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小學生安全承諾書三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需要使用承諾書的場合越來越多,承諾書是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相信寫承諾書是一個讓許多人都頭痛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小學生安全承諾書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小學生安全承諾書 篇1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切實為廣大師生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學習環境。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實施“一崗雙責”,并結合我校實際,現就門衛的安全責任明確如下:
一、門衛負責學生出入的安全工作,按學校《安全教育工作管理制度》加強對學生進、出校安全教育,以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使之養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
二、嚴把入口關,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校園,凡校外人員進入校門,須經接待人員同意,并認真作好外來人員的記錄(何時來校、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尋找對象及出校時間)。嚴禁學生家長在上課期間進入教學區域,無關人員(含拾撿垃圾,叫賣東西,推銷產品和自招生人員)嚴禁入內。按時開門關門,否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和安全事故由門衛人員負責。
三、上午九點開教學樓門、中午兩點關教學樓門三點開教學樓門、下午七點關教學樓門,關教學樓門時應進教學樓排查學生是否離開教學樓,如因工作失誤造成的安全問題由門衛負責。
四、嚴把開、關校門的時間。如有學生提前到校,仍應將學生放入學校園內,正式上課后,大門一律關閉,放學時間才能打開。學生離校后就要關閉大門,特殊情況報行政值周。
五、平時學生因病、因特殊事出校,門衛必須認真驗證,憑本人申請,班主任簽字,學校行政值周審批的假條,確認無誤后方可放行。(門衛應熟悉學校領導的筆跡,以防學生假冒),若誤放,發生一切安全事故,由門衛負責。
六、學生放假歸校時,值周班學生與門衛必須檢查學生所帶包袱,嚴禁學生將管制刀具、火源、易燃易爆等物品以及食品帶入校園,如因門衛失職發生的安全責任,將追究門衛責任。
校內任何公共財產未經校長同意,一律不得外出,不得讓收購廢品等人員入校,如因履行職責不力而造成的財產及經濟損失,追究門衛進行賠償。
七、門衛必須堅持每天二十四小時值班,若因離崗、脫崗,發生安全事故,由門衛負責。若發生離崗、脫崗現象把實施情況回報到公安局巡警大隊。
八、對進入校園尋釁滋事者,要堅決予以阻止,并及時與學校領導、派出所聯系,以確保師生安全。
九、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學校、門衛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即產生法律效力。有效期為(20xx年 3 月 1 日 至 20xx 年 7月15日)。
學校〔蓋章〕:
校長〔簽章〕:
門衛〔簽字〕:
小學生安全承諾書 篇2
甲方:時堰鎮小學 年級 班
班 主 任
乙方:家長(監護人) (簽名)
學 生 (簽名)
20xx年11月16日上午,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榆林子鎮境內一輛運煤貨車與幼兒園校車迎面相撞,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目前,該事故已造21人遇難,17人重傷,26人輕傷。該車核載9人,實載64人,屬嚴重超載。為了深刻汲取甘肅正寧校車安全事故的教訓,國家有關部門緊急要求各地開展學生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學生是家庭的希望祖國的未來,與社會各方面共同管理好自己的孩子交通安全是每個家長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目前,我鎮社會繁榮經濟發達,道路行駛車輛日益增多,時常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可是,仍有部分家長面對嚴峻的交通安全形勢思想認識不足,不親自接送孩子而讓孩子獨自乘坐一些“超載車”、“無資質車”、“病車”上學和放學,最為嚴重的超載數達200%,不可思議地把自己的孩子推到了危險境地的邊緣。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我校各班級依據《東臺市中小學安全工作實施細則》《學生事故傷害處理辦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文件精神,讓家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實行安全承諾制度。
一、我們家長保證大力支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教育部門為保障學生的交通安全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共同構筑起學生交通安全的`鋼鐵長城。
二、我們家長保證經常性地與孩子進行遵守交通法規的交流,讓孩子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識,不斷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我們家長保證能夠親自接送孩子,確保孩子上學放學路上的交通安全,堅決不讓孩子乘坐安全隱患極高的“超載車”、“無資質車”、“病車”上學和放學,即使由于種種原因孩子確需乘車上學和放學的,也確保孩子乘坐有營運資質的不超載的車輛。若一意孤行而由此引發的一切安全責任與學校無關,家長自負責任。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小學生安全承諾書 篇3
出行承諾書 承諾人在與其他承諾人共同出行之前已知道了出行計劃及行程安排,充分了解出行可能出現的各種意外風險。在自愿選擇參加本活動時,做出并確認遵守下列承諾。:
一、 承諾人與其他承諾人及其近親屬所組織的活動是自由集約式的活動,因共同的愛好和理念自由組合,自主活動,承諾人根據自己的能力參加活動,并自主關注自身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活動中,出行人員之間有相互關心幫助和遇險施救的道義責任,除因其他出行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他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外,由于承諾人自己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均由承諾人自己承擔,同時放棄對其他承諾人及其近親屬提出民事賠償的權利。
二、 出行活動組織者是活動項目的信息提供者,也是參加活動的隊員,受全體出行人員委托,組織者按全體出行人員最終確定的方案活動。在活動中,組織者僅對活動的計劃行程負責,并向出行人員謹慎提醒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注意事項,但不對出行人員在活動中的事故承擔責任(因組織者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承諾人自行做好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并對活動中的事故風險自負其責。
三、 活動中,車主及駕駛員是受全體出行人員的委托無償提供出行車輛及駕駛服務的出行人員,其車輛及駕駛服務為全體出行人員所共享。活動途中意外發生交通事故給承諾人造成傷害的,除非經鑒
定事故確系故意行為所致外,承諾人放棄對車主及駕駛員的損害賠償請求;作為損害救濟,意外事故造成車輛受損或承諾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按車損保險或駕乘座位保險賠付,并以此為限,承諾人不要求其他出行人員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四、 活動中,意外事故是由承諾人及承諾人近親屬之外的第三者責任造成的,則由第三者負責對受損車輛及受害隊員(包括本人)賠償,所有承諾人有協助義務(包括協助調查、作證等)。
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各出行人員自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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