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高中入學多久建學籍
我國普通高中的教育體系由最初的全國各地大統一發展到文理科的出現,接著給予部分省市自主開展高中課程改革,給予有能力的出版社出版高質量的高中教材,打破了曾經人教版教材一枝獨秀的局面,后來選修課的出現使高中展現出新的活力。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辦高中入學多久建學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民辦高中入學多久建學籍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并逐步完善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評價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拓展:學籍
學籍是指一個學生屬于某學校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資格,登記學生姓名的冊子,專指作為某校學生的資格。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
拓展: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學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國家教育部和湖南省關于加強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入學學籍
第二條我校高中招生,由漢壽縣教育局統一組織考試(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我校組織考試),按德、智、體、美等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學生。
第三條我校按照招生計劃和招生辦法錄取入學的學生,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后,即取得學籍,同時取得市教育局統一編制的學號;學生填寫學生花名冊、學籍表時所用姓名以戶籍名為準,由學校教務科建立學生檔案。
第四條我校新生《學生花名冊》、各年級學生異動名冊(包括轉入、轉出、休學、退學、復學、跳級、留級的學生名冊)報市教育局備案,有關數據一經上報,學校不負責作任何修改。
第五條我校原則上不招收已經畢業或結業的學生來校復讀,也不招收外校在籍學生來校寄讀或借讀。
第二章轉學
第六條我校學生不得任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移必須轉往他校者,須帶齊有關證明材料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七條我校接收轉入的學生,由教務科組織考試、考查,報校長室審批;其他任何科室和個人無權私自接收從他校轉入的學生。轉入的學生要持轉學證、學生手冊等到我校辦理入學手續;我校不負責為轉學學生辦理轉學證。
第三章休學復學
第八條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需持縣級以上醫院(含縣級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年級組長證明,學校分管教學的副校長批準,到教務科辦理相關手續后,可以休學。
第九條患有嚴重傳染病的學生,必須申請休學或請假入院治療。學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四分之一,應勸其休學。
第十條學生休學期為一年,不可中途插入下一年級就讀。期滿要求復學者,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教務科審查批準,并到教務科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復學。
第十一條休學期滿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者,由學生本人和家長于休學期滿之日起兩個星期內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延續休學。休學期滿未按時提出延續休學申請、辦理延續休學手續的,視同自動退學。
第四章升級留級跳級
第十二條學生學完規定模塊,獲得學分,成長記錄合格的可以升級;否則須留級,但每年留級學生最多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2%,留級學生繳納學雜費依據其入學時的標準。高三年級的學生不得留級。
第十三條學生留級一年仍達不到升級標準的,勒令退學。
第十四條學生德、智、體、美成績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可以跳級。
第五章退學
第十五條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后,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第十六條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學,不發給任何證書或證明。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不來校復學或辦理延續休學手續的;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以上(按每天7節課計算)的。
第六章畢業
第十七條取得學籍,有統一學號的學生,在校學習期滿,同時達到以下兩項要求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l、成長記錄合格(含學習期間受過處分已撤銷者);
2、修滿課程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
第十八條學生在高中三年未能修滿課程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所得學分在116———144之間,成長記錄(個人檔案)合格者,或在高中三年修滿課程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成長記錄(個人檔案)不合格者,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十九條未能修滿學分的肄業生,可在離校兩年內申請重修或補修未能取得學分的課程,合格后換發畢業證書;成長記錄(個人檔案)不合格的肄業生,可在離校兩年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組織人員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現,合格的可換發畢證書。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學生或學生家長對學校作出的退學等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學校正式通知兩周內向學校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相關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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