法務部、各級企業法務部門或承擔法律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

  (三)其他章程相關部門:是指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和職責分工,參與章程審批會簽,配合其他章程管理工作的公司相關部門。

  (四)本辦法所稱各級企業,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且在并表范圍內的各級次投資企業。

  (五)本辦法所稱各單位,是指公司直接出資設立或持股且在并表范圍內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六)法律審核:是指各單位總法律顧問(分管法律領導)和法律合規機構對章程文本合法性、規范性、完整性及對我方權益保護的周延性進行審查,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公司總法律顧問負責領導公司章程管理工作,并對板塊章程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公司法務部為公司章程歸口管理部門,在公司總法律顧問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 根據板塊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章程管理體系,并接受上級公司法務部的指導和監督;

  (二) 制定公司章程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 會同其他章程相關部門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修

  - 2 - 正案,辦理公司審批及向上級公司報批程序;

  (四) 對各單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進行法律審核,辦理公司審批程序,以及生效章程文本備案;

  (五) 指導、監督各級企業章程管理工作;

  (六) 協助維護上級公司 OA 系統的章程管理模塊,推進板塊內章程管理信息化建設;

  (七)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其他章程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和職責分工,參與章程審批會簽,提出專業意見;

  (二) 在職責范圍內,根據公司章程和業務需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落實章程有關要求;

  (三) 根據公司法務部的工作需要,參與章程管理監督檢查;

  (四) 其他章程管理配合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章程管理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起草本企業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辦理相關審批、

  備案程序,并負責歸檔;

  (二) 負責直接出資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審批歸檔;

  (三) 指導和監督所屬各單位的章程管理工作;

  - 3 - (四) 配合公司維護OA系統章程管理模塊,做好本企業及所屬投資企業章程內部備案管理;

  (五)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級企業應明確章程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各級企業法律合規機構為本企業章程歸口管理部門。

  各級企業應制定章程管理專項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明確分管法律領導及法律合規機構全面參與章程管理的職責與流程,并確保所有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必須經過法律審核。

  第三章 章程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章程一般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內容:

  (一) 總則;

  (二) 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

  (三) 出資人或股東、股東 (大) 會;

  (四) 董事會(執行董事);

  (五) 經理層;

  (六) 監事(會);

  (七) 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

  (八)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

  (九) 法治建設條款;

  (十)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 附則。

  章程主要內容應當確保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層、監事(會)等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清晰,議事規則科學規范,決策程序銜接順暢。

  第十二條 總則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載明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等基本信息,明確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三條 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載明企業經營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經營宗旨、經營范圍應當符合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審定的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經營范圍的表述要規范統一,符合企業注冊登記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表述,載明出資人或股東信息、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股東(大)會職權范圍、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確保股東的出資比例與其股東權利相匹配。

  第十五條 董事會條款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明確董事會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的職責定位和組織結構;

  (二)明確董事會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的原則性規定;

  (三)載明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授

  - 5 - 予的權利事項;

  (四)明確董事的權利義務、董事長職責;

  (五)明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如涉及)、董事會秘書(如涉及)由董事會聘任;

  (六)明確董事會向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報告,明確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查、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后評估、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機制。

  屬于董事會應建盡建范圍內的企業應當明確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不設立董事會的,執行董事條款應明確執行董事的職責。

  第十六條 經理層條款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明確經理層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的職責定位;

  (二)明確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如涉及)、總法律顧問(如涉及)的有關要求;

  (三)載明總經理職責,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四)設置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的,應當明確為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監事會條款應明確監事會人數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等。

  不設立監事會的,監事條款應當明確監事人數和職責。

  第十八條 職工民主管理和勞動人事制度條款應對企業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進行規范,明確企業開展職工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公司治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相關條款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二十條 法治建設條款應明確董事會(執行董事)或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推進企業法治建設的職責,實施總法律顧問制度的企業應按照公司總法律顧問管理相關制度的要求將有關內容納入章程。

  第二十一條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條款應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

  第二十二條 章程可根據企業實際增加其他內容,有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國資監管、行業監管規定。

  第四章 章程制定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章程制定和修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內容合法: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 性規定;

  (二)修訂及時:章程記載的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或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導致章程與法律法規規定不符的,應及時修訂章程;

  (三)程序規范:章程的制定或修訂要同時滿足公司治理和企業內部管理的要求,要按照《公司法》和本企業章程及內部制度規定履行相關流程。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企業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出資人或股東決定、股東(大)會決議修改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起草,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核后,上行文至上級公司批準。

  公司向上級公司發文時,應在正文中體現章程修訂內容對比,并提交章程草案或修訂后的章程、股東決定草案等文件,并按照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要求提交章程- 8 - 修正案。

  公司在向上級公司發文前,應將送審稿提交上級公司法務部及相關部門預審核。

  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經上級公司審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履行董事會審核流程。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各單位(籌備組)履行本企業審批流程后,將內部審批文件或決策會議紀要及章程修訂內容對比,章程草案或修訂后的章程、股東決定或股東會決議草案,以及按照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要求編制的章程修正案等內部決策文件,報送各單位股權董事牽頭人,由股權董事牽頭人起草簽報,會簽公司法務部及其他章程相關部門,報公司分管各單位領導、總法律顧問、總經理審核,董事長審批。

  如為落實上級公司或公司專項工作要求或其他特殊情況涉及統一修改各單位章程的,可由各各單位股權董事牽頭人匯總前款所述章程內部決策文件至公司法務部,由公司法務部起草簽報并履行前款規定的審批程序。

  與公司投資/退出項目相關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應事先取得公司投資決策審批同意,或與公司投資決策審批及合同管理(如涉及)程序一并履行。

  履行公司審批程序前,各單位應將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送審稿提交公司法務部及其他章程相關部門預審核。

  各單位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經公司審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履行董事會(執行董事)、股東(會)審核批準流程。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及其所屬投資企業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本企業章程管理專項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中,明確本企業及所屬投資企業章程制定和修訂的審批流程。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制定、修訂或審核章程的,原則上應使用上級公司或公司章程范本。

  第五章 章程備案和歸檔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由本單位法律合規機構負責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公司及各單位應在完成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在OA系統的章程管理模塊中上傳掃描件;各單位應結合實際,組織做好所屬投資企業的章程內部備案管理。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原件正本,按公司有關規定由公司綜合管理部歸檔保存。各級企業應明確本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保管部門并做好歸檔管理工作。

  第六章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在制修訂規章制度時,應確保與本單位章程保持一致,并在職能管理過程中,嚴格落實章程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確保公司治理、經營管理等各項

  活動與本企業章程規定相符。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定期對各單位章程管理工作及章程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將各單位對所屬投資企業的章程指導監督管理情況納入專項檢查或年度法治建設評價,發現管理短板并督促整改,對違反企業章程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章程管理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處理章程事務,導致公司、各級企業權益或聲譽受到重大損害的,依據公司及各級企業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11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如有審批事項此處請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配件銷售;汽車維修及美容裝飾;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2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5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 投資。認繳注冊資本總額5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四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3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0%;

  2、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八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產生,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出資,設立容縣XX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金額: 認繳出資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年【法定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1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公司股東決定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經理】,任期 年,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

  2

  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說明:

  一、為方便投資人,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說明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章程為參考格式,股東在打印章程時,需將黑體字部分內容即【注:……】刪除。

  六、此說明不用打印。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經批準,由作為發起人,采取發起設立方式/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注冊名稱

  第4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5條公司住所為:

  第6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7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8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金額為人民幣一元。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7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萬股,占總股本的萬股,占總股本的萬股,目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如下:%;%;(注:根據公司情況,如果股東人公司公司數較少且不經常變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寫明,但這樣以來,每次股東變更就都需要修改章程。)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18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19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

  第20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1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2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3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24條股東轉讓公司股份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完成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股東

  第一節公司股東

  第25條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6條公司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其證明力優先于其他任何持股證明文件。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權憑證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7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8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對股東名冊確認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29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第30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31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2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4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5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及公告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電話及公告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6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身份及登記事宜;

  (四)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7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8條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39條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0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1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股東大會提案

  第42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43條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該臨時提案內容。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四節股東大會決議

  第44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5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6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7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8條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49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會

  第50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1條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情況緊急時,召集人可臨時電話或傳真通知董事,也可以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董事會

  第52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53條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4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5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總經理

  第56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57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58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59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0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1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62條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3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4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5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6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67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8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69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0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1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2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3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4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大會議決定公司解散、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等原因解散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附則

  第75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大會。

  第76條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7條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______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證監會)批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350萬股,該等股份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條、公司注冊名稱:______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第七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弘揚創意文化,創造品質生活。

  第十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動漫衍生產品設計開發;動漫飾品、節日禮品及工藝品開發設計、生產和銷售;動漫制作;生產銷售:服裝、工藝品的輔助材料;貨物進出口。(上述經營范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限制和許可經營的項目。)

  第三章:股份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幣_____元。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時向發起人______有限公司、______投資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發行________萬普通股,發起人均以其持有的新昌______飾品有限公司股權所對應的凈資產作為發起人出資。

  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為20570萬股,股份種類均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結構為:

  股東名稱持股數額(萬股)占總股本的比例:____________

  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

  __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______%;

  社會公眾股東___________%;

  股份總數: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第二十六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后,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公司不得修改章程中的此項規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八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

  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三十條、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一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五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四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為__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規定的持股比例的計算,以股東提出書面要求之日作為計算基準日。

  第四十四條、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所確定的地點。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采用現場以外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身份確認方式由董事會在會議通知中具體規定。

  股東大會的召開應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股東大會的召開應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應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并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四十六條、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五十一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五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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