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采購合同模板六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采購合同6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采購合同 篇1
湘安辦公系統編號:
購貨單位: 湖南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以下簡稱需方) 供貨單位: 株洲市上華機電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供方) 簽訂地點: 時代新材項目部
簽訂日期: xxx.12.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為規范合同當事人的交易行為,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就本合同事宜,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一致條款:
一、供貨清單(合同標的物) 單位:元
二、產品的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無國家標準而有行業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執行。
3、無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
注:產品的質量、技術標準不僅限于以上所列標準,其中未包括的內容執行現行的國家和行業適用于該產品的相應標準、規定、規范的最高標準。供方有責任了解并嚴格遵守這些標準、規定、規范。
4、沒有以上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雙方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協議要求執行。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是: 合格
三、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1、供方保證提供合同中確定生產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2、供方承諾標的物的質保期限為壹年,自標的物通過業主裝置性能考核并簽署性能考核合格證書后開始計算,標的物過質保期后,并不免除供方對其質量問題所應承擔的責任。
四、交(提)貨時間、地點、方式:合同簽定后,供方20xx 年 12 月 15 日前將所有標的物送到需方指定地點,如有調整,需方另行通知。現場卸貨由 黃浩文 負責,需方驗收合格前,標的物的一切風險責任、材料損失和相關費用均由供方負責。提貨人: 黃浩文;交貨地址: 南車株洲電力機車有限公司;聯系電話:18073362772 。
五、運輸方式及到站港和費用負擔按以下方式執行:
供方采用 汽車 方式運輸,運費已包含在合同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取。在正式交貨前,包括運輸途中、卸貨中如有人身傷害或材料損失均由供方負責。
六、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無 。
七、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1、供方提供不使標的物受損的包裝,且符合國家安全環保的相關要求,包裝物不回收;
2、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標的物損壞的,供方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
3、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標的物丟失的,供方負責賠償。
八、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1、需方根據供貨清單對標的物的數量、外觀、尺寸、重量、長度進行初步驗收(勾選);
2、對標的物質量和技術參數的驗收按本合同第一、二條規定;
3、需方對標的物進行驗收后,對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在 3天 內提出,供方應予以積極回應,并在 7 天內處理完成,否則,視為默認需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4、對于有爭議的產品(或工程要求做檢驗的產品),雙方可共同委托(或由需方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鑒定;如鑒定合格,檢驗費用由 需方 承擔;如鑒定不合格,由供方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和損失。
5、需方對標的物的驗收與付款,不免除供方對標的物質量問題所應承擔的責任。需方在壹年內發現供方提供的產品存在隱蔽瑕疵,應及時通知供方,供方必須更換或修復。
九、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供方交付標的物時,提供合同約定標的物生產廠家出具的合格有效的質量證明資料并加蓋供方公章,按生產廠家的出廠標準提供備品備件(需方有特殊要求的,雙方另行商定)。
十、結算方式及期限:
1、雙方協商后同意按以下方式付款。
合同簽訂后,預付(¥187500)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作為備料款。所有標的物全部到達需方指定地點且驗收合格,供方開具合同全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需方支付到合同金額的 95% 作為貨款,余5% 為質量保證金,質保期滿一次付清; 稅務發票送
至湖南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時代新材項目部 。
2、供方同意以下兩個要求: ①、供方承諾所有結算按供貨清單的單價執行,不隨市場價格漲跌波動。若供方單方面提高標的物價格或以漲價為由拒絕供貨,則視為違約,供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雙倍退還所收的全部貨款。
②、需方施工現場如有因設計變更等原因造成的,已送到需方的標的物不能全部用于需方工程時,需方可將未損壞的標的物按合同附件清單中約定的單價退還給供方,需方可將此部份的貨款直接從未付貨款中扣除,退還供方的運費由需方承擔。
3、供方確認其收受貨款的開戶銀行為: 中行賀家土支行 ;戶名為: 株洲市上華機電有限公司;帳號為: 5885 5734 7870 ;供方如變更帳號,需書面方式通知需方。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需方概不負責。
十一、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責任與保證:
1、供方在標的物運輸及裝卸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xx/ISO14001-20xx)、《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規范》(GB/T28001-20xx)及相應的法律法規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減少和控制環境污染,以保證相關人員的職業健康和安全。
2、供方將標的物運至施工現場后,應嚴格遵守需方和工程總承包施工現場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控制管理要求及相關規定。一旦出現由于供方原因造成的有關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事故(事件),全部責任由供方負責,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及賠償。
十二、違約責任:
1、供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期限交貨,每延遲一天,供方按 5‰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 5‰ 的違約金;需方不再需要的,在 7 天內通知供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3、若供方所提供的產品在數量、規格、型號、質量等方面與合同要求不相符,或存在問題,供方應在 3天 內予以解決;若造成逾期交貨的,按以上第1條處理;若問題無法修復處理,供方又不予更換新品,按以上第2條處理。
4、若供方違反以上規定,則需方有權要求退貨或終止(或解除)合同,且不必支付剩余貨款,供方應在 7天 內無條件退還已收的全部貨款,并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及需方的損失(包括工程業主方因此給需方的處罰);
5、需方應按合同規定期限足額付款。由于需方原因推遲付款,交貨期可相應順延。 十三、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該不可抗力發生后二十天內提供證明,根據該不可抗力的影響可酌情免除責任。一方遲延履約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注:不可抗力是指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等不能預見、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
十四、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選擇以下第 2 種方式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費用由敗訴方承擔。裁決期間,雙方應繼續執行合同。
1、向需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即 株洲 仲裁委員會。
2、向株洲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簽字,加蓋 公章后正式生效,至雙方理賠完畢、貨款兩清之日止合同失效,但不免除供方對標的物質量保證的責任。
2、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任何條款的修改與補充,只有在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才能生效,并成為合同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其它約定事項:
1、本合同一式 2 份,供需雙方各執 1 份;本合同的傳真件和復印件均 有效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十天內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供方責任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采購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大米購銷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期限自20xx年8月29日起至20xx年8月28日止;
二、產品名稱:品種和數量、單價、規格、型號
1、產品名稱:大米(秈米);
2、品種:九龍山大米
3、單價:暫定4.25元/kg,以后每季度隨市場行情變化而變化。
4、規格型號:5kg/袋/、10kg/袋、25kg/袋
5、產品數量:依據實際數量
三、產品的等級、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
產品的等級:一級,保證袋裝大米符合國家標準gbxx54-20xx;如果是農戶供應的散裝大米,保證大米無農藥、無污染、優質、安全、衛生。
四、產品送貨標準
甲方提供小樣品兩份,每袋5kg,雙方認可后簽字封存,雙方各持一份樣品,乙方憑樣品收貨。
五、結算方式:
甲方貨物經乙方管理人員驗收、安全質量合格、數量金額無誤后,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乙方法人代表簽字后以轉賬或現金方式付款。
六、包裝形式:編織袋,5kg/袋、10kg/袋、25kg/袋七、交貨地點:開縣黃桷樹超市
八、交貨時間:雙方約定時間送貨;
九、運輸方式:甲方用專用安全衛生運輸車送貨至乙方指定地點;
十、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另一方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一、甲、乙雙方從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購合同 篇3
甲方(需方): 簽訂地點:
乙方(供方): 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 乙方供貨材料名稱、數量及單價:
說明:1、以上玻璃為常規版面(L<3660mm),粗磨邊,裁切率≥85%,中空大小片按大片面積計算,異形按最小外接矩形面積計算,單片面積不足0.3㎡按0.3㎡計算;裁切率<85%價格另議。
2、以上報價不包括針對此工程玻璃的各項檢測費用,但因乙方提供的材料檢測不符合要求時,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3、此價格為含稅含運輸費及其他所有雜費的單價,不得另行加價。
第二條 供貨技術標準及要求:
乙方供應的材料應符合浮法玻璃GB11614-20xx;鋼化玻璃B15763.2-20xx;中空玻璃GB/T11944-20xx;低輻射鍍膜玻璃GB/T18915.2-20xx;夾層玻璃GB9962-1999的相關標準要求。
第三條 材料供應工程概況:
1、項目名稱:
2、項目地址: 第四條 付款約定:
1、首批訂單下達后,甲方預付定金 萬元給乙方(該定金作為最后一批材料款抵消貨款)。
2、乙方發貨至20萬元時,甲方支付該批貨款的30%,依此類推;最后一批不足20萬元也支付30%的貨款給乙方,供貨結束且完善結算手續后,四個月內付清。
3、甲方在收到乙方相應貨款同等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通過電匯方式匯至乙方的合同簽訂賬號。
第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1、每一批材料需求,甲方應提前 天報給乙方計劃清單。清單上必須確定品種、顏色和數量,并加蓋甲方單位章或甲方單位經辦人簽名。
2、乙方應在交貨時向甲方提供該批材料的 <<產品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報告>>、<<產品質量保證書>> ,材料發票和其他相關技術資料。
3、驗收包括數量,型號規格及要求乙方遞交的資料等。材料數量以甲方書面簽收為準。
4、乙方收到定金后開始安排生產,并應在甲方正常付款情況下 天內將相應貨物送至甲方交貨地點。甲方如有質量異議應在收到貨物30日內提出。
第五條 交貨地點與交貨方式:
交貨時間: 根據甲方施工具體要求時間執行 交貨地點: 溧水區白馬鎮 交貨方式: 乙方送貨至甲方指定地點,現場驗貨 甲方收貨簽字人:
第六條 結算方式:
單價合同,按實際采購數量結算。 第八條 違約責任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1、 在甲方正常付款情況下,乙方逾期發貨,甲方按照800元/天收取乙方滯納金,甲方可在材料結算款中扣除。乙方無故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合同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
2、遇不可抗力事件延期交貨的,可甲乙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相關事宜。
3、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在合同有效期內對其進行補充或變更,補充或變更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本合同有效期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貨款兩清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月日:
采購合同 篇4
供方 (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海信科龍”電器產品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本協議有效期為簽訂之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一、購買產品清單:
合計(人民幣大寫):壹佰貳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整
二、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1、甲方保證所供貨物質量符合乙方要求。
2、甲方負責更換已經燒毀的電器,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三、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1、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如期支付貨款給甲方。
四、運輸和安裝:
甲方負責將設備運輸至乙方指定的地點,并負責安裝更換,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付款方式:
款到發貨,收款指定賬戶:姓名:
開戶行:
賬號:
六、售后服務:
甲方銷售之產品,質保期為一年。
甲方銷售之產品,如屬甲方選用其他廠家之產品由甲方系統集成,則按照該廠家的售后服務條款執行。
以上條款若屬乙方使用不當或由不可抗因素造成,則不屬于質保范圍。
甲方銷售之產品實行10年保修,質保期后相關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甲方產品安裝調試后節電率達不到預期效果,節電率每下降一個百分點,售價也同比例下調。
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條款支付貨款,如拖延不付,甲方有權拆走設備,乙方必須賠付合同金額30%的違約金給甲方。
八、其它事項: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九、備注條款: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不得將協議內容及通過簽訂或履行本協議獲得的對方商業信息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單位及個人。
甲方:乙方:
日
期:年 月 日期: 年 月 日
采購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甲方(買方): 簽訂地點: 乙方(賣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資源、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招標文件及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向乙方發出的中標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具體協議:
第一條 藥品品種、數量、價格
1.采購藥品品種和數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購的藥品品種、劑型、規格、數量等詳見藥品采購清單(附件一),合計:品種為 個,簽約金額為 元,大 寫 ,含增值稅,稅率: %。
2.藥品的價格
(1)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提交藥品的價格必須是中標通知書中確認的價格,本價格為甲方的入庫價格。
(2)中標藥品價格執行期間,遇國家或省價格主管部門調整價格時,對未供貨部分,甲乙雙方及時調整中標供貨價格(原則上按中標供貨價格同比例調整)。
第二條 質量標準
乙方交付的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最新藥典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并與投標時的承諾相一致,附有該藥品生產企業同批號的出廠藥品批次檢驗記錄或合格證。
第三條 藥品有效期
1.乙方交付藥品的有效期應與投標文件中規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2.乙方所提供藥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個月;特殊品種雙方另行協商。
第四條 包裝標準
1.乙方提供的全部藥品均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每一個包裝箱內應附有一份詳細裝箱數量單和該藥品生產企業同批號的出廠藥品批次檢驗記錄或合格證(進口藥品應提供進口藥品注冊證和口岸藥檢所的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并加蓋經營企業公章)。如為拼裝箱件,箱內應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種藥品數量單和藥品質量證明材料復印件,
并加蓋配送企業公章。
2.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條 配送服務
配送由乙方負責。乙方按合同要求對甲方提供服務,每次配送的時間和數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書面供貨通知/省醫藥招標采購網上的采購計劃為準。原則上在乙方收到供貨通知后48小時內送達,屬急救及加急供貨的應在4小時內送達。乙方負責藥品的現場搬運或入庫,并提供藥品開箱或分裝的用具。
第六條 驗收方式 乙方送達甲方指定地點后的當日,雙方現場進行數量和外觀驗收。
第七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必須按合同約定采購中標的藥品品種;除本條第四項規定外,甲方不得采購其他非中標藥品替代中標品種。
2.甲方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按實際入庫的藥品數量及時結算貨款;并在貨物驗收入庫后___/ 日內結清貨款。
3.甲方在接收藥品時,應于當日對藥品進行驗收入庫,對乙方提供的藥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品種、數量、質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權拒絕接受。
4.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交付的藥品不符合質量標準(以省、省轄市藥監部門的檢驗結果為準)或延期交貨等不按合同約定交貨時,可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該藥品的供貨。
5.乙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藥品品種、數量、質量要求和期限,配送中標藥品。
6.乙方應保證甲方在使用中標藥品時,不存在該藥品專利權、商標權或保護期等知識產權方面的爭議,如產生爭議由乙方自行處理和承擔責任。
7.乙方應對驗收時發現的破損、有效期少于12個月或不符合特殊約定期限的藥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裝藥品及時更換。
8.乙方供應藥品在醫院使用過程中,因受舉報、抽檢等檢查出現質量問題,屬生產經營企業責任的,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提供的藥品不符合合同約定質量、期限等要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損失。
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配送藥品或提供伴隨服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每延誤7日,違約金為遲交藥品貨款的5%,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
止,但違約金最高不超過遲交藥品貨款的50%;乙方在支付違約金后,甲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乙方還應當履行應盡義務。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損失。
3.甲方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乙方支付貨款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每遲延支付7日,違約金為未支付貨款金額的5%,直至甲方支付應付貨款為止,但違約金最高不超過未支付貨款金額的50%;當甲方未支付貨款金額達到本合同約定金額的50%時,乙方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終止合同,同時書面向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本地人民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報告。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合同履行期滿10日前,一方當事人就續約一事提出書面異議的,本合同履行期滿終止。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自動續約至下一輪招標采購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十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以下第 1 種方式解決:
1.任何一方可選擇 合同簽
采購合同 篇6
1.定義
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a.“合同”系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價”系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付給賣方的價格。
c.“貨物”系指賣方根據合同規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域其材料。
d.“服務”系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比如運輸保險以及其他的伴隨服務,比如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合同中規定賣方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e.“合同條款”是指本合同條款。
f.“買方”買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g.“賣方”賣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h.“項目現場”本項目現場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歷天數。
2.適用性
2.1本合同條款適用于沒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條款所取代的范圍。
3.來源地
3.1本合同項下所提供的貨物及服務均應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常貿易往來的國家(以下簡稱“合格來源國”)和地區。
3.2本條所述的“來源地”系指貨物開采、生長、生產地或提供服務的源地。經過制造加工的產品或經過實質上組裝主要元件而形成的產品均可稱為貨,商業上公認的新產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與元部件有實質性區別的產品。
3.3貨物和服務的來源地有別于賣方的國籍。
4.標準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貨物應符合技術規格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準,則應符合貨物來源國適用的官方標準。這些標準必須是有關機構發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4.2除非技術規格中另有規定,計量單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資料
5.1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或代表買方提供的有關合或任何合同條文、規格、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賣方雇傭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須的范圍。
5.2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第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后應將這些文件(全部拷貝)還給買方。
6.專利權
6.1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該貨物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的起訴。
7.履約保證金
7.1賣方應在收到中標通告書后三十(30)天內,向買方提交合同條款資料中所規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7.2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能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完成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7.3履約保證金應用本合同貨幣,或買方可以接受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貨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買方接受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的銀行;或買方可接受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的銀行,用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買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或銀行本票或保付匯票。
7.4在賣方完成其合同義務包括任何保證義務后三十(30)天內,買方將把履行保證金退還賣方。
8.檢驗和測試
8.1買方或其代表應有權檢驗和/或測試貨物,以確認貨物能符合合同規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合同條款和技術規格將說明買方要求進行的檢驗和測試,以及在何處進行這些檢驗和測試。買方將及時以書面形式把進行檢驗和/測試的代表的身份情況通知賣方。
8.2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交貨地點和域貨物的最終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進行,檢察員應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助,買方不應承擔費用。
8.3如果任何被檢驗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規格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該貨物,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規格的要求。
8.4買方在貨物到達買方國家后對貨物進行檢驗、測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物的權力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從來源國啟運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8.5在交貨前,賣方應讓制造廠家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檢驗證書,檢驗證書是付款時提交給議付行的文件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能作為有關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制造廠家檢驗的結果和細節應附在質量檢驗證書后面。
8.6貨物低達目的港和/或現場后,買方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稱為檢驗檢疫局)申請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數量和重量進行檢驗,并出具交貨后檢驗證書。如果檢驗檢疫局發現規格或數量或兩者有不一致的地方,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現場后九十(90)
天內向賣方提出索賠。
8.7如果在合同條款第15條規定的保證期內,根據檢驗檢疫局檢驗的結果發現貨物的質量或規格與合同要求不符,或貨物被證實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適的材料,買方應及時向賣方提出索賠。
8.8合同條款第8條的規定無論如何也不能免除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
9.包裝
9.1賣方應提供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的最終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裝。以防止貨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這類包裝應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轉運過程中的野蠻裝卸,暴露于惡劣氣溫,鹽分大和降雨環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裝箱的尺寸及重量應考慮貨物最終目的地的偏遠程度以及在所有轉運地點缺乏重型裝卸設施的情況。
10.裝運標記
10.1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相鄰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顯的英語字樣做出以下標記:_________。
10.2如果單件包裝箱的重量在2噸(t)或2噸(t)以上,賣方應在包裝箱兩側用英語和國際貿易通用的運輸標記標注“重心”和“起吊點”以便裝、卸和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運輸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注“小心輕放”、“此端朝上,請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樣和其他國際貿易中使用的適當的標記。
11.裝運條件
11.1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訂艙位、運輸和支付運費,以確保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交貨。
b.提單/空運提單日期應視為實際交貨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貨物不能放在甲板上運輸,也不能轉運。
d.承運的船只應來自合格來源國。
e.目的港/項目現場在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有規定。
11.2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內陸運輸,但由買方支付運費。
b.有關運輸部門出具的收據的日期應視為交貨日期。
11.3賣方裝運的貨物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數量或重量。否則,買方對超運數量或重量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不承擔責任。
12.裝運通知
12.1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之前,即海運前三十天(30)天或空運前十(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箱數、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裝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航空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5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寄給買方。
b.賣方應在貨物裝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合同號、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票金額、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2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還應另行注明。
12.2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鐵路/公路/水遠裝運日期之前三十(30)天內或空運運日期之前十四(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箱數、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應用掛號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五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通知買。
b.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號、貨物名稱、數量、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票金額、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給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還應另行注明。
c.在出廠價合同項下,如果是因為賣方延誤不能用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上述內容通知買方,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13.交貨和單據
13.1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規定的條件交貨。賣方應提供的裝運細節和/或其他單據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有具體規定。
13.2本合同下的“出廠價(exw)”、“離岸價(fob)”、“貨交承運人價(fa)”、“到岸價(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及其他用于說明各方任的貿易術語應按照巴黎國際商會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國際貿
易慣例術語解釋通則(icotems)來解釋。
13.3對從國外供應的貨物:
a.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啟運后以電報或電傳的形式將全部裝運細節,包括合號、貨物說明、數量、運輸工具名稱、提單號碼及日期,裝貨口岸、啟運日期、卸貨口岸等通知買方和保險公司。賣方應將下列單據寄給買方,并拷貝一份給保險公司:
(1)標有“運費已付”的已裝船清潔提單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貨物品名、數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票一式5份;
(3)標明每箱內容的裝箱單一式5份;
(4)以買方為受益人的以發票價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險的保險單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6)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的合同貨款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7)賣方出具的證明運輸工具名稱和國籍的證明書一式5份;
(8)賣方有關機構出具的來源國證書一式5份。
b.對從國內供應的貨物:
(1)說明貨物品名、數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票一式5份;
(2)買方出具的證明已收到相應貨物的證書一式5份;
(3)詳細的裝箱單一式5份;
(4)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5)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價格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6)交貨收據/鐵路收據/貨車收據一式5份;
(7)貨物來源地證書一式5份。
14.保險
14.1本合同下提供的貨物應對其在制造、購置、運輸、存放及交貨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按合同條款規定的方式,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進行全面保險。
14.2如果買方要求按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其貨物保險將由賣方辦理、支付,并以買方為受益人。如果按離岸價(fob)或貨交承人價(fca)交貨,則保險是買方的責任。
14.3如果是出廠價(exw)合同,裝貨后的保險應由買方辦理。如果是到岸(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合同,賣方應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辦理以發票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險。
15.運輸
15.1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離岸價(fob)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直至包括將貨物在指定的裝船港裝上船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包括在合同價中。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貨交承運人(fca)價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在買方指定點或其他同意的地點交由承運方保管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2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3如果合同要求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項目現場,賣方應負責辦理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規定的保險和儲存在內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4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所選擇承運人事先應獲買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賣方(a)以離岸價(fob)或貨交承運人價(fca)交貨,和(b)替買方和由買方承擔費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掛買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來安排國際運輸,而指定的船只或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用于運輸貨物,賣方應用別的船只安排運輸。
16.伴隨服務
16.1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合同條款資料表”與技術規格規定的附加服務,(如果有的話):
a.實施或監督所供貨物的現場組裝和/或啟動;
b.提供貨物組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c.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d.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貨物實施運行或監督或維護或修理,但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e.在賣方廠家和/或在項目現場就所供貨物的組裝、啟動,運行、維護和/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16.2如果賣方提供的伴隨服務的費用沒含在貨物的合同價中,雙方應事先就其達到協議,但其費用單價不應超過賣方向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所收取的現行單價。
16.3賣方應提供“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格中規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7.備件
17.1正如合同條款所規定,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賣方制造或分配的與備件有關的材料、通知和資料:
a.買方從賣方選購的備件,但前提條件是該選擇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b.在備件停止生產的情況下:
(1)事先將要停止生產的計劃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采購所需的備件和
(2
)在停止生產后,如果買方要求,免費向買方提供備件的藍圖、圖紙和規。
17.2賣方應按照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格中的規定提供所需的備件。
18.保證
18.1賣方應保證合同項下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號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貨物應含有設計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進。賣方進一步保證,合同項下提供的全部貨物沒有設計、材料或工藝上的缺陷(買方的規格要求設計和/或材料的情況除外),或者沒有因賣方的行動或疏忽而產生的缺陷,這些缺陷是所供貨物在最終目的地國家現行條件下正常使用可能產生的。
18.2本保證在貨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適用時)交運到合同指明的最終目的地并驗收后的十二(12)個月內有效,或在貨物從貨源國裝運口岸或地點啟運日期后十八(18)個月內有效,哪一種情況早發生就以哪一種情況為準。
18.3買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出本保證期內所產生的索賠。
18.4賣方收到通知后應在“合同條款資料表”規定的`時間內以合理的速度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換的貨物或部件從出廠地或進口港地至最終目的地的內陸運費由買方承擔。
18.5如果賣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條款資料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以合理的速度彌補缺陷,買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賣方承擔,買方根據合同規定對賣方行使的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19.索賠
19.1如果賣方對偏差負有責任而買方在合同條款第18條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規定的檢驗、安裝、調試、驗收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了索賠,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結合起來解決索賠事宜:
a.賣方同意退貨并用合同規定的貨幣將貨款退還給買方,并承擔由此發生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看管和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費用。
b.根據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遭受損失的金額,經買賣雙方定降低貨物的價格。
c.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設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補缺陷部分,賣方應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負擔買方蒙受全部直接損失費用。同時,賣方應按合同條款第18條規定,相應延長所更換貨物的質量保證期。
19.2如果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后三十(30)天內,賣方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后三十(30)天內或買方同意的延長期限內,按照買方同意的上述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議付貨款或從賣方開具的履約保證金中扣回索賠金額。
20.付款
20.1本合同項下的付款方法和條件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有規定。
21.價格
21.1賣方在本合同項下提交貨物和履行服務收取的價格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給出。
22.變更指令
22.1根據合同條款第35條的規定,買方可以在任何時候書面向賣方發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圍內變更下述一項或幾項:
a.本合同項下提供的貨物是專為買方制造時,變更圖紙、設計或規格;
b.運輸或包裝的方法;
c.交貨地點;和/或
d.賣方提供的服務。
22.2如果上述變更使賣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費用或時間增加或減少,合同價或交貨時間或兩者將進行公平的調整,同時相應修改合同。賣方根據本條進行調整的要求必須在收到買方的變更指令后三十(30)天內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除了合同條款第22條的規定外,任何對合同條件的變更或修改均須雙方簽訂書面的修改書。
24.轉讓
24.1除買方事先書面同意外,賣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25.分包
25.1賣方應書面通知買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25.2分包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條款第3條的規定。
26.賣方履約延誤
26.1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中買方規定的時間表交貨和提供服務。
26.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礙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通知后,應盡快對情況進行評價,并確定是否酌情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誤期賠償費。延期應通過修改合同的方式由雙方認可。
26.3除了合同條款第25條階情況外,除非延期是根據合同條款第26.2條規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誤期賠償費之外,賣方拖延交貨,將按合同條款第27條的規定被收取誤期賠償費。
27.誤期賠償費
27.1除合同條款第29條規定的情況外,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買方應在不影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從合同價中扣除誤期賠償費。每延誤一周的賠償費按遲交貨物交貨價或
未提供服務的服務費用的百分之零點五(0.5%)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達到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買方可考慮根據合同條款第28條的規定終止合同。
28.違約終止合同
28.1在買方對賣方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買方可向賣方發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限期或買方根據合同條款第26條的規定同意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貨物;
b.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義務。
c.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在本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為目的,定義下述條件:
(1)“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來影響公官員在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和
(2)“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而謊報事實,損害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遞交投標書之前和之后),人為地使各投標價喪失競爭性,剝奪借款人(或業主)從自由公開競爭所能獲得的權益。
28.2如果買方根據上述第28.1條的規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買方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賣方應對購買類似貨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費用負責。但是,賣方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盡管有合同條款第26條、27條和28條的規定,如果賣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話,在不可抗力影響的范圍內不應該被沒收履約保證金,也不應該承擔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
29.2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賣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賣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理及其他雙方同意的情況。
29.3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賣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買方,除買方書面另行要求外,賣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延續超過一百二十(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就進一步實施合達成協議。
30.因破產而終止合同
30.1如果賣方破產或無清償能力,買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賣方補償。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買方已經采取或將要采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力。
31.因買方的便利而終止合同
31.1買方可在任何時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終止通知應明確該終止合同是出于買方的便利,合同終止的程度,以及終止的生效日期。
31.2對賣方在收到終止通知后三十(30)天內已完成并準備裝運的貨物,買方應按原合同價格和條款予以接收,對于剩下的貨物,買方可:
a.讓任一部分按照原來的合同價格和條款來完成和交貨:和/或
b.取消該剩下的貨物,并按雙方商定的金額向賣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貨物和務以及賣方以前已采購的材料和部件的費用。
32.爭端的解決
32.1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友好協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爭端應提交仲裁。
32.2仲裁應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按其仲裁規則/程序北京或中國的其他地點進行。除非雙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語言應為英語。
32.3仲裁裁決應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32.4仲裁費除仲裁機關另有裁決外均應由敗訴方負擔。
32.5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33.合同語言
33.1除非雙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語言為英語。雙方交換的與合同有關的信件和其他文件應用合同語言書寫。
34.適用法律
34.1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35.通知
35.1本合同一方給對方的通知應用書面形式或電報、電傳或傳真送到“合同條款資料表”中規定的對方的地址,電報、電傳或傳真要經書面確認。
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書的生效日期為生效日期,兩者中以晚的一個日期為難。
36.稅和關稅
36.1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買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買方負擔。
36.2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國國內的賣方,則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中國國內的賣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該國內賣方負擔。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國國外的賣方。要求外國賣方在中國境內實施與本合同有關的伴隨服務,則政府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和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所述的協議(如果有此協議的話)對國外賣方征收的實施伴隨服務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外國賣方負擔。
36.3在中國境外發生的與本合同執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賣方負擔。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本合同應在雙方簽字和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后生效。
37.2如果本合同的貨物在其所在國需要出口許可證的話,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許可證,費用自理。
買方(蓋章):_________賣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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