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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方案

時間:2024-11-30 09:54:57 服務方案 我要投稿

法律服務方案3篇(熱)

  為了確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開展,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書面計劃,是具體行動實施辦法細則,步驟等。方案應該怎么制定才好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律服務方案,歡迎大家分享。

法律服務方案3篇(熱)

法律服務方案1

  一、結合房地產開發經營、建設施工等各個階段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分不同階段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和各種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件,確定相應的服務內容:

  1、在土地前期開發期間,為貴集團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受托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的協商、招標、拍賣,為貴集團依法受、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2)受貴集團的委托,進行房地產項目的法律評估、調查;

  (3)草擬、修改、完善地塊前期開發合同,起草土地受讓協議書等有關法律文件;

  (4)參與市政配套合同的洽談、起草、審查,并協助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2、在施工建設期間,為貴集團的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參與工程設計、施工招標文件的制定,幫助貴集團審查投標文件并為評標、決標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修改工程設計合同、施工監理合同、委托測繪合同、委托勘察合同;

  (3)協助貴集團與工程承包方洽談、草擬、修改確定工程承包合同;

  (4)協助貴集團審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單位的資質、信譽及隊伍素質和履約能力,審查確定工程分包合同;

  (5)協助貴集團依約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設備采購安裝合同及對履約、反索賠資料的積累和保管;

  (6)協助貴集團審查工程分部分項質量驗收資料,協助處理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爭議;

  (7)參加貴公司對工程竣工的驗收工作,對驗收工作提出法律意見。

  3、在房地產經營期間,為貴集團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房地產合作開發與土地使用權(項目)轉讓

  a、解答房地產合作開發與土地使用權(項目)轉讓的專項法律咨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意見。

  b、受貴集團委托,參與房地產合作開發模式及土地使用權(項目)轉讓的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方面的合法性、可行性論證,策劃和制定化解法律風險的相關方案;

  c、根據貴集團的委托出具律師函;為客戶在房地產合作開發及土地使用權(項目)轉讓過程中保全己方權利或證據,進行法律交涉。

  d、參與房地產合作開發及土地使用權(項目)轉讓相關合同的策劃與分析,制定所需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文本并參與談判。

  e、全程跟蹤房地產合作開發及土地使用權(項目)轉讓活動,提供全方位動態法律服務,包括:審查有關法律文件、草擬有關合同及協議、參與談判、提供法律意見、擬定轉讓方案、辦理轉讓手續;

  f、處理房地產項目公司在設立、轉讓、兼并等過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務;

  g、為貴集團進行房地產項目招商、融資提供法律意見、設計方案,參與談判,并制作相應的法律文件;

  (2)商品房屋的預售、銷售、租賃

  a、參與貴集團與銷售代理商關于代理銷售、租賃事宜的談判,審查、修改貴集團與代理商的代理銷售、租賃協議書,協助貴集團完善商品房屋預售、預租條件;

  b、協助貴集團與境外律師樓簽署委托代理合同,為境外律師樓出具向境外預售商品房屋的法律意見書;

  c、協助貴集團審查有關樓宇預、銷售的廣告內容;

  d、協助貴集團起草、修改《購房須知》、《訂購書》、《預售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管理、使用、維修公約》、《租賃合同》等法律文件,并就相關文本報送行政機關的核準備案;

  e、答貴集團或購房人、承租人針對上述法律文件提出的法律問題;

  f、準備《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安排辦理正式簽約手續;

  g、配合房屋竣工的驗收工作;

  h、代表貴集團向買方出具律師催收樓款通知書;

  i、在收樓過程中,協商買賣雙方進行相關法律咨詢、協調解決雙邊矛盾;

  j、協助設計租賃實施方案及完善商品房租賃條件;

  k、草擬、審查租約、意向書,提供法律意見;

  (3)商品房屋的按揭

  a、參與貴集團與銀行有關商品房抵押貸款的談判,起草和審查業主按揭中房產商作為擔保的.有關合同安全性、合法性;

  b、協助對業主主體資格及資信進行審查;

  c、將業主的申請資料及借款人與房產商簽署的《房地產預售契約》及已繳樓款憑證送呈銀行審核。

  d、協助辦理《房地產預售契約》、《房地產按揭貸款合同》公證并監證;

  e、協助進行抵押登記備案;

  (4)物業管理

  a、為確定物業管理方案提供法律意見,協助論證物業管理方案的可行性;

  b、協助貴集團招標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c、起草或審查、修改關于設立物業管理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d、協助貴集團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

  e、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為物業管理公司的早期介入制度和后期管理制度的建立進行策劃;

  f、起草或審查、修改《使用公約》、《業主(住戶)守則》等相關法律文件;

  g、起草或審查、修改前期物業管理合同;

  h、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服務;

  (5)其他相關法律服務

  a、在建工程、工業、商業、住宅物業的抵押、收購和轉讓法律服務;

  b、物業調查、商品房評估、拍賣及測繪法律服務;

  c、受托代理貴集團各種涉及房地產的訴訟、仲裁、復議案件;

  二、上述法律服務內容將通過以下法律服務方式得以實現:

  1、本律師將根據貴集團的需要擔任貴集團的專職法律顧問。

  2、定期與貴集團負責人會晤,提供法律意見和方案。

  3、定期與貴集團進行電話聯系,全面了解貴集團現狀,以便有針對性地提供法律服務。

  4、貴集團可隨時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或派人上門與律師溝通,本律師也可上門提供法律服務,以便幫助貴集團及時解決法律問題。

  5、如貴集團有特殊要求,雙方可協商確定。

  三、服務行為

  1、根據貴集團的需要,提供專項法律培訓;

  2、提供專項法律咨詢、法律查詢;

  3、參加各類談判;

  4、草擬、修改、審查合同;

  5、出具法律意見書;

  6、律師見證;

  7、代理貴集團的訴訟、仲裁、復議案件;

  8、其他;

  四、工作原則

  1、本律師開展相關法律服務的嵌入式服務工作原則:

  嵌入式服務原則:全程跟入、具體推進、實行嵌入式服務。法律服務是一項細致而且面臨不斷發生變化的業務,工作的實施不僅依靠以往的工作經驗及扎實的法律知識,還要依靠對工作中不時發生的新問題的準確把握并相應調整工作方法。嵌入式的工作方法有利于迅速、準確地了解問題實質,及時作出反應和應對。

  2、開展相關法律服務的工作流程:

  第一項:由本律師負責,召集律師事務所優秀律師組成專門工作團隊,負責貴集團的法律服務;

  第二項:工作團隊進行摸底調查,用合理時間了解基本情況;

  第三項:會同貴集團對法律服務內容進行分類。編制目錄,初步分析后建檔;

  第四項:制訂相關法律服務的工作安排;

  第五項:根據工作安排,由本律師負責具體工作;

  第六項:建立會商制度,根據工作要求,確定本律師與貴司的定期會議制度;由本律師在定期會議上通報工作進度,征詢意見。對于有特別要求的項目,經工作負責人確認后,可召開臨時會議研討;

  第七項:對提供法律服務的項目進行跟蹤服務;

  第八項:工作調整,針對工作中不時發現的問題,提出調整及解決方法;

  第九項:對服務情況不斷進行總結,向貴集團進行分項及總體報告。

法律服務方案2

  法律服務方案

  (一)法律咨詢

  1.接受銀行委托,就有關銀行的法律法規提供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見書;

  2.接受銀行委托,就商業銀行的設立提供法律服務,代擬、審查銀行規章,審查股東資格的適格性,審查高管的任職資格,擬定有關規章制度;

  3.為銀行的依法合并與分立提供服務,參與合并、分立協議的起草、談判,見證有關的股東會,履行相關的債權人保護程序;

  4.指導銀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為銀行的存款業務提供法律保障,指導商業銀行辦理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事務;

  6.為銀行的貸款業務提供服務,審查借款人資信能力,參與貸款合同的協商談判,協助商業銀行選擇有利的擔保方式并辦理相關的法律程序;

  7.為銀行的中間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8.參與起草、修訂銀行人事管理制度,規范員工的招聘、培訓、福利等勞動人事管理;

  9.參與起草、修訂銀行財物管理制度,杜絕財務管理的漏洞;

  10.為銀行起草其他規章制度、條例或法律性文書,以起到增強銀行本身素質,使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要求、內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的作用;

  11.為銀行起草、審查經濟合同、勞動合同,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

  12.對銀行管理層進行法律輔導,增強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

  13.對銀行員工進行法律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制意識,保障銀行規章制度得到貫徹執行;

  14.對銀行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重大項目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15.列席銀行董事會、對董事會會議議題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論證;

  16.對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董事會結構、股東會結構、監事會結構)的合法性提供律師建議。

  (二)非訴法律事務

  1.參與銀行的合并與分立活動,對其法律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進行論證,具體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審訂,參與整個活動的.談判和監督執行;

  2.參與銀行的股份制改革或資產重組,出具法律意見書和起草、審核相關法律文件;

  3.參與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設計投資方案,協助尋找投資機會和投資伙伴;

  4.為銀行進行有關的銀行資信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

  5.為銀行的法律行為和法律事實出具律師見證書;

  6.代理銀行辦理各類公證;

  7.代理銀行辦理信貸、抵押貸款、商業貸款、專案融資、融資租賃及其他籌資事宜的法律事務;

  8.代理銀行辦理房地產開發、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樓宇按揭、租賃抵押、產權登記過戶等房地產業務涉及的有關手續;

  9.代理銀行辦理進出口貿易、保險信托、海商海事、海外投資、國際運輸、技術轉讓中涉及的有關手續;

  10.在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協助追償債權、清收不良資產,設計債權債務重組方案。

  (三)訴訟法律事務

  1.接受銀行委托,代理銀行進行民事、經濟糾紛的調解、和解;

  2.接受銀行委托,代理銀行進行民事、刑事、經濟和行政案件的訴訟;

  3.接受銀行委托,代理銀行進行經濟、勞動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法律服務方案3

  本所接受貴司清算組的委托,針對貴公司擬清算、解散之事宜,經認真分析、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向貴公司報送本工作方案,供參考。

  一、工作目標

  依法辦理解散清算事宜,妥善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及剩余資產,確保公司解散清算后,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再為公司承擔不可知的法律責任,避免法律風險,是本所為貴公司的解散清算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的工作目標。

  二、工作內容

  指派專業律師及工作人員全程負責貴公司的解散清算工作,具體辦理與解散清算有關的如下事務:

  1、為股東和清算組成員提供法律咨詢,為公司解散清算事務起草、制訂股東會決議、解散通知和公告、清算方案、清算報告等有關法律文件;

  2、協助公司成立清算組,并協助清算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清算組參與訴訟、仲裁活動。

  3、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解散備案、注銷登記等有關手續;

  4、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作為清算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并協助股東與法院和破產管理人聯系工作;

  5、辦理與解散清算有關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團隊與工作方式

  本所將指派由周維坤律師、劉佩琪實習律師及其他律師助理組成法律服務團隊負責辦理,服務團隊采用不固定工作方式,服務團隊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多種形式聯系處理工作。同時,在必要情況下,服務團隊將邀請與我所有合作關系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專業人員參加,清理財務、稅務問題,包括在清算中處置資產和債權債務問題所引起的稅務負擔,避免法律風險。

  四、具體工作計劃與步驟

  1、根據公司章程與法律規定,召集股東會會議,起草、制定公司解散、清算的股東會會議決議。

  法律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通知及表決等程序必須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規定,會議召開應提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會議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協助公司成立清算組,并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清算組成員備案,書面通知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計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股東會會議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公司股東組成。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清算期間,公司應停止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3、對稅務審計,進行匯算清繳(一般要求提供納稅鑒定報告),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銀行賬戶銷戶手續。

  4、全面清收各項債權,通知、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

  法律規定:通知、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是清算組的法定義務,清算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在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并結合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應在全國和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避免清算組因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未獲清償而承擔賠償責任。

  5、接受債權人申報債權,與公司財務人員及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配合,核對、確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清算程序終結前可以補充申報。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尚未分配的財產中依法清償。尚未分配的財產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債權的,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財產予以清償。

  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清算組應在核實后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經債權人要求,清算組應重新核定后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清算組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的,清算組應告知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確認。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6、清理公司財產,對公司財產全面盤點、核實債權債務、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公司股東會確認。

  法律規定:債權為公司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到期債權,清算組應及時清收;對于未到期債權,清算組應與債務人協商,要求債務人盡可能提前清償,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可以通過債權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

  制定清算方案前,應以清算組的名義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對財產情況進行評估,以保證清算工作的合法性。

  清算方案應報股東會決議確認,未經股東會確認的清算方案,不得執行。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清算組須承擔賠償責任。

  清算組在全面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7、分配清算財產。

  法律規定:清算財產的法定分配順序為: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各項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8、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會確認。

  清算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公司概況、解散原因、清算過程、清算組組成情況、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的情況、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凈資產)情況、企業財產的構成情況、債權、債務的清算情況、企業剩余財產分配情況、會計憑證、賬冊等會計資料的保存情況、其它有關事項。

  法律規定:清算組制作的清算報告必須報股東會決議確認。

  9、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和銀行賬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工商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注銷。

  以上,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并由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則相關清算事務將移交給人民法院,我們將協助股東與法院或破產管理人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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