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专区|和领导一起三p娇妻|伊人久久大香线蕉aⅴ色|欧美视频网站|亚洲一区综合图区精品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

時間:2023-12-01 08:24:55 調研報告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

  隨著個人的文明素養不斷提升,接觸并使用報告的人越來越多,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你所見過的報告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婦女權益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1

  辦事處位于科右前旗西南部,西南與吉林省##市胡力吐鄉、萬寶鎮接壤,西與突泉縣永安鎮相連,北與旗內白辛、古跡、巴拉格歹三個辦事處毗鄰。全辦事處轄10個村,29個自然屯,47個社。轄區總面積239.2平方公里,耕地面積151699.84畝,全辦事處現有4806戶,其中外出1140戶,總人口15946人,其中外出人口3175人。現有農業人口1XX人,占總人口的76.53%,辦事處現有婦女6696人,占總人口的42.7%。通過土地排查清理結果顯示,##辦事處有861名婦女喪失土地(土地在娘家)占農業人口7.17%,有1207名兒童沒有土地,占農業人口的10.05%。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是農民生存和實現其它權利的重要基礎。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進行了立法保護,但是由于土地實行了“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廣大婦女兒童的權利沒有得到基本的保障,此類問題不僅事關農村婦女兒童生存與發展,而且事關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婦女在這方面的咨詢與投訴也一直不斷。

  一、農村婦女兒童土地權益喪失原因及存在問題

  (一)婚姻流動性和土地不可移動性原因

  由于婚姻習俗,大部分婦女結婚后要從娘家遷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們原來承包的土地是無法遷移的。土地這種生產資料的不可移動性和土地承包的穩定性無疑與婦女結婚出嫁的這種流動性產生矛盾。

  (二)婚后婦女的土地權益缺乏保障措施原因

  1、婦女在娘家到土地得,如婚姻嫁到外地,嫁入所在地村由于沒有預留機動地,也沒有新開墾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婦女婚后就很難取得承包土地。

  2、婦女原居住地雖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實際上,這

  些婦女由于路途遙遠或其它原因很難去娘家從事耕種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的土地,婦女的土地權益在婦女婚后實際上就變向喪失了。

  3、一些愚腐閉塞的思想在農村一些地方還存在,“潑出去的.水,嫁出門的女”,婚后的婦女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被長輩們剝奪了。

  (三)新生兒童無地可分原因

  由于土地實行了“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我辦事處現有1360名兒童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后出生,沒有分到土地,年齡最大的13歲,最小的1歲,在法律面前,這是一種無奈。

  (四)法律政策原因。

  由于土地實行了“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兒童在沒有出生時,就預示著其土地權益被剝奪了。

  二、保護婦女兒童土地權益的建議

  1、要提高廣大基層干部保障婦女土地權益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維護婦女兒童土地權益的自覺性。

  2、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移風易俗,提高廣大群眾法律素質,從本質上改變部分群眾落后愚腐的思想,增強廣大婦女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3、根據《土地承包法》在實施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逐步完善法律,解決眼下農村婦女和兒童沒有土地的實際問題。

  4、建議村委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制定出臺有關保障和維護婦女兒童土地權益方面的措施,對荒灘、荒地進行改造,解決一部分婦女兒童沒有土地的問題,從而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5、建議國家出臺政策,將死亡人口耕地收回集體所有,分配給新生人口,最大限度的保護其權益。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2

  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是婦聯組織開展各項活動永恒的主題,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更是廣大婦女群眾的迫切愿望。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如何更好地發揮婦聯維權工作的積極作用,這是我們面臨的一項新課題,積極研究和破解這一課題,是十分必要的。

  一、婦女權益受侵害的情況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淮安市盱眙縣婦聯接待權益受侵害的婦女來訪數量比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家庭暴力、婚姻變故、財產分割、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等情況。

  (一)婚姻家庭類的來訪仍是縣婦兒維權中心接待信訪的主要問題。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擾廣大婦女的主要問題。在縣婦兒維權中心的來訪中絕大多數涉及婚姻家庭問題,大多數婦女當面臨離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問題時手足無措,不知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

  一是離婚婦女經濟權利維護難。由于大多數婦女婚后隨丈夫居住,許多夫妻的住房是男方老人的產權或購買的部分產權,離婚時男方老人特別強調保護自己的利益,一旦分割房產,走出家門的多數是婦女,因為她們不擁有產權。所以,在離婚案件中,有部分婦女并不是因為婚姻還能維持而不同意離婚,而是確實顧慮離婚后自己生活無著落。

  二是家庭暴力取證難。幾年來,因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來婦聯信訪的案件居高不下,占婚姻家庭類案件的一半以上。家庭暴力大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隱蔽性的特點,而許多婦女受到傷害時,沒有及時取證,或難以取證,訴訟中當對方不承認時,就無法舉證,往往在離婚判決時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護。

  (二)社會救助方面的來訪是婦兒維權中心接待上訪的難點問題。生活困難、疾病纏身來婦聯要求救濟的求助人員增多。一類是貧困婦女,特別是下崗女工、農村貧困婦女因生病或孩子重病,付不起巨額醫療費而尋求救助;另一類是上訪婦女因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請求救助;還有因家庭貧困付不起子女學費而要求資助。來訪的婦女都有些不幸的經歷,如孩子得心臟病、婦女得腫瘤、親人遭遇車禍、單親家庭等。對于這種情況,我們盡其所能幫助她們,與有關部門協調,聯系媒體,向社會呼吁捐款資助。但是,多數來訪婦女反映的問題是很難有效解決的。

  (三)保障農村婦女的財產權益,是婦兒維權中心接待上訪的熱點問題。土地是農村勞動者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但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的現象屢屢發生。在失去土地婦女中有一些是由于婚姻家庭變故(如離婚)造成的,有一些女性是由于結婚失去土地。全年共受理出嫁女、離婚女土地承包或享受分配問題3件。出嫁是農村婦女喪失土地的重要原因,由于受“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等落后的傳統觀念和一些不合理的村規民約影響,出嫁女和離婚女土地權益問題仍然是現階段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之一。

  二、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工作思路

  (一)建立預警排查機制。積極融入全縣社會管理創新工程,成立縣婦聯社會管理創新工程領導小組,制定了《盱眙縣婦聯社會管理創新工程實施方案》,建立了縣婦聯社會管理創新工程信息員網絡,同時要求鄉鎮婦聯建立各鄉鎮的信息員網絡,信息員遍布村組,我們指導基層婦聯主動深入企事業單位、居民小組及家庭摸排矛盾糾紛情況,對排查出來的問題登記造冊,對于可能引發社會面矛盾的信息及時上報,確保矛盾等到及時、有效化解。

  (二)建立部門聯動機制。一是我們通過與法院、檢察院、司法局聯合建立了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形成了維權工作協調機制,推動社會各界共同開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二是我們在婦聯系統迅速采取三項措施開展工作,首先是在縣鄉兩級設立婚姻家庭調解委員會;其次在全縣256個村婦代會組織建立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室;三是建立千名志愿者隊伍,以關愛服務婚姻變故家庭為主線,有效開展反家暴反侵權活動,切實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權益表達機制。通過縣人大常委委員、政協委員,對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研、座談,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表明立場,闡明觀點,及時向決策層反映廣大婦女群眾的意見,取得話語權最大效應。

  (四)建立定期回訪機制。對于重大、疑難以及上級交辦的案件,在調處結束后,通過村組信息員、志愿者不定期地回訪當事人,聽取當事人對調處結果的意見和建議,直至當事人徹底消除分歧。

  (五)建立長效服務機制。一是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平安家庭”創建,參與禁毒、安置幫教、防艾、打拐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切實保障婦女權益。二是通過“五好文明家庭”創建活動,提倡文明、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激勵廣大家庭成員提高文明素質和家庭生活質量,擴大“五好文明家庭”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和影響力,從而達到從根本上維護婦女權益。

  眾所周知,婦女群眾上訪的最終目的是要解決問題。作為婦女群眾的“娘家人”,婦兒維權中心在處理信訪案件中,注入情感的力量、人格的魅力去調解、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帶著對婦女群眾深厚的感情幫助婦女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真正做到急黨政所急,幫婦女所需,盡婦聯所能。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3

  (一)加大教育宣傳力度,破除陳規陋俗,倡樹文明新風

  各級婦聯組織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大眾媒體,采用各種宣傳手段、向社會廣泛宣傳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廣大婦女在兩個文明建設中作出的突出貢獻。要在全社會大力弘揚文明進步的社會風尚,破除封建陋習,樹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觀念,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各級政府應對所轄地區的鄉規民約進行檢查

  1、是對村規民約制定程序進行檢查。對于只由少數人制定的村規民約,應責成村委會按照《村民組織法》的規定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重新討論決定。

  2、是對村規民約的條款內容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按照《村民組織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的規定,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對與國家有關法律相抵觸的鄉規民約、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決議要進行清理;對違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要堅決廢止。

  3、是對以“鄉規民約”有規定為由,公然歧視農村婦女的行為、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現象要立即予以糾正。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

  (三)、應明確規定,土地承包書上應寫上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雙方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在轉讓、租賃土地時,要出具雙方所持有的兩份土地承包書,并由夫妻雙方簽名才能生效,防止婦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失去土地承包權益,保障婦女在分居、離婚和喪偶情況下土地承包權的安全。

  (四)繼續深入開展普法教育,保證在土地承包中依法行政

  繼續將《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關婦女土地權益法規的學習宣傳,作為普法學習宣傳的重要內容,加大宣傳力度。特別注意向農村基層干部宣傳,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劃分中自覺依法維護婦女權益。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制定有效措施,對違反法律規定,經批評教育又不改正者,堅決給責任人行政處分。

  (五)鼓勵婦女參與經濟發展,為自身權益的保護提供堅實的經濟基礎

  各級婦女組織要通過轉移勞動力等有效形式,積極引導農村婦女離開鍋臺,走出家門,參與二、三產業的發展。同時,廣開農村婦女農外就業渠道,不斷提高競爭能力和水平,使廣大農村婦女在爭取男女平等中實現經濟獨立,在家庭中取得經濟地位,從而為維護自身權益奠定堅實的基礎。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4

  為全面了解和掌握xxxx縣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情況,及時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切實維護好廣大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權益,xxxx縣婦聯依據日常律師代理案件積累的經驗,又采取進村入戶走訪、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對全縣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情況進行了調查。

  (一)政策落實到位,措施得力,保證了農村婦女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權

  自99年實行土地延包政策以來,各級黨委、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保護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的土地承包政策,確保廣大農村婦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于因婚嫁等原因出現的婦女土地承包問題,基本上都采取以下四種辦法加以解決:一是“動帳不動地”,即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大政策下,采取微調的方式,由減人戶將承包田轉為機動地,向集體交納承包費,由集體對婦女給予一定的補償;二是由集體先從機動地中劃出一部分地分給這類婦女,等到村里調地時再把地割給她們;三是對暫時沒有分割土地的婦女由村辦企業給予一定的補償;四是按結婚先后排隊,抽多補少加以解決。近年來,隨著婚喪嫁娶,全縣有部分婦女暫時沒有土地。鎮村兩級及時實行了這種大穩定小調整的政策,既解決了人地矛盾,又保證了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了社會安定。

  (二)法律意識增強,保證了農村婦女能夠依法維護自己的土地承包權

  從調查的情況看,近年來,隨著《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婦女發展綱要》的貫徹實施,以及各類培訓班的.舉辦,農村婦女的綜合素質得到很大提高,法律意識明顯增強。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護。同時,農村婦女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認識也越來越深入,在土地承包中因性別歧視受到不平等待遇時,能夠及時到政府、婦聯、信訪、法院、法律服務部門反映,要求公正解決。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正規化和有序化,保證了農村婦女能夠靈活主動地選擇自己的致富之路

  近年來,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農業機械化大面積推廣,農村出現了大量的剩余勞動力,大批勞動力脫離土地,外出務工,土地承包與經營產生了矛盾。為適應這一新形勢,部分鄉鎮黨委政府在保證土地承包政策穩定性的前提下,建立了規范有序的土地流轉機制,通過轉包、轉讓、租賃、等形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使廣大農村婦女既沒有喪失土地承包權,又能夠擺脫土地的束縛,利用自己掌握的技術和知識,從事經商、運輸、農產品加工、餐飲和服務業等產業,為當地經濟的發展注入了強大的生機和活力。

  鄉鎮婦女權益保護問題的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5

  一、農村婦女權益保障現狀

  一是政治覺悟有所提高。據統計,我市共有431行政村,其中女支部書記13人,女支部副書記8人,女支部委員121人,女村主任13人,女副主任13人,女村委委員118人,這些數字表明農村婦女已由過去的對政治漠不關心變為現在的主動參與。

  二是法律意識有所增強。在傳統觀念中,丈夫與妻子的關系是主從關系、附屬關系、依賴關系,因此,她們認為像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這些都是家庭內部的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近年來,我們通過各種方式加大對《婦女權益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大多數農村婦女已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是經濟條件有所改善。通過開展 “四進家”、“雙學雙比”、“春風送崗”等活動,擴大農村婦女的就業渠道,鼓勵她們自主創業,幫助她們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越來越多的農村婦女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走出家門,或外出務工,或自主創業,有了自己獨立的經濟來源。

  四是醫療救助得到保障。婦女作為社會特殊群體,由于自身的生理特點及家庭與社會角色,她們的健康與保健更需要社會的關注和重視,特別是農村婦女由于經濟落后、衛生保健知識匱乏、生活負擔沉重等原因,更容易積勞成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為農村婦女的'基本健康、保健提供了保障。

  二、存在問題

  一是自我保護意識欠缺。雖然大部分農村婦女遇到問題已知道來婦聯求助,但真正對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并不太清楚,尤其在財產方面,有些甚至對自己到底有多少共同財產不清楚,男方一旦提出離婚,等女方意識到需要搜集財產證據時,男方早已將有關證據毀滅或隱蔽起來,甚至把財產轉移,找人作偽證,寫假借條,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財產沒多少,“共同債務”倒是不少,因女方舉不出共同財產證據,其主張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結果往往會導致不公正的家庭財產分割。

  二是共同財產不明確。農村共同財產不像城市居民一樣分的那么清楚,大部分農村房屋都沒有房權證,有些還是村里的集資蓋房,而我國農村的習俗一般是結婚由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一些嫁妝,房屋即成了男方的婚前財產。其次,因男方無固定工作,收入不穩定,經濟管理支配權大部分又由男方實際掌握著,共同財產也無從查起。最終導致農村婦女離婚時財產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并為以后的生活窘迫埋下伏筆。

  三是家庭暴力仍治而不止。盡管各級婦女組織和社會各界對反對家庭暴力做了大量工作,但反家暴工作仍然任重道遠。從近年來的信訪統計情況看,引發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夫妻因長時間相處無共同語言產生了情感危機,一時言語不和導致夫妻動手;丈夫在外打工,聽信外人傳言,懷疑妻子有外遇,便對妻子大打出手;網戀的出現使丈夫無法自拔,希望通過暴力使妻子提出離婚;隨著社會的進步,一些經營不善的企業面臨倒閉,職工面臨下崗,產生生存危機,一些人便將對社會的不滿發泄到妻子身上等。

  四是老年婦女贍養問題。農村老年婦女與城市老年婦女的重大差異是她們沒有工資,她們的養老主要還是靠傳統的“養兒防老”模式。由于生活方式不同、無共同語言等多方面原因,部分農村老年婦女與兒媳關系緊張,經濟上對兒子依賴,兒媳便把老人當成包袱不愿盡贍養義務,大多數老年婦女會忍氣吞聲,忍無可忍時會來婦聯求助。

  五是重男輕女思想仍存在。由于封建思想的殘留,“養兒防老”、傳宗接代等思想仍普遍存在于農民心中,大部分農民仍然想方設法生兒子,有些農村婦女因連生兩個女孩被丈夫提出離婚,更有甚者希望借助第三者來替自己生個男孩,這也是導致第三者出現的重要原因。

  三、對策和建議

  1、加大宣傳面,擴大培訓范圍。農村婦女作為權利主體,只有自己懂法,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要通過調查、問卷等多形式了解農村婦女的需求,針對她們的需求因材施教。要加大教育培訓的范圍,采取理論與實際相結合,集中培訓與分散培訓相結合等形式,提高農村婦女的自身素質和能力。

  2、合力制止家庭暴力,構筑婦女維權社會化格局。代表和維護婦女的權益是婦聯的基本職能,但婦聯組織不能唱獨角戲,可以與司法部門、民政部門、媒體等聯手,通過舉辦法律知識巡回講座、對因受家庭暴力致傷婦女進行救助、對一些重點案例進行爆光等方式,介紹一些婦女常遇到的法律知識,在提高婦女素質,不斷增強婦女知法懂法的能力的同時也能對那些施暴者起到一種警示作用。

  3、關注老年婦女,加強美德教育。農村老年婦女是目前農村中的弱勢群體,她們為人類繁衍后代、家庭幸福美滿和經濟社會發展貢獻了畢生精力。建議社會將關心老年婦女工作納入構建和諧社會、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啟動“關愛農村老年婦女工程”,加大開展尊老、愛老、敬老的宣傳力度,加強全民“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教育,讓農村老年婦女安渡晚年。

  4、建議健全完善農村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無論在城市還是在農村,房屋對人們的生存、生活都非常重要。可一直到現在農村對它的權屬登記還是空白,農村婦女更是深受其害,因此應盡快建立農村房屋的登記制度,保障農村婦女的房屋權利。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6

  在農村,土地是農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現實的利益。隨著國家對農業生產的支持和補貼力度不斷加入,農民的種糧積極性被充分調動,同時,征地、流轉使農村土地日益增值,廣大農民對土地的關注度前所未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成為當前工作的一個重點問題。

  一、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現狀

  1994年8月,我縣根據《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決定》(徐委發[1994]25號)文件精神,按照“強化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好使用權”的要求,在“大穩定,小調整”的基礎上,進一步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不變,即延長到20xx年。延長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被細分。

  截至目前,全縣開展二輪土地延包農戶達25.56萬戶,延包面積114萬畝。為進一步穩定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我縣又進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機制。推廣使用了專業承包合同、土地流轉合同等標準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從承包合同簽訂的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因簽訂承包合同不規范而引發的糾紛。同時,各鎮以村為單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檔案,設立土地登記臺帳,確保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始資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流轉、住址、戶籍發生變動所產生的糾紛。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廣大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保障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輪土地調整20xx年來,因國家建設征地,農田水利建設,村鎮建設用地,農戶內部成員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農戶承包的土地狀況發生了較大變化,農戶之間承包土地面積不均衡屬普遍現象。個別鎮村出于農業招商引資和農業規模經營的需要經常到市縣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反映,要求重新調整土地。特別是在當前我縣青壯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婦女毫無疑問的成了農村的主力軍。但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土地價值的大幅增加,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以及財產權益保護難度卻越來越大。

  二、我縣農村婦女權益缺失的表現

  1、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

  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規民約”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權。受戶籍變遷決定農戶家庭承包耕地多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規民約”的影響,農村婦女結婚后,到男方家落戶,導致出嫁女面臨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權益流失。如:“婦女如嫁出本村,農嫁非,仍保留土地;農嫁農,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時間對全村人口變動進行了解,已經出嫁或即將出嫁的女性土地將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沒有相應地調整到土地,則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體堅持了土地“三十年不變”,由于出嫁女已經離開了村莊,其承包耕地使用權無償讓給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權。二是法院判決離婚時不把土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導致離婚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等不到保障。農村婦女離婚后,按照農村的習俗,很少繼續在婆家生活,土地不同于一般財物,無法遷移轉走。所以農村婦女在離婚過程中,很少有人對土地權益進行爭取,法院判決離婚時一般也不把土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對土地進行了分割,也很難執行。致使農村婦女在離婚后土地承包權難保。三是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與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種因素的作用而產生不同的后果,權益難以保障。喪偶婦女年齡較大、在夫家生活時間很長且子女已經成年或即將成年,這類婦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會發生很大變化,土地權益在這股力量的庇護下得意保全;喪偶時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漸淡化對他們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體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喪偶婦女平常與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斷,甚至有糾紛,喪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繼續生活和居住的條件,實體權益因失去家庭庇護而流失,甚至原有財產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員剝奪。

  2.宅基地分配權基本缺失。

  在城鄉結合部,宅基地是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后可單獨立戶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戶口仍在本村的農嫁居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單獨立戶批房,只能計入娘家或夫家大戶人口,這就導致了城鄉結合部的農嫁居婦女、離婚農村婦女都喪失了宅基地分配權。

  3.征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不斷增大。土地被征用后,雖然縣、鎮兩級政府都明確要求實行男女平等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婦女在分紅及其他社會福利方面的權益也受到損害。這主要表現為外嫁女、農嫁非、離婚女、喪偶女、性別歧視等幾種。

  (1)外嫁女。

  一是多數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農村婦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有些地方為了保護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婦女出嫁時可以帶走土地”的地方法規,但由于傳統習俗和封建思想的影響,女兒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爭地,否則被視為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實際上出嫁女很難在娘家爭取到屬于自己的土地權利。二是實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區甚至不同村莊之間的土地分配和流轉方案不同,造成了農村婦女在婚姻的流動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權。有的地方為了土地使用公平,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凡遷出或取消戶口退地,新增人口進地”,嫁到外村的婦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強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這些婦女的土地及相關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婦女。

  由于各地經濟條件不同,集體經濟發達的農村婦女與次發達或不發達的村農民結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戶口遷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滯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戶口也在娘家村,這些村莊一般都會以“女嫁出”、“男娶進”的傳統習俗,責令其遷走戶口,同時強制收回其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利潤或土地補償費時,她們也得不到自己應有的那一份補償款。

  (3)農嫁非婦女。

  “農嫁非”是指農村女孩嫁給城鎮男子,由于傳統戶籍制度的影響,娘家村要強行取消她們的戶籍和土地承包權,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戶口不能遷入城鎮,婆家村也不予落戶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參加土地及其相關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婦女空掛戶不分田,還有的地方這些婦女必須交納一定數量的“農業發展基金”,否則不予落戶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納“農業發展基金”,14歲之前也只能享受半個村民的待遇。

  (4)離婚喪偶婦女。

  有的地方離婚婦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強行剝奪或被村集體強行收回,也有的婦女在離婚后,將戶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將土地收回,娘家村卻拒絕恢復其土地承包權;還有的在離婚后男方村里強行取消女方戶口,并收回責任田,娘家村也不給分地;也有的是離婚后前夫再婚,對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給其中一人落戶分田;有的地方農村婦女喪偶后,無論其能否從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獲得土地,村里強行將其戶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戶口、田地。

  三、婦聯組織參與解決的我縣農村婦女權益缺失途徑

  1.充分發揮政府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中的主導作用。

  縣鎮政府應加強管理,努力協調各方關系,引導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方案;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加快仲裁機構的建設。

  2.發揮婦聯優勢,切實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

  縣鎮婦聯應當進一步發揮貼近婦女群眾的組織優勢,采取多種手段,通過報紙、廣播、文藝巡演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有關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通過宣傳提高基層組織和農村婦女自我維權的能力;加強調查研究,充分發揮各類協調機制的合作優勢,對于嚴重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耐心細致的做好群眾工作,區分情況,推動問題的解決。

  3.加強農村普法建設,貫徹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農村村民法律意識普遍不高。尤其婦女文化水平較低,自己權益受到侵犯已習以為常,很多時候,跟本意識不到權益受到了侵犯。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時,由于認知有限,他們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徑解決問題,由于社會、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識,農村婦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針對這一問題,提高農村婦女法律意識,增加社會對他們的認可十分必要。

  4.整合社會力量,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形成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合力。

  縣鎮政府要充分認識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重要性,加強對村規民約的規范和監督,要依法監督、審查村民自治的具體內容,對于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村規民約要及時責令其糾正,對于損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案件要主動解決,及時化解矛盾。對于村民土地承包權與村民委員會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糾紛案件,司法部門要暢通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司法渠道,通過多種渠道予以處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諉。法院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并明確規定此類案件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辦理,從而為農村婦女維護土地合法權益敞開司法救濟之門。

  四、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

  長期以來,“男尊女卑”,“男娶女嫁從夫居”,“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等舊觀念根深蒂固地影響著村民、村干部、基層法院和相關部門,還有很多農村婦女自己。這使得婦女在很大程度上處于依附地位在土地權益問題上,很容易將出嫁女、離婚女、高齡女等排擠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監督與管理。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依法辦理村內的事情。農村集體經濟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等事務完全被作為村民自治的內部事務,由村民委員會自行處理。雖然《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都有明確規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婦女的土地權益及經濟利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相抵觸的現象,而法律對村規民約缺少監督和管理體制。

  (3)利益沖突。

  近年來,利益分配人地關系壓力逐年加大,部分經濟發達村出嫁女不愿意將戶口遷出,而嫁進來的婦女逐漸增加,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與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紛紛向利益低頭,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從根本上來說,這是農村經濟水平低下,農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這是造成司法救濟無法實現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確的規定,“婦女在土地權益方面享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卻沒有規定一旦出現權益受到侵犯該如何去處理。二是法律之間的可協調性差。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會出現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三是法律本身不夠完善。相關法律政策缺乏性別視角,忽視了由于婚姻關系而流動的農村婦女的權益;法律對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資格,以及村民資格應按照何種程序進行認定缺乏明確的規定;現代戶口制度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存在矛盾;產權分配制度的滯后;裁決機制的缺位等等。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7

  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源,是國民經濟的發展之基,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由此帶來的各項財產權益,是包括農村婦女在內的農民最為關切的經濟權益。__市婦聯與市農委聯合,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通過交流座談、深入走訪、個案追蹤等方式,開展了調查研究。本文通過城鎮化背景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狀況及實踐的分析,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成因、表現及對策作些粗淺的探索,以期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工作提供一些助益。

  目前,__市總人口810萬,農業人口160萬。隨著__轉型發展戰略的實施,園區經濟快速發展,城市化率達到80%以上,農村土地面積逼近紅線,農業人口逐年減少,我市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環境大致如下:

  1、在二輪土地承包中,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起點是公平的。無論是第一輪還是第二輪土地承包,基于“戶藉規則”和“人均分地”原則,農村婦女和男子土地分配權的起點是公平的。二輪土地承包剛開始時,農業稅較高,土地拋荒比較嚴重,土地承包證的農戶發放率為89%。

  2、農村土地政策變化引起土地爭議增多。20xx年,國家取消農業稅,農村土地上的負擔減輕,當初棄耕拋荒的農民包括許多農村婦女,紛紛返鄉要地,爭利奪地的矛盾糾紛不斷上升。僅__農委每年要處理土地矛盾糾紛百十起,并且有日益增多之勢。

  3、農村土地功能變化引發土地收益矛盾激增。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農村土地被征用,土地功能日益多元化,派生出來的收益、增值問題也日益突出。除了承包責任田、宅基地分配,又出現了土地入股分紅、征用土地補償、拆遷安置房等利益攸關的矛盾。

  4、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逐年上升。隨著__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農村的婚姻關系不再象以前一樣穩定,農村婦女往往是隨著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流動,但土地卻是不可移動的固定資產,因此,伴隨農村婦女婚姻關系的變化,婦女土地權益流失的情況也日益復雜。

  1、農村中的“五類婦女群體”土地權益易受侵害

  一是外嫁他村婦女。按照“婦從夫居”婚俗,農村婦女一旦同外村人結婚,其承包地很可能會被娘家村收回,或是被娘家兄弟分割。而婆家村本著“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也不會分給她土地。因此嫁到外村的婦女,多半會失去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和受益權。

  二是農嫁非婦女。農村婦女與非農業戶口家庭的男性結婚,在我國現行戶籍政策下,其戶籍很難轉成城鎮戶籍。這些婦女在娘家的田地,往往會由村民小組收回重新分配,并助喪失“村民資格”,一旦遇到土地征用,外嫁婦女很難取得補償。

  三是離婚婦女。如果在婆家村沒有趕上二輪承包或10年一次的土地調整,農村婦女一旦離婚就會失去擁有土地的可能性,而娘家村的土地往往又被收回。少數分得土地的婦女,如果離婚不離村,有可能保存土地權益。若離婚又離村,其土地或被前夫家庭繼續承包,或被村集體收回。

  四是喪偶婦女。若婦女喪偶時較年輕,子女年齡尚小,其改嫁的意愿較大,其土地很可能被村集體收回,或被夫家的弟兄分割。若喪偶婦女與夫家家族有矛盾,喪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繼續生活的條件,土地權益也會因失去家族庇護而流失。

  五是招婿婦女。有人說,不給上門女婿分地表明土地分配并沒有歧視婦女,因為身為男性的上門女婿同樣分不到地。然而事實是,在“男尊女卑”思想深根蒂固的農村,家中有無成年男丁決定了其家庭在村中的地位,即使成年男丁做了上門女婿,原村集體也不敢貿然收回土地,而如果是出嫁女,村集體往往會毫不客氣地收回土地。

  2、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具體表現

  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是指婦女作為具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據承包合同對其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經營和收益的權利。在現實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往往限制或剝奪上述五類婦女承包集體土地,損害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是征地補償款、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權。隨著城鎮化的加快,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農村集體組織在分配征地補償款過程中,往往對上述五類婦女群體少分甚至不分。在拆遷安置房分配上,由于牽涉利益更大,矛盾則更加突出,如果所在區經濟形勢好,往往還會顧及上述五類婦女群體利益。如果所在地區經濟水平欠發達,則會選擇剝奪和限制上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分配權。

  三是宅基地及土地股份分紅。__基本發放了農村宅基地的《農村集體土地證》,但由于“婦從夫居”婚俗,相當一部分農村婦女不能在婆家擁有相應的份額,而娘家也可能取消其份額。隨著農村土地流轉量的增加,土地股份分紅成為農民的重要經濟來源,而目前,上述五類婦女群體涉及土地的附加或增值收入不同程度都受到限制和剝奪。

  1、落后的性別文化及政策強化與農村婦女地位從屬化的現象仍然普遍。在__農村婦女地位總體得到較大提升的今天,農村的傳統習俗、宗派勢力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影響一時還難以消除。在農村社會體系里,婚姻、繼承、姓氏等習俗仍以男子為中心、以父系家庭為本位。農村婦女未出嫁前的土地權益從屬于娘家,出嫁則從屬于婆家。一些區、街道在拆遷安置、土地分紅的“土政策”中,對農村女性的土地權益存在有意或無意的限制和剝奪。《土地承包法》規定以“農戶”為承包經營權主體,婦女在土地承包中,沒有被當作一個有權利的“個人”來看待。在村集體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財產登記中,大多只登記男性戶主的名字,一旦家庭破裂,婦女就很難爭取到財產,也會失去土地的使用權和受益權。

  2、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和婦女婚嫁流動的矛盾性仍然突出。《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一般來說,農村以10年為周期調整一次土地分配。而根據“婦從夫居”婚俗,農村婦女一生中至少要變動一次長期居住地,她們因婚姻而流動,往往在婚姻關系中失去土地的承包權和受益權。當前,農村人口的流動性已經大大增強,農村家庭的穩定性也在減弱,就更加加劇了這一矛盾。

  3、村規民約“合法化”與農村土地政策相結合產生影響。在農村男權文化背景下,有權參與村規民約制定的基本為男性,思考問題、做出決定也往往從保護男性家族利益出發。《土地承包法》規定,對個別土地承包者之間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常常就在表面民主的村民大會、村民小組會議通過的村規民約中流失。

  4、現行的法律和政策在調整社會性別利益關系上基本缺位。土地承包法中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以及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的政策,沒有考慮“婦從夫居”婚俗下,政策的實施對不同性別的影響。將“農戶”作為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沒有主體資格的婦女就不能單獨享有土地承包權。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法律和政策,由于沒有考慮到社會性別利益關系的差別化,在實施過程中往往給農村婦女帶來不利。

  5、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的救濟途徑基本缺失。一是政府救濟的缺失。《村民自治委員會組織

  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這樣,村民大會在處理婦女土地權益分配上的違法決定,就屬于村民自治范圍,政府很難為侵權婦女提供救濟。二是司法救濟的缺失。法院在處理涉及婦女土地權益案件時,一般都不愿受理這類訴訟。

  1、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糾紛調處情況。市婦聯與市農委密切合作,發揮各自職能,在現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體制內,針對農村婦女婚入、婚出等原因產生的侵權現象,開展法律、政策、調解等方面的援助。20xx年,市農委條口受理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糾紛17件。__市婦聯婦女權益維護中心,20xx年共接待婦女土地權益維護來信來電來訪2例。

  2、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健全。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全市5個涉農區設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鎮街和村設立調解室,條件成熟的.4個涉農區成立了仲裁庭,培訓了一批具有土地仲裁資格的專業人員隊伍。逐步形成“鎮村調解、區縣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體系。

  3、加強對基層仲裁調解工作人員的性別意識培訓。市農委在開設仲裁員、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活動時,邀請市婦聯人員列席,并在培訓課程中,明晰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調處的適用法律,主要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等相關內容,做到依法、合理地化解處理涉及婦女的土地糾紛。

  4、法律與村規民約適用沖突的調解實踐。由于現行相關法律的適用性不強,一些地方的村規民約又缺乏有效監督,一些涉及上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土地權益糾紛,經常出現有法律支持但難以實施,村民認知上不能理解、感情上不能接受的情況。在實際的調解中,一方面對照法律條款,逐詞逐句分析講解,一方面又不能硬搬法律,要尊重農村和農戶的歷史和現狀,采取靈活的方式妥善處理。

  案例一:某區某村的妯娌二人在村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中,未得分文。該戶在二輪承包前,兩妯娌的公公去世,婆婆改嫁,丟下兩個未成年的兒子(即兩妯娌后來的丈夫)。村里通過村規民約收回了該戶的承包地。兩兄弟成年后,村里只將少量邊角地分給兩兄弟,兩妯娌嫁過來后,也沒有分得土地。后來,兄弟中一人病故,妻子改嫁到外村。村里在分配征地補償款時,再一次通過村規民約剝奪了該戶的分配權。理由是該戶的公公早已去世,婆婆早已改嫁,土地早已收回,邊角地不能算承包地。經過調解,村集體還要剝奪改嫁到外村的妻子和孩子的分配權,基層調解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經過近半年的調解,村集體終于意識到做法的不妥,為該戶補發了補償款五萬元。

  5、法律與地方政策適用沖突的調解實踐。人多地少是農村長期存在的現實矛盾,地方經濟發展中任務重資金少也是現實困境。一些地方性政策在出臺時,在權衡利益上,往往會選擇犧牲前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合法利益。面對這種情況,基層調解工作人員很為難,一方面要維護受害婦女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還要維護政策制定者的權威。

  案例二:某區某鄉__姓外嫁女,婚后戶口未遷出,該女在娘家村還有房子,現該村拆遷,該鄉拆遷辦告知她,凡是結過婚的姑娘不管戶口在不在娘家村都不能享受拆遷安置房。這位婦女即投訴到街道,街道答復如下:根據《__省某某經濟開發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經討論不予安置類型:對農嫁居的,有戶口、無房產,無論有無責任田”之規定,您不符合安置房的安置條件,不予安置。這是一個明顯違反《拆遷征地補償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地方性政策,卻能堂而皇之地將外嫁女的合法利益排除在外。在面對這樣的問題時,只能采取私下悄悄調解,個別給予經濟補償的方式。

  6、復雜農村家庭關系的調解實踐。因婚姻關系變化而流動,依然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流失的主要因素。現在農村家庭穩定性漸失,家庭關系日益復雜,如何與時俱進地厘清婚姻關系中的土地財產關系,是一個越來越普遍的問題。

  案例三:某區某村一農戶女兒外嫁,在婆家村未分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娘家村明確該女子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其父親第二輪承包后娶了從外村嫁過來的后媽,其父去世后,該承包地塊被征用,女兒與后媽對土地征用補償產生爭議,基層調解很難令雙方滿意。現在上訴至法院,法院也很糾結,女兒認為其該得全部征用補償,后媽認為自已也有份。按照征地習慣做法,后媽嫁過來成為家庭成員就自動有份獲得補償。但是后媽又不是二輪土地承包共有人,而后媽在原來村的土地還沒有被收回,目前此案正在關注中。

  7、基層調解仲裁機構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農村土地糾紛面廣量大,錯綜復雜,需要較高的政策水平和專業水平。目前,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仲裁工作,在專業人才培養、經費保障方面還不夠。因為不具備執法權,使得調解仲裁機構的地位很尷尬,調解仲裁的執行落實也有較大難度。

  案例四:某區某村一戶村民父女四人在二輪承包時分得了土地,后其中一女__某外嫁,戶口遷出,在婆家村并未分得土地,后其父去世,村民小組決定收回土地。基層調解仲裁機構明確要求村民小組,不得收回其承包經營權。村民小組于是在實際耕種時故意破壞__某承包地的水系,導致土地無法正常耕種,目前,該案例已訴至法院,但執行多半還是問題,此案正在關注中。

  1、在法律的制定和執行中進一步增強社會性別意識。現有的法律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規定較全面,但因沒有充分考慮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系,以及“婦從夫居”婚俗,一些條文顯得有些滯后。建議借鑒廣西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相關做法,針對前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土地權益問題,全省出臺相關實施方案。農戶承包合同登記實行夫妻雙名制,夫妻各執一份,在轉讓、租賃土地時,要由雙方簽名才能生效,保障婦女在分居、離婚和喪偶情況土地承包權的安全。

  2、政府要加強對村規民約的監督制約力度。尊重村民自治權利要以法律為底線,建立對村規民約合法性的審查機制和糾錯機制。建議鄉鎮司法員列席村民代表大會,對制定村規民約進行指導。民政部門牽頭成立由司法、婦聯等部門組成的,針對村規民約合法性審核的聯合機構,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村規民約的清理工作,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未成年人等群體合法權益的條款予以清除。如__某區某街道,在拆遷安置中規定,凡農村獨女戶,拆遷按照1.5倍面積給予鼓勵性安置。有的農戶因超生有三個兒子,但也只按照一個人的標準給予安置。此項規定充分體現了科學、合理的社會性別意識。由政府的監督制約,該區農村“男尊女卑”的現象大大改觀。

  3、要進一步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無論在村集體土地征用還是土地流轉糾紛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是獲得補償款的關鍵因素。從實踐來看,一種主張以戶籍為依據,一種

  主張以居住地為依據。但是,這兩種主張過于原則,特別是前述五類婦女群體,由于傳統的“婦從夫居”習俗,使她們在征用和流轉中的適用標準相對模糊,上述任何一種認定對她們都可能有失公允。建議相關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做出一個合理的規定。

  4、進一步發揮婦聯組織作用加強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法制宣傳。大力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提升全社會尤其是基層組織的國策意識,充分認識到保護婦女土地權益不是對婦女的施舍,而是責任和義務。廣泛深入地做好《村民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提升廣大農村婦女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5、對農村土地確權工作進行社會性別影響調研。當前,__正在__區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的試點工作。建議婦聯與農委合作,就此開展社會性別影響調研,對確權工作可能對婦女產生的正負面影響,進行系統分析,為進一步的決策提供依據。此次確權仍然是確到“農戶”頭上的,婦女依然不具有確權的主體資格,這對于以“婦從夫居”為婚俗、以男性為本位的農村來說,農村婦女的個體利益是否會再次埋沒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甚至有部分農村婦女是否會永久地失去土地權益,是個值得關注、研究的問題。

  美國法哲學家德沃金教授在《認真對待權利》中明確指出,對待每一個人的平等關懷和平等尊重,應當成為政府的首要政治道德責任。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是一個社會進步和文明的重要尺度,需要從法律、政策、習俗、社會結構等多方面進行循序漸進的變革,中國農村婦女尤其是前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土地權益才能真正得以保護。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8

  一、農村婦女發展狀況

  黑溝鄉現有4個行政村,農村婦女4431人,占農村總人口49%,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進程中,農村婦女發展呈現出新的特點:

  (一)經濟參與平臺不斷拓寬,在生產發展中挑重擔

  隨著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原來農村傳統的“男耕女織”被現在的“男工女耕”所替代。我鄉農村婦女從事種植業213人,從事養殖業167人,從事加工業205人,從事服務業 307人。農村婦女在種植、養殖、加工等各個領域大顯身手,成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

  (二)求知求新求發展,在生活寬裕中閃亮點

  通過學習和實踐,部分農村婦女不斷提高知識層次和技能,成為增收致富的先行群體,掌握實用技術的234人,獲農民技術員職稱的52人,全鄉共有科技致富女能人467名,婦女示范基地11個。

  (三)生活方式日益改善,在鄉風文明中占主導

  在基層婦聯組織的引導下,廣大農村婦女發揮自身性別優勢,踴躍參與五好文明家庭、和諧平安家庭創建活動,投身文明村鎮建設,成為農村精神文明傳播的主力軍。80%的婦女在家庭中發揮主導作用,重視提高婚姻家庭質量,尊老愛幼,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積極倡導健康文明科學的生活方式。

  (四)著力整治生活環境,在村容整潔中唱主角

  在美化、凈化庭院的基礎上,廣大婦女積極參與村莊環境整治,不斷優化家庭生活環境。各村婦女主動參與 “四清”(清草堆、土堆、糞堆、垃圾堆)和 “四學”(學政策、學文化、學技術、學法律)活動,廣大婦女積極改廁、改灶,推廣“沼氣池”,大力發展循環生態農業。

  (五)參政意識不斷提升,在民主管理中作代言

  農村婦女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各村村婦女主任在政治、經濟等社會生活各方面成為婦女利益的代言人,在人大代表、村“兩委”選舉中發揮了較大作用。

  二、當前農村婦女權益保障問題形成的原因

  (一)婦女參政議政法律意識淡薄

  雖然《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農村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民主政治權利,但事實上,當前農村婦女參政議政的基礎環境還較差,農村婦女本身也缺乏主動的參政意識,她們對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參與率還很低,一些村委會、基層干部也往往忽視了婦女參與村行政事務管理的權利,致使農村婦女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民主政治權利。在農村各種經濟組織中,從事管理工作的婦女比例極低;直接參政議政的農村婦女總體上仍存在著比例小、人數少、層次低、配角多的問題。目前我鄉村婦代會主任進“兩委”比例僅有14%。

  (二)家庭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依然存在

  一是農村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救助。在一些家庭,婦女通常被當作丈夫的私有財產可以任意打罵,這些婦女找到村里或者娘家解決,但村干部認為這是人家的“家務事”或 “民事糾紛”,有的甚至干脆認為是情理之中的`事,便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為由而推脫。娘家親人礙于家丑不可外揚及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等傳統觀念又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無形中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而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中,中、老年明顯高于青年,貧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于溫飽型家庭。二是農村婦女在喪偶和離婚后再婚難。由于“男尊女卑”、“三從四德”等封建殘余思想的存在,喪偶和離婚農村婦女再婚會受到來自世俗和家庭等方面的諸多阻撓,就算勉強被同意改嫁也只能“凈身出門”,不得享受自己的財產處置權和對親生子女撫養權。三是農村夫婦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由于許多農村婦女在經濟上還沒有完全獨立,需要依靠自己的男人生活,這就使得農村婦女在家庭中根本沒有什么地位可言,有的發現配偶與他人同居,也只能忍氣吞聲,委曲求全。這類婦女多數年齡大,無經濟獨立,生活上依附丈夫,所以丈夫即使有了外遇,只要他還給家里錢用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三)農村婦女就業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沒有保障

  農村婦女就業的機會和待遇不平等。家政服務業是女性勞動力轉移的集聚點,但勞動合同簽訂率和社會保險參保率普遍低下。綜合素質低制約了婦女在農村經濟領域的發展。調查中顯示我鄉農村婦女不識字或識字很少的占9.12%,小學文化程度占21.31%,初中文化程度占48.22%,高中文化程度占15.11%,接受過中專教育的有4.22%,接受過大專以上教育的僅占 1.12%。

  (四)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遭限制

  由于受封建思想 “夫權”“父權”等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村婦女婚前依附于自己的父母兄長,婚后從屬于丈夫公婆,沒有獨立的經濟處置權,其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權被架空。農村土地政策歷來堅持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許多農村婦女在結婚或離婚后,不能及時取得土地承包權。雖然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農村的土地承包責任制“30年不變”,但農村婦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會被收回,而她能否在婆家分得一份土地,則取決于婆家村里有無機動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調整土地。

  三、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村級婦女組織建設,提高婦女參政議政的意識和能力

  確保基層婦女組織有人員、有陣地、有載體、有經費;保證村“兩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培養一批女村支書、女村委會主任;推廣“婦代會+協會”模式,開展“雙培養、雙帶動”工作,把女能手培養成為婦代會干部,把婦代會干部培養成致富帶頭人。

  (二)全面拓展素質培訓,提升新型女農民發展能力

  建議劃撥專項資金建立健全農村婦女培訓體系,依托扶貧項目帶動,對文化程度較高、學習愿望較強的農村婦女積極開展訂單式培訓;依托農業產業大戶和基地,對文化層次偏低、離不開家庭的農村婦女開展培訓;與大、中專學歷教育、新品種新技術推廣、經營管理知識培訓相結合,對農村女能人、女經紀人、女農民技術員等進行科技含量高的技能培訓,培養一批新型女農民。

  (三)完善社會服務體系,促進農村婦女發展

  提供農業生產綜合信息,爭取在良種、技術、資金、加工、儲運、推銷等方面形成系列化服務。完善小額信貸制度,設立農村婦女創業基金,為農村婦女創業提供必要支持。建立農村托養機構,使農村婦女由家務勞動的主體真正轉變為生產勞動的主體。

  (四)健全完善立法,建立健全農村婦女維權體系

  加強有關婦女權益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廣大婦女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維護婦女權益的作用。對涉及農村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從性別視角進行修訂和完善。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切實承擔起維護廣大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職責。隨時關注農村婦女維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工作實踐中不斷總結探索,提出對策,因勢利導,建立健全農村婦女維權體系。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9

  隨著新浦區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催生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大量轉移,女性地位的快速提升,致使大批女性常年在外務工。為了解和掌握,反映這些流動婦女的現狀心聲,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了解流動婦女的權益狀況,近日,連云港市新浦區婦聯對本轄區村流動婦女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和走訪,調查結果如下:

  一、流動婦女的基本情況

  本次調研,共發放調查問卷數份,其中男女比例為1:1。據回收的問卷反應,流動婦女的群體特征明顯,一是中青年多,打工的目的明確。她們多為已婚,平均年齡在40歲以下,主要來自經濟條件不是很發達的地區,大多是希望緩解家庭的貧困狀況;二是受教育程度偏低,大多數人的受教育程度都在高中文化以下。三是就業領域多為服務業和服務業,如保潔員、銷售員等。

  二、流動婦女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

  流動婦女屬于弱勢群體,是我區婦聯權益維護工作的重點保護對象,在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下,經區婦聯的溝通協調,我區各相關職能部門的積極配合,她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很好的保護,做法如下:

  一是深入開展“三八”維權周活動,向廣大流動婦女宣傳法律知識。

  每年的3月8日,區婦聯都會選擇全區最繁華、來往人群最密集的地點,與區司法局聯合開展了“三八”維權周普法宣傳活動,主題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旨在增強廣大婦女的法制意識,強化對婦女的維權服務,提高廣大婦女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維權能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活動期間,新浦區婦聯、婦兒辦、維權部及司法局的負責同志還會現場對婦女群眾進行了維權咨詢指導,現場發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2338婦兒維權在線流程圖、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主題臺歷、立案指南等宣傳資料、解答疑問。幫助廣大婦女姐妹了解法律常識,普及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關知識,起到了良好的宣傳作用。

  二是全力推動以維護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保護流動婦女在家鄉的土地權益。

  新浦區婦聯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并全力推動村規民約修訂工作。具體措施有搞好宣傳發動,為村規民約修訂營造濃厚氛圍;發動典型帶動,為村規民約修訂打造良好態勢;協調部門互動,為村規民約修訂創造有效載體;倡導村屯聯動,為村規民約修訂建造落實平臺。

  三是繼續深入開展“筑網行動”,構筑社會化維權網。

  去年,我們著重推動了在各級檢察機關建立婦女維權公訴組,在勞動仲裁部門建立婦女維權仲裁庭工作,充分發揮婦女法律援助工作部、家暴庇護中心、“蒲公英”法律宣講團和維權志愿者隊伍的職能作用,為廣大婦女兒童維護合法權益創造條件。我們繼續發揮“三八”維權崗的作用,幫助廣大婦女解決生活中遇到的維權難題,并邀請一些律師成為婦女維權志愿者,免費為婦女進行維權問題咨詢解答。

  三、流動婦女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區婦聯的不斷努力和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我區流動婦女的.生存環境得到了和好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和現象。

  一是就業保障問題。

  調查反映,大部分流動婦女沒有與用工單位簽定勞動用工合同,致使其在工作過程中合法權益有時會受到侵害。企業拖欠、克扣工資現象時有發生、超強度、超時間勞動現象比較突出。

  二是居住條件問題。外出務工婦女,由于工資水平較低、家庭負擔較重等原因的影響,居住條件也比較差。流動婦女渴望融入就業地社會當中,希望享有與當地婦女均等的權益和待遇,希望擁有穩定的工作和正常的工資水平。

  三是社會保障問題。

  一方面是由于用工單位僅在各項社會保險中選擇一到兩種甚至不選擇保險,致使流動婦女的社會保障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另一方面是各種社會保障權利不能實行跨地區聯合使用,致使流動婦女在更換了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地區后就享受不到已有的社會保障權益。

  四、流動婦女權益維護建議

  一是做好維權工作,為流動婦女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這就要求婦聯組織一方面要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加大對涉及流動婦女權益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拓展宣傳途徑;另一方面是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在勞動部門要加強勞動監察執法,規范勞動用工單位行為,嚴厲查處各類違反勞動法規和侵犯用工權益的行為工作中,積極發揮婦聯組織的作用,大力維護流動婦女的合法權益。

  二是配合做好職業培訓工作,提高流動婦女的綜合素質要不斷加強與勞動力轉移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能力,深入到企業、深入到基層,為婦女提供就業信息;鼓勵流動婦女自主創業,通過多種渠道聯合為她們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幫助她們實現自主創業。

  三是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做好流動婦女社會保障工作。要盡快將流動婦女的社會保險納入到城區社會保障體系中來,以解除她們的后顧之憂,使她們能夠全心全意地工作;對于生活困難的流動婦女,其所在地區要給予特別關注,針對困難程度給予適當幫扶,通過低保或捐助等形式幫助她們度過困難期。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10

  近年來,由于農村城鎮化和項目建設的不斷發展,尤其是部分鄉鎮、開發區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問題引起群眾的廣泛關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時往往出現一些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近兩年來,我市婦聯共接待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信訪案件xx件(其中xx件,xxxx年xx件),涉及xx人,其中重復上訪2批7x人。占信訪總量xxx件(xxx件,xxxx年xx件)的xx%。為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兒童土地權益、探索婦女土地權益案件解決、落實婦女土地權益的辦法,婦聯就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在我市的幾個重點鄉鎮作了專題的調研。

  一、接待來訪事項的簡要情況和特點

  從我市婦聯接待有關農村婦女反映土地權益糾紛的信訪事項的情況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上訪來源地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碼鄉、經濟開發區、東江鎮、香花鄉等;二是反映的訴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戶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戶者家庭成員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為丈夫去世后或離婚后其土地權益受到一定侵害的問題;三是因婦女權益受損引發的上訪多存在重復上訪傾向。如高碼鄉邵愛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戶家庭成員要求享受組上同等待遇問題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計其數上訪;四是造成上訪的原因焦點基本為村規民約與法律的沖突。主要是法律規定男女平等,計劃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戶,但由于農村傳統的影響,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規民約的規定,出嫁女戶口必須外遷,即使不外遷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組的經濟成員待遇,同時,對于農村男到女家落戶也有一定的限制。

  權益侵害體現在:

  1、有的村組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農村外嫁女和離婚婦女,因為土地不可移動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如香花鄉星塘村一離婚婦女,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給或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鄉村經過多次協調都得不到解決。

  2、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宅基地分配權得不到落實。周邊城區鄉鎮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組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規民約明文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后可單獨立戶批一間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戶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不能單獨立戶批房,只能計入娘家或夫家大戶人口。

  3、征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隨著城鎮一體化的不斷推進和項目建設的需要,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也不斷增大。在分配土地補償金政策上,雖然各級政府都明確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外嫁女、離婚婦女不發或少發土地征用補償金;在分配集體經濟時采取剝奪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導致土地權益糾紛,其子女戶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問題和根源

  1、受傳統觀念影響。受幾千年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姑娘理應到男家落戶,不能與娘家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再到娘家爭土地和經濟利益。由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布實施,在法律上確認了村規民約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也專門制定了許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組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作為少數人的農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現象。這些村規民約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侵害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相關權益的現象。

  2、依法解決該類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難度。缺乏必要的解決手段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解決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許多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為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而無能為力;而且有的`村本來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對,即使大多數村民同意,因支書或組長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實;找鎮政府或街道,總認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強制執行,則勢必造成干群關系對立,影響其它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在處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夠,陷入兩難境地;找到市婦聯,市婦聯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結合受害婦女所在的鎮街道婦聯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訴,法院因為村民委員會具有社會管理的職能,由于我國法律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盡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以致法院在受理、判決此類案件時彈性很大。即使訴訟時婦女勝訴,執行起來也很難。為此,婦女要求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婦女去找法院起訴時,法院答復暫緩受理外嫁女土地權益侵害案。因此各個部門在解決此類問題上顯得拖沓和被動,使受到侵害的婦女們往往爭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很難。

  3、利益驅動導致矛盾加劇。當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村級集體經濟迅速壯大,當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農村戶口利益的優厚使經濟發達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戶口遷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更不愿隨其夫將戶口遷往城鎮。長此以往,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比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關系壓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們認為自身的利益被搶走了,所以紛紛排斥“出嫁女”、“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群。

  三、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問題,我們認為一是有違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落實;二是不利于和諧社會建設,問題不妥善解決,帶來不穩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程度以及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之下,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特別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護,需要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積極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與監督。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組干部的法律意識。通過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共識,推動農村廣大干部和群眾學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強法制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堅持依法辦事,在農村形成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

  2、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廢除與法律相抵觸的村規民約。明確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嚴懲瀆職人員。目前,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不力現象的發生,固然有歷史、立法的原因,但“執法不嚴”的因素也不容忽視。因此,應明確各級政府部門保護農村婦女權益的職責,建立起相關執法監督制度,加大對瀆職人員的懲罰力度,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加強國家法律對村規民約等的指導和規范,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臺相關法律條文,規范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對涉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規定、村民或社員代表會的決定、村規民約進行徹底清理,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行使自治權。

  3、積極爭取政策,提高婦女參政比例。當前農村重大事務的決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規則制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于不利地位。鑒于這種狀況,要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爭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礎上,制定出適當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關政策,為女性當選“一把手”提供組織保障和政策支持。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11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元,無論社會處于何種動蕩和暴力當中,人們都相信家庭是一個充滿親情的相互扶助和呵護的溫馨之地,是遠離暴力的安全港灣。然而,現實并非如此,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定和發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據全國婦聯統計,20__年共接到群眾來信、來訪、來電總數31萬多件,有關婚姻家庭權益的占到總數的52.4%,其中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占到婚姻家庭類總數的22.5%,由此可見,家庭暴力仍然是婦女維權的熱點和難點。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又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為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走近家庭暴力,我們體會到那么多家庭從美滿到破碎的辛酸淚。多年來,井陘縣婦聯始終把婦女維權工作作為婦聯工作的重中之重,積極探索婦女維權的新方法、新途徑,有效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但是,婦聯維權工作仍然面臨許多問題。婦女經常受到家庭暴力問題仍是維權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問題。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及表現形式

  在日常信訪接待中,經常有婦女反映受到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多是由于男尊女卑封建殘余思想的存在,使得一些男子惟我獨尊,妻子稍有做得不周到的地方,就遭到丈夫的拳打腳踢;有的因為雙方感情不和,男方也經常找茬打妻子;還有的因為男方有了外遇,對妻子也是進行家庭暴力,逼迫女方離婚。在受害婦女找到婦聯尋求幫助時,縣婦聯大多是與基層聯系,深入家庭調查了解,教育施暴者。如果施暴者惡習不改,而受害者又不愿意離婚,也只能交給她一些自我保護措施,如再打你時,可以向110報警,向村委會求救,打傷了要做傷情鑒定,但報了警,找了村委會,也只能管一時,或者根本就不起作用。有時越是報警,越找村委會,打得越厲害,反正夠不上判刑的條件,派出所也只是教育教育,沒有其他辦法。

  二、家庭暴力問題的維權對策

  1、要做好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

  一是對執法人員的培訓。積極與公檢法司結合,對執法人員進行社會性別意識培訓,提高他們維護婦女權益的意識。家庭暴力案件發生時,除做到及時出警,嚴厲教育施暴者外,要把夫妻雙方看成是毫無關系的兩個人之間的暴力案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的有關規定,嚴格懲處。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時,法院要依法支持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二是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施暴者的培訓。只要有家庭暴力案件發生,就要強制施暴者到指定地點進行一定時間的法律知識培訓,使其認識到自己錯誤。三是對各級婦聯干部的培訓。建議上級婦聯給各街、鄉鎮婦聯維權干部多創造培訓的機會,提高維權干部的法律、社會性別意識、心理咨詢等業務素質,從而提高各級婦聯干部維護婦女權益的能力和水平。

  2、借助新聞媒體,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

  大力宣傳正確的家庭婚姻觀和家庭倫理道德觀,對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媒體上曝光,不斷增強公民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大力弘揚家庭美德,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倡尊老愛幼,家庭和睦,從源頭上制止家庭暴力發生。

  3、強化協調,創新和發展社會化維權格局。

  充分發揮維權合議庭作用,盡量爭取參與侵害婦女權益案件的陪審。建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協調組,充分發揮協調組作用,整合社會資源,動員和協調社會力量,大力推動各有關部門及時有效的解決新形勢下的婦女兒童問題。進一步發揮婦聯信訪網絡功能,創新工作載體,更新工作手段,為維護婦女權益提供更為有效的服務。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12

  婦女的勞動就業權益,是關系婦女民生的重要內容。一直以來,湖州市吳興區婦聯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將保護婦女勞動權益作為建設“平安吳興”,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來抓,從健全工作機制和網絡建設,強化法制宣傳教育,創新維權服務手段著手,主動發揮婦聯優勢、充分整合社會資源,努力構建維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

  一、主要做法

  健全工作機制,暢通權益保護渠道。充分發揮區婦聯協調服務的職能,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對婦女勞動權益的高度重視,確保權益保護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婦女維權有人聽、能解決。一是注重源頭參與筑基礎。發揮政府婦兒工委辦公室設在婦聯的組織優勢,協調推動區政府頒布《吳興區婦女發展規劃(2011—2015年)》,分別在婦女與健康、教育、經濟、決策管理、社會保障、環境、法律等六大領域明確婦女享有的權益、受到的保護及目標。尤其是,將“保障婦女平等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和共享資源的權利,實現男女平等就業與同工同酬,切實維護婦女的勞動權益”明確列入規劃,將“生育保險按規定覆蓋城鄉用人單位比例、城鎮女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率、婦女就業人員比例”等數據列為重要指標,實行年度統計、動態監測,確保婦女勞動權益受到源頭制度保障。二是完善服務網絡強合力。加強部門合作,在區法院協調成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和議庭”,在司法局、螢火蟲律師事務所建立“婦女兒童法律援助中心”;整合工作資源,發動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律師、心理咨詢師,各類大專院校中法律專業的大學生等組成一支429人的維權志愿者隊伍,發動一批有工作熱情、懂法律知識、會做群眾工作的基層婦女干部、調解委員組建一支210人的信訪協理員隊伍,確保婦女勞動權益保護網絡健全有力。三是拓展基層陣地顯作用。在各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建立婦女維權機構,構建了婦聯、司法、警務、村(居)委會為一體的維權接訪站共240個;在兩新組織中建立婦女組織和“婦女之家”,為女職工提供法律咨詢和維權服務,目前已建兩新婦女組織411個、“婦女之家”183個。在流動人口較多、婦女勞動權益問題凸顯的織里鎮,建立“新織里女性平安之家”和“吳美麗工作室”,以全國“三八”紅旗手——吳美麗為領軍人物,由婦聯主席擔任工作室副主任,開啟了婦聯直接參與司法調解、維護女工權益的新實踐。

  2.強化宣傳教育,優化權益保護環境。充分運用各類新聞媒介和自有宣傳平臺,積極宣傳婦女勞動權益法規,確保婦女勞動權益人人知曉、人人保護。一是搶抓時機集中宣傳,增強影響力。將有關婦女勞動權益保護的法規列入“六五”普法內容,同步考慮安排、同步宣傳教育,緊緊抓住春節、“三八維權周”、“12.4法制宣傳日”、安全生產月、勞動監察周、法規頒布紀念日等重要時機,在廣場、小區、企業等人口密集區域,通過懸掛橫幅標語、現場咨詢、發放宣傳冊等方式,開展《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及《實施辦法》、《女職工禁忌勞動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和保護婦女勞動權益的良好風尚。二是創新載體廣泛宣傳,強化滲透力。依托企業、社區(村)“婦女之家”、“職工之家”、“家長學校”、 遠程教育網絡站點等陣地,積極開展法律知識“進企業、進社區(農村)、進家庭”的“三進”活動,組織維權示范崗創建、法規知識競賽、法制教育講座、法律知識培訓等活動,并將婦女勞動權益保護的內容穿插納入“文化走親”、企業文藝表演中,將集中學習教育和日常潛移默化滲透相結合,不斷提高婦女群眾對婦女勞動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了解、理解及運用水平,增強用工單位執法守法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三是結合實際重點宣傳,提高針對性。針對平等就業權、勞動合同簽訂、男女同工同酬、女性“四期(經期、孕期、生育和哺乳期)”保護等婦女勞動權益保護中的重要內容和薄弱點,聯合法院、工會、司法等部門共同開展更具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婦女對切身權益的保護意識。聯合勞動部門強化就業工作監督檢查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嚴肅查處各類不規范用工行為,督促企業依法用工,為女性平等就業創造條件。

  3.創新服務方式,延伸權益保護觸角。以婦女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著力點,創新服務手段、深化服務舉措,在為婦女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解難事中維護婦女權益、實現婦女發展。一是開展扶貧幫困保障基本權益。充分發揮兩新婦女組織的作用,調查排摸單位困難女職工的基本情況并建立數據庫,通過開展貧困母親幫扶結對、微心愿認領、大病臨時救助等形式,關心女職工的生活狀況,解決她們的后顧之憂。如,振興阿祥集團已連續六年開展了貧困母親捐助活動;久立集團、美欣達集團、紅鷹集團等兩新組織專門建立了冠名慈善基金,用于本企業、結對村困難婦女的臨時救助。二是組織教育培訓提高競爭水平。立足農村失地婦女、富余女勞動力的就業致富需求和城鎮創業婦女的發展需求,加強同人力社保、科協和各類技能培訓機構的協調合作,重點辦好婦女創業小戶素質提升實務培訓班、城鎮下崗失業婦女職業技能培訓班和農村4050失地婦女充分就業培訓班。有效利用“南太湖幸福大講堂”、“青年女農民大講堂”等平臺,扎實開展“訂單式”、“定向式”的勞動技能培訓,幫助婦女進一步提高就業能力和競爭水平。三是助推創業就業提升發展能力。以“春風送崗位·婦女得實惠”為主題,組織女性用工專場招聘會,幫助婦女提供就業崗位、暢通就業渠道;聯合吳興農村合作銀行推出“巾幗創業創新貸款”,為有創業意向的婦女積極爭取資金支持;深入推進與浙江大學婦女組織項目合作,以人員互派、項目互接等形式,邀請有關專家進行項目指導,幫助婦女實現創業增收;著力推進“以‘培養優秀女經紀人、培育規模加工點、培植加工示范村’的‘三培’模式,大力發展來料加工與,幫助婦女實現家門口就業。

  二、當前婦女勞動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1.企業用工制度仍不規范。《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簽訂作了明確規定,當前,雖然大部分企業都與勞動婦女簽訂合同,合同簽約率較高,但由于合同大都是規范性文本,一些合同內容中沒有女職工特殊保護、生育保險、企業違約責任等重要內容,甚至還加入延緩生育等一些不利于女職工權益的條款。

  2.部分勞動權益時有侵害。雖然法律法規對婦女勞動權益作了大量規定,但在實際施行中,仍然存在保護不周的情況。如,部分企業無視八小時工作制的規定,時常以計件制計算勞動報酬等理由,要求女職工加班加點或讓女職工自愿加班加點;大部分企業沒有專門針對女職工“四期”的保護措施。

  3.男女平等就業存在挑戰。婦女的生理特點和社會分工對她們的實際工作具有一定的限制和影響。用人單位基于經濟利益和實際工作考慮,在招聘、培訓、提拔、輪崗、加薪等過程中常常優先考慮男性員工,婦女公平享有就業和發展機會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對進一步加強婦女勞動權益保護的對策建議

  1.針對兩個群體,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女職工和用人單位對各項法律法規的了解和重視,是維護婦女勞動權益的.源頭保障。要以婦女為主體,通過開展多層面、多方位的宣傳活動,不斷豐富女職工的法律知識,提高她們對各項勞動權益的認識,引導婦女有序提出合理訴求,自覺維護自身權益。要以企業為重點,通過廣泛、集中的宣傳教育活動來增強經營者和企業管理人員對婦女勞動權益的了解,自覺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嚴格保障婦女勞動權益。

  2.深化兩項舉措,進一步助推婦女就業。婦女自身的就業水平和健全的就業服務體系,是改善婦女經濟地位、維護婦女勞動權益的重要前提。要切實提高婦女就業能力,建立以勞動就業培訓中心、各職業學校為重點,以農廣校、農函大和鄉鎮文化站、科技培訓中心為依托,社會民辦培訓機構和村級合作組織為補充的培訓體系,大力發展定向培訓、訂單培訓,不斷提高婦女在勞動力市場上的競爭力。要不斷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聯合勞動保障等職能部門,詳細了解婦女勞動力就業狀況、就業需求、就業能力等情況,主動聯系掌握企業用工需求,引導本地勞務中介組織共同構筑勞務供需信息平臺,以多種形式向婦女發布勞務信息,暢通婦女就業渠道。

  3.突出兩項重點,進一步強化權益保障。健全有力的維權保護和執法監察機制,是維護婦女勞動權益的根本保障。要強化維權幫扶,發揮兩新婦女組織、女職工委員會、婦女之家的作用,通過協調簽訂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解答女職工法律咨詢、受理女職工投訴舉報、幫扶困難女職工生活等舉措,代表和維護好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要加大執法力度,聯合勞動執法部門加強對企業的管理,督促企業按規定與女職工簽訂合同,落實女職工“四期”保護措施,對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的企業,要依法嚴處,立即整頓,為婦女勞動就業創造良好的環境.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13

  黑溝鄉現有4個行政村,農村婦女4431人,占農村總人口49%,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進程中,農村婦女發展呈現出新的特點:

  (一)經濟參與平臺不斷拓寬,在生產發展中挑重擔

  隨著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原來農村傳統的“男耕女織”被現在的“男工女耕”所替代。我鄉農村婦女從事種植業213人,從事養殖業167人,從事加工業205人,從事服務業 307人。農村婦女在種植、養殖、加工等各個領域大顯身手,成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

  (二)求知求新求發展,在生活寬裕中閃亮點

  通過學習和實踐,部分農村婦女不斷提高知識層次和技能,成為增收致富的先行群體,掌握實用技術的234人,獲農民技術員職稱的52人,全鄉共有科技致富女能人467名,婦女示范基地11個。

  (三)生活方式日益改善,在鄉風文明中占主導

  在基層婦聯組織的引導下,廣大農村婦女發揮自身性別優勢,踴躍參與五好文明家庭、和諧平安家庭創建活動,投身文明村鎮建設,成為農村精神文明傳播的主力軍。80%的婦女在家庭中發揮主導作用,重視提高婚姻家庭質量,尊老愛幼,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積極倡導健康文明科學的生活方式。

  (四)著力整治生活環境,在村容整潔中唱主角

  在美化、凈化庭院的基礎上,廣大婦女積極參與村莊環境整治,不斷優化家庭生活環境。各村婦女主動參與 “四清”(清草堆、土堆、糞堆、垃圾堆)和 “四學”(學政策、學文化、學技術、學法律)活動,廣大婦女積極改廁、改灶,推廣“沼氣池”,大力發展循環生態農業。

  (五)參政意識不斷提升,在民主管理中作代言

  農村婦女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各村村婦女主任在政治、經濟等社會生活各方面成為婦女利益的代言人,在人大代表、村“兩委”選舉中發揮了較大作用。

  (一)婦女參政議政法律意識淡薄

  雖然《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農村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民主政治權利,但事實上,當前農村婦女參政議政的基礎環境還較差,農村婦女本身也缺乏主動的參政意識,她們對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參與率還很低,一些村委會、基層干部也往往忽視了婦女參與村行政事務管理的權利,致使農村婦女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民主政治權利。在農村各種經濟組織中,從事管理工作的婦女比例極低;直接參政議政的農村婦女總體上仍存在著比例小、人數少、層次低、配角多的問題。目前我鄉村婦代會主任進“兩委”比例僅有14%。

  (二)家庭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依然存在

  一是農村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救助。在一些家庭,婦女通常被當作丈夫的私有財產可以任意打罵,這些婦女找到村里或者娘家解決,但村干部認為這是人家的“家務事”或 “民事糾紛”,有的甚至干脆認為是情理之中的事,便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為由而推脫。娘家親人礙于家丑不可外揚及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等傳統觀念又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無形中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而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中,中、老年明顯高于青年,貧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于溫飽型家庭。二是農村婦女在喪偶和離婚后再婚難。由于“男尊女卑”、“三從四德”等封建殘余思想的存在,喪偶和離婚農村婦女再婚會受到來自世俗和家庭等方面的諸多阻撓,就算勉強被同意改嫁也只能“凈身出門”,不得享受自己的.財產處置權和對親生子女撫養權。三是農村夫婦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由于許多農村婦女在經濟上還沒有完全獨立,需要依靠自己的男人生活,這就使得農村婦女在家庭中根本沒有什么地位可言,有的發現配偶與他人同居,也只能忍氣吞聲,委曲求全。這類婦女多數年齡大,無經濟獨立,生活上依附丈夫,所以丈夫即使有了外遇,只要他還給家里錢用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三)農村婦女就業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沒有保障

  農村婦女就業的機會和待遇不平等。家政服務業是女性勞動力轉移的集聚點,但勞動合同簽訂率和社會保險參保率普遍低下。綜合素質低制約了婦女在農村經濟領域的發展。調查中顯示我鄉農村婦女不識字或識字很少的占9.12%,小學文化程度占21.31%,初中文化程度占48.22%,高中文化程度占15.11%,接受過中專教育的有4.22%,接受過大專以上教育的僅占 1.12%。

  (四)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遭限制

  由于受封建思想 “夫權”“父權”等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村婦女婚前依附于自己的父母兄長,婚后從屬于丈夫公婆,沒有獨立的經濟處置權,其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權被架空。農村土地政策歷來堅持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許多農村婦女在結婚或離婚后,不能及時取得土地承包權。雖然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農村的土地承包責任制“30年不變”,但農

  村婦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會被收回,而她能否在婆家分得一份土地,則取決于婆家村里有無機動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調整土地。

  (一)加強村級婦女組織建設,提高婦女參政議政的意識和能力

  確保基層婦女組織有人員、有陣地、有載體、有經費;保證村“兩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培養一批女村支書、女村委會主任;推廣“婦代會+協會”模式,開展“雙培養、雙帶動”工作,把女能手培養成為婦代會干部,把婦代會干部培養成致富帶頭人。

  (二)全面拓展素質培訓,提升新型女農民發展能力

  建議劃撥專項資金建立健全農村婦女培訓體系,依托扶貧項目帶動,對文化程度較高、學習愿望較強的農村婦女積極開展訂單式培訓;依托農業產業大戶和基地,對文化層次偏低、離不開家庭的農村婦女開展培訓;與大、中專學歷教育、新品種新技術推廣、經營管理知識培訓相結合,對農村女能人、女經紀人、女農民技術員等進行科技含量高的技能培訓,培養一批新型女農民。

  (三)完善社會服務體系,促進農村婦女發展

  提供農業生產綜合信息,爭取在良種、技術、資金、加工、儲運、推銷等方面形成系列化服務。完善小額信貸制度,設立農村婦女創業基金,為農村婦女創業提供必要支持。建立農村托養機構,使農村婦女由家務勞動的主體真正轉變為生產勞動的主體。

  (四)健全完善立法,建立健全農村婦女維權體系

  加強有關婦女權益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廣大婦女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維護婦女權益的作用。對涉及農村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從性別視角進行修訂和完善。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切實承擔起維護廣大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職責。隨時關注農村婦女維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工作實踐中不斷總結探索,提出對策,因勢利導,建立健全農村婦女維權體系。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14

  近年來,**縣婦聯圍繞婦女兒童維權,在源頭參與、社會協調、整合資源、提供服務等方面開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如何做好當前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帶著這個問題,縣婦聯工作組采取分片集中座談、單獨拉家常等形式,和農戶交心談心,了解農民群眾所思、所想和所盼,開展社情民意大調查,重點了解當前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情況。現將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一、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基本情況

  調查表明,農村婦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財產、人身、婚姻家庭等權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進步。主要體現為:

  1、農村適齡女童受教育權利得到保障。在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下,兒童義務教育階段的性別差距逐漸縮小,女童的受教育環境不斷改善,小學適齡兒童新生入學率達到99%。

  2、農村醫療條件得到改善,農村婦女和女性農民工產前檢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調查顯示,新農合醫療使農村婦女受益匪淺, 20xx年,**縣孕產婦產前檢查率達到98。13%。

  3、農村婦女對權益保障相關法律的認知率有一定提高,維權意識進一步增強。調查顯示,隨著法制宣傳教育的不斷深入,在調查涉及的與農民、農民工權益相關的法律中,農民對土地承包法的認知程度最高,對婦女權益保障法有所了解。

  4、多數農村婦女對村委會、婦代會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評價較高,認為婦聯組織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的作用較大。

  二、 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存在的問題

  1、 出嫁女土地權益保障狀況堪憂。特別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遷補償時,不管戶口是否遷出,居住地是否變遷,村民小組基本上不考慮出嫁女的利益分配。《婚姻法》中 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的規定在農村形同虛設。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遺產繼承權便會被 理所當然地全部剝奪。

  2、家庭暴力仍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在農村農民或城市農民工家庭中,還存在著家庭暴力現象。且導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經濟困難、、婚外情、家務瑣事等。其中,經濟困難是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3、婦女的參政議政意識有待提高。大多數婦女群眾認為,齊家治國平天下自古以來都是男人的事情。絕大多數村,在村兩委換屆工作中,僅僅是出于工作需要,配置一名婦代會主任兼任計劃生育工作主任,而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職務由女性任職的比例較低。

  4、女性就業遭受性別歧視。許多企業在招收員工時,存在性別歧視,只招收男工,拒不招收女工。即使招收了女工,也受到很多條件的限制,如年齡、崗位等,在工資待遇上,女工也明顯低于同工種男工,同工不同酬。

  5、農村留守婦女生活、精神壓力較大。隨著大量青年農民外出務工,留守婦女的丈夫常年不在身邊,她們帶著子女獨居在家,三重(勞動強度大、心理負擔重、情感流失重)、 三難(撐家難、溝通難、團聚難)問題十分突出,由此引發的農村留守婦女權益受侵害事件時有發生。

  6、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狀況不容樂觀。在調查中,發現因父母外出打工、經商,無法對子女實施有效的監督和教育,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一般表現為單親監護或隔代監護,往往引發監護力度不夠、職責不明、監護責任倒置等諸多問題,給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成長帶來了不利影響。

  三、推動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1、大力加強維權宣傳,不斷優化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環境。大力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婦女兒童發展綱要》、《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培訓宣傳,培育他們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提高婦女兒童的維權能力。同時,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維權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不斷優化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的社會環境。

  2、完善學校和家庭教育,著重保障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利。學校要對留守兒童給予特殊關懷。適量需配備心理老師,以便及時對留守兒童進行疏導;要建立留守子女家長 (監護人)與學校的定期聯系制度。父母要注意親子與孩子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在溝通內容上,不能只談生活,應該全面了解其心理、身體、學習等方面的綜合情況,讓孩子感受到父母的關愛,另外還要與孩子的班主任、監護人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共同商討教育的策略與辦法,使孩子從小就能在良好的心理環境和社會環境中健康成長。

  3、加大扶持救助力度,積極建立農村貧困婦女兒童救助機制。政府要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制定助困、助醫、助業、助學和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對貧困家庭的子女不僅要保障其完成義務教育,還要對其高中、大學給予補助和支持。對貧困、孤寡、傷殘、癡呆等婦女兒童在患重大疾病時給予醫療補助。

  4、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提高農村婦女兒童生命質量。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應逐年增加對農村保障的投入,同步調整農村低保標準,民政部門力爭把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群體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做到應保就保。加快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效解決和緩解了農村婦女兒童大病無錢可治的問題,建議政府繼續對農村貧困婦女兒童家庭傾斜財政資助比例。

  5、加強維權服務,切實解決婦女兒童維權工作中的重難點問題。加強對婦女的文化科技培訓,提高婦女就業、創業的能力。大力實施婦女脫貧、小額信貸等項目,幫助婦女群眾發展經濟,提高收入,使她們擁有經濟獨立權,從而贏得家庭和社會的尊重。廣泛建立婦女兒童維權工作、110家庭暴力報警中心、貧困婦女法律援助中心等,為廣大婦女兒童提供迅速、便捷、多元化維權服務。廣泛爭取各種社會資源,開展婦女兒童救助基金、春蕾計劃等多種公益活動,服務弱勢婦女兒童群體,幫助婦女兒童解決實際問題,推動維權工作項目化、實事化。對侵害留守婦女兒童權益的拐騙、拐賣等違法犯罪行為要繼續加強打擊力度,為留守婦女兒童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6、加強維權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婦聯維權能力。婦聯組織要健全機制,創新載體,進一步發揮婦聯組織在維護農村婦女兒童權益中的積極作用。要加大對婦聯干部的法律知識培訓,使婦聯干部真正成為知法、懂法、用法的行家里手,真正能為婦女群眾提供優質高效服務。要充實維權工作崗位,加大維權隊伍建設。除設立專職維權工作者外,要進一步團結凝聚法律工作者、專家學者、媒體宣傳和維權志愿者四支隊伍的力量,加強宣傳、幫教、救助等多方位合作,聚集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婦女的切身利益,為婦女兒童維權工作提供強大的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15

  婦女不僅占農村社會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為市農業生產的主要從事者和構建和諧社會的主力軍。維護農村婦女權益不僅是貫徹黨的農村政策,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內容,而且關系到調動她們投入建設美好鄉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積極性,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平安與和諧。從20xx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規民約修訂工作調研組在全面普查的基礎上,通過走訪、座談、問卷、查閱資料等多種形式開展以維護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的專題調研,全面了解市以維護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形成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維護婦女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為市重返第一方陣凝聚人心、匯聚力量。

  一、以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情況

  市下轄924個行政村,其中制訂村規民約的占74.3%。在所有制訂村規民約的村中,20xx年以后制訂的占93.2%,其中20xx年以后制訂村規民約的占49%。制訂村規民約的部分村根據形勢需要進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xx年以來結合美好鄉村建設而進行,增添內容主要為環境衛生方面。93.8%的村近年來沒有對村規民約中婦女權益相關條款和內容進行修訂。未制訂村規民約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規民約,但因村委會換屆、保管不當等原因,現在失去了村規民約。

  通過調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規民約涉及的內容和條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條,多的幾十條。少數村內容簡單,只是針對某一個方面,比如針對消防而制定的村規民約,大部分村規民約內容覆蓋社會治安、鄉風民俗、鄰里關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衛生、計劃生育等方面,其內容體現了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無侵犯婦女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有的還細化為夫妻共同承擔家務、共同承擔計劃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財產、禁止性別歧視、反對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女嬰等條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規民約中沒有歧視婦女的條款。

  調查中,91.2%的人覺得現有的《村規民約》執行得挺好。村規民約作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行為規范,是村民自身的創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達機制,體現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規民約還在美好鄉村建設中發揮了規范傳統倫理道德、促進鄰里和睦、推進移風易俗、加快科技生產、解決農村一般性糾紛等積極作用。調研中,大多數接受調查的村干部表示隨著年輕一代村民學歷和文化素質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夠看懂并較好的執行村規民約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顯減少了、崇尚科學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規民約在潛移默化中規范了村民的行為,改變了他們的生活觀念。村規民約中倡導的行為逐漸成為村民的行為規范,村規民約中禁止的事項成為村民逐漸摒棄的行為。在制定和執行村規民約過程中,政府有關部門及村委會都非常重視利用村規民約解決家庭問題。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義嚴重,且對其有暴力傾向,村規民約制定后,通過對其進行宣傳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識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為村規民約中有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對男尊女卑。

  二、以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存在的問題

  調查中,100%的村干部認為村里的村規民約沒有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的條款,96.5%的人認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樣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規民約在維護婦女權益問題上能夠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保證婦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較好地維護了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但從調查結果綜合來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見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規民約和文件資料上都沒有明顯性別歧視的內容,實踐卻并非完全如此。

  1.維護婦女權益的內容薄弱

  從各村制訂村規民約的具體內容上看,涉及維護婦女權益的內容相對單薄,僅體現在婚姻家庭領域男女平等和計劃生育方面,相當一部分村沒有在村規民約里對婦女權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區下轄21個行政村,制訂村規民約的有19個村,其中15個村(占比71%)的村規民約對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還有一個村村規民約內容共18條,在第六條提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另有6村(占比29%)無任何關于婦女維權方面的內容。禹會區有行政村63個,制訂村規民約的有50個村。其中23個村(占比46%)的村規民約都在第七條提到“樹立生男生女都一樣、女兒也是傳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個村(占比10%)提到“男女平等”,4個村(占比8%)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1個村除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外,還對外嫁女戶口管理做出規定。17個村(占比34%)的村規民約在6-10條左右,無涉及婦女權益的內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規民約中很少有體現婦女婚嫁落戶、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遷補償、繼承、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權益保護的內容,這些缺失的內容恰恰是農村婦女權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婦女土地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農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戶籍所在地分給土地,一般都能享受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利,而在結婚后戶口遷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遷出戶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調查中70%村都實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須將戶口遷到本村才能獲得本村村民資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慮戶口是否遷出,本村婦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經營權、征地補償款分配、村集體經濟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將被收回;17.5%的村實行沒有遷出戶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遷時,不享受本村拆遷補償款分配。由于農村實行 “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絕大多數村都不用預留機動地給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沒有新開墾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農村婦女結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難取得承包地,同時也無法帶走在娘家時分得的承包地,從而喪失了土地承包權。即使娘家所在村集體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為單位,無法對其進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繼續耕種。同樣,農村婦女一旦離婚便將戶口遷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為村機動地,或由離異的丈夫家庭繼續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體便會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為由,收回離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財物,無法遷移轉走。農村婦女在離婚過程中,很少有人對土地權益進行爭取,法院判決離婚時一般也不把土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對土地進行了分割,也很難執行。有些喪偶婦女平常與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斷,喪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繼續生活和居住的條件,土地權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一方面直接影響到子女,一方面導致與之相關的財產權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紅、征用土地補償、宅基地分配、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入的分配權等無法實現。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等幾類群體往往因婚姻的變化而喪失土地承包權及相應其他權益,是土地權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體。這部分內容在村規民約中很少提及到,這說明文字公示的村規民約沒有明顯違背男女平等精神,但違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損害婦女基本權益的村規民約不一定有文字記錄,卻在實踐中長期沿襲執行。

  3.婦女生殖健康權利易被忽視

  盡管法律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是男女雙方的事,男女雙方都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的義務,但農村地區卻普遍缺乏相關的科學知識,同時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對男扎存在誤解,認為男扎對男人身體傷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無法做重活;如果采取酷扎的措施來避孕節育,無論男女身體一定會受影響,首先應作犧牲的是女人,避孕節育首先應該是“女人們的事”,導致許多農村婦女不顧身體狀況被迫采取輸卵管結扎、上環等避孕節育措施,嚴重損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權利。調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體原因不宜采取避孕節育措施而被動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發現有主動男扎現象,其實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簡單,對于身體的影響較小,以后要想再生,復通機率比女的大。

  4.留守婦女婚姻家庭問題隱患多

  隨著農民工大量涌入城市,農村“留守婦女”群體逐漸壯大,她們忍受著與丈夫長年兩地分居的孤寂,守著家中的一畝三分地,贍養老人,照顧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擔。首先出于農村實際生活的需要,在農業生產的種、收、管理等環節中產生的繁重的體力勞動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況下都需要她們自己來承擔。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騙色劫財以后也不敢伸張,部分婦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況下不敢主張自己的權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務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缺乏思想溝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遠。尤其對于年輕婦女來說,性壓抑已經成了她們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們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樣面臨兩地分居帶來的一系列情感問題,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現問題。一些婦女在遭受婚姻危機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適當的處理,致使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原因

  1.對村規民約的重視程度不夠

  調查中從村規民約的具體內容上看,多村內容完全相同,脫離本村實際,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市村級集體經濟相對薄弱,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滯后,村民利益沖突少,部分村民對于村規民約漠不關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壯年長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觀原因,造成了關注村規民約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會制定(占比1.7%),無論是全體村民參與制定(占比10.7%),或是全體村民代表參與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參與制定(占比17.2%),還是村委會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見后通過的(占比29.6%),調查顯示村規民約的制訂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會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夠的重視和經驗,在上級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區下轄21個行政村,制訂村規民約的有20個村,大部分村規民約內容與格式雷同,其中19個村(占比95%)的村規民約互相照搬照套;禹會區轄區有行政村共63個,制訂村規民約的有50個村,其中32個村(占比64%)的村規民約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層干群觀念滯后,法律意識不強

  通過統計顯示,接受問卷調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學歷占85%。農村基層干部大多學歷低,法律知識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識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歡用傳統習慣的方法解決問題,很少用法律手段解決。在制訂村規民約時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農村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不夠廣泛深入,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力度不夠,采取的宣傳手段單一,沒有有效利用報紙、廣播、墻報和文藝巡演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來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廣大人民群眾思想沒有達成共識,沒有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對人們思想的束縛,男女平等寫在紙上,貼在墻上,但是沒有入腦入心。無論是真正由村民決議的還是由領導包辦的“村規民約”中的傳統文化糟粕往往揮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封建思想在農村具有深厚的影響,并成為利用村規民約損害弱勢婦女合法土地權益的思想基礎,導致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農村婦女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觀念淡薄,法律知識匱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還認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積極爭取,很少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男女平等權利。

  3.農村婦女參政議政能力有待提高

  當前農村,女性參政的比例偏低,參政議政意識差,婦女進入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等農村權力機構的意識不強。市目前現任村委會主任中,女性正職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參政的比例低,參政意識弱,導致在農村事務的決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婦女利益訴求的渠道不夠暢通,保證不了農村婦女在農村事項決策中的參與權,弱勢婦女的權益更難以得到維護。相對于其他村民,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等幾類群體處于弱勢,村里的男性和媳婦是一個更大的利益集團,如果要給弱勢婦女群體分配土地權益,就必然會影響到他們的既得利益,于是在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制定相關村規民約時,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勢婦女代表更低。由于村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局限性,村規民約往往反映的不是全體村民,而是一個利益集團的利益,婦女特別是弱勢婦女的呼聲難以得到反映,導致弱勢婦女不能平等享受權利。

  4.相關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對于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的保護,各類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些規定,對結婚、離婚和喪偶的女性而言,無疑具有保障意義。從調查的情況看,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內容還比較籠統,在實施過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許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沒有歧視婦女權利,但因沒有充分考慮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系和婚姻關系的流動性,使法律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給農村婦女帶來不利。在實際生活中,這些法律規范并未得到充分貫徹實施。當女性婚姻狀態發生變化時,原居住地的發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獲得承包地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應有承包地為由拒絕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無法承包土地。

  5.對違法行為缺乏必要的制約和監督

  從收集上來的村規民約看,除了少數幾個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外,絕大多數村規民約沒有明確違約責任。遇到村民不執行或違反“村規民約”時,村級組織用教育、規勸和道德譴責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沒有手段,對村民作用有限。

  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應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而村民會議的表決原則是“多數決”原則。調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離婚、喪偶等婦女群體有關權益的決定,是通過村民代表會研究決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驅使和地少人多的情況下,少數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證。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規民約需報鎮人民政府備案。這本身就是一個監督機制,而實際中,有些村目前還沒有對村規民約進行備案,鄉鎮干部對村規民約制定實施情況還不完全掌握,無法對其進行監督。有些村對村規民約的宣傳不到位,村規民約只不過是應付檢查或做給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了解其內容,根本就沒有發揮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規民約流于形式,成為擺設。

  當女性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了“應當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侵權方應承擔民事責任。然而,由于農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習慣用法律武器來維權,加之女性對男性主導地位的習慣和認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權益的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與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權益的違法行為成為習慣。

  三、對開展以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的建議

  (一)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增強男女平等意識

  居大對全社會、特別是對各級領導干部宣傳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級各類干部培訓中增加對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及男女平基本國策等課程的培訓,有效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識,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時增強性別意識,能自覺依法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要組織基層干部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帶頭用法。各級鄉鎮政府應充分認識村規民約在村民實現自治過程中的重要作用,運用法律知識指導和管理村務。正確認識村規民約的性質和效力,克服過分強調村民自治的偏見,保證村民在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實行自治。

  宣傳、文化、司法、婦聯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通過報紙、廣播、墻報、“送法進村(家)”、普法培訓班、文藝演出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張旗鼓地在各基層組織廣泛深入地開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規民約》和其他與婦女權益密切相關的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活動,要大力宣傳“維持人口與資源平衡不能以犧牲婦女利益為代價”的觀點。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共識,增強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男女平等意識和依法建章立約的自覺性,形成全社會共同保障婦女權益的良好環境氛圍。逐漸改變“重男輕女”、“男尊女卑”、“從夫居”等傳統思想觀念,改變以村規代替法規的現象,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原則,提高婦女在農村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農村基層婦女組織更要發動婦女積極參與學習和宣傳活動,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使她們了解國家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決的問題時,能懂得向有關組織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體手段來維權,以制止和減少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現象的發生,從而根本上維護農村婦女的權益。在美好建設系列培訓中增加男女平等、婦女發展等相關內容,使男女平等成為村民的自覺觀念,使保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成為農村新時尚。把宣傳、落實“村規民約”與加強農民社會公德教育緊密結合起來,融入農村日常生活。通過定期宣傳、創建評比等系列活動和措施,增強村規民約的權威性和約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規民約,實現村民自主共建。

  (二)提高婦女在村務管理中的參政水平

  當前村級事務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于不利地位。各基層組織要高度重視農村婦女自身綜合素質的培養與提高,給予婦女更多的經濟、政治、社會參與機會。市《20xx-2022婦女發展綱要》中,明確要求到20xx年,村委會主任中女性正職達到7%比例,以增強女性在決策層的話語權。進一步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相關法律,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對村民代表大會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確規定。建議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組成人員的1/3以上,增強維護婦女權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務管理和決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進女性參政的性別保障措施和民主競爭機制,保證婦女在村務重大事項管理中的參與決策權,特別是與弱勢婦女切身權益相關的土地承包權調整與分配等事項,一定要有足夠數量的弱勢婦女參與方案的討論和決策,讓婦女有充分的參與權和表決權,暢通婦女利益訴求的渠道。

  (三)建立并完善保護婦女土地權益的法律體系

  為了增強該法在實施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完善相關立法,使保障婦女土地權利的法律具體化。各有關部門應出臺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規范性文件,對農村婦女特別是外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青年、“農嫁居”婦女及其子女、居嫁農婦女等在土地承包、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權益進行明確規定,使農村婦女不論結婚與否或婚姻狀況改變后享有應有的戶籍、居住地選擇權及相應的土地權益。詳細規定農村婦女(含入贅女婿)結婚后或婚姻狀況改變后戶籍、居住地選擇權利以及不同情況下享有權利的原則。對男到女方落戶和女到男家落戶的,戶籍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給其承包土地的權利;如果戶籍尚未遷移的,應動員其將戶籍關系遷入現居住地。對婦女出嫁后與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戶籍又未遷的,應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隨父母申報登記農業戶口的,應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對于離婚或喪偶婦女及其所領養子女,戶籍關系未遷移出的,應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權利。離婚或喪偶婦女返回娘家或再婚,均戶隨人走,應享受與當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權利。對于純女戶或獨生女戶,有男方到女方落戶,贍養父母的,應給予土地承包權。法律政策要正視性別差異,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盡可能偏向農村弱勢婦女。例如,農戶土地承包合同登記可以實行夫妻雙名制,夫妻各持一份,雙方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在轉讓、租賃土地時要出具雙方所持有的兩份土地承包書,并由雙方簽名才能生效,保障婦女在分居、離婚和喪偶情況下土地承包權的安全。盡快確立出臺“出嫁女”、喪偶婦女、“農嫁非”、離婚婦女等在原村組織的村民資格,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護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對村規民約的修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制定和修改村規民約,要充分發揚民主,從實際出發。村規民約是每個村民在日常生產生活中必須遵守和執行的行為規范。只有充分發揚民主,從村民中來,到村民中去,才能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真正反映全體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調動村民參加自治的積極性,自覺自愿地遵守執行,使其成為名符其實的“民約”。建議村規民約的制定和修改,一般應該經過五個步驟。第一,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針對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和村民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以及與本村發展和建設密切相關的問題,通過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規定的內容,確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規民約。第二,就提出的問題和事項,發動村民廣泛討論提出意見,并集中上報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意見,擬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草稿,再發給村民征求意見。第三,提交村民大會審議通過。在審議討論過程中,要根據村民的討論意見,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后交付表決,以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對一些分歧比較大的問題,可以暫不規定,待成熟之后再補充完善。第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通過后,應當以適當的形式公布,可以印發各家各戶;也可以張貼公布。第五,按照規定報鄉鎮政府備案,接受監督。

  居強國家法律對村規民約等的指導和規范,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臺相關法律條文,規范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對涉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規定、土地權益處置的決定進行徹底清理,對未付諸文字部分的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行使自治權。針對“村規民約”實施中部分弱勢婦女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由婦聯、民政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維護農村土地婦女權益的專項檢查,廢除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隱形的“村規民約”,指導村民增加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和內容,落實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戶、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遷補償、繼承、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各項權益。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借口剝奪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針對“村規民約”執行難的問題,除在“村規民約”中明確提出違約責任,如批評教育、賠禮道歉、違約責任通報、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取消享受或者暫緩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和優惠待遇等外,還要建立和完善執行的組織協調機制,在村委會的領導下由村民代表組成執行機構,對違約責任人執行違約處罰,并張榜公布,以強化“村規民約”的執行力。

【婦女權益調研報告】相關文章: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調研報告-調研報告08-08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范文05-22

留守婦女調研報告11-13

關于家庭暴力中婦女權益問題的調研思考08-31

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調研報告06-02

婦女權益調查報告05-24

留守婦女創業調研報告06-29

農村留守婦女調研報告02-07

加強城區老年人權益保障調研報告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