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醫學證明填寫說明
死亡醫學證明填寫說明
一、填寫范圍
中國大陸境內正常死亡的中國公民、臺港澳居民和外國人,包括未登記戶籍的死亡新生兒。
二、填寫人
。ㄒ唬┽t療衛生機構、來院途中死亡者:由負責救治的執業醫師填寫。
(二)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轄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鄉鎮(街道)衛生院負責調查的執業(助理)醫師根據死亡申報材料、調查詢問結果并進行死因推斷之后,填寫《死亡調查記錄》及《死亡證》。醫療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需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公安司法部門判定為正常死亡者,由負責救治或調查的執業醫師填寫《死亡證》。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導致的死亡,包括火災、溺水等自然災難致死,或工傷、醫療事故、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受傷害
等人為致死(含無名尸)。
三、填表要求
。ㄒ唬毒用袼劳鲠t學證明(推斷)書》要求四聯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涂改。打印或用鋼筆、碳素筆填寫,簽名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如已注明分類項目,請打印應選項目或在應選項目上打“√”。
。ǘ┍颈矸诸惒捎靡韵聡覙藴剩骸度说男詣e代碼》(GB/T2261.1-2003)、《婚姻狀況代碼》(GB/ T2261.2-2003)、《從業狀況(個人身份)代碼》(GB/T2261.4-2003)、《中國各民族名稱的羅馬字母拼寫法和代碼》(GB/T3304-1991)、《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GB/T2659-2000)、《學歷代碼(文化程度代碼)》(GB4658-2006)。如發布最新版本,則采用最新版本。請按國家標準填寫,國家或地區填寫中文簡稱。
。ㄈ┦(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區、旗):指出具《死亡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的省、市、縣名稱,以民政部編制的上年末《縣級以上區劃簡冊》為準。
(四)行政區劃代碼:填寫出具《死亡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的縣(區、旗)6位行政區劃代碼,以民政部編制的上年末《縣級以上區劃簡冊》為準。
。ㄎ澹┚幪枺禾顚17位代碼(可由信息系統自動賦值)。編號規則為:《死亡證》出具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9位)+年份(4位)+流水碼(4位)。
。┯行矸葑C件類別及號碼:證件類別及號碼不得空缺。中國公民要求填寫18位身份證號碼。
(七)年齡:按照周歲填寫。嬰兒填寫實際存活的月、日、小時。
(八)出生、死亡日期:填寫死者的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嬰兒死亡填寫到時、分。
(九)個人身份:按照死亡前的個人身份填寫,離退休后死者的個人身份一律填“離退休人員”。
(十)死亡地點:“醫療衛生機構”指死于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住院部及急診室;“不詳”指未能確定的死亡地點(僅限非正常死亡者)。
(十一)常住、戶籍地址:常住地址填寫死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地址,詳細到門牌號碼;戶籍地址填寫戶口簿上登記的地址,詳細到門牌號碼。
(十二)第一聯“致死的主要疾病診斷”第I部分中“(a)直接死亡原因”填寫最后造成死亡的疾病診斷或損傷。第二、三、四聯“死亡原因”填寫第一聯“(a)直接死亡原因”,如果(a)行填寫的為癥狀、體征、衰竭,則“死亡原因”填寫(a)行之后的主要致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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