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工作報告
律師工作報告
篇一: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各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已上市公司,各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各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適應推行證券發行核準制的要求,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會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修訂)》(證監法律字[1999]2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發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所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委派的律師(以下“律師”均指簽名律師及其所任職的律師事務所)應按本規則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規則的部分內容不適用于增發股份、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發行人律師應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并提供適當的補充法律意見。
第三條 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是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必備文件。
第四條 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應對本規則規定的事項及其他任何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五條 律師在律師工作報告中應詳盡、完整地闡述所履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在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文件。
第六條 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應符合本規則的規定。本規則的某些具體規定確實對發行人不適用的,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變更,但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變更的原因。本規則未明確要求,但對發行人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發表法律意見。
第七條 律師簽署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報送后,不得進行修改。如律師認為需補充或更正,應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八條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所用的語詞應簡潔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第九條 提交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應是經二名以上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經辦律師和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簽名,并經該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簽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文件報送后,律師應關注申請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也有義務及時通知律師。上述變動和意見如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有影響的,律師應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第十一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文件前,或在報送申請文件后且證券尚未發行前更換為本次發行證券所聘請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發行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分別說明。 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對原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發表意見。如有保留意見,應明確說明。在此基礎上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 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承諾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并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進行審慎審閱,并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概要中發表聲明:“本所及經辦律師保證由本所同意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已經本所審閱,確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內容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引致的法律風險,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同時,應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稱工作底稿是指律師在為證券發行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及在工作中獲取的所有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
第十四條 律師應及時、準確、真實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質量是判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應由兩名以上律師簽名,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其內容應真實、完整、記錄清晰,并標明索引編號及順序號碼。
第十六條 工作底稿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律師承擔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委托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制作項目的時間或期間、工作量統計。
。ǘ橹谱鞣梢庖姇吐蓭煿ぷ鲌蟾嬷贫ǖ墓ぷ饔媱澕捌洳僮鞒绦虻挠涗。
。ㄈ┡c發行人(包括發起人)設立及歷史沿革有關的資料,如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四)重大合同、協議及其他重要文件和會議記錄的摘要或副本。
。ㄎ澹┡c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相互溝通情況的記錄,對發行人提供資料的檢查、調查訪問記錄、往來函件、現場勘察記錄、查閱文件清單等相關的資料及詳細說明。
(六)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的書面保證或聲明書的復印件。
。ㄆ撸⿲ΡA粢庖娂耙呻y問題所作的說明。
。ò耍┢渌c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相關的重要資料。 上述資料應注明來源。凡涉及律師向有關當事人調查所作的記錄,應由當事人和律師本人簽名。
篇二:公司上市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致:XX公司(發行人):
XX公司,現將本律師事務所為貴公司XXXX年度股票發行、上市出具法律意 見書所做的工作及有關意見報告如下:
一、律師參與本次發行、上市工作的身份以及業務范圍
1.說明以何種身份參與工作
2.本次出具法律意見所涉及業務概述
二、律師應當對其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工作過程作詳細說明(包括與發行人的相互 溝通、對發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驗、走訪、談話記錄、現場勘查記錄、查閱文件清單, 以及工作小時等)。
三、律師應當對下列事實及其形成和發展過程作出詳盡、完整的闡述
(一)發行人簡況
1.發行人(包括發起人)的歷史沿革
2.發行人在股份制改造及其運作過程中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如國家體改委、國 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等)關于股份制改造規定的情況
3.發行人在股份制改造前后的組織結構
4.發行人的股權結構及其形成過程
5.對發行人公司章程(或者章程草案)內容的審查情況
6.發行人的經營狀況
7.發行人對其主要財產(如機器設備、廠房、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的所 有權或者經營、使用權
8.發行人的關聯關系
(1)發行人與其關聯企業的股權關系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部聯企業中兼職情況
9.發行人的重要合同及其合同之外的重大債權債務關系
10.與發行人有關的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等情況
11.發行人的稅務問題
(二)本次股票發行、上市情況
1.本次發行、上市的授權及批準
2.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3.有關承銷協義的內容及承銷的其他事宜
4.對招股說明書的審查
5.募股資金的運用
6.專業性機構的證券業務資格
(1)律師事務所
(2)會計師事務所
(3)資產評估機構
(4)證券經營機構
(5)其他有關機構
四、有待解決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疑難問題討論和說明
五、律師所審查的文件清單
1.政府批文
2.公司文件
3.權益證書
4.合同文件
5.有關信函
6.其他文件
XX律師事務所 (公章)
經辦律師: XX
年X月X日
篇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一)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的有 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二)發行人依據《股票條例》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其所聘請的律師 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制作律師工作報告。
(三)法律意見書是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 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必須具備的法定文件之一。律師工作報告隨申報材料上報, 存證監會備案。
(四)法律意見書按照下述《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的各項提示,?只表 述結論性的意見(一般不超過3000字)。律師工作報告應當就律師的工作過程、 下述《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所涉及的 事實及其發展過程、每一法律意見所依據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詳盡、完 整的闡述,并就疑難問題展開討論和說明。
(五)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應當對本準則要求的內容做出全面說明本準 則的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說.作適當修改; 也可以根據需要,增加其他內容;但是應當在律師工作報告中對作出某項修改或 者增加內容的原因作出特別說明。(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不宜使用“基本
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事項或者律師已經勤勉盡責仍不能 對其法律適用作出確定意見的事頂,應當發表保留意見,并且應當指出上述事項 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程度。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在行文中不宜使用“假設”、“推定”一類措辭;但 是可以使用“經核查,未發現”等措辭。對于某些可以依法作出假設的事實,原件的真實性和對企業重要管理人員的書面陳述的信賴。等等)?可以直接說 明沒有再作進一步的驗證。
(七)律師可以要求發行人就某些事宜作出書面保證;但是,無論有無發行人 的書面保證,律師仍受勤勉盡責義務的約束,不得出具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 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法律意見。
(八)發行人申報材料上報后,如有任何改動,必須立即通知律師,?并經過律 師的書面確認;該書面確認意見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如有必要,律師應當對法 律意見書作出相應的修改或者補充,并將其反映在工作報告中。
(九)如果發行人取得發行、上市的許可,律師應當發表補充意見,說明法律 意見書出具日至招股說明書發布日期間,?法律意見書所涉及的內容及發行人的 法律地位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如有重大變化事頂,應當就此發表法律意見同 修改后的招股說明書一起上報證監會。
(十)為了維護法律意見書的嚴肅性,防止律師出具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
容或有重大遺漏的法律意見書,律師在股票發行、上市籌備過程中,可以選擇適 當的時機,以工作報告的形式向發行人提供法律意見,并且不斷補充、修改工作 報告;只有等到全部工作結束后,發行、上市申報材料正式上報時,?方可出具法 律意見書。
(十一)根據《股票條例》的規定,?法律意見書應當在發行人向地方政府或 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之前完成;但是,如果地方政府或者 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認可,承辦律師可以先行提交法律意見書的草稿,待地方政府 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后,再簽署法律意見書報送證監會的法律 意貝書應當是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正式文本。 (十二)本準則供發行人律師使用,供主承銷商律師參考主承銷商律師出 具法律意見書的范圍和內容與發行人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范圍和內容應當各 有側重。
主承銷商律師應當對主承銷商負責,主要就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規范性作出充分說明。
(十三)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
XX律師事務所關于XX公司XXXX年度
股票發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XX公司(發行人):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依據
1、說明根據《股票條例》第十三條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
2、說明根據發行人與律師簽訂的《聘請律師協議》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具 體說明律師以下述一種或數種身份參與工作:
(1)發行人(或者主發起人)的常年法律顧問;
(2)前期股份制改造及本次發行、上市特聘專項法律顧問。
(3)本次發行、上市特聘專項法律顧問。
二、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范圍
1、說明根據《聘請律師協議》,對審查過的事項作概括引述。
2、說明是依據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的事實發表法律意見。
3、說明僅就與本次股票發行、上市有關問題發表法律意見,并不對有關會 計、審計、資產評比等專業事項發表意見。
4、說明律師是根據對事實的了解和對法律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
三、律師應當聲明的事項
1、發行人保證已經提供了律師認為作為出具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 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頭證言。
2、律師已經證實副本材料或者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
3、對于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的證據支持的事實,律師 依賴于有關政府部門、發行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見。
4、本法律意見書僅供發行人為該次股票發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5、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必備的法定 文件,隨其他申報材料一起上報,并依法對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律師工作報告】相關文章:
執業律師半年工作總結范文07-15
教代會與工會的工作報告03-20
小學的工會工作報告03-20
學校工作報告參考03-25
保安部消防演練的工作報告10-26
有關選人用人工作報告03-20
關于企業工作報告(精選10篇)02-04
廉潔風險防控工作報告范文03-19
鎮委履行教育職責工作報告范文02-05
關于機關工會工作報告的范文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